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尚书郎杨伟表曰:「臣览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于境内。夏后之世,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征。由此观之,审农时而重人事,历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骛,告朔之羊,废而不绍,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以蚀朔,详而精之,更建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臣之所建景初历,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能并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历数,皆疏而不密,自黄帝以来,常改革不已。」
交会纪差十万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数之所生者,置一纪积月,以通数乘之,会通去之,所去之余,纪差之数也。以之转加前纪,则得后纪。加之未满会通者,则纪首之岁天正合朔月在日道;满去之,则月在日道表。加表,满在;加,满在表。
推弦望,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满二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十去之,余命以纪,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后月朔。其月蚀望者,定小余如在中节者定小余如所近中节间限数、限数以下者,算上为日。望在中节前后各四日以还者,视限数;望在中节前后各五日以上者,视间限。
大雪十一月节 | 限数千二百四十二 | 间限千二百四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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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十一月中 | 限数千二百五十四 | 间限千二百四十五 |
小寒十二月节 | 限数千二百三十五 | 间限千二百二十四 |
大寒十二月中 | 限数千二百一十三 | 间限千一百九十二 |
立春正月节 | 限数千一百七十二 | 间限千一百四十七 |
雨水正月中 | 限数千一百二十二 | 间限千九十三 |
惊蛰二月节 | 限数千六十五 | 间限千三十六 |
春分二月中 | 限数千八 | 间限九百七十九 |
清明三月节 | 限数九百五十一 | 间限九百二十五 |
谷雨三月中 | 限数九百 | 间限八百七十九 |
立夏四月节 | 限数八百五十七 | 间限八百四十 |
小满四月中 | 限数八百二十三 | 间限八百一十二 |
芒种五月节 | 限数八百 | 间限七百九十九 |
夏至五月中 | 限数七百九十八 | 间限八百一 |
小暑六月节 | 限数八百五 | 间限八百一十五 |
大暑六月中 | 限数八百二十五 | 间限八百四十二 |
立秋七月节 | 限数八百五十九 | 间限八百八十三 |
处暑七月中 | 限数九百七 | 间限九百三十五 |
白露八月节 | 限数九百六十二 | 间限九百九十二 |
秋分八月中 | 限数千二十一 | 间限千五十一 |
寒露九月节 | 限数千八十 | 间限千一百七 |
霜降九月中 | 限数千一百三十三 | 间限千一百五十七 |
立冬十月节 | 限数千一百八十一 | 间限千一百九十八 |
小雪十月中 | 限数千二百一十五 | 间限千二百二十九 |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减其大余十八,小余四百八十三,小分六,余命以纪,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减者,加六十;小余不足减者,减大余一,加纪法;小分不足减者,灭小余一,加气法。
推合朔交会月蚀术曰:置所入纪朔积分,以所入纪下交会差率之数加之,以会通去之,余则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余则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数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满会通去之,余则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数以下,入交限数以上者,朔则交会,望则月蚀。
求次月,以通数加之,满会通去之,加满在表,加表满在。先交会后月蚀者,朔在表则望在表,朔在则望在。先月蚀后交会者,看蚀月朔在则望在表,朔在表则望在。交会月蚀如朔望合数以下,则前交后会;如入交限数以上,则前会后交。其前交后会近于限数者,则豫伺之;前会后交近于限数者,则后伺之。
求去交度术曰:其前交后会者,今去交度分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却去交度分也。其前会后交者,以去交度分减会通,余如日法而一,所得则前去交度也。余皆度分也。去交度十五以上,虽交不蚀也,十以下是蚀,十以上,亏蚀微少,光晷相及而已。亏之多少,以十五为法。
求日蚀亏起角术曰:其月在外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蚀东南角起。其月在内道,先交后会者,亏蚀西北角起;先会后交者,亏蚀东北角起。亏蚀分多少,如上以十五为法。会交中者,蚀尽。月蚀在日之冲,亏角与上反也。
