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天掌日月星辰之象。周天一歲,四時,二十四氣,七十二候,行十日十二辰,以為曆。而謹察其變者,以為占。占者,非常之兆也,以驗吉凶,以求天意,以覺人事,其術藏於有司。曆者,有常之數也,以推寒暑,以先天道,以勉人事,其法信於天下。術有時而用,法不可一日而差。差之毫釐,則亂天人之序,乖百事之時,蓋有國之所重也。然自堯命羲、和見於書,中星閏餘,略存其大法。而三代中間千有餘歲,遺文曠廢,六經無所述。而孔子之徒,亦未甞道也。至於後世,其學一出於陰陽之家,其事則重,其學則末。夫天人之際,遠哉微矣,而使一藝之士,布算積分,上求數千萬歲之前,必得甲子朔旦夜半冬至,而日、月、五星皆會于子,謂之上元,以為曆始。蓋自漢而後,其說始詳見於世,其源流所自止於如此。是果堯、舜、三代之法歟?皆不可得而考矣。然自是以來,曆家之術,雖世多不同,而未始不本於此。
五代之初,因唐之故,用崇玄曆。至晉高祖時,司天監馬重績,始更造新曆,不復推古上元甲子冬至七曜之會,而起唐天寶十四載乙未為上元,用正月雨水為氣首。初,唐建中時,術者曹士蒍始變古法,以顯慶五年為上元,雨水為歲首,號符天曆。然世謂之小曆,祇行於民間。而重績乃用以為法,遂施于朝廷,賜號調元曆。然行之五年,輒差不可用,而復用崇玄曆。周廣順中,國子博士王處訥,私撰明玄曆于家。民間又有萬分曆,而蜀有永昌曆、正象曆,南唐有齊政曆。五代之際,曆家可考見者,止於此。而調元曆法旣非古,明玄又止藏其家,萬分止行於民間,其法皆不足紀。而永昌正象齊政曆,皆止用於其國,今亦亡,不復見。
臣聞聖人之作也,在乎知天人之變者也。人情之動,則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動,則當以數知之。數之為用也,聖人以之觀天道焉。歲月日時,由斯而成;陰陽寒暑,由斯而節;四方之政,由斯而行。夫為國家者,履端立極,必體其元;布政考績,必因其歲;禮動樂舉,必正其朔;三農百工,必順其時;五刑九伐,必順其氣;庶務有為,必從其日月。是以聖人受命,必治曆數。故五紀有常度,庶徵有常應,正朔行之於天下也。
自唐之季,凡歷數朝。亂日失天,垂將百載。天之曆數,汨陳而已。陛下順考古道,寅畏上天,咨詢庶官,振舉墜典。臣雖非能者,敢不奉詔。乃包萬象以為法,齊七政以立元,測圭箭以候氣,審朓朒以定朔,明九道以步月,校遲疾以推星,考黃道之斜正,辨天勢之昇降,而交蝕詳焉。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陰陽各有數,合則化成矣。陽之策三十六,陰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兩陽三陰,同得七十二。同則陰陽之數合。七十二者,化成之數也。化成則謂之五行之數。五之,得期數。過之者,謂之氣盈;不及者,謂之朔虛。至於應變分用,無所不通。故以七十二為經法。經者,常用之法也。百者,數之節也,隨法進退,不失舊位,故謂之通法。以通法進經法,得七千二百,謂之統法。自元入經,先用此法,統曆之諸法也。以通法進統法,得七十二萬。氣朔之下,收分必盡,謂之全率。以通法進全率,得七千二百萬,謂之大率,而元紀生焉。元者,歲、月、日、時皆甲子;日、月、五星合在子;當盈縮、先後之中,所謂七政齊矣。
古者,植圭於陽城,以其近洛也。蓋尚慊其中,乃在洛之東偏。開元十二年,遣使天下候影,南距林邑,北距橫野,中得浚儀之岳臺,應南北弦,居地之中。大周建國,定都於汴。樹圭置箭,測岳臺晷漏,以為中數。晷漏正,則日之所至,氣之所應,得之矣。
