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天掌日月星辰之象。周天一岁,四时,二十四气,七十二候,行十日十二辰,以为历。而谨察其变者,以为占。占者,非常之兆也,以验吉凶,以求天意,以觉人事,其术藏于有司。历者,有常之数也,以推寒暑,以先天道,以勉人事,其法信于天下。术有时而用,法不可一日而差。差之毫厘,则乱天人之序,乖百事之时,盖有国之所重也。然自尧命羲、和见于书,中星闰余,略存其大法。而三代中间千有余岁,遗文旷废,六经无所述。而孔子之徒,亦未甞道也。至于后世,其学一出于阴阳之家,其事则重,其学则末。夫天人之际,远哉微矣,而使一艺之士,布算积分,上求数千万岁之前,必得甲子朔旦夜半冬至,而日、月、五星皆会于子,谓之上元,以为历始。盖自汉而后,其说始详见于世,其源流所自止于如此。是果尧、舜、三代之法欤?皆不可得而考矣。然自是以来,历家之术,虽世多不同,而未始不本于此。
五代之初,因唐之故,用崇玄历。至晋高祖时,司天监马重绩,始更造新历,不复推古上元甲子冬至七曜之会,而起唐天宝十四载乙未为上元,用正月雨水为气首。初,唐建中时,术者曹士𫇭始变古法,以显庆五年为上元,雨水为岁首,号符天历。然世谓之小历,祇行于民间。而重绩乃用以为法,遂施于朝廷,赐号调元历。然行之五年,辄差不可用,而复用崇玄历。周广顺中,国子博士王处讷,私撰明玄历于家。民间又有万分历,而蜀有永昌历、正象历,南唐有齐政历。五代之际,历家可考见者,止于此。而调元历法既非古,明玄又止藏其家,万分止行于民间,其法皆不足纪。而永昌正象齐政历,皆止用于其国,今亦亡,不复见。
臣闻圣人之作也,在乎知天人之变者也。人情之动,则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动,则当以数知之。数之为用也,圣人以之观天道焉。岁月日时,由斯而成;阴阳寒暑,由斯而节;四方之政,由斯而行。夫为国家者,履端立极,必体其元;布政考绩,必因其岁;礼动乐举,必正其朔;三农百工,必顺其时;五刑九伐,必顺其气;庶务有为,必从其日月。是以圣人受命,必治历数。故五纪有常度,庶征有常应,正朔行之于天下也。
自唐之季,凡历数朝。乱日失天,垂将百载。天之历数,汨陈而已。陛下顺考古道,寅畏上天,咨询庶官,振举坠典。臣虽非能者,敢不奉诏。乃包万象以为法,齐七政以立元,测圭箭以候气,审朓朒以定朔,明九道以步月,校迟疾以推星,考黄道之斜正,辨天势之升降,而交蚀详焉。
夫立天之道,曰阴与阳。阴阳各有数,合则化成矣。阳之策三十六,阴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两阳三阴,同得七十二。同则阴阳之数合。七十二者,化成之数也。化成则谓之五行之数。五之,得期数。过之者,谓之气盈;不及者,谓之朔虚。至于应变分用,无所不通。故以七十二为经法。经者,常用之法也。百者,数之节也,随法进退,不失旧位,故谓之通法。以通法进经法,得七千二百,谓之统法。自元入经,先用此法,统历之诸法也。以通法进统法,得七十二万。气朔之下,收分必尽,谓之全率。以通法进全率,得七千二百万,谓之大率,而元纪生焉。元者,岁、月、日、时皆甲子;日、月、五星合在子;当盈缩、先后之中,所谓七政齐矣。
古者,植圭于阳城,以其近洛也。盖尚慊其中,乃在洛之东偏。开元十二年,遣使天下候影,南距林邑,北距横野,中得浚仪之岳台,应南北弦,居地之中。大周建国,定都于汴。树圭置箭,测岳台晷漏,以为中数。晷漏正,则日之所至,气之所应,得之矣。
