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章歲,十九。紀法,六百八。章月,二百三十五。紀月,七千五百二十。章閏,七。紀日,二十二萬二千七十。度分,七十五。度法,三百四。氣法,二十四。餘數,一千五百九十五。歲中,十二。日法,七百五十二。沒餘,一百九十六。通數,二萬二千二百七。通法,四十七。沒法,三百一十九。月周,四千六十四。周天,十一萬一千三十五。通周,二萬七百二十一。周日日餘,四百一十七。周虛,三百三十五。會數,一百六十。交限數,八百五十九。會月,九百三十九。朔望合數,八十。甲子紀第一 甲戌紀第二 甲申紀第三 甲午紀第四 甲辰紀第五 甲寅紀第六
推二十四氣術:置入紀年算外,以餘數乘之,滿度法三百四為積沒,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沒,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度法從大餘,次氣日也。
立春正月節 | 限數一百九十四 | 間數一百九十 |
雨水正月中 | 限數一百八十六 | 間數一百八十二 |
驚蟄二月節 | 限數一百七十七 | 間數一百七十二 |
春分二月中 | 限數一百六十七 | 間數一百六十二 |
清明三月節 | 限數一百五十八 | 間數一百五十四 |
穀雨三月中 | 限數一百四十九 | 間數一百四十五 |
立夏四月節 | 限數一百四十二 | 間數一百三十九 |
小滿四月中 | 限數一百三十六 | 間數一百三十四 |
芒種五月節 | 限數一百三十三 | 間數一百三十二 |
夏至五月中 | 限數一百三十一 | 間數一百三十二 |
小暑六月節 | 限數一百三十三 | 間數一百三十四 |
大暑六月中 | 限數一百三十六 | 間數一百三十九 |
立秋七月節 | 限數一百四十二 | 間數一百四十五 |
處暑七月中 | 限數一百四十九 | 間數一百五十三 |
白露八月節 | 限數一百五十七 | 間數一百六十二 |
秋分八月中 | 限數一百六十七 | 間數一百七十二 |
寒露九月節 | 限數一百七十七 | 間數一百八十二 |
霜降九月中 | 限數一百八十六 | 間數一百九十 |
立冬十月節 | 限數一百九十四 | 間數一百九十七 |
小雪十月中 | 限數二百 | 間數二百三 |
大雪十一月節 | 限數二百五 | 間數二百六 |
冬至十一月中 | 限數二百七 | 間數二百六 |
小寒十二月節 | 限數二百五 | 間數二百三 |
大寒十二月中 | 限數二百 | 間數一百九十七 |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積日,周天去之,餘滿度法為積度,不盡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滿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為大分,如所入遲疾加之,經室去度分。
推入遲疾曆法:置所求年朔積分,所入遲疾差加之,滿通周去之,餘滿日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曆。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五百七十五半。餘滿日法成一日,日滿二十七去之,除日餘如周日日餘,不足減,減一日,加周虛。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餘法:以入曆日餘乘入曆下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以入曆日餘乘列差,滿日法盈減縮加差法,為定差法。以除定積分,所得減加本朔望小餘,為定小餘。加之滿日法,合朔月食進一日;減之不足減者,加日法而後減之,則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數。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滿半法棄之。以強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并少為半弱,以并半為太弱,以并太為一辰弱。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時滿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餘,如日法而一;不盡什之,求分。先除夜漏之半,即晝漏加時刻及分也。晝漏盡,又入夜漏。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在中節前後五日以上者,視間限數。月食加時定小餘不滿限數、間數者,皆以算上為日。
月行遲疾度 | 損益率 | 盈縮積分 | 列差 | 差法 | |
---|---|---|---|---|---|
一日 | 十四度 | 益二十五 | 盈 | 二 | 二百六十 |
二日 | 十四度 | 益二十三 | 盈萬八千八百 | 三 | 二百五十八 |
三日 | 十四度 | 益二十 | 盈三萬六千九十六 | 四 | 二百五十五 |
四日 | 十四度 | 益十六 | 盈五萬一千一百三十六 | 五 | 二百五十一 |
五日 | 十三度 | 益十一 | 盈六萬三千一百六十八 | 五 | 二百四十六 |
六日 | 十三度 | 益六 | 盈七萬一千四百四十 | 六 | 二百四十一 |
七日 | 十三度 | 益 | 盈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 | 五 | 二百三十五 |
八日 | 十三度 | 損五 | 盈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 | 四 | 二百三十 |
九日 | 十二度 | 損九 | 盈七萬二千一百九十二 | 三 | 二百二十六 |