日月皆有盈縮。日盈月縮,則後中而朔。月盈日縮,則先中而朔。自古朓朒之法,率皆平行之數;入曆旣有前次,而又衰稍不倫。皇極舊術,則迂迴而難用。降及諸曆,則疏遠而多失。今以月離朓朒,隨曆校定,日躔朓朒,臨用加減。所得者,入離定日也。一日之中,分為九限。每限損益,衰稍有倫。朓朒之法,可謂審矣。
赤道者,天之紘帶也。其勢圜而平,紀宿度之常數焉。黃道者,日軌也。其半在赤道內,半在赤道外,去極二十四度。當與赤道近,則其勢斜;當與赤道遠,則其勢直。當斜,則日行宜遲;當直,則日行宜速。故二分前後加其度,二至前後減其度。九道者,月軌也。其半在黃道內,半在黃道外,去極遠六度。出黃道,謂之正交;入黃道,謂之中交。若正交在秋分之宿,中交在春分之宿,則比黃道益斜。若正交在春分之宿,中交在秋分之宿,則比黃道反直。若正交、中交在二至之宿,則其勢差斜。故校去二至二分遠近,以考斜正,乃得加減之數。自古雖有九道之說,蓋亦知而未詳,徒有祖述之文,而無推步之用。今以黃道一周,分為八節;一節之中,分為九道;盡七十二道,而使日月無所隱其斜正之勢焉。九道之法,可謂明矣。
星之行也,近日而疾,遠日而遲。去日極遠,勢盡而留。自古諸曆,分段失實,隆降無準;今日行分尚多,次日便留;自留而退,惟用平行,仍以入段行度為入曆之數:皆非本理,遂至乖戾。今校逐日行分積,以為變段。然後自疾而漸遲,勢盡而留。自留而行,亦積微而後多。別立諸段變曆,以推變差,俾諸段變差,際會相合。星之遲疾,可得而知之矣。
臣考前世,無食神首尾之文。近自司天卜祝小術,不能舉其大體,遂為等接之法。蓋從假用,以求徑捷,於是乎交有逆行之數。後學者不能詳知,因言曆有九曜,以為注曆之常式。今並削而去之。謹以步日、步月、步星、步發斂為四篇,合為曆經一卷,曆十一卷,草三卷,顯德三年七政細行曆一卷,以為欽天曆。
置二至日躔赤道宿度。距前後每五度為限,初率八,每限減一,盡九限,末率空,乃一度少彊,亦限率空。其半當四立之宿。自後亦五度為限,初率空,每限增一,盡九限,末率八,殷二分之宿。自二分至二至,亦如之。各以限率乘所入限度,為分。經法而一,為度。二至前後各九限以減、二分前後各九限以加赤道宿,為黃道宿及分。就其分為少、太、半之數。
置天正中氣加時日躔赤道宿度。各與所入限率相乘,皆以統法通之;所入限率乘其分,以從之。經法而一,為分;盈統法,為度。用減赤道所躔,即天正中氣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及分也。加歲中,以黃道宿次命之,即夏至加時日度及分也。
經法通軌中而半之,用自相乘,如其地戴中數而一;以乘二百六十三,經法除之,為漏法。通軌中於上,置赤道內外數於下,以下減上,餘用乘之;盈漏法,為漏分。赤道內以減、赤道外以加一千六百二十,為其地晨分。減統法,為昏分。置晨昏分,各如岳臺術入之,即得其地日出入辰刻、五夜辰刻、昏曉中星也。
各以日躔月離朓朒定數,朓減、朒加朔弦望常分,為定日。定朔加時日入後,則進一日;有交見初則不進。弦望加時日未出,則退一日;日雖出有交見初亦如之。元日有交,則消息定之。定朔與後朔干同者,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
置朔積,以交率去之,餘滿統法為日,即天正常朔入交泛日也。以望策累加之,盈交策去之,即望及次朔所入也。各以日躔朓朒定數,朓減、朒加之,為入交常日。置月離朓朒定數,經法乘之,平離而一,朓減、朒加常分,即入交定日也。