月行迟疾度 | 损益率 | 盈缩积分 | 月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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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十四度 十四分 | 益二十六 | 盈初 | 二百八十 |
二日十四度 十一分 | 益二十三 | 盈积分一十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 | 二百七十七 |
三日十四度 八分 | 益二十 | 盈积分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九十一 | 二百七十四 |
四日十四度 五分 | 益十七 | 盈积分三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一 | 二百七十一 |
五日十四度 一分 | 益十三 | 盈积分三十九万二千七十四 | 二百六十七 |
六日十三度 十四分 | 益七 | 盈积分四十五万一千三百四十一 | 二百六十一 |
七日十三度 七分 | 损 |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 二百五十四 |
八日十三度 一分 | 损六 | 盈积分四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 | 二百四十八 |
九日十三度 十六分 | 损十 | 盈积分四十五万五千九百 | 二百四十四 |
十日十二度 十三分 | 损十三 | 盈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 二百四十一 |
十一日十二度 十一分 | 损十五 | 盈积分三十五万一千四十三 | 二百三十九 |
十二日十二度 八分 | 损十八 | 盈积分二十八万二千六百五十八 | 二百三十六 |
十三日十二度 五分 | 损二十一 | 盈积分二十万五百九十六 | 二百三十三 |
十四日十二度 三分 | 损二十三 | 盈积分十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 二百三十一 |
十五日十二度 五分 | 益二十一 | 缩初 | 二百三十三 |
十六日十二度 七分 | 益十九 | 缩积分九万五千七百三十九 | 二百三十五 |
十七日十二度 九分 | 益十七 | 缩积分十八万二千三百六十 | 二百三十七 |
十八日十二度 十二分 | 益十四 | 缩积分二十五万九千八百六十三 | 二百四十 |
十九日十二度 十五分 | 益十一 | 缩积分三十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九 | 二百四十三 |
二十日十二度 十八分 | 益八 | 缩积分三十七万三千八百三十八 | 二百四十六 |
二十一日十三度 三分 | 益四 | 缩积分四十一万三百一十 | 二百五十 |
二十二日十三度 七分 | 损 |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 二百五十四 |
二十三日十三度 十二分 | 损五 | 缩积分四十二万八千五百四十六 | 二百五十九 |
二十四日十三度 十八分 | 损十一 | 缩积分四十万五千七百五十一 | 二百六十五 |
二十五日十四度 五分 | 损十七 | 缩积分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二 | 二百七十一 |
二十六日十四度 十一分 | 损二十三 | 缩积分二十七万八千九十九 | 二百七十七 |
二十七日十四度 十二分 | 损二十四 | 缩积分十七万三千二百四十二 | 二百七十八 |
周日十四度 十三分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 损二十五 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 缩积分六万三千八百二十六 | 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
推合朔交会月蚀定大小余:以入历日余乘所入历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为定积分。以章岁减所入历月行分,余以除之,所得以盈减缩加本小余。加之满日法者,交会加时在后日;减之不足者,交会加时在前日。月蚀者,随定大小余为日加时。入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余乘缩积分,为定积分。以损率乘入历日余,又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损定积分,余为后定积分。以章岁减周日月行分,余以周日日余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后定积分,所得以加本小余,如上法。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在辰也。有余不尽者四之,如日法而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如日法而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以之并少为半弱,以之并半为太弱,以之并太为一辰弱。以所在辰命之,则各得其少、太、半及强、弱也。其月蚀望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定小余如间限,限数以下者,以算上为日。
中节 | 日行所在度 | 日行黄道去极度 | 日中晷影 | 昼漏刻 | 夜漏刻 | 昏中星 | 明中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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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 | 十一月中 | 斗二十一少 | 百一十五度 | 丈三尺 | 四十五 | 五十五 | 奎六弱 | 亢二少强 |