十日 | 十二度 | 損十二 | 盈六萬五千四百二十四 | 三 | 二百二十三 |
十一日 | 十二度 | 損十五 | 盈五萬六千四百 | 三 | 二百二十 |
十二日 | 十二度 | 損十八 | 盈四萬五千一百二十 | 二 | 二百一十七 |
十三日 | 十二度 | 損二十 | 盈三萬一千五百八十四 | 二 | 二百一十五 |
十四日 | 十二度 | 損二十二 | 盈一萬六千五百四十四 | 二 | 二百一十三 |
十五日 | 十二度 | 益二十四 | 縮 | 二 | 二百一十一 |
十六日 | 十二度 | 益二十二 | 縮一萬八千四十八 | 二 | 二百一十三 |
十七日 | 十二度 | 益二十 | 縮三萬四千五百九十二 | 三 | 二百一十五 |
十八日 | 十二度 | 益十七 | 縮四萬九千六百三十二 | 五 | 二百一十八 |
十九日 | 十二度 | 益十二 | 縮六萬二千四百一十六 | 六 | 二百二十三 |
二十日 | 十三度 | 益六 | 縮七萬一千四百四十 | 六 | 二百二十九 |
二十一日 | 十三度 | 益 | 縮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 | 五 | 二百三十五 |
二十二日 | 十三度 | 損五 | 縮七萬五千九百五十二 | 四 | 二百四十 |
二十三日 | 十三度 | 損九 | 縮七萬二千一百九十二 | 四 | 二百四十四 |
二十四日 | 十四度 | 損十三 | 縮六萬五千四百二十四 | 四 | 二百四十八 |
二十五日 | 十四度 | 損十七 | 縮五萬五千六百四十八 | 三 | 二百五十二 |
二十六日 | 十四度 | 損二十 | 縮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四 | 三 | 二百五十五 |
二十七日 | 十四度 | 損二十三 | 縮二萬七千八百二十四 | 二 | 二百五十八 |
二十四氣 | 日所在度 | 日中晷影 | 晝漏刻 | 夜漏刻 | 昏中星 | 明中星 |
---|---|---|---|---|---|---|
雨水 | 室一 | 八尺二寸 | 五十 | 四十九 | 觜一 | 尾十一 |
驚蟄 | 壁一 | 六尺七寸 | 五十二 | 四十七 | 井九 | 箕四 |
春分 | 奎七 | 五尺三寸 | 五十五 | 四十四 | 井二十九 | 斗四 |
清明 | 婁六 | 四尺二寸 | 五十八 | 四十二 | 柳十二 | 斗十四 |
穀雨 | 胃九 | 三尺二寸 | 六十 | 三十九 | 張十 | 斗二十五 |
立夏 | 昴十一 | 二尺五寸 | 六十二 | 三十七 | 翼十 | 女三 |
小滿 | 畢十五 | 一尺九寸 | 六十三 | 三十六 | 軫十 | 虛二 |
芒種 | 井三 | 一尺六寸 | 六十四 | 三十五 | 角十 | 危七 |
夏至 | 井十八 | 一尺五寸 | 六十五 | 三十五 | 氐五 | 室五 |
小暑 | 鬼一 | 一尺六寸 | 六十四 | 三十五 | 房四 | 壁六 |
大暑 | 柳十二 | 一尺九寸 | 六十三 | 三十六 | 尾八 | 奎十二 |
立秋 | 張五 | 二尺五寸 | 六十二 | 三十七 | 箕三 | 胃二 |
處暑 | 翼二 | 三尺二寸 | 六十 | 三十九 | 斗三 | 昴七 |
白露 | 翼十七 | 四尺二寸 | 五十八 | 四十二 | 斗十四 | 畢十六 |
秋分 | 軫十五 | 五尺三寸 | 五十五 | 四十四 | 斗二十五 | 井九 |
寒露 | 亢一 | 六尺七寸 | 五十二 | 四十七 | 牛八 | 井二十九 |
霜降 | 氐七 | 八尺二寸 | 五十 | 四十九 | 女十一 | 柳十一 |
立冬 | 心二 | 九尺九寸 | 四十八 | 五十一 | 危二 | 張八 |
小雪 | 尾十二 | 一丈一尺三寸 | 四十六 | 五十三 | 危十三 | 翼八 |
大雪 | 箕十 | 一丈二尺四寸 | 四十五 | 五十四 | 室九 | 軫八 |
冬至 | 冬十四 | 一丈三尺 | 四十五 | 五十五 | 壁八 | 角七 |
小寒 | 牛三 | 一丈二尺四寸 | 四十五 | 五十四 | 奎十五 | 亢九 |
大寒 | 女十 | 一丈一尺三寸 | 四十六 | 五十三 | 胃四 | 氐十三 |
立春 | 危四 | 九尺九寸 | 四十八 | 五十一 | 昴九 | 心四 |
合歲 | 合數 | 日度法 | 室分 | |
---|---|---|---|---|
木 | 三百四十四 | 三百一十五 | 九萬五千七百六十 | 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五 |
火 | 四百五十九 | 二百一十五 | 六萬五千三百六十 | 一萬六千一百二十五 |
土 | 三百八十三 | 三百七十 | 一十一萬二千四百八十 | 二萬七千七百五十 |
金 | 二百六十七 | 一百六十七 | 五萬七百六十八 | 一萬二千五百二十五 |
水 | 七十九 | 二百四十九 | 七萬五千六百九十六 | 一萬八千六百七十五 |
木後元丙戌,晉咸和元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百十八年算上。火後元乙亥,元嘉十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九年算上。土後元甲戌,元嘉十一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年算上。金後元甲申,晉太元九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六十年算上。水後元乙丑,元嘉二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十九年算上。