日月皆有盈缩。日盈月缩,则后中而朔。月盈日缩,则先中而朔。自古朓朒之法,率皆平行之数;入历既有前次,而又衰稍不伦。皇极旧术,则迂回而难用。降及诸历,则疏远而多失。今以月离朓朒,随历校定,日躔朓朒,临用加减。所得者,入离定日也。一日之中,分为九限。每限损益,衰稍有伦。朓朒之法,可谓审矣。
赤道者,天之纮带也。其势圜而平,纪宿度之常数焉。黄道者,日轨也。其半在赤道内,半在赤道外,去极二十四度。当与赤道近,则其势斜;当与赤道远,则其势直。当斜,则日行宜迟;当直,则日行宜速。故二分前后加其度,二至前后减其度。九道者,月轨也。其半在黄道内,半在黄道外,去极远六度。出黄道,谓之正交;入黄道,谓之中交。若正交在秋分之宿,中交在春分之宿,则比黄道益斜。若正交在春分之宿,中交在秋分之宿,则比黄道反直。若正交、中交在二至之宿,则其势差斜。故校去二至二分远近,以考斜正,乃得加减之数。自古虽有九道之说,盖亦知而未详,徒有祖述之文,而无推步之用。今以黄道一周,分为八节;一节之中,分为九道;尽七十二道,而使日月无所隐其斜正之势焉。九道之法,可谓明矣。
星之行也,近日而疾,远日而迟。去日极远,势尽而留。自古诸历,分段失实,隆降无准;今日行分尚多,次日便留;自留而退,惟用平行,仍以入段行度为入历之数:皆非本理,遂至乖戾。今校逐日行分积,以为变段。然后自疾而渐迟,势尽而留。自留而行,亦积微而后多。别立诸段变历,以推变差,俾诸段变差,际会相合。星之迟疾,可得而知之矣。
臣考前世,无食神首尾之文。近自司天卜祝小术,不能举其大体,遂为等接之法。盖从假用,以求径捷,于是乎交有逆行之数。后学者不能详知,因言历有九曜,以为注历之常式。今并削而去之。谨以步日、步月、步星、步发敛为四篇,合为历经一卷,历十一卷,草三卷,显德三年七政细行历一卷,以为钦天历。
置二至日躔赤道宿度。距前后每五度为限,初率八,每限减一,尽九限,末率空,乃一度少彊,亦限率空。其半当四立之宿。自后亦五度为限,初率空,每限增一,尽九限,末率八,殷二分之宿。自二分至二至,亦如之。各以限率乘所入限度,为分。经法而一,为度。二至前后各九限以减、二分前后各九限以加赤道宿,为黄道宿及分。就其分为少、太、半之数。
置天正中气加时日躔赤道宿度。各与所入限率相乘,皆以统法通之;所入限率乘其分,以从之。经法而一,为分;盈统法,为度。用减赤道所躔,即天正中气加时日躔黄道宿度及分也。加岁中,以黄道宿次命之,即夏至加时日度及分也。
经法通轨中而半之,用自相乘,如其地戴中数而一;以乘二百六十三,经法除之,为漏法。通轨中于上,置赤道内外数于下,以下减上,余用乘之;盈漏法,为漏分。赤道内以减、赤道外以加一千六百二十,为其地晨分。减统法,为昏分。置晨昏分,各如岳台术入之,即得其地日出入辰刻、五夜辰刻、昏晓中星也。
各以日躔月离朓朒定数,朓减、朒加朔弦望常分,为定日。定朔加时日入后,则进一日;有交见初则不进。弦望加时日未出,则退一日;日虽出有交见初亦如之。元日有交,则消息定之。定朔与后朔干同者,大;不同者,小;无中气者,为闰。
置朔积,以交率去之,余满统法为日,即天正常朔入交泛日也。以望策累加之,盈交策去之,即望及次朔所入也。各以日躔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为入交常日。置月离朓朒定数,经法乘之,平离而一,朓减、朒加常分,即入交定日也。
