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章岁,十九。纪法,六百八。章月,二百三十五。纪月,七千五百二十。章闰,七。纪日,二十二万二千七十。度分,七十五。度法,三百四。气法,二十四。余数,一千五百九十五。岁中,十二。日法,七百五十二。没余,一百九十六。通数,二万二千二百七。通法,四十七。没法,三百一十九。月周,四千六十四。周天,十一万一千三十五。通周,二万七百二十一。周日日余,四百一十七。周虚,三百三十五。会数,一百六十。交限数,八百五十九。会月,九百三十九。朔望合数,八十。甲子纪第一 甲戌纪第二 甲申纪第三 甲午纪第四 甲辰纪第五 甲寅纪第六
推二十四气术:置入纪年算外,以余数乘之,满度法三百四为积没,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气,加大余十五,小余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度法从大余,次气日也。
立春正月节 | 限数一百九十四 | 间数一百九十 |
雨水正月中 | 限数一百八十六 | 间数一百八十二 |
惊蛰二月节 | 限数一百七十七 | 间数一百七十二 |
春分二月中 | 限数一百六十七 | 间数一百六十二 |
清明三月节 | 限数一百五十八 | 间数一百五十四 |
谷雨三月中 | 限数一百四十九 | 间数一百四十五 |
立夏四月节 | 限数一百四十二 | 间数一百三十九 |
小满四月中 | 限数一百三十六 | 间数一百三十四 |
芒种五月节 | 限数一百三十三 | 间数一百三十二 |
夏至五月中 | 限数一百三十一 | 间数一百三十二 |
小暑六月节 | 限数一百三十三 | 间数一百三十四 |
大暑六月中 | 限数一百三十六 | 间数一百三十九 |
立秋七月节 | 限数一百四十二 | 间数一百四十五 |
处暑七月中 | 限数一百四十九 | 间数一百五十三 |
白露八月节 | 限数一百五十七 | 间数一百六十二 |
秋分八月中 | 限数一百六十七 | 间数一百七十二 |
寒露九月节 | 限数一百七十七 | 间数一百八十二 |
霜降九月中 | 限数一百八十六 | 间数一百九十 |
立冬十月节 | 限数一百九十四 | 间数一百九十七 |
小雪十月中 | 限数二百 | 间数二百三 |
大雪十一月节 | 限数二百五 | 间数二百六 |
冬至十一月中 | 限数二百七 | 间数二百六 |
小寒十二月节 | 限数二百五 | 间数二百三 |
大寒十二月中 | 限数二百 | 间数一百九十七 |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积日,周天去之,余满度法为积度,不尽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满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为大分,如所入迟疾加之,经室去度分。
推入迟疾历法:置所求年朔积分,所入迟疾差加之,满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历。求次月,加一日,日余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五百七十五半。余满日法成一日,日满二十七去之,除日余如周日日余,不足减,减一日,加周虚。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余法:以入历日余乘入历下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以入历日余乘列差,满日法盈减缩加差法,为定差法。以除定积分,所得减加本朔望小余,为定小余。加之满日法,合朔月食进一日;减之不足减者,加日法而后减之,则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数。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满半法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以并少为半弱,以并半为太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时满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余,如日法而一;不尽什之,求分。先除夜漏之半,即昼漏加时刻及分也。昼漏尽,又入夜漏。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数。月食加时定小余不满限数、间数者,皆以算上为日。
月行迟疾度 | 损益率 | 盈缩积分 | 列差 | 差法 | |
---|---|---|---|---|---|
一日 | 十四度 | 益二十五 | 盈 | 二 | 二百六十 |
二日 | 十四度 | 益二十三 | 盈万八千八百 | 三 | 二百五十八 |
三日 | 十四度 | 益二十 | 盈三万六千九十六 | 四 | 二百五十五 |
四日 | 十四度 | 益十六 | 盈五万一千一百三十六 | 五 | 二百五十一 |
五日 | 十三度 | 益十一 | 盈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八 | 五 | 二百四十六 |
六日 | 十三度 | 益六 | 盈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 六 | 二百四十一 |
七日 | 十三度 | 益 |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 五 | 二百三十五 |
八日 | 十三度 | 损五 | 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 四 | 二百三十 |
九日 | 十二度 | 损九 | 盈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 三 | 二百二十六 |
十日 | 十二度 | 损十二 | 盈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 三 | 二百二十三 |
十一日 | 十二度 | 损十五 | 盈五万六千四百 | 三 | 二百二十 |
十二日 | 十二度 | 损十八 | 盈四万五千一百二十 | 二 | 二百一十七 |
十三日 | 十二度 | 损二十 | 盈三万一千五百八十四 | 二 | 二百一十五 |
十四日 | 十二度 | 损二十二 | 盈一万六千五百四十四 | 二 | 二百一十三 |
十五日 | 十二度 | 益二十四 | 缩 | 二 | 二百一十一 |
十六日 | 十二度 | 益二十二 | 缩一万八千四十八 | 二 | 二百一十三 |
十七日 | 十二度 | 益二十 | 缩三万四千五百九十二 | 三 | 二百一十五 |
十八日 | 十二度 | 益十七 | 缩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二 | 五 | 二百一十八 |