推五星法:各設其元至所求年算上,以合數乘之,滿合歲為積合,不盡曰合餘,多者以合數除之,得一,星合往年,得二,合前往年,不滿合數,其年。以合餘減合數為度分,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為積度,不盡曰度餘。命度以室二,算外,星合所在度也。以合數乘其年,內雨水小餘,并度餘為日餘,滿日度法從積度為日,命以雨水,算外,星合日也。求星見日法,以法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滿日度法成一日,命如前,星見日也。求星見度法,以法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滿日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所見度也。以星行分母乘見度餘,滿日度法得一,分乃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成一度,逆順母不同,當各乘度餘,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經室去分,不足減者,破全度。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餘四萬一千七百八十,行二度,餘七萬七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見東方。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四,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留,不行,二十六日而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又留二十六日。順,一百一十五日行二十度,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八萬三千五百六十,行星三十三度,餘五萬九千九百三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一日,日餘二萬四千八百一十二半,行五十四度,度餘四萬九千四百三十,晨見東方。順,疾,日行七分之五,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小遲,日行七分之四,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而大遲。日行七分之二,四十二日行十二度。留,不行,十二日而逆。日行十分之三,六十日退十八度。又留十二日。順,遲,四十二日行十二度。小疾,一百二十六日,行七十二度。一百八日半行七十七度半,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七百七十九日,日餘四萬九千六百二十五,行星四百一十四,度餘三萬三千五百。除一周,行星定四十九度,度餘一萬七千三百七十五。
土:初與日合,伏,十八日,日餘四千四百八十二半,行二度,度餘四萬六千八百四十七半,晨見東方。順,日行十二分之一,八十四日,行七度。留,不行,三十六日而逆。日行十七分之一,一百二日退六度。又留三十六日。順,八十四日行七度,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八千九百六十五,行星十二度,度餘九萬三千六百九十五。
金:初與日合,伏,四十一日,日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五十一度,度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見西方。順,疾,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三,九十一日行一百十二度而小遲。日行一度十三分之二,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又大遲。日行十五分之十一,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而逆。日行三分之二,九日退六度,伏西方。伏六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又六日退四度,晨見東方。逆,九日退六度。又留八日。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小疾,九十一日行一百五度。大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四萬八千六百一。除一周,行星定二百一十八度,度餘三萬六千七十六。一合二百九十一日,餘四萬九千六百八十四半,行星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行三十四度,度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見西方。順,疾,日行一度三分之一,十八日行二十四度而遲。日行七分之五,七日行五度。留,不行,四日,夕伏西方。伏十一日,退六度,而與日合。又十一日退六度,而晨見東方。留四日。順,遲,七日行五度。疾,十八日行二十四度,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與日合。一終一百一十五日,日餘六萬六千七百二十五,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七萬一千二百一十半,行星亦如之。盈加縮減,十六除月行分,日法除盈縮分,以減度分,盈加縮減。
元嘉二十年,承天奏上尚書:「今既改用元嘉曆,漏刻與先不同,宜應改革。按景初曆春分日長,秋分日短,相承所用漏刻,冬至後晝漏率長於冬至前。且長短增減,進退無漸,非唯先法不精,亦各傳寫謬誤。今二至二分,各據其正。則至之前後,無復差異。更增損舊刻,參以晷影,刪定為經,改用二十五箭。請臺勒漏郎將考驗施用。」從之。