月离出入黄道六度。变从八节,斜正不同。故月有九道。黄道八节,各有九限。若正交起,八节后第一限之宿,为月行其节第一道。起第二限之宿,为月行其节第二道,即以所起限为正交后第一限。初率八,每限减一,尽九限,末率空。又九限,初率空,每限增一,末率八,殷半交之宿。自后亦九限,初率八,每限减一,末率空。又九限,初率空,每限增一,末率八,复与黄道相会,谓之中交。自中交至正交,亦如之。各置所入限度,以限率乘之,为泛差。其正交、中交前后各九限,以距二至之宿限数乘之。半交前后各九限,以距二分之宿限数乘之:皆如经法而一,为黄道差。在冬至之宿后,正交前后各九限为减,中交前后各九限为加。在夏至之宿后,正交前后各九限为加,中交前后各九限为减。凡月正交后出黄道外,中交后入黄道内。其半交前后各九限,在春分之宿后,出黄道外,秋分之宿后,入黄道内:皆以差为加;在春分之宿后,入黄道内,秋分之宿后,出黄道外:皆以差为减。四约泛差,以黄道差减之,为赤道差。正交、中交前后各九限,皆以差为加。半交前后各九限,皆以差为减。以黄赤二差加减黄道,为九道宿次;就其分为少、太、半之数。八节各九道,七十二道周焉。
置定交行阴阳道日。半交中以下,为交后;以上,用减交中,为交前:皆以统法通之,为距交分。朔视距交分,阳道四千二百一十九、阴道一万三百八十三以下,日入食限。望视距交分阴阳道皆六千九百九十五以下,月入蚀限。
置朔定分。半统以上,以半统减之;半统以下,用减半统:为距午分。十一乘之,经法而一。半统以下,以减半统;以上,以加朔定分:为日食加时定分。望以其日晨分与一千六百二十相减,余以二百四十五乘之,三百一十三而一;用减二百四十五,余以损益望定分,为月食加时定分。
置日躔入历,以经法通之,三千二百八十七以下,用减三千二百八十七,为二至后;以上,减去三千二百八十七,为二分前。六千五百七十四以上,用减九千八百六十一,为二分后;以上,减去九千八百六十一,为二至前。各三约之,二至前后用减、二分前后用加二千七百七十二,为黄道斜正食差。以距午分乘之,半昼分而一,以加常准,为定准。
以定准加中限,为阴道定准;减中限,为阳道定限。不足减者,反减之,为限外分。视阴道距交分,定准以上,定限以下,为阴道食;即置定限,以距交分减之,为距食分。定准以下,虽曰阴道,亦为阳道食;即加阳道定限,为距食分。其有限外分者,即减去限外分,为距食分。不足减者,不食。其阳道距交分,定限以下,为入定食限;即用减阳道定限,为距食分。各置距食分,皆以四百七十八除,为日食之大分;余为小分。命大分以十为限;命小分以半及彊弱。
置距食分,一千九百一十二以上,用减四千七百八十;余自相乘,六万三千二百七十二除之;以减六百四十七,为泛用分。九百五十六以下,用减一千九百一十二,余以通法乘之,七百三十五而一;以减五百一十七,为泛用分。九百五十六以上,以距食分自相乘,二千三百六十二除之;用减三百八十七,为泛用分。
置距食分,二千一百四以上,用减五千二百六十;余自相乘,六万九千一百六十九除之;以减七百一十一,为泛用分。一千五十二以上,用减二千一百四十;余,七除之;以减五百六十七,为泛用分。一千五十二以下,以距食分减之;余自相乘,二千六百五十四而一;用减四百一十七,为泛用分。
各置泛用分,以平离乘之,其日离程而一,为定用分。以减朔望定分,为亏初。加之,为复末。加时常分,如食甚术推之,得亏初、复末定分。置初、甚、末定分,各以辰则除之,为辰;经法除之,为刻:即初、甚、末之辰刻也。
日食起亏自西,月食起亏自东。其食分少者,月行阳道,则日食偏南,月食偏北;阴道,则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常数也。立春后,立夏前,食分多,则日食偏南,月食偏北;立秋后,立冬前,食分多,则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黄道斜正也。阳道交前,阴道交后,食分多,则日食偏南,月食偏北;阳道交后,阴道交前,食分多,则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九道斜正也。黄道比常数所偏差少,九道比黄道所偏又四分之一:皆据午而言之。若午前午后,一理偏南,一理偏北,及消息所食分数多少,以定初、甚、末之方,即各得所求也。