十九日 | 十二度 | 益十二 | 缩六万二千四百一十六 | 六 | 二百二十三 |
二十日 | 十三度 | 益六 | 缩七万一千四百四十 | 六 | 二百二十九 |
二十一日 | 十三度 | 益 |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 五 | 二百三十五 |
二十二日 | 十三度 | 损五 | 缩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 | 四 | 二百四十 |
二十三日 | 十三度 | 损九 | 缩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 | 四 | 二百四十四 |
二十四日 | 十四度 | 损十三 | 缩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 | 四 | 二百四十八 |
二十五日 | 十四度 | 损十七 | 缩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八 | 三 | 二百五十二 |
二十六日 | 十四度 | 损二十 | 缩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四 | 三 | 二百五十五 |
二十七日 | 十四度 | 损二十三 | 缩二万七千八百二十四 | 二 | 二百五十八 |
二十四气 | 日所在度 | 日中晷影 | 昼漏刻 | 夜漏刻 | 昏中星 | 明中星 |
---|---|---|---|---|---|---|
雨水 | 室一 | 八尺二寸 | 五十 | 四十九 | 觜一 | 尾十一 |
惊蛰 | 壁一 | 六尺七寸 | 五十二 | 四十七 | 井九 | 箕四 |
春分 | 奎七 | 五尺三寸 | 五十五 | 四十四 | 井二十九 | 斗四 |
清明 | 娄六 | 四尺二寸 | 五十八 | 四十二 | 柳十二 | 斗十四 |
谷雨 | 胃九 | 三尺二寸 | 六十 | 三十九 | 张十 | 斗二十五 |
立夏 | 昴十一 | 二尺五寸 | 六十二 | 三十七 | 翼十 | 女三 |
小满 | 毕十五 | 一尺九寸 | 六十三 | 三十六 | 轸十 | 虚二 |
芒种 | 井三 | 一尺六寸 | 六十四 | 三十五 | 角十 | 危七 |
夏至 | 井十八 | 一尺五寸 | 六十五 | 三十五 | 氐五 | 室五 |
小暑 | 鬼一 | 一尺六寸 | 六十四 | 三十五 | 房四 | 壁六 |
大暑 | 柳十二 | 一尺九寸 | 六十三 | 三十六 | 尾八 | 奎十二 |
立秋 | 张五 | 二尺五寸 | 六十二 | 三十七 | 箕三 | 胃二 |
处暑 | 翼二 | 三尺二寸 | 六十 | 三十九 | 斗三 | 昴七 |
白露 | 翼十七 | 四尺二寸 | 五十八 | 四十二 | 斗十四 | 毕十六 |
秋分 | 轸十五 | 五尺三寸 | 五十五 | 四十四 | 斗二十五 | 井九 |
寒露 | 亢一 | 六尺七寸 | 五十二 | 四十七 | 牛八 | 井二十九 |
霜降 | 氐七 | 八尺二寸 | 五十 | 四十九 | 女十一 | 柳十一 |
立冬 | 心二 | 九尺九寸 | 四十八 | 五十一 | 危二 | 张八 |
小雪 | 尾十二 | 一丈一尺三寸 | 四十六 | 五十三 | 危十三 | 翼八 |
大雪 | 箕十 | 一丈二尺四寸 | 四十五 | 五十四 | 室九 | 轸八 |
冬至 | 冬十四 | 一丈三尺 | 四十五 | 五十五 | 壁八 | 角七 |
小寒 | 牛三 | 一丈二尺四寸 | 四十五 | 五十四 | 奎十五 | 亢九 |
大寒 | 女十 | 一丈一尺三寸 | 四十六 | 五十三 | 胃四 | 氐十三 |
立春 | 危四 | 九尺九寸 | 四十八 | 五十一 | 昴九 | 心四 |
合岁 | 合数 | 日度法 | 室分 | |
---|---|---|---|---|
木 | 三百四十四 | 三百一十五 | 九万五千七百六十 | 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五 |
火 | 四百五十九 | 二百一十五 | 六万五千三百六十 | 一万六千一百二十五 |
土 | 三百八十三 | 三百七十 | 一十一万二千四百八十 | 二万七千七百五十 |
金 | 二百六十七 | 一百六十七 | 五万七百六十八 | 一万二千五百二十五 |
水 | 七十九 | 二百四十九 | 七万五千六百九十六 | 一万八千六百七十五 |
木后元丙戌,晋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火后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土后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金后元甲申,晋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水后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设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数乘之,满合岁为积合,不尽曰合余,多者以合数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满合数,其年。以合余减合数为度分,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为积度,不尽曰度余。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数乘其年,内雨水小余,并度余为日余,满日度法从积度为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求星见日法,以法伏日及余加星合日及余,满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见日也。求星见度法,以法伏度及余加星合度及余,满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见度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余,满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成一度,逆顺母不同,当各乘度余,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经室去分,不足减者,破全度。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余四万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余七万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留二十六日。