小寒 | 十二月节 | 女二少 | 百一十三强 | 丈二尺三寸 | 四十五八分 | 五十四二分 | 娄六半强 | 氐七强 |
大寒 | 十二月中 | 虚五半弱 | 百一十太弱 | 丈一尺 | 四十六八分 | 五十三二分 | 胃十一太强 | 心半 |
立春 | 正月节 | 危十太弱 | 百六少弱 | 九尺六寸 | 四十八六分 | 五十一四分 | 毕五少弱 | 尾七半弱 |
雨水 | 正月中 | 室八太强 | 百一强 | 七尺九寸五分 | 五十八分 | 四十九二分 | 参六半弱 | 箕半 |
惊蛰 | 二月节 | 壁八强 | 九十五强 | 六尺五寸 | 五十三三分 | 四十六七分 | 井十七少弱 | 斗初少 |
春分 | 二月中 | 奎十四少强 | 八十九少强 | 五尺二寸五分 | 五十五八分 | 四十四二分 | 鬼四 | 斗十一弱 |
清明 | 三月节 | 胃一半 | 八十三少弱 | 四尺一寸五分 | 五十八三分 | 四十一七分 | 星四太 | 斗二十一半 |
谷雨 | 三月中 | 昴二太 | 七十七太强 | 三尺二寸 | 六十五分 | 三十九五分 | 张十七 | 牛六半 |
立夏 | 四月节 | 毕六太 | 七十三少弱 | 二尺五寸二分 | 六十二四分 | 三十七六分 | 翼十七太 | 女十少弱 |
小满 | 四月中 | 参四少弱 | 六十九太 | 尺九寸八分 | 六十三九分 | 三十六一分 | 角太弱 | 危太弱 |
芒种 | 五月节 | 井十半弱 | 六十七少弱 | 尺六寸八分 | 六十四九分 | 三十五一分 | 亢五太 | 危十四强 |
夏至 | 五月中 | 井二十五半强 | 六十七强 | 尺五寸 | 六十五 | 三十五 | 氐十二少弱 | 室十二强 |
小暑 | 六月节 | 柳三太强 | 六十七太强 | 尺七寸 | 六十四七分 | 三十五三分 | 尾一太强 | 奎二太强 |
大暑 | 六月中 | 星四强 | 七十 | 二尺 | 六十三八分 | 三十六二分 | 尾十五半强 | 娄三太 |
立秋 | 七月节 | 张十二少 | 七十三半强 | 二尺五寸五分 | 六十二三分 | 三十七七分 | 箕九太强 | 胃九太弱 |
处暑 | 七月中 | 翼九半 | 七十八半强 | 三尺三寸三分 | 六十二分 | 三十九八分 | 斗十少 | 毕三太 |
白露 | 八月节 | 轸六太 | 八十四少强 | 四尺三寸五分 | 五十七八分 | 四十二二分 | 斗二十一强 | 参五少强 |
秋分 | 八月中 | 角五弱 | 九十半强 | 五尺五寸 | 五十五二分 | 四十四八分 | 牛五少 | 井十六少强 |
寒露 | 九月节 | 亢八半弱 | 九十六太强 | 六尺八寸五分 | 五十二六分 | 四十七四分 | 女七太 | 鬼三少强 |
霜降 | 九月中 | 氐十四少强 | 百二少强 | 八尺四寸 | 五十三分 | 四十九七分 | 虚六太 | 星三太 |
立冬 | 十月节 | 尾四半强 | 百七少强 | 丈四十八二分 | 五十一八分 | 危八强 | 张十五太强 | |
小雪 | 十月中 | 箕一太强 | 百一十一弱 | 丈一尺四寸 | 四十六七分 | 五十三三分 | 室三半弱 | 翼十五太 |
大雪 | 十一月节 | 斗六 | 百一十三太强 | 丈二尺五寸六分 | 四十五五分 | 五十四五分 | 壁半强 | 轸十五少强 |
五星者,木曰岁星,火曰荧惑星,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星,水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迟有疾,有留有逆。曩自开辟,清浊始分,则日月五星聚于星纪。发自星纪,并而行天,迟疾留逆,互相逮及。星与日会,同宿共度,则谓之合。从合至合之日,则谓之终。各以一终之日与一岁之日通分相约,终而率之,岁数岁则谓之合终岁数,岁终则谓之合终合数。二率既定,则法数生焉。以章岁乘合数,为合月法。以纪法乘合数,为日度法。以章月乘岁数,为合月分;如合月法为合月数,合月之余为月余。以通数乘合月数,如日法而一,为大余。以六十去大余,余为星合朔大余。大余之余为朔小余。以通数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数也。余以通法约之,为入月日余。以朔小余减日法,余为朔虚分。以历斗分乘合数,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数减岁数,余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金、水以周天乘岁数,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则行星度数也,余则度余也。
推五星术曰:置壬辰元以来尽所求年,以合终合数乘之,满合终岁数得一,名积合,不尽名为合余。以合终合数减合余,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余以减合终合数,为度分。金、水积合,偶为晨,奇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余满合月法从月,为积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除积月,所得算外,所入纪也,余为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为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余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求后入月日:以入月日、日余加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去一日;后小余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日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八十日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九十分。