月離出入黃道六度。變從八節,斜正不同。故月有九道。黃道八節,各有九限。若正交起,八節後第一限之宿,為月行其節第一道。起第二限之宿,為月行其節第二道,即以所起限為正交後第一限。初率八,每限減一,盡九限,末率空。又九限,初率空,每限增一,末率八,殷半交之宿。自後亦九限,初率八,每限減一,末率空。又九限,初率空,每限增一,末率八,復與黃道相會,謂之中交。自中交至正交,亦如之。各置所入限度,以限率乘之,為泛差。其正交、中交前後各九限,以距二至之宿限數乘之。半交前後各九限,以距二分之宿限數乘之:皆如經法而一,為黃道差。在冬至之宿後,正交前後各九限為減,中交前後各九限為加。在夏至之宿後,正交前後各九限為加,中交前後各九限為減。凡月正交後出黃道外,中交後入黃道內。其半交前後各九限,在春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秋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皆以差為加;在春分之宿後,入黃道內,秋分之宿後,出黃道外:皆以差為減。四約泛差,以黃道差減之,為赤道差。正交、中交前後各九限,皆以差為加。半交前後各九限,皆以差為減。以黃赤二差加減黃道,為九道宿次;就其分為少、太、半之數。八節各九道,七十二道周焉。
置定交行陰陽道日。半交中以下,為交後;以上,用減交中,為交前:皆以統法通之,為距交分。朔視距交分,陽道四千二百一十九、陰道一萬三百八十三以下,日入食限。望視距交分陰陽道皆六千九百九十五以下,月入蝕限。
置朔定分。半統以上,以半統減之;半統以下,用減半統:為距午分。十一乘之,經法而一。半統以下,以減半統;以上,以加朔定分:為日食加時定分。望以其日晨分與一千六百二十相減,餘以二百四十五乘之,三百一十三而一;用減二百四十五,餘以損益望定分,為月食加時定分。
置日躔入曆,以經法通之,三千二百八十七以下,用減三千二百八十七,為二至後;以上,減去三千二百八十七,為二分前。六千五百七十四以上,用減九千八百六十一,為二分後;以上,減去九千八百六十一,為二至前。各三約之,二至前後用減、二分前後用加二千七百七十二,為黃道斜正食差。以距午分乘之,半晝分而一,以加常準,為定準。
以定準加中限,為陰道定準;減中限,為陽道定限。不足減者,反減之,為限外分。視陰道距交分,定準以上,定限以下,為陰道食;即置定限,以距交分減之,為距食分。定準以下,雖曰陰道,亦為陽道食;即加陽道定限,為距食分。其有限外分者,即減去限外分,為距食分。不足減者,不食。其陽道距交分,定限以下,為入定食限;即用減陽道定限,為距食分。各置距食分,皆以四百七十八除,為日食之大分;餘為小分。命大分以十為限;命小分以半及彊弱。
置距食分,一千九百一十二以上,用減四千七百八十;餘自相乘,六萬三千二百七十二除之;以減六百四十七,為泛用分。九百五十六以下,用減一千九百一十二,餘以通法乘之,七百三十五而一;以減五百一十七,為泛用分。九百五十六以上,以距食分自相乘,二千三百六十二除之;用減三百八十七,為泛用分。
置距食分,二千一百四以上,用減五千二百六十;餘自相乘,六萬九千一百六十九除之;以減七百一十一,為泛用分。一千五十二以上,用減二千一百四十;餘,七除之;以減五百六十七,為泛用分。一千五十二以下,以距食分減之;餘自相乘,二千六百五十四而一;用減四百一十七,為泛用分。
各置泛用分,以平離乘之,其日離程而一,為定用分。以減朔望定分,為虧初。加之,為復末。加時常分,如食甚術推之,得虧初、復末定分。置初、甚、末定分,各以辰則除之,為辰;經法除之,為刻:即初、甚、末之辰刻也。