顺,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余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一日,日余二万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余四万九千四百三十,晨见东方。顺,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迟,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迟。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逆。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顺,迟,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七百七十九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余三万三千五百。除一周,行星定四十九度,度余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与日合,伏,十八日,日余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余四万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见东方。顺,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六日。顺,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余九万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与日合,伏,四十一日,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见西方。顺,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迟。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迟。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见东方。逆,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顺,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四万八千六百一。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余三万六千七十六。一合二百九十一日,余四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见西方。顺,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迟。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十一日,退六度,而与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见东方。留四日。顺,迟,七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与日合。一终一百一十五日,日余六万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七万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缩减,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缩分,以减度分,盈加缩减。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书:「今既改用元嘉历,漏刻与先不同,宜应改革。按景初历春分日长,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后昼漏率长于冬至前。且长短增减,进退无渐,非唯先法不精,亦各传写谬误。今二至二分,各据其正。则至之前后,无复差异。更增损旧刻,参以晷影,删定为经,改用二十五箭。请台勒漏郎将考验施用。」从之。
前世诸儒依图纬云,月行有九道。故画作九规,更相交错,检其行次,迟疾换易,不得顺度。刘向论九道云:「青道二出黄道东,白道二出黄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东从青道;立夏、夏至,南从赤道。秋白冬黑,各随其方。」按日行黄道,阳路也,月者阴精,不由阳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内,出入去黄道不得过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于黄道之上,与日相掩,则蚀焉。汉世刘洪推检月行,作阴阳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吴癸依洪法,制新术,令太史施用之。
阴阳历 | 损益率 | 兼数 |
---|---|---|
一日 | 益十七 | 初 |
二日 | 益十六 | 十七 |
三日 | 益十五 | 三十三 |
四日 | 益十二 | 四十八 |
五日 | 益八 | 六十 |
六日 | 益四 | 六十八 |
七日 | 益一 | 七十二 |
八日 | 损二 | 七十三 |
九日 | 损六 | 七十一 |
十日 | 损十 | 六十五 |
十一日 | 损十三 | 五十五 |
十二日 | 损十五 | 四十二 |
十三日 | 损十六 | 二十七 |
分日 | 损十六大 | 十一 |
推入阴阳历术曰:以会月去入纪积月,余以会数乘之,以所入纪交会差加之,周天乘之,满微分法为大分,不尽为微分。大分满周天去之,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历也。不尽为日余。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余减入迟疾历日余,不足一日,却得周日,加余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历日及余也。以日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满通法为大分,不尽以会月乘之,如法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也。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
