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人论数也,曰“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然则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则算数之事生矣。记称大桡作甲子,隶首作数。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万事。夫一、十、百、千、万,所同用也;律、度、量、衡、历,其别用也。故体有长短,检以度;物有多少,受以量;量有轻重,平以权衡;声有清浊,协以律吕;三光运行,纪以历数:然后幽隐之情,精微之变,可得而综也。
汉兴,北平侯张苍首治律历。孝武正乐,置协律之官。至元始中,博征通知钟律者,考其意义。羲和刘歆,典领条奏;前史班固,取以为志。而元帝时,郎中京房(房字君明),知五声之音,六律之数。上使太子太傅(韦)玄成(字少翁)、谏议大夫章,杂试问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黄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以类从焉。《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燠风雨之占生焉。于以检摄群音,考其高下,苟非草木之声,则无不有所合。《虞书》曰‘律和声’,此之谓也。”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房言律详于歆所奏,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载。故总其本要,以续《前志》。
《律术》曰:阳以圆为形,其性动;阴以方为节,其性静。动者数三,静者数二。以阳生阴,倍之;以阴生阳,四之:皆三而一。阳生阴曰下生,阴生阳曰上生。上生不得过黄钟之浊,下生不得及黄钟之清。皆参天两地,圆盖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黄钟,律吕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损益之。
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是为黄钟之实。又以二乘而三约之,是为下生林钟之实。又以四乘而三约之,是为上生太蔟之实。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实。以九三之,得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法。于律为寸,于准为尺。不盈者十之,所得为分。又不盈十之,所得为小分。以其余正其强弱。
六日。 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强。 准,八尺九寸万五千九百七十三。
六日。 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强。 准,八尺八寸万五千五百一十六。
六日。 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准,八尺七寸万一千六百七十九。
六日。 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强。 准,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六日。 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强。 准,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八日。 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准,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八日。 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强。 准,八尺三寸二千八百五十一。
八日。 律,八寸二分小分一弱。 准,八尺二寸五百一十四。
六日。 律,八寸小分九强。 准,八尺万八千一百六十。
六日。 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强。 准,七尺九寸万六千三百八十三。
六日。 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少强。 准,七尺八寸万八千一百六十六。
六日。 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弱。 准,七尺七寸万六千九百三十九。
六日。 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强。 准,七尺六寸万五千九百九十二。
六日。 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 准,七尺五寸万五千三百三十五。
六日。 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强。 准,七尺四寸万八千一十八。
八日。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强。准,七尺三寸七万七千八百四十一。
八日。 律,七寸二分小分九微强。 准,七尺二寸万七千九百五十四。
八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强。 准,七尺一寸万八千三百二十七。
一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强。 准,七尺一寸二千一百八十七。
六日。 律,七寸小分九大强。 准,七尺万八千九百三十。
六日。 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强。 准,六尺九寸四千一百二十三。
五日。 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 准,六尺八寸五千四百七十六。
七日。 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半强。 准,六尺七寸七千五十九。
八日。 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 准,六尺六寸万一千六百四十二。
七日。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徵弱。 准,六尺五寸万三千六百八十五。
八日。 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微强。 准,六尺四寸万五千九百五十八。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强。 准,六尺三寸万八千四百七十一。
一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强。 准,六尺三寸四千一百三十一。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 准,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一十一。
七日。 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强。 准,六尺二寸七千六十四。
七日。 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强。 准,六尺一寸万二百二十七。
八日。 律,六寸小分七弱。 准,六尺万三千六百二十。
五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 准,五尺九寸万七千二百一十三。
七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弱。 准,五尺九寸三千七百八十三。
六日。 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 准,五尺八寸七千七百八十六。
六日。 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准,五尺七寸万一千九百九十九。
五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强。 准,五尺六寸万六千四百二十二。
八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准,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八日。 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强。 准,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八日。 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强。 准,五尺四寸万三千四百六十八。
七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强。 准,五尺三寸万八千六百七十一。
一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强。 准,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五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强。 准,五尺三寸四千三百六十一。
六日。 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强。 准,五尺二寸万二一百一十四。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强。 准,五尺一寸万七千八百五十七。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强。 准,五尺一寸四千一百七。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强。 准,四尺九寸万八千五百七十三。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 准,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七日。 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强。 准,四尺八寸万一千九百六十六。
八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强。 准,四尺七寸万八千七百七十九。
一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强。 准,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七百。 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强。 准,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准,四尺六寸万五千一百四十二。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强。 准,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六日。 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强。 准,四尺五寸万二百一十五。
截管为律,吹以考声,列以物气,道之本也。术家以其声微而体难知,其分数不明,故作准以代之。准之声,明畅易达,分寸又粗。然弦以缓急清浊,非管无以正也。均其中弦,令与黄钟相得,案画以求诸律,无不如数而应者矣。
音声精微,综之者解。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子男宣,宣通习。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
诏曰:“崇子学审晓律,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
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为能传崇学耳。”太史丞弘试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候部莫知复见。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大搉常数及候气而已。
夫五音生于阴阳,分为十二律,转生六十,皆所以纪斗气,效物类也。天效以景,地效以响,即律也。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钟律,权土炭,效阴阳。
冬至阳气应,则乐均清,景长极,黄钟通,土炭轻而衡仰。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炭重而衡低。进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太史封上。郊则和,否则占。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必周,密布缇缦。
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案历而候之。气至者灰动。其为气所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