前世諸儒依圖緯云,月行有九道。故畫作九規,更相交錯,檢其行次,遲疾換易,不得順度。劉向論九道云:「青道二出黃道東,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北,赤道二出南。」又云:「立春、春分,東從青道;立夏、夏至,南從赤道。秋白冬黑,各隨其方。」按日行黃道,陽路也,月者陰精,不由陽路,故或出其外,或入其內,出入去黃道不得過六度。入十三日有奇而出,出亦十三日有奇而入,凡二十七日而一入一出矣。交於黃道之上,與日相掩,則蝕焉。漢世劉洪推檢月行,作陰陽曆法。元嘉二十年,太祖使著作令史吳癸依洪法,制新術,令太史施用之。
陰陽曆 | 損益率 | 兼數 |
---|---|---|
一日 | 益十七 | 初 |
二日 | 益十六 | 十七 |
三日 | 益十五 | 三十三 |
四日 | 益十二 | 四十八 |
五日 | 益八 | 六十 |
六日 | 益四 | 六十八 |
七日 | 益一 | 七十二 |
八日 | 損二 | 七十三 |
九日 | 損六 | 七十一 |
十日 | 損十 | 六十五 |
十一日 | 損十三 | 五十五 |
十二日 | 損十五 | 四十二 |
十三日 | 損十六 | 二十七 |
分日 | 損十六大 | 十一 |
推入陰陽曆術曰:以會月去入紀積月,餘以會數乘之,以所入紀交會差加之,周天乘之,滿微分法為大分,不盡為微分。大分滿周天去之,餘不滿曆周者為入陽曆。餘,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年正月合朔入曆也。不盡為日餘。
求夜半定日:以朔小餘減入遲疾曆日餘,不足一日,卻得周日,加餘四百一十七,即月夜半入曆日及餘也。以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滿通法為大分,不盡以會月乘之,如法為小分,以盈加縮減入陰陽日餘,盈不足進退日而定也。以定日餘乘損益率,如月周,以損益兼數,為夜半定數。
古曆疏舛,頗不精密,群氏糾紛,莫審其要。何承天所奏,意存改革,而置法簡略,今已乖遠。以臣校之,三睹厥謬:日月所在,差覺三度;二至晷影,幾失一日;五星見伏,至差四旬,留逆進退,或移兩宿。分至乖失,則節閏非正;宿度違天,則伺察無準。臣生屬聖辰,逮在昌運,敢率愚瞽,更創新曆。謹立改易之意有二,設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其一,以舊法一章十九歲有七閏,閏數為多,經二百年,輒差一日。節閏既移,則應改法,曆紀屢遷,實由此條。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令卻合周、漢,則將來永用,無復差動。其二,以堯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漢代之初,即用秦曆,冬至日在牽牛六度。漢武改立太初曆,冬至日在牛初。後漢四分法,冬至日在斗二十一。晉時姜岌以月蝕檢日,知冬至在斗十七。今參以中星,課以蝕望,冬至之日,在斗十一。通而計之,未盈百載,所差二度。舊法並令冬至日有定處,天數既差,則七曜宿度漸與曆舛。乖謬既著,輒應改制,僅合一時,莫能通遠,遷革不已,又由此條。今令冬至所在,歲歲微差,卻檢漢注,並皆審密,將來久用,無煩屢改。
又設法者,其一,以子為辰首,位在正北,爻應初九,斗氣之端,虛為北方,列宿之中,元氣肇初,宜在此次。前儒虞喜,備論其義。今曆上元日度,發自虛一。其二,以日辰之號,甲子為先,曆法設元,應在此歲。而黃帝以來,世代所用,凡十一曆,上元之歲,莫值此名。今曆上元,歲在甲子。其三,以上元之歲,曆中眾條,並應以此為始,而景初曆交會遲疾,〔元首有差。又承天法,日月五星,各自有元,交會遲疾,〕亦並置差,裁合朔氣而已。條序紛互,不及古意。今設法,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歲首為始。則合璧之曜,信而有徵,連珠之暉,於是乎在,群流共源,實精古法。
若夫測以定形,據以實效,縣象著明,尺表之驗可推,動氣幽微,寸管之候不忒。今臣所立,易以取信。但深練始終,大存整密,革新變舊,有約有繁。用約之條,理不自懼,用繁之意,顧非謬然。何者?夫紀閏參差,數各有分,分之為體,非細不密。臣是用深惜毫釐,以全求妙之準,不辭積累,以成永定之制。非為思而莫悟,知而不改也。竊恐讚有然否,每崇遠而隨近,論有是非,或貴耳而遺目。所以竭其管穴,俯洗同異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若臣所上,萬一可采,伏願頒宣群司,賜垂詳究,庶陳錙銖,少增盛典。
曆法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章歲,三百九十一。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章閏,一百四十四。閏法,十二。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虛分,萬四百四十九。行分法,二十三。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餘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月行度 | 損益率 | 盈縮積分 | 差法 | |
---|---|---|---|---|
一日 | 十四 | 益七十 | 盈初 | 五千三百四 |
二日 | 十四 | 益六十五 | 盈百八十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六 | 五千二百七十 |
三日 | 十四 | 益五十七 | 盈三百五十五萬七百六 | 五千二百一十九 |
四日 | 十四 | 益四十七 | 盈五百五萬八千二百八 | 五千一百五十一 |