古历疏舛,颇不精密,群氏纠纷,莫审其要。何承天所奏,意存改革,而置法简略,今已乖远。以臣校之,三睹厥谬:日月所在,差觉三度;二至晷影,几失一日;五星见伏,至差四旬,留逆进退,或移两宿。分至乖失,则节闰非正;宿度违天,则伺察无准。臣生属圣辰,逮在昌运,敢率愚瞽,更创新历。谨立改易之意有二,设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其一,以旧法一章十九岁有七闰,闰数为多,经二百年,辄差一日。节闰既移,则应改法,历纪屡迁,实由此条。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令却合周、汉,则将来永用,无复差动。其二,以尧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汉代之初,即用秦历,冬至日在牵牛六度。汉武改立太初历,冬至日在牛初。后汉四分法,冬至日在斗二十一。晋时姜岌以月蚀检日,知冬至在斗十七。今参以中星,课以蚀望,冬至之日,在斗十一。通而计之,未盈百载,所差二度。旧法并令冬至日有定处,天数既差,则七曜宿度渐与历舛。乖谬既著,辄应改制,仅合一时,莫能通远,迁革不已,又由此条。今令冬至所在,岁岁微差,却检汉注,并皆审密,将来久用,无烦屡改。
又设法者,其一,以子为辰首,位在正北,爻应初九,斗气之端,虚为北方,列宿之中,元气肇初,宜在此次。前儒虞喜,备论其义。今历上元日度,发自虚一。其二,以日辰之号,甲子为先,历法设元,应在此岁。而黄帝以来,世代所用,凡十一历,上元之岁,莫值此名。今历上元,岁在甲子。其三,以上元之岁,历中众条,并应以此为始,而景初历交会迟疾,〔元首有差。又承天法,日月五星,各自有元,交会迟疾,〕亦并置差,裁合朔气而已。条序纷互,不及古意。今设法,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岁首为始。则合璧之曜,信而有征,连珠之晖,于是乎在,群流共源,实精古法。
若夫测以定形,据以实效,县象著明,尺表之验可推,动气幽微,寸管之候不忒。今臣所立,易以取信。但深练始终,大存整密,革新变旧,有约有繁。用约之条,理不自惧,用繁之意,顾非谬然。何者?夫纪闰参差,数各有分,分之为体,非细不密。臣是用深惜毫厘,以全求妙之准,不辞积累,以成永定之制。非为思而莫悟,知而不改也。窃恐赞有然否,每崇远而随近,论有是非,或贵耳而遗目。所以竭其管穴,俯洗同异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若臣所上,万一可采,伏愿颁宣群司,赐垂详究,庶陈锱铢,少增盛典。
历法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万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元法,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五。纪法,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章岁,三百九十一。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章闰,一百四十四。闰法,十二。月法,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余数,二十万七千四十四。岁余,九千五百八十九。没分,三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五十一。没法,五万一千七百六十一。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四。虚分,万四百四十九。行分法,二十三。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通周,七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会周,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七。通法,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七。差率,三十九。
推朔术: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满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闰。以月法乘积月,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月行度 | 损益率 | 盈缩积分 | 差法 | |
---|---|---|---|---|
一日 | 十四 | 益七十 | 盈初 | 五千三百四 |
二日 | 十四 | 益六十五 | 盈百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六 | 五千二百七十 |
三日 | 十四 | 益五十七 | 盈三百五十五万七百六 | 五千二百一十九 |
四日 | 十四 | 益四十七 | 盈五百五万八千二百八 | 五千一百五十一 |
五日 | 十三 | 益三十四 | 盈六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七 | 五千六十六 |
六日 | 十三 | 益二十二 | 盈七百二十万二千六百九十一 | 四千九百八十一 |
七日 | 十三 | 益六 | 盈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 | 四千八百七十九 |
八日 | 十三 | 损九 | 盈七百九十四万九百五十二 | 四千七百七十七 |
九日 | 十二 | 损二十四 | 盈七百七十万七千四百一十五 | 四千六百七十五 |
十日 | 十二 | 损三十九 | 盈七百七万二千一百 | 四千五百七十三 |
十一日 | 十二 | 损五十二 | 盈六百三万五千七 | 四千四百八十八 |
十二日 | 十二 | 损六十 | 盈四百六十六万三千一百 | 四千四百三十七 |
十三日 | 十二 | 损六十五 | 盈三百九万三百二 | 四千四百三 |
十四日 | 十二 | 损七十 | 盈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 | 四千三百六十九 |
十五日 | 十二 | 益六十七 | 缩四十五万七千六十九 | 四千三百八十六 |
十六日 | 十二 | 益六十二 | 缩二百二十三万七百五十五 | 四千四百二十 |
十七日 | 十二 | 益五十五 | 缩三百八十七万五百一十四 | 四千四百七十一 |
十八日 | 十二 | 益四十四 | 缩五百三十万九千三百八十五 | 四千五百三十九 |
十九日 | 十二 | 益三十二 | 缩六百四十八万四百四 | 四千六百二十四 |
二十日 | 十三 | 益十九 | 缩七百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 | 四千七百九 |
二十一日 | 十三 | 益四 | 缩七百八十一万七千九百九十六 | 四千八百一十一 |
二十二日 | 十三 | 损十一 | 缩七百九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 四千九百一十三 |