视其日出入分,在亏初定分已上,复末定分已下,即带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已下者,以出入分减复末定分,为带食差。食甚在出入分已上者,以亏初定分减出入分,为带食差。各置带食差,以距食分乘之,定用分而一,日以四百七十八、月以五百二十六除,为带食之大分;余为小分。
变段 | 变日 | 变度 | 变历 |
---|---|---|---|
晨见 | 一十七 | 三三十七 | 二二十四 |
顺疾 | 九十 | 一十六六十三 | 一十一一十三 |
顺迟 | 二十五 | 二九 | 一二十九 |
前留 | 二十六三十二 | - | - |
退迟 | 一十四 | 一一十二 | 空二十八 |
退疾 | 二十七 | 四三十八 | 一三十七 |
退疾 | 二十七 | 四三十八 | 一三十七 |
退迟 | 一十四 | 一一十二 | 空二十八 |
后留 | 二十六三十二 | - | - |
顺迟 | 二十五 | 二九 | 一二十九 |
顺疾 | 九十 | 一十六六十三 | 一十一一十三 |
夕伏 | 一十七 | 三三十七 | 二二十四 |
变段 | 变日 | 变度 | 变历 |
---|---|---|---|
晨见 | 七十三 | 五十三六十八 | 五十五十八 |
顺疾 | 七十三 | 五十一一 | 四十八三 |
次疾 | 七十一 | 四十六六十九 | 四十四一十七 |
次迟 | 七十一 | 四十五三十三 | 四十二五十八 |
顺迟 | 六十二 | 一十九二十九 | 一十八二十 |
前留 | 八六十九 | - | - |
退迟 | 一十 | 一五十八 | 空四十四 |
退疾 | 二十一 | 七四十六 | 二四十 |
退疾 | 二十一 | 七四十六 | 二四十 |
退迟 | 一十 | 一五十八 | 空四十四 |
后留 | 八六十九 | - | - |
顺迟 | 六十二 | 一十九二十九 | 一十八二十 |
次迟 | 七十一 | 四十五三十三 | 四十二五十八 |
次疾 | 七十一 | 四十六六十九 | 四十四一十七 |
顺疾 | 七十三 | 五十一一 | 四十八三 |
夕伏 | 七十三 | 五十三六十六 | 五十五十八 |
变段 | 变日 | 变度 | 变历 |
---|---|---|---|
晨见 | 一十九 | 二七 | 一一十四 |
顺疾 | 六十五 | 六三十八 | 三五十一 |
顺迟 | 一十九 | 空六十三 | 空三十五 |
前留 | 三十七三 | - | - |
退迟 | 一十六 | 空四十三 | 空一十四 |
退疾 | 三十三 | 二三十五 | 空六十 |
退疾 | 三十三 | 二三十五 | 空六十 |
退迟 | 一十六 | 空四十三 | 空一十四 |
后留 | 三十七三 | - | - |
顺迟 | 一十九 | 空六十三 | 空三十五 |
顺疾 | 六十五 | 六三十八 | 三五十一 |
夕伏 | 一十九 | 二七 | 一一十四 |
变段 | 变日 | 变度 | 变历 |
---|---|---|---|
夕见 | 四十二 | 五十三四十 | 五十一一十七 |
顺疾 | 九十六 | 一百二十一五十七 | 一百一十六三十九 |
次疾 | 七十三 | 八十三十七 | 七十七二 |
