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人論數也,曰“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算數之事生矣。記稱大橈作甲子,隸首作數。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萬事。夫一、十、百、千、萬,所同用也;律、度、量、衡、歷,其別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以度;物有多少,受以量;量有輕重,平以權衡;聲有清濁,協以律呂;三光運行,紀以歷數:然後幽隱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
漢興,北平侯張蒼首治律歷。孝武正樂,置協律之官。至元始中,博徵通知鐘律者,考其意義。羲和劉歆,典領條奏;前史班固,取以爲志。而元帝時,郎中京房(房字君明),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字少翁)、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爲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爲宮,太蔟爲商,姑洗爲角,林鐘爲徵,南呂爲羽,應鐘爲變宮,蕤賓爲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爲宮,而商、徵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爲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陽寒燠風雨之佔生焉。於以檢攝羣音,考其高下,苟非草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絃,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爲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故總其本要,以續《前志》。
《律術》曰:陽以圓爲形,其性動;陰以方爲節,其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以陽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陰生陽曰上生。上生不得過黃鐘之濁,下生不得及黃鐘之清。皆參天兩地,圓蓋方覆,六耦承奇之道也。黃鐘,律呂之首,而生十一律者也。其相生也,皆三分而損益之。
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是爲黃鐘之實。又以二乘而三約之,是爲下生林鐘之實。又以四乘而三約之,是爲上生太蔟之實。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實。以九三之,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爲法。於律爲寸,於準爲尺。不盈者十之,所得爲分。又不盈十之,所得爲小分。以其餘正其強弱。
六日。 律,八寸九分小分八微強。 準,八尺九寸萬五千九百七十三。
六日。 律,八寸八分小分七大強。 準,八尺八寸萬五千五百一十六。
六日。 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準,八尺七寸萬一千六百七十九。
六日。 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強。 準,八尺六寸八千一百五十二。
六日。 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強。 準,八尺五寸四千九百四十五。
八日。 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 準,八尺四寸五千五百八。
八日。 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強。 準,八尺三寸二千八百五十一。
八日。 律,八寸二分小分一弱。 準,八尺二寸五百一十四。
六日。 律,八寸小分九強。 準,八尺萬八千一百六十。
六日。 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強。 準,七尺九寸萬六千三百八十三。
六日。 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少強。 準,七尺八寸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六日。 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弱。 準,七尺七寸萬六千九百三十九。
六日。 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強。 準,七尺六寸萬五千九百九十二。
六日。 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 準,七尺五寸萬五千三百三十五。
六日。 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強。 準,七尺四寸萬八千一十八。
八日。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強。準,七尺三寸七萬七千八百四十一。
八日。 律,七寸二分小分九微強。 準,七尺二寸萬七千九百五十四。
八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強。 準,七尺一寸萬八千三百二十七。
一日。 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 準,七尺一寸二千一百八十七。
六日。 律,七寸小分九大強。 準,七尺萬八千九百三十。
六日。 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強。 準,六尺九寸四千一百二十三。
五日。 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 準,六尺八寸五千四百七十六。
七日。 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半強。 準,六尺七寸七千五十九。
八日。 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 準,六尺六寸萬一千六百四十二。
七日。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徵弱。 準,六尺五寸萬三千六百八十五。
八日。 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微強。 準,六尺四寸萬五千九百五十八。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強。 準,六尺三寸萬八千四百七十一。
一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 準,六尺三寸四千一百三十一。
七日。 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 準,六尺三寸一千五百一十一。
七日。 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強。 準,六尺二寸七千六十四。
七日。 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強。 準,六尺一寸萬二百二十七。
八日。 律,六寸小分七弱。 準,六尺萬三千六百二十。
五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 準,五尺九寸萬七千二百一十三。
七日。 律,五寸九分小分二弱。 準,五尺九寸三千七百八十三。
六日。 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 準,五尺八寸七千七百八十六。
六日。 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弱。 準,五尺七寸萬一千九百九十九。
五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強。 準,五尺六寸萬六千四百二十二。
八日。 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 準,五尺六寸三千六百七十二。
八日。 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 準,五尺五寸八千四百六十五。
八日。 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 準,五尺四寸萬三千四百六十八。
七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半強。 準,五尺三寸萬八千六百七十一。
一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 準,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五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 準,五尺三寸四千三百六十一。
六日。 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強。 準,五尺二寸萬二一百一十四。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 準,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六日。 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 準,五尺一寸四千一百七。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 準,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
八日。 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 準,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
七日。 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 準,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
八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半強。 準,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
一日。 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 準,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七百。 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 準,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準,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
八日。 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 準,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
六日。 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 準,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爲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宣通習。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爲聰。
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爲能傳崇學耳。”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爲準施弦,候部莫知復見。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搉常數及候氣而已。
夫五音生於陰陽,分爲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鬥氣,效物類也。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炭,效陰陽。
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郊則和,否則佔。候氣之法,爲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佈緹縵。
室中以木爲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歷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爲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十。候日如其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