五日 | 十三 | 益三十四 | 盈六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五十七 | 五千六十六 |
六日 | 十三 | 益二十二 | 盈七百二十萬二千六百九十一 | 四千九百八十一 |
七日 | 十三 | 益六 | 盈七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 | 四千八百七十九 |
八日 | 十三 | 損九 | 盈七百九十四萬九百五十二 | 四千七百七十七 |
九日 | 十二 | 損二十四 | 盈七百七十萬七千四百一十五 | 四千六百七十五 |
十日 | 十二 | 損三十九 | 盈七百七萬二千一百 | 四千五百七十三 |
十一日 | 十二 | 損五十二 | 盈六百三萬五千七 | 四千四百八十八 |
十二日 | 十二 | 損六十 | 盈四百六十六萬三千一百 | 四千四百三十七 |
十三日 | 十二 | 損六十五 | 盈三百九萬三百二 | 四千四百三 |
十四日 | 十二 | 損七十 | 盈百三十八萬三千五百八十 | 四千三百六十九 |
十五日 | 十二 | 益六十七 | 縮四十五萬七千六十九 | 四千三百八十六 |
十六日 | 十二 | 益六十二 | 縮二百二十三萬七百五十五 | 四千四百二十 |
十七日 | 十二 | 益五十五 | 縮三百八十七萬五百一十四 | 四千四百七十一 |
十八日 | 十二 | 益四十四 | 縮五百三十萬九千三百八十五 | 四千五百三十九 |
十九日 | 十二 | 益三十二 | 縮六百四十八萬四百四 | 四千六百二十四 |
二十日 | 十三 | 益十九 | 縮七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八 | 四千七百九 |
二十一日 | 十三 | 益四 | 縮七百八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六 | 四千八百一十一 |
二十二日 | 十三 | 損十一 | 縮七百九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 四千九百一十三 |
二十三日 | 十三 | 損二十七 | 縮七百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 | 五千一十五 |
二十四日 | 十四 | 損三十九 | 縮六百九十萬一千四百九十五 | 五千一百 |
二十五日 | 十四 | 損五十二 | 縮五百八十七萬二千七百三十五 | 五千一百八十五 |
二十六日 | 十四 | 損六十二 | 縮四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九 | 五千二百五十三 |
二十七日 | 十四 | 損六十七 | 縮二百八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二 | 五千二百八十七 |
二十八日 | 十四 | 損七十四 | 縮百八萬二千三百七十九 | 五千三百二十一 |
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度餘,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餘為定度。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進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曆 | 損益率 | 兼數 |
---|---|---|
一日 | 益十六 | 初 |
二日 | 益十五 | 十六 |
三日 | 益十四 | 三十一 |
四日 | 益十二 | 四十五 |
五日 | 益九 | 五十七 |
六日 | 益五 | 六十六 |
七日 | 益一 | 七十一 |
八日 | 損二 | 七十二 |
九日 | 損六 | 七十 |
十日 | 損十 | 六十四 |
十一日 | 損十三 | 五十四 |
十二日 | 損十五 | 四十一 |
十三日 | 損十六 | 二十六 |
十四日 | 損十六 | 十 |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曆日及餘,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從日,日滿一曆去之。命日算外,則朔望加時入曆也。朔望加時入曆一日,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餘萬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求合朔月食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以強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并太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二十四氣 | 日中影 | 晝漏刻 | 夜漏刻 | 昏中星度 | 明中星度 |
---|---|---|---|---|---|
冬至 | 一丈三尺 | 四十五 | 五十五 | 八十二 | 二百八十三 |
小寒 | 一丈二尺四寸 | 四十五 | 五十四 | 八十四 | 二百八十二 |
大寒 | 一丈一尺二寸 | 四十六 | 五十三 | 八十六 | 二百八十 |
立春 | 九尺八寸 | 四十八 | 五十一 | 八十九 | 二百七十七 |
雨水 | 八尺一寸七分 | 五十 | 四十九 | 九十三 | 二百七十三 |
驚蟄 | 六尺六寸七分 | 五十二 | 四十七 | 九十七 | 二百六十八 |
春分 | 五尺三寸七分 | 五十五 | 四十四 | 百二 | 二百六十四 |
清明 | 四尺二寸五分 | 五十八 | 四十一 | 百六 | 二百五十九 |