二十三日 | 十三 | 损二十七 | 缩七百六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 | 五千一十五 |
二十四日 | 十四 | 损三十九 | 缩六百九十万一千四百九十五 | 五千一百 |
二十五日 | 十四 | 损五十二 | 缩五百八十七万二千七百三十五 | 五千一百八十五 |
二十六日 | 十四 | 损六十二 | 缩四百四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九 | 五千二百五十三 |
二十七日 | 十四 | 损六十七 | 缩二百八十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二 | 五千二百八十七 |
二十八日 | 十四 | 损七十四 | 缩百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九 | 五千三百二十一 |
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历日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度余,以盈加缩减平行度及余为定度。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纪法进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迟疾加之,虚去分如上法。
阴阳历 | 损益率 | 兼数 |
---|---|---|
一日 | 益十六 | 初 |
二日 | 益十五 | 十六 |
三日 | 益十四 | 三十一 |
四日 | 益十二 | 四十五 |
五日 | 益九 | 五十七 |
六日 | 益五 | 六十六 |
七日 | 益一 | 七十一 |
八日 | 损二 | 七十二 |
九日 | 损六 | 七十 |
十日 | 损十 | 六十四 |
十一日 | 损十三 | 五十四 |
十二日 | 损十五 | 四十一 |
十三日 | 损十六 | 二十六 |
十四日 | 损十六 | 十 |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阴阳历日及余,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数加之,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从日,日满一历去之。命日算外,则朔望加时入历也。朔望加时入历一日,日余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余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求合朔月食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时所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以并太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二十四气 | 日中影 | 昼漏刻 | 夜漏刻 | 昏中星度 | 明中星度 |
---|---|---|---|---|---|
冬至 | 一丈三尺 | 四十五 | 五十五 | 八十二 | 二百八十三 |
小寒 | 一丈二尺四寸 | 四十五 | 五十四 | 八十四 | 二百八十二 |
大寒 | 一丈一尺二寸 | 四十六 | 五十三 | 八十六 | 二百八十 |
立春 | 九尺八寸 | 四十八 | 五十一 | 八十九 | 二百七十七 |
雨水 | 八尺一寸七分 | 五十 | 四十九 | 九十三 | 二百七十三 |
惊蛰 | 六尺六寸七分 | 五十二 | 四十七 | 九十七 | 二百六十八 |
春分 | 五尺三寸七分 | 五十五 | 四十四 | 百二 | 二百六十四 |
清明 | 四尺二寸五分 | 五十八 | 四十一 | 百六 | 二百五十九 |
谷雨 | 三尺二寸六分 | 六十 | 三十九 | 百一十一 | 二百五十五 |
立夏 | 二尺五寸三分 | 六十二 | 三十七 | 百一十四 | 二百五十一 |
小满 | 一尺九寸九分 | 六十三 | 三十六 | 百一十七 | 二百四十八 |
芒种 | 一尺六寸九分 | 六十四 | 三十五 | 百一十九 | 二百四十七 |
夏至 | 一尺五寸 | 六十五 | 三十五 | 百一十九 | 二百四十六 |
小暑 | 一尺六寸九分 | 六十四 | 三十五 | 百一十九 | 二百四十七 |
大暑 | 一尺九寸九分 | 六十三 | 三十六 | 百一十七 | 二百四十八 |
立秋 | 二尺五寸三分 | 六十二 | 三十七 | 百一十四 | 二百五十一 |
处暑 | 三尺二寸六分 | 六十 | 三十九 | 百一十一 | 二百五十五 |
白露 | 四尺二寸五分 | 五十八 | 四十一 | 百六 | 二百五十九 |
秋分 | 五尺三寸七分 | 五十五 | 四十四 | 百二 | 二百六十四 |
寒露 | 六尺六寸七分 | 五十二 | 四十七 | 九十七 | 二百六十八 |
霜降 | 八尺一寸七分 | 五十 | 四十九 | 九十三 | 二百七十三 |
立冬 | 九尺八寸 | 四十八 | 五十一 | 八十九 | 二百七十七 |
小雪 | 一丈一尺二寸 | 四十六 | 五十三 | 八十六 | 二百八十 |
大雪 | 一丈二尺四寸 | 四十五 | 五十四 | 八十四 | 二百八十二 |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余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万七千五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余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余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小迟,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又留十日。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万九千八百九。