次迟 | 三十三 | 三十四一 | 三十二四十 |
顺迟 | 二十四 | 一十一六十一 | 一十一二十四 |
前留 | 六六十九 | - | - |
退迟 | 四 | 一二十二 | 空三十一 |
退疾 | 六 | 三六十五 | 一二十二 |
夕伏 | 七 | 四四十 | 一三十七 |
晨见 | 七 | 四四十 | 一三十七 |
退疾 | 六 | 三六十五 | 一二十二 |
退迟 | 四 | 一二十二 | 空三十一 |
后留 | 六六十九 | - | - |
顺迟 | 二十四 | 一十一六十一 | 一十一二十四 |
次迟 | 三十三 | 三十四一 | 三十二四十 |
次疾 | 七十三 | 八十三十七 | 七十七二 |
顺疾 | 九十六 | 一百二十一五十七 | 一百一十六三十九 |
晨伏 | 四十二 | 五十三四十 | 五十一一十七 |
变段 | 变日 | 变度 | 变历 |
---|---|---|---|
夕见 | 一十七 | 三十四一 | 二十九五十四 |
顺疾 | 一十一 | 一十八二十四 | 一十六四 |
顺迟 | 一十六 | 一十一四十三 | 一十一十 |
前留 | 二六十八 | - | - |
夕伏 | 一十一 | 六 | 二 |
晨见 | 一十一 | 六 | 二 |
后留 | 二六十八 | - | - |
顺迟 | 一十六 | 一十一四十三 | 一十一十 |
顺疾 | 一十一 | 一十八二十四 | 一十六四 |
晨伏 | 一十七 | 三十四一 | 二十九五十四 |
置气积,以其星周率除之,为周数;不尽为天正中气积前合。用减岁率,为前年天正中气后合。如不足减,则加岁率以减之,为次前年天正中气后合。各以统法约之,为日、为度,即所求平合中日、中星也。置中日,以逐段变日累加之,即逐段中日也。置中星,以逐段变度顺加、退减之,即得逐段中星。金水夕伏晨见,皆退变也。
置中日中星,各以先后定数,先加、后减之,留用前段先后数,太白顺伏见及前顺疾次疾后次迟次疾疾、辰星顺伏见及前疾后迟,并先减、后加之,即各为其段常日定星。置定星,以其年天正中气日躔黄道宿次加而命之,得逐段末日加时宿度也。
近伏段与伏段平行分,合而半之,为其段近伏行分。以平行分减之,余减平行分,为其段远伏行分。近留段近留行分空。倍平行分为其段远留行分。其不近伏留段,皆以顺行二段平行分,合而半之,为前段末日、后段初日行分。各与其段平行分相减,平行分多,则加平行分;平行分少,则减平行分,即前段初日、后段末日行分。其不近伏留段,退行则以迟段近疾行分,为疾段近迟行分,所得与平行分相减,平行分多,则加之,少则减之:皆为远迟行分也。
初末行分相减,为差率。累计其段初行昏后夜半距后段初行昏后夜半日数除之,为日差。半日差,以减多、加少为其段初末定行分。置初定行分,用日差末多则累加、末少则累减,为每日行分。以每日行分顺加、退减初行昏后夜半宿度,为每日昏后夜半星所至宿度也。
冬至 | 十一月中 | 蚯蚓结 | 麋角解 | 水泉动 |
小寒 | 十二月节 | 鴈北郷 | 鹊始巢 | 雉始雊 |
大寒 | 十二月中 | 鸡始乳 | 鸷鸟厉疾 | 水泽腹坚 |
立春 | 正月节 | 东风解冻 | 蛰虫始振 | 鱼上冰 |
雨水 | 正月中 | 獭祭鱼 | 鸿鴈来 | 草木萌动 |
惊蛰 | 二月节 | 桃始华 | 仓庚鸣 | 鹰化为鸠 |
春分 | 二月中 | 玄鸟至 | 雷乃发声 | 始电 |
清明 | 三月节 | 桐始华 | 田鼠化为𫛪 | 虹始见 |
谷雨 | 三月中 | 萍始生 | 鸣鸠拂其羽 | 戴胜降于桑 |
立夏 | 四月节 | 蝼蝈鸣 | 蚯蚓出 | 王瓜生 |