穀雨 | 三尺二寸六分 | 六十 | 三十九 | 百一十一 | 二百五十五 |
立夏 | 二尺五寸三分 | 六十二 | 三十七 | 百一十四 | 二百五十一 |
小滿 | 一尺九寸九分 | 六十三 | 三十六 | 百一十七 | 二百四十八 |
芒種 | 一尺六寸九分 | 六十四 | 三十五 | 百一十九 | 二百四十七 |
夏至 | 一尺五寸 | 六十五 | 三十五 | 百一十九 | 二百四十六 |
小暑 | 一尺六寸九分 | 六十四 | 三十五 | 百一十九 | 二百四十七 |
大暑 | 一尺九寸九分 | 六十三 | 三十六 | 百一十七 | 二百四十八 |
立秋 | 二尺五寸三分 | 六十二 | 三十七 | 百一十四 | 二百五十一 |
處暑 | 三尺二寸六分 | 六十 | 三十九 | 百一十一 | 二百五十五 |
白露 | 四尺二寸五分 | 五十八 | 四十一 | 百六 | 二百五十九 |
秋分 | 五尺三寸七分 | 五十五 | 四十四 | 百二 | 二百六十四 |
寒露 | 六尺六寸七分 | 五十二 | 四十七 | 九十七 | 二百六十八 |
霜降 | 八尺一寸七分 | 五十 | 四十九 | 九十三 | 二百七十三 |
立冬 | 九尺八寸 | 四十八 | 五十一 | 八十九 | 二百七十七 |
小雪 | 一丈一尺二寸 | 四十六 | 五十三 | 八十六 | 二百八十 |
大雪 | 一丈二尺四寸 | 四十五 | 五十四 | 八十四 | 二百八十二 |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又留二十八日。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又留十日。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土: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遲,日行二十分,八日,留二日。逆,日行十一分,二日,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案沖之新推曆術,「今冬至所在,歲歲微差」。臣法興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恒度,而宿無改位。古曆冬至,皆在建星。戰國橫騖,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覘知在南斗二十一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終無毫忒。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維四仲,則中宿常在衛陽,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世不易也。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卦有差方。名號之正,古今必殊,典誥之音,代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壽星,乃周之鶉尾,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軫星頓屬蒼龍,誣天背經,乃至於此。
沖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臣法興議:夫日有緩急,故斗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虛盈,此不可革。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於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輒失一閏。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以此乃生人之大本,曆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
沖之又命上元日度發自虛一,云虛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興議:沖之既云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舍形責影,未足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鍾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復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璣衡致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託。
沖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臣法興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於圖讖,或取效於當時。沖之云,「群氏糾紛,莫審其會」。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顓頊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