土: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万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余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余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留二日。逆,日行十一分,二日,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余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案冲之新推历术,「今冬至所在,岁岁微差」。臣法兴议: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古历冬至,皆在建星。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一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终无毫忒。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维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世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于此。
冲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臣法兴议: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虚盈,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余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又命上元日度发自虚一,云虚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兴议: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臣法兴议: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又令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为始。臣法兴议:夫交会之元,则食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觕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沈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汉朔,咸加该验。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汉时斛铭,刘歆诡谬其数,此则算氏之剧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及郑玄、阚泽、王蕃、刘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详密,此臣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五星见伏,或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既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畅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寻法兴所议六条,并不造理难之关楗。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书,三事皆谬。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恐非浅虑,所可穿凿」。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其四,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无隙可乘,复云「非凡夫所测」。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宜同。凡此众条,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谨随诘洗释,依源征对。仰照天晖,敢罄管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故古历冬至,皆在建星。」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或借号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古历舛杂,杜预疑其非直。按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则孰识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造,此可疑之据二也。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干凿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若易纬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命历序云:「此术设元,岁在甲寅。」此可疑之据四也。春秋书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据历,非周则鲁。以周历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历校之,又失十三。二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古之六术,并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后天。以食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古历课今,其甚疏者,朔后天过二日有余。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得远。且却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则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寻律历志,前汉冬至日在斗牛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不失。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二十一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终无毫忒。」冲之曰:古术讹杂,其详阙闻,乙卯之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当时,故其言可征也。汉武改创,检课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今议者所是不实见,所非徒为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今之为长也。