小满 | 四月中 | 苦菜秀 | 靡草死 | 小暑至 |
芒种 | 五月节 | 螗螂生 | 鵙始鸣 | 反舌无声 |
夏至 | 五月中 | 鹿角解 | 蜩始鸣 | 半夏生 |
小暑 | 六月节 | 温风至 | 蟋蟀居壁 | 鹰乃学习 |
大暑 | 六月中 | 腐草为萤 | 土润溽暑 | 大雨时行 |
立秋 | 七月节 | 凉风至 | 白露降 | 寒蝉鸣 |
处暑 | 七月中 | 鹰祭鸟 | 天地始肃 | 禾乃登 |
白露 | 八月节 | 鸿鴈来 | 玄鸟归 | 群鸟养羞 |
秋分 | 八月中 | 雷乃收声 | 蛰虫坏户 | 水始涸 |
寒露 | 九月节 | 鸿鴈来賔 | 雀入水为蛤 | 菊有黄华 |
霜降 | 九月中 | 豺祭兽 | 草木黄落 | 蛰虫咸俯 |
立冬 | 十月节 | 水始冰 | 地始冻 | 雉入水为蜃 |
小雪 | 十月中 | 虹藏不见 | 天气上腾地气下降 | 闭塞成冬 |
大雪 | 十一月节 | 鹖鸟不鸣 | 虎始交 | 荔挺出 |
冬至 | 坎初六 | 公中孚 | 辟复 | 侯屯内 |
小寒 | 坎九二 | 侯屯外 | 大夫谦 | 卿睽 |
大寒 | 坎六三 | 公升 | 辟临 | 侯小过内 |
立春 | 坎六四 | 侯小过外 | 大夫蒙 | 卿益 |
雨水 | 坎九五 | 公渐 | 辟泰 | 侯需内 |
惊蛰 | 坎上六 | 侯需外 | 大夫随 | 卿晋 |
春分 | 震初九 | 公解 | 辟大壮 | 侯豫内 |
清明 | 震六二 | 侯豫外 | 大夫讼 | 卿蛊 |
谷雨 | 震六三 | 公革 | 辟夬 | 侯旅内 |
立夏 | 震九四 | 侯旅外 | 大夫师 | 卿比 |
小满 | 震六五 | 公小畜 | 辟干 | 侯大有内 |
芒种 | 震上六 | 侯大有外 | 大夫家人 | 卿井 |
夏至 | 离初九 | 公咸 | 辟姤 | 侯鼎内 |
小暑 | 离六二 | 侯鼎外 | 大夫丰 | 卿涣 |
大暑 | 离九三 | 公履 | 辟遯 | 侯恒内 |
立秋 | 离九四 | 侯恒外 | 大夫节 | 卿同人 |
处暑 | 离六五 | 公损 | 辟否 | 侯巽内 |
白露 | 离上九 | 侯巽外 | 大夫萃 | 卿大畜 |
秋分 | 兑初九 | 公贲 | 辟观 | 侯归妹内 |
寒露 | 兑九二 | 侯归妹外 | 大夫妄 | 卿明夷 |
霜降 | 兑六三 | 公困 | 辟剥 | 侯艮内 |
立冬 | 兑九四 | 侯艮外 | 大夫既济 | 卿噬嗑 |
小雪 | 兑九五 | 公大过 | 辟坤 | 侯未济内 |
大雪 | 兑上六 | 侯未济外 | 大夫蹇 | 卿颐 |
右朴所撰钦天历经四篇。旧史亡其步发敛一篇,而在者三篇,简略不完,不足为法。朴历世既罕传,予甞问于著作佐郎刘羲叟,羲叟为予求得其本经,然后朴之历大备。羲叟好学知书史,尤通于星历,甞谓予曰:「前世造历者,其法不同而多差。至唐一行始以天地之中数作大衍历,最为精密。后世善治历者,皆用其法,惟写分拟数而已。至朴亦能自为一家。朴之历法,揔日躔差为盈缩二历,分月离为迟疾二百四十八限,以考衰杀之渐,以审朓朒,而朔望正矣。校赤道九限,更其率数,以步黄道,使日躔有常度;分黄道八节,辨其内外,以揆九道,使月行如循环,而二曜协矣。观天势之升降,察轨道之斜正,以制食差,而交会密矣。测岳台之中晷,以辨二至之日夜,而轨漏实矣。推星行之逆顺、伏留,使舒亟有渐,而五纬齐矣。然不能宏深简易,而径急是取。至其所长,虽圣人出不能废也。」羲叟之言盖如此,览者得以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