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而复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迟,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方。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益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疾,一日退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历步术 以法伏日度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余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除斗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
武帝侍中平原刘智,以斗历改宪,推四分法,三百年而减一日,以百五十为度法,三十七为斗分。推甲子为上元,至泰始十年,岁在甲午,九万七千四百一十一岁,上元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始于星纪,得元首之端。饰以浮说,名为正历。
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有奇,日官当会集此之迟疾,以考成晦朔,以设闰月。闰月无中气,而北斗邪指两辰之间,所以异于他月。积此以相通,四时八节无违,乃得成岁,其微密至矣。得其精微,以合天道,则事叙而不愆。故传曰:「闰以正时,时以作事。」然阴阳之运,随动而差,差而不已,遂与历错。故仲尼、丘明每于朔闰发文,盖矫正得失,因以宣明历数也。
自古已来,诸论春秋者多违谬,或造家术,或用黄帝已来诸历,以推经传朔日,皆不谐合。日蚀于朔,此迺天验,经传又书其朔蚀,可谓得天,而刘贾诸儒说,皆以为月二日或三日,公违圣人明文,其弊在于守一元,不与天消息也。
余感春秋之事,尝著历论,极言历之通理。其大指曰:天行不息,日月星辰各运其舍,皆动物也。物动则不一,虽行度有大量可得而限,累日为月,累月为岁,以新故相涉,不得不有毫末之差,此自然之理也。故春秋日有频月而蚀者,有旷年不蚀者,理不得一,而算守数,故历无不有先后也。始失于毫毛,而尚未可觉,积而成多,以失弦望晦朔,则不得不改宪以从之。书所谓「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易所谓「治历明时」,言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者也。推此论之,春秋二百余年,其治历变通多矣。虽数术绝灭,远寻经传微旨,大量可知,时之违谬,则经传有验。学者固当曲循经传月日、日蚀,以考晦朔,以推时验;而皆不然,各据其学,以推春秋,此无异于度己之迹,而欲削他人之足也。
余为历论之后,至咸宁中,善算者李修、卜显,依论体为术,名干度历,表上朝廷。其术合日行四分数而微增月行,用三百岁改宪之意,二元相推,七十余岁,承以强弱,强弱之差盖少,而适足以远通盈缩。时尚书及史官,以干度与泰始历参校古今记注,干度历殊胜泰始历,上胜官历四十五事。今其术具存。又并考古今十历以验春秋,知三统之最疏也。
后秦姚兴时,当孝武太元九年,岁在甲申,天水姜岌造三纪甲子元历,其略曰:「治历之道,必审日月之行,然后可以上考天时,下察地化。一失其本,则四时变移。故仲尼之作春秋,日以继月,月以继时,时以继年,年以首事,明天时者人事之本,是以王者重之。自皇羲以降,暨于汉魏,各自制历,以求厥中。考其疏密,惟交会薄蚀可以验之。然书契所记,惟春秋著日蚀之变,自隐公讫于哀公,凡二百四十二年之间,日蚀三十有六,考其晦朔,不知用何历也。班固以为春秋因鲁历,鲁历不正,故置闰失其序。鲁以闰余一之岁为蔀首,检春秋置闰不与此蔀相符也。命历序曰:孔子为治春秋之故,退修殷之故历,使其数可传于后。如是,春秋宜用殷历正之。今考其交会,不与殷历相应,以殷历考春秋,月朔多不及其日,又以检经,率多一日,传率少一日。但公羊经传异朔,于理可从,而经有蚀朔之验,传为失之也。服虔解传用太极上元,太极上元迺三统历刘歆所造元也,何缘施于春秋?于春秋而用汉历,于义无乃远乎?传之违失多矣,不惟斯事而已。襄公二十七年冬十有一月乙亥朔,日有蚀之。传曰:『辰在申,司历过,再失闰也。』考其去交分,交会应在此月,而不为再失闰也。案歆历于春秋日蚀一朔,其余多在二日,因附五行传,著朓与侧匿之说云:春秋时诸侯多失其政,故月行迟。歆不以历失天,而为之差说。日之蚀朔,此乃天验也,而歆反以己历非此,冤天而负时历也。杜预又以为周衰世乱,学者莫得其真,今之所传七历,皆未必是时王之术也。今诚以七家之历,以考古今交会,信无其验也,皆由斗分疏之所致也。殷历以四分一为斗分,三统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为斗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一百四十五为斗分,今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之四百五十五为斗分,疏密不同,法数各异。殷历斗分粗,故不施于今。乾象斗分细,故不得通于古。景初斗分虽在粗细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日月亏已,皆不及其次,假使日在东井而蚀,以月验之,迺在参六度,差违乃尔,安可以考天时人事乎?今治新历,以二千四百五十一分之六百五为斗分,日在斗十七度,天正之首,上可以考合于春秋,下可以取验于今世。以之考春秋三十六蚀,正朔者二十有五,蚀二日者二,蚀晦者二,误者五,凡三十三蚀,其余蚀经无日讳之名,无以考其得失。图纬皆云『三百岁斗历改宪』。以今新历施于春秋之世,日蚀多在朔。春秋之世,下至于今,凡一千余岁,交会弦望故进退于三蚀之间,此法迺可永载用之,岂三百岁斗历改宪者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