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口,至曩已移日。盖略治朔望,无事检候,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谬矣。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冲之曰:书以四星昏中审分至者,据人君南面而言也。且南北之正,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先儒注述,其义佥同,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非始见,迂回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舍午称巳,午上非无星也。必据中宿,余宿岂复不足以正时。若谓举中语兼七列者,觜参尚隐,则不得言,昴星虽见,当云伏矣。奎娄已见,复不得言伏见□□不得以为辞,则名将何附。若中宿之通非允,当实谨检经旨,直云星昴,不自卫阳,卫阳无自显之义,此谈何因而立。苟理无所依,则可愚辞成说,曾泉、桑野,皆为明证,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复再三,窃深叹息。
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冲之曰: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一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又年数之余有十一月,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请据效以课疏密。按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甲夜月蚀尽,在鬼四度,以冲计之,日当在牛六。依法兴议曰「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尽,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依法兴议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依法兴议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之,日当在氐十二。依法兴议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豪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遵以为典,事验昭晳,岂得信古而疑今。
法兴议曰:「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冲之曰:臣按此议三条皆谬。诗称流火,盖略举西移之中,以为惊寒之候。流之为言,非始动之辞也。就如始说,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一,则火星之中,当在大暑之前,岂邻建申之限。此专自攻纠,非谓矫失。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复在卫阳之地乎。又谓臣所立法,楚宫之作,在九月初。按诗传笺皆谓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然则中天之正,当在室之八度。臣历推之,元年立冬后四日,此度昏中,乃自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议者之意,盖误以周世为尧时,度差五十,故致此谬。小雪之节,自信之谈,非有明文可据也。
法兴议曰:「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时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也。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于此。」冲之曰:臣以为辰极居中,而列曜贞观,群像殊体,而阴阳区别,故羽介咸陈,则水火有位,苍素齐设,则东西可准,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何以明之?夫阳爻初九,气始正北,玄武七列,虚当子位。若圆仪辨方,以日为主,冬至所舍,当在玄枵;而今之南极,乃处东维,违体失中,其义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禀称,则卯酉以生杀定号,岂得春躔义方,秋丽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兹以言,固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于四时,景纬环序,日不独守故辙矣。至于中星见伏,记籍每以审时者,盖以历数难详,而天验易显,各据一代所合,以为简易之政也。亦犹夏礼未通商典,濩容岂袭韶节,诚天人之道同差,则蓺之兴,因代而推移矣。月位称建,谅以气之所本,名随实著,非谓斗杓所指,近校汉时,已差半次,审斗节时,其效安在。或义非经训,依以成说,将纬候多诡,伪辞间设乎?次随方名,义合宿体,分至虽迁,而厥位不改,岂谓龙火贸处,金水乱列,名号乖殊之讥,抑未详究。至如壁非玄武,轸属苍龙,瞻度察晷,实效咸然。元嘉历法,寿星之初,亦在翼限,参校晋注,显验甚众。天数差移,百有余载,议者诚能驰辞骋辩,令南极非冬至,望不在冲,则此谈乃可守耳。若使日迁次留,则无事屡嫌,乃臣历之良证,非难者所宜列也。寻臣所执,必据经史,远考唐典,近征汉籍,谶记碎言,不敢依述,窃谓循经之论也。月蚀检日度,事验昭著,史注详论,文存禁阁,斯又稽天之说也。尧典四星,并在卫阳,今之日度,远准元和,诬背之诮,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余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分章设篰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熹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寻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二气中影,日差九分半弱,进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熹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又臣测景历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𢣺然。