日食起虧自西,月食起虧自東。其食分少者,月行陽道,則日食偏南,月食偏北;陰道,則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常數也。立春後,立夏前,食分多,則日食偏南,月食偏北;立秋後,立冬前,食分多,則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黃道斜正也。陽道交前,陰道交後,食分多,則日食偏南,月食偏北;陽道交後,陰道交前,食分多,則日食偏北,月食偏南:此九道斜正也。黃道比常數所偏差少,九道比黃道所偏又四分之一:皆據午而言之。若午前午後,一理偏南,一理偏北,及消息所食分數多少,以定初、甚、末之方,即各得所求也。
視其日出入分,在虧初定分已上,復末定分已下,即帶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已下者,以出入分減復末定分,為帶食差。食甚在出入分已上者,以虧初定分減出入分,為帶食差。各置帶食差,以距食分乘之,定用分而一,日以四百七十八、月以五百二十六除,為帶食之大分;餘為小分。
變段 | 變日 | 變度 | 變曆 |
---|---|---|---|
晨見 | 一十七 | 三三十七 | 二二十四 |
順疾 | 九十 | 一十六六十三 | 一十一一十三 |
順遲 | 二十五 | 二九 | 一二十九 |
前留 | 二十六三十二 | - | - |
退遲 | 一十四 | 一一十二 | 空二十八 |
退疾 | 二十七 | 四三十八 | 一三十七 |
退疾 | 二十七 | 四三十八 | 一三十七 |
退遲 | 一十四 | 一一十二 | 空二十八 |
後留 | 二十六三十二 | - | - |
順遲 | 二十五 | 二九 | 一二十九 |
順疾 | 九十 | 一十六六十三 | 一十一一十三 |
夕伏 | 一十七 | 三三十七 | 二二十四 |
變段 | 變日 | 變度 | 變曆 |
---|---|---|---|
晨見 | 七十三 | 五十三六十八 | 五十五十八 |
順疾 | 七十三 | 五十一一 | 四十八三 |
次疾 | 七十一 | 四十六六十九 | 四十四一十七 |
次遲 | 七十一 | 四十五三十三 | 四十二五十八 |
順遲 | 六十二 | 一十九二十九 | 一十八二十 |
前留 | 八六十九 | - | - |
退遲 | 一十 | 一五十八 | 空四十四 |
退疾 | 二十一 | 七四十六 | 二四十 |
退疾 | 二十一 | 七四十六 | 二四十 |
退遲 | 一十 | 一五十八 | 空四十四 |
後留 | 八六十九 | - | - |
順遲 | 六十二 | 一十九二十九 | 一十八二十 |
次遲 | 七十一 | 四十五三十三 | 四十二五十八 |
次疾 | 七十一 | 四十六六十九 | 四十四一十七 |
順疾 | 七十三 | 五十一一 | 四十八三 |
夕伏 | 七十三 | 五十三六十六 | 五十五十八 |
變段 | 變日 | 變度 | 變曆 |
---|---|---|---|
晨見 | 一十九 | 二七 | 一一十四 |
順疾 | 六十五 | 六三十八 | 三五十一 |
順遲 | 一十九 | 空六十三 | 空三十五 |
前留 | 三十七三 | - | - |
退遲 | 一十六 | 空四十三 | 空一十四 |
退疾 | 三十三 | 二三十五 | 空六十 |
退疾 | 三十三 | 二三十五 | 空六十 |
退遲 | 一十六 | 空四十三 | 空一十四 |
後留 | 三十七三 | - | - |
順遲 | 一十九 | 空六十三 | 空三十五 |
順疾 | 六十五 | 六三十八 | 三五十一 |
夕伏 | 一十九 | 二七 | 一一十四 |
變段 | 變日 | 變度 | 變曆 |
---|---|---|---|
夕見 | 四十二 | 五十三四十 | 五十一一十七 |