沖之又令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為始。臣法興議:夫交會之元,則食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觕著其術。至於疏密之數,莫究其極。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並省功於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沖之既違天於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
臣少銳愚尚,專功數術,搜練古今,博采沈奧,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漢朔,咸加該驗。罄策籌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圓舊誤,張衡述而弗改,漢時斛銘,劉歆詭謬其數,此則算氏之劇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數,景初之交度周日,匪謂測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謬,斯又曆家之甚失也。及鄭玄、闞澤、王蕃、劉徽,並綜數藝,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眾謬,理據炳然,易可詳密,此臣以俯信偏識,不虛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曆,二至先天,閏移一月,五星見伏,或違四旬,列差妄設,當益反損,皆前術之乖遠,臣曆所改定也。既沿波以討其源,刪滯以暢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譏詆,不其惜乎。尋法興所議六條,並不造理難之關楗。謹陳其目。
其一,日度歲差,前法所略,臣據經史辨正此數,而法興設難,徵引詩書,三事皆謬。其二,臣校晷景,改舊章法,法興立難,不能有詰,直云「恐非淺慮,所可穿鑿」。其三,次改方移,臣無此法,求術意誤,橫生嫌貶。其四,曆上元年甲子,術體明整,則苟合可疑。其五,臣其曆七曜,咸始上元,無隙可乘,復云「非凡夫所測」。其六,遲疾陰陽,法興所未解,誤謂兩率日數宜同。凡此眾條,或援謬目譏,或空加抑絕,未聞折正之談,厭心之論也。謹隨詰洗釋,依源徵對。仰照天暉,敢罄管穴。
法興議曰:「夫二至發斂,南北之極,日有恒度,而宿無改位。故古曆冬至,皆在建星。」沖之曰:周漢之際,疇人喪業,曲技競設,圖緯實繁,或借號帝王以崇其大,或假名聖賢以神其說。是以讖記多虛,桓譚知其矯妄;古曆舛雜,杜預疑其非直。按五紀論黃帝曆有四法,顓頊、夏、周並有二術,詭異紛然,則孰識其正,此古曆可疑之據一也。夏曆七曜西行,特違眾法,劉向以為後人所造,此可疑之據二也。殷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鑿度云殷曆以八十一為日法。若易緯非差,殷曆必妄,此可疑之據三也。顓頊曆元,歲在乙卯,而命曆序云:「此術設元,歲在甲寅。」此可疑之據四也。春秋書食有日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據曆,非周則魯。以周曆考之,檢其朔日,失二十五,魯曆校之,又失十三。二曆並乖,則必有一偽,此可疑之據五也。古之六術,並同四分,四分之法,久則後天。以食檢之,經三百年,輒差一日。古曆課今,其甚疏者,朔後天過二日有餘。以此推之,古術之作,皆在漢初周末,理不得遠。且卻校春秋,朔並先天,此則非三代以前之明徵矣,此可疑之據六也。尋律曆志,前漢冬至日在斗牛之際,度在建星,其勢相鄰,自非帝者有造,則儀漏或闕,豈能窮密盡微,纖毫不失。建星之說,未足證矣。
法興議曰:「戰國橫騖,史官喪紀,爰及漢初,格候莫審,後雜覘知在南斗二十一度,元和所用,即與古曆相符也。逮至景初,終無毫忒。」沖之曰:古術訛雜,其詳闕聞,乙卯之曆,秦代所用,必有效於當時,故其言可徵也。漢武改創,檢課詳備,正儀審漏,事在前史,測星辨度,理無乖遠。今議者所是不實見,所非徒為虛妄,辨彼駭此,既非通談,運今背古,所誣誠多,偏據一說,未若兼今之為長也。景初之法,實錯五緯,今則在衝口,至曩已移日。蓋略治朔望,無事檢候,是以晷漏昏明,並即元和,二分異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其謬矣。
法興議曰:「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則中宿常在衛陽,羲、和所以正時,取其萬代不易也。沖之以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遂虛加度分,空撤天路。」沖之曰:書以四星昏中審分至者,據人君南面而言也。且南北之正,其詳易准,流見之勢,中天為極。先儒注述,其義僉同,而法興以為書說四星,皆在衛陽之位,自在巳地,進失向方,退非始見,迂迴經文,以就所執,違訓詭情,此則甚矣。捨午稱巳,午上非無星也。必據中宿,餘宿豈復不足以正時。若謂舉中語兼七列者,觜參尚隱,則不得言,昴星雖見,當云伏矣。奎婁已見,復不得言伏見□□不得以為辭,則名將何附。若中宿之通非允,當實謹檢經旨,直云星昴,不自衛陽,衛陽無自顯之義,此談何因而立。苟理無所依,則可愚辭成說,曾泉、桑野,皆為明證,分至之辨,竟在何日,循復再三,竊深歎息。
