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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帝紀第三 孝閔帝

孝閔皇帝諱覺,字陀羅尼,太祖第三子也。母曰元皇后大統八年,生於同州官舍。九歲,封略陽郡公。時有善相者史元華見帝,退謂所親曰:「此公子有至貴之相,但恨其壽不足以稱之耳。」魏恭帝三年三月,命為安定公世子四月,拜大將軍十月乙亥太祖丙子,嗣位太師大冢宰十二月丁亥,魏帝詔以岐陽之地封帝為周公庚子,禪位於帝。詔曰:「予聞皇天之命不於常,惟歸於德。故堯授舜,舜授禹,時其宜也。天厭我魏邦,垂變以告,惟爾罔弗知。予雖不明,敢弗龔天命,格有德哉。今踵唐虞舊典,禪位於周,庸布告遐邇焉。」使大宗伯趙貴持節奉冊書曰:「咨爾周公,帝王之位弗有常,有德者受命,時乃天道。予式時庸,荒求於唐虞之彝踵。曰我魏德之終舊矣,我邦小大罔弗知,今其可久怫於天道而不歸有德歟。時用詢謀。僉曰公昭考文公,格勳德於天地,丕濟生民。洎公躬,又宣重光。故玄象徵見於上,謳訟奔走於下,天之歷數,用實在焉。予安敢弗若。是以欽祗聖典,遜位於公。公其享茲大命,保有萬國,可不慎歟。」魏帝臨朝,遣民部中大夫濟北公元迪致皇帝璽紱。固辭。公卿百辟勸進太史祥瑞,乃從之。是日,魏帝遜于大司馬府。

元年春正月辛丑,即天王位。柴燎告天,朝百官於路門。追尊皇考文公文王皇妣為文后。大赦天下。封魏帝為宋公。是日,槐里獻赤雀四。百官奏議云:「帝王之興,罔弗更正朔,明受之於天,革民視聽也。逮於尼父,稽諸陰陽,云行夏之時,後王所不易。今魏曆告終,周室受命,以木承水,實當行錄,正用夏時,式遵聖道。惟文王誕玄氣之祥,有黑水之讖,服色宜烏。」制曰可。以大司徒趙郡公李弼太師大宗伯南陽公趙貴太傅大冢宰大司馬、河內公獨孤信太保大宗伯柱國中山公護為大司馬。以大將軍寧都公毓、高陽公達奚武武陽公豆盧寧小司寇陽平公李遠小司馬博陵公賀蘭祥小宗伯魏安公尉遲迥等並柱國

壬寅,祠圓丘。詔曰:「予本自神農,其於二丘,宜作厥主。始祖獻侯,啟土遼海,肇有國基,配南北郊。文考德符五運,受天明命,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廟為太祖。」癸卯,祠方丘。甲辰,祠太社。初除市門稅。乙巳,祠太廟。丁未,會百官於乾安殿,班賞各有差。

戊申,詔曰:「上天有命,革魏於周,致予一人,受茲大號。予惟古先聖王,罔弗先于省視風俗,以求民瘼,然後克治。矧予眇眇,又當草昧,若弗尚于達四聰、明四目之訓者,其有聞知哉。有司宜分命方別之使,所在巡撫五教何者不宣,時政有何不便;得無脩身潔己,才堪佐世之人,而不為上所知;冤枉受罰,幽辱于下之徒,而不為上所理;孝義貞節,不為有司所申;鰥寡孤窮,不為有司所恤;暨黎庶衣食豐約,賦役繁省,災厲所興,水旱之處:並宜具聞。若有年八十已上,所在就加禮餼。」辛亥,祠南郊。壬子,立王后元氏

乙卯,詔曰:「惟天地草昧,建邦以寧。今可大啟諸國,為周藩屏。」於是封太師李弼趙國公太傅趙貴楚國公太保獨孤信衛國公大司寇于謹燕國公大司空侯莫陳崇梁國公大司馬中山公護為晉國公,邑各萬戶。辛酉,祠太廟。癸亥,親耕籍田丙寅,於劍南陵井置陵州武康郡置資州遂寧郡遂州

二月癸酉朝日於東郊。乙亥,改封永昌郡公廣為天水郡公戊寅,祠太社。

丁亥楚國公趙貴謀反,伏誅。詔曰:

朕文考昔與群公洎列將眾官,同心戮力,共治天下。自始及終,二十三載,迭相匡弼,上下無怨。是以群公等用升余於大位。朕雖不德,豈不識此。是以朕於群公,同姓者如弟兄,異姓者如甥舅。冀此一心,平定宇內,各令子孫,享祀百世。而朕不明,不能輯睦,致使楚公貴不悅于朕,與万俟幾通、叱奴興、王龍仁、長孫僧衍等陰相假署,圖危社稷。事不克行,為開府宇文盛等所告。及其推究,咸伏厥辜。興言及此,心焉如痗。但法者天下之法,朕既為天下守法,安敢以私情廢之。書曰「善善及後世,惡惡止其身」,其貴、通、興、龍仁罪止一家,僧衍止一房,餘皆不問。惟爾文武,咸知時事。

太保獨孤信有罪免。

甲午,以大司空梁國公侯莫陳崇太保大司馬晉國公護為大冢宰柱國博陵公賀蘭祥大司馬高陽公達奚武大司寇大將軍、化政公宇文貴柱國己亥秦州涇州各獻木連理。歲星守少微,經六十日

三月庚子,會文武百官,班賜各有差。己酉柱國衛國公獨孤信賜死。壬子,詔曰:「淅州去歲不登,厥民饑饉,朕用慜焉。其當州租輸未畢者,悉宜免之。兼遣使巡檢,有窮餒者,並加賑給。」癸亥,省六府士員,三分減一。

夏四月己巳,以少師平原侯莫陳順柱國壬申,詔死罪以下,各降一等。壬午,謁成陵。乙酉,還宮。丁亥,祠太廟。

五月癸卯,歲星犯太微上將,太白犯軒轅己酉,槐里獻白鷰。帝欲觀漁於昆明池博士姜須諫,乃止。

秋七月壬寅,帝聽訟於右寢,多所哀宥。甲辰,月掩心後星。辛亥,祠太廟。熒惑犯東井北端第二星。

八月戊辰,祠太社。辛未,詔曰:「朕甫臨大位,政教未孚,使我民農,多陷刑網。今秋律已應,將行大戮,言念群生,責在於朕。宜從肆眚,與其更新。其犯死者宜降從流,流以下各降一等。不在赦限者,不從此降。」甲午,詔曰:「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眾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軍宜舉賢良堪治民者,軍列九人。被舉之人,於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

九月庚申,詔曰:「朕聞君臨天下者,非由一人,時乃上下同心所致。今文武之官及諸軍人不霑爵封者,宜各授兩大階。」改太守郡守

帝性剛果,見晉公護執政,深忌之。司會李植軍司馬孫恆以先朝佐命,入侍左右,亦疾護之專,乃與宮伯乙弗鳳、賀拔提等潛謀,請帝誅護。帝然之。又引宮伯張光洛同謀。光洛密白護,護乃出植為梁州刺史,恆為潼州刺史。鳳等遂不自安,更奏帝,將召群公入,因此誅護。光洛又白之。時小司馬尉遲綱總統宿衛兵,護乃召綱共謀廢立。令綱入殿中,詐呼鳳等論事。既至,以次執送護第,並誅之。綱仍罷散禁兵,帝方悟,無左右,獨在內殿,令宮人持兵自守。護又遣大司馬賀蘭祥逼帝遜位。遂幽於舊邸,月餘日,以弒崩,時年十六。植、恆等亦遇害。

武帝誅護後,乃詔曰:「慎始敬終,有國彝典;事亡如存,哲王通制。義崇追遠,禮貴尊親。故略陽公德純粹,天姿秀傑。屬魏祚告終,寶命將改,謳歌允集,歷數攸歸,上協蒼靈之慶,下昭后祇之錫。而禍生肘腋,釁起蕭牆,白獸噬驂,蒼鷹集殿,幽辱神器,弒酷乘輿,冤結生民,毒流宇縣。今河海澄清,氛沴消蕩,追尊之禮,宜崇徽號。」遣太師蜀國公迥於南郊上諡曰孝閔皇帝,陵曰靜陵。

史臣曰:孝閔承既安之業,應樂推之運,柴天竺物,正位君臨,邇無異言,遠無異望。雖黃初代德,太始受終,不之尚也。然政由寧氏,主懷芒刺之疑;祭則寡人,臣無復子之請。以之速禍,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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