順疾 | 九十六 | 一百二十一五十七 | 一百一十六三十九 |
次疾 | 七十三 | 八十三十七 | 七十七二 |
次遲 | 三十三 | 三十四一 | 三十二四十 |
順遲 | 二十四 | 一十一六十一 | 一十一二十四 |
前留 | 六六十九 | - | - |
退遲 | 四 | 一二十二 | 空三十一 |
退疾 | 六 | 三六十五 | 一二十二 |
夕伏 | 七 | 四四十 | 一三十七 |
晨見 | 七 | 四四十 | 一三十七 |
退疾 | 六 | 三六十五 | 一二十二 |
退遲 | 四 | 一二十二 | 空三十一 |
後留 | 六六十九 | - | - |
順遲 | 二十四 | 一十一六十一 | 一十一二十四 |
次遲 | 三十三 | 三十四一 | 三十二四十 |
次疾 | 七十三 | 八十三十七 | 七十七二 |
順疾 | 九十六 | 一百二十一五十七 | 一百一十六三十九 |
晨伏 | 四十二 | 五十三四十 | 五十一一十七 |
變段 | 變日 | 變度 | 變曆 |
---|---|---|---|
夕見 | 一十七 | 三十四一 | 二十九五十四 |
順疾 | 一十一 | 一十八二十四 | 一十六四 |
順遲 | 一十六 | 一十一四十三 | 一十一十 |
前留 | 二六十八 | - | - |
夕伏 | 一十一 | 六 | 二 |
晨見 | 一十一 | 六 | 二 |
後留 | 二六十八 | - | - |
順遲 | 一十六 | 一十一四十三 | 一十一十 |
順疾 | 一十一 | 一十八二十四 | 一十六四 |
晨伏 | 一十七 | 三十四一 | 二十九五十四 |
置氣積,以其星周率除之,為周數;不盡為天正中氣積前合。用減歲率,為前年天正中氣後合。如不足減,則加歲率以減之,為次前年天正中氣後合。各以統法約之,為日、為度,即所求平合中日、中星也。置中日,以逐段變日累加之,即逐段中日也。置中星,以逐段變度順加、退減之,即得逐段中星。金水夕伏晨見,皆退變也。
置中日中星,各以先後定數,先加、後減之,留用前段先後數,太白順伏見及前順疾次疾後次遲次疾疾、辰星順伏見及前疾後遲,並先減、後加之,即各為其段常日定星。置定星,以其年天正中氣日躔黃道宿次加而命之,得逐段末日加時宿度也。
近伏段與伏段平行分,合而半之,為其段近伏行分。以平行分減之,餘減平行分,為其段遠伏行分。近留段近留行分空。倍平行分為其段遠留行分。其不近伏留段,皆以順行二段平行分,合而半之,為前段末日、後段初日行分。各與其段平行分相減,平行分多,則加平行分;平行分少,則減平行分,即前段初日、後段末日行分。其不近伏留段,退行則以遲段近疾行分,為疾段近遲行分,所得與平行分相減,平行分多,則加之,少則減之:皆為遠遲行分也。
初末行分相減,為差率。累計其段初行昏後夜半距後段初行昏後夜半日數除之,為日差。半日差,以減多、加少為其段初末定行分。置初定行分,用日差末多則累加、末少則累減,為每日行分。以每日行分順加、退減初行昏後夜半宿度,為每日昏後夜半星所至宿度也。
冬至 | 十一月中 | 蚯蚓結 | 麋角解 | 水泉動 |
小寒 | 十二月節 | 鴈北郷 | 鵲始巢 | 雉始雊 |
大寒 | 十二月中 | 雞始乳 | 鷙鳥厲疾 | 水澤腹堅 |
立春 | 正月節 | 東風解凍 | 蟄蟲始振 | 魚上冰 |
雨水 | 正月中 | 獺祭魚 | 鴻鴈來 | 草木萌動 |
驚蟄 | 二月節 | 桃始華 | 倉庚鳴 | 鷹化為鳩 |
春分 | 二月中 | 玄鳥至 | 雷乃發聲 | 始電 |
清明 | 三月節 | 桐始華 | 田鼠化為鴽 | 虹始見 |
穀雨 | 三月中 | 萍始生 | 鳴鳩拂其羽 | 戴勝降于桑 |