据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减,则一日差率也。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量检竟年,则数减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臣因此验,考正章法。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窃谓至密,永为定式。寻古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年,朔差一日。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诚有效于天也。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而议云此法自古,数不可移。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元嘉历术,减闰余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理。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节气蚤晚,当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之甚惑也。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又法兴始云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复谓晷数盈虚,不可为准,互自违伐,罔识所依。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绝于心目,未详历纪何因而立。案春秋以来千有余载,以食检朔,曾无差失,此则日行有恒之明征也。且臣考影弥年,穷察毫微,课验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为千岁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实矣。日有缓急,未见其证,浮辞虚贬,窃非所惧。
法兴议曰:「冲之既云冬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冲之曰:此条所嫌,前牒已详。次改方移,虚非中位,繁辞广证,自搆纷惑,皆议者所谬误,非臣法之违设也。七政致齐,实谓天仪,郑、王唱述,厥训明允,虽有异说,盖非实义。
法兴议曰:「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冲之曰:夫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谶乖说,训义非所取,虽验当时,不能通远,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体明理正。未详辛卯之说何依,古术诡谬,事在前牒,溺名丧实,殆非索隐之谓也。若以历合一时,理无久用,元在所会,非有定岁者,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载籍沦逸,春秋汉史,咸书日蚀,正朔详审,显然可征。以臣历检之,数皆协同,诚无虚设,循密而至,千载无殊,则虽远可知矣。备阅曩法,疏越实多,或朔差三日,气移七晨,未闻可以下通于今者也。元在乙丑,前说以为非正,今值甲子,议者复疑其苟合,无名之岁,自昔无之,则推先者,将何从乎?历纪之作,几于息矣。夫为合必有不合,愿闻显据,以核理实。
法兴曰:「夫交会之元,则蚀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粗著其术,至于疏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冲之曰:迟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检,有数可推,刘、贾能述,则可累功以求密矣。议又云「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岁星在轸,见超七辰」。谓应年移一辰也。案岁星之运,年恒过次,行天七匝,辄超一位。代以求之,历凡十法,并合一时,此数咸同,史注所记,天验又符。此则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为衍度滥徙,顿过其冲也。若审由盈缩,岂得常疾无迟。夫甄耀测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验来,准以实见,据以经史。曲辩碎说,类多浮诡,甘、石之书,互为矛楯。今以一句之经,诬一字之谬,坚执偏论,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厌也。算自近始,众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后元,实以奇偶不协,故数无尽同,为遗前设后,以从省易。夫建言倡论,岂尚矫异,盖令实以文显,言势可极也。稽元曩岁,群数咸始,斯诚术体,理不可容讥;而讥者以为过,谬之大者。然则元嘉置元,虽七率舛陈,而犹纪协甲子,气朔俱终,此又过谬之小者也。必当虚立上元,假称历始,岁违名初,日避辰首,闰余朔分,月纬七率,并不得有尽,乃为允衷之制乎?设法情实,谓意之所安;改易违天,未睹理之讥者也。
法兴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冲之曰:此议虽游漫无据,然言迹可检。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为月行之轨,当循一辙,环匝于天,理无差动也。然则交会之际,当有定所,岂容或斗或牛,同丽一度。去极应等,安得南北无常。若日月非例,则八行之说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语甚未分,为交与疾对?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值交蚀既当在盈缩之极,岂得损益,或多或少。若交与疾对,则在交之冲,当为迟疾之始,岂得入历或深或浅,倍半相违,新故所同,复摽此句,欲以何明。臣览历书,古今略备,至如此说,所未前闻,远乖旧准,近背天数,求之愚情,窃所深惑。寻迟疾阴阳不相生,故交会加时,进退无常,昔术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详矣。而法兴云日数同。窃谓议者未晓此意,乖谬自著,无假骤辩。既云盈缩失衷,复不备记其数,或自嫌所执,故泛略其说乎?又以全为率,当互因其分,法兴所列二数皆误,或以八十为七十九,当缩反盈,应损更益,此条之谓矣。总检其议,岂但臣历不密,又谓何承天法乖谬弥甚。若臣历宜弃,则承天术益不可用。法兴所见既审,则应革创。至非景极,望非日冲,凡诸新说,必有妙辩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