立夏 | 四月節 | 螻蟈鳴 | 蚯蚓出 | 王瓜生 |
小滿 | 四月中 | 苦菜秀 | 靡草死 | 小暑至 |
芒種 | 五月節 | 螗螂生 | 鵙始鳴 | 反舌無聲 |
夏至 | 五月中 | 鹿角解 | 蜩始鳴 | 半夏生 |
小暑 | 六月節 | 溫風至 | 蟋蟀居壁 | 鷹乃學習 |
大暑 | 六月中 | 腐草為螢 | 土潤溽暑 | 大雨時行 |
立秋 | 七月節 | 涼風至 | 白露降 | 寒蟬鳴 |
處暑 | 七月中 | 鷹祭鳥 | 天地始肅 | 禾乃登 |
白露 | 八月節 | 鴻鴈來 | 玄鳥歸 | 羣鳥養羞 |
秋分 | 八月中 | 雷乃收聲 | 蟄蟲坏戶 | 水始涸 |
寒露 | 九月節 | 鴻鴈來賔 | 雀入水為蛤 | 菊有黃華 |
霜降 | 九月中 | 豺祭獸 | 草木黃落 | 蟄蟲咸俯 |
立冬 | 十月節 | 水始冰 | 地始凍 | 雉入水為蜃 |
小雪 | 十月中 | 虹藏不見 | 天氣上騰地氣下降 | 閉塞成冬 |
大雪 | 十一月節 | 鶡鳥不鳴 | 虎始交 | 荔挺出 |
冬至 | 坎初六 | 公中孚 | 辟復 | 侯屯內 |
小寒 | 坎九二 | 侯屯外 | 大夫謙 | 卿睽 |
大寒 | 坎六三 | 公升 | 辟臨 | 侯小過內 |
立春 | 坎六四 | 侯小過外 | 大夫蒙 | 卿益 |
雨水 | 坎九五 | 公漸 | 辟泰 | 侯需內 |
驚蟄 | 坎上六 | 侯需外 | 大夫隨 | 卿晉 |
春分 | 震初九 | 公解 | 辟大壯 | 侯豫內 |
清明 | 震六二 | 侯豫外 | 大夫訟 | 卿蠱 |
穀雨 | 震六三 | 公革 | 辟夬 | 侯旅內 |
立夏 | 震九四 | 侯旅外 | 大夫師 | 卿比 |
小滿 | 震六五 | 公小畜 | 辟乾 | 侯大有內 |
芒種 | 震上六 | 侯大有外 | 大夫家人 | 卿井 |
夏至 | 離初九 | 公咸 | 辟姤 | 侯鼎內 |
小暑 | 離六二 | 侯鼎外 | 大夫豐 | 卿渙 |
大暑 | 離九三 | 公履 | 辟遯 | 侯恆內 |
立秋 | 離九四 | 侯恆外 | 大夫節 | 卿同人 |
處暑 | 離六五 | 公損 | 辟否 | 侯巽內 |
白露 | 離上九 | 侯巽外 | 大夫萃 | 卿大畜 |
秋分 | 兌初九 | 公賁 | 辟觀 | 侯歸妹內 |
寒露 | 兌九二 | 侯歸妹外 | 大夫妄 | 卿明夷 |
霜降 | 兌六三 | 公困 | 辟剝 | 侯艮內 |
立冬 | 兌九四 | 侯艮外 | 大夫旣濟 | 卿噬嗑 |
小雪 | 兌九五 | 公大過 | 辟坤 | 侯未濟內 |
大雪 | 兌上六 | 侯未濟外 | 大夫蹇 | 卿頤 |
右朴所撰欽天曆經四篇。舊史亡其步發斂一篇,而在者三篇,簡略不完,不足為法。朴曆世旣罕傳,予甞問於著作佐郎劉羲叟,羲叟為予求得其本經,然後朴之曆大備。羲叟好學知書史,尤通於星曆,甞謂予曰:「前世造曆者,其法不同而多差。至唐一行始以天地之中數作大衍曆,最為精密。後世善治曆者,皆用其法,惟寫分擬數而已。至朴亦能自為一家。朴之曆法,揔日躔差為盈縮二曆,分月離為遲疾二百四十八限,以考衰殺之漸,以審朓朒,而朔望正矣。校赤道九限,更其率數,以步黃道,使日躔有常度;分黃道八節,辨其內外,以揆九道,使月行如循環,而二曜協矣。觀天勢之升降,察軌道之斜正,以制食差,而交會密矣。測岳臺之中晷,以辨二至之日夜,而軌漏實矣。推星行之逆順、伏留,使舒亟有漸,而五緯齊矣。然不能宏深簡易,而徑急是取。至其所長,雖聖人出不能廢也。」羲叟之言蓋如此,覽者得以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