法興議曰:「其置法所在,近違半次,則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沖之曰:元和日度,法興所是,唯徵古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二十一了無顯證,而虛貶臣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駭也。又年數之餘有十一月,而議云九月,涉數每乖,皆此類也。月盈則食,必在日衝,以檢日則宿度可辨,請據效以課疏密。按太史註記,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甲夜月蝕盡,在鬼四度,以衝計之,日當在牛六。依法興議曰「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蝕盡,在斗二十六度,以衝計之,日當在井三十。依法興議曰:「日在柳二。」又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蝕,在奎十一度,以衝計之,日當在角二。依法興議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蝕盡,在胃宿之末,以衝計之,日當在氐十二。依法興議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蝕,皆與臣法符同,纖豪不爽,而法興所據,頓差十度,違衝移宿,顯然易睹。故知天數漸差,則當式遵以為典,事驗昭晳,豈得信古而疑今。
法興議曰:「在詩『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時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節也。若冬至審差,則豳公火流,晷長一尺五寸,楚宮之作,晝漏五十三刻,此詭之甚也。」沖之曰:臣按此議三條皆謬。詩稱流火,蓋略舉西移之中,以為驚寒之候。流之為言,非始動之辭也。就如始說,冬至日度在斗二十一,則火星之中,當在大暑之前,豈鄰建申之限。此專自攻糾,非謂矯失。夏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復在衛陽之地乎。又謂臣所立法,楚宮之作,在九月初。按詩傳箋皆謂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然則中天之正,當在室之八度。臣曆推之,元年立冬後四日,此度昏中,乃自十月之初,又非寒露之日也。議者之意,蓋誤以周世為堯時,度差五十,故致此謬。小雪之節,自信之談,非有明文可據也。
法興議曰:「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就如沖之所誤,則星無定次,卦有差方,名號之正,古今必殊,典誥之音,時不通軌。堯之開、閉,今成建、除,今之壽星,乃周之鶉尾也。即時東壁,已非玄武,軫星頓屬蒼龍,誣天背經,乃至於此。」沖之曰:臣以為辰極居中,而列曜貞觀,群像殊體,而陰陽區別,故羽介咸陳,則水火有位,蒼素齊設,則東西可準,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號也。何以明之?夫陽爻初九,氣始正北,玄武七列,虛當子位。若圓儀辨方,以日為主,冬至所舍,當在玄枵;而今之南極,乃處東維,違體失中,其義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稟稱,則卯酉以生殺定號,豈得春躔義方,秋麗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茲以言,固知天以列宿分方,而不在於四時,景緯環序,日不獨守故轍矣。至於中星見伏,記籍每以審時者,蓋以曆數難詳,而天驗易顯,各據一代所合,以為簡易之政也。亦猶夏禮未通商典,濩容豈襲韶節,誠天人之道同差,則蓺之興,因代而推移矣。月位稱建,諒以氣之所本,名隨實著,非謂斗杓所指,近校漢時,已差半次,審斗節時,其效安在。或義非經訓,依以成說,將緯候多詭,偽辭間設乎?次隨方名,義合宿體,分至雖遷,而厥位不改,豈謂龍火貿處,金水亂列,名號乖殊之譏,抑未詳究。至如壁非玄武,軫屬蒼龍,瞻度察晷,實效咸然。元嘉曆法,壽星之初,亦在翼限,參校晉注,顯驗甚眾。天數差移,百有餘載,議者誠能馳辭騁辯,令南極非冬至,望不在衝,則此談乃可守耳。若使日遷次留,則無事屢嫌,乃臣曆之良證,非難者所宜列也。尋臣所執,必據經史,遠考唐典,近徵漢籍,讖記碎言,不敢依述,竊謂循經之論也。月蝕檢日度,事驗昭著,史注詳論,文存禁閣,斯又稽天之說也。堯典四星,並在衛陽,今之日度,遠準元和,誣背之誚,實此之謂。
法興議曰:「夫日有緩急,故斗有闊狹,古人制章,立為中格,年積十九,常有七閏,晷或盈虛,此不可革。沖之削閏壞章,倍減餘數,則一百三十九年二月,於四分之科,頓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輒失一閏。夫日少則先時,閏失則事悖。竊聞時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曆數之所先。愚恐非沖之淺慮,妄可穿鑿。」沖之曰:按後漢書及乾象說,四分曆法,雖分章設篰創自元和,而晷儀眾數定於熹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長一丈,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尋冬至南極,日晷最長,二氣去至,日數既同,則中影應等,而前長後短,頓差四寸,此曆景冬至後天之驗也。二氣中影,日差九分半弱,進退均調,略無盈縮,以率計之,二氣各退二日十二刻,則晷影之數,立冬更短,立春更長,並差二寸,二氣中影俱長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推之,曆置冬至,後天亦二日十二刻也。熹平三年,時曆丁丑冬至,加時正在日中。以二日十二刻減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八刻。又臣測景歷紀,躬辨分寸,銅表堅剛,暴潤不動,光晷明潔,纖毫𢣺然。據大明五年十月十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寸五分強,折取其中,則中天冬至,應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後二日影相減,則一日差率也。倍之為法,前二日減,以百刻乘之為實,以法除實,得冬至加時在夜半後三十一刻,在元嘉曆後一日,天數之正也。量檢竟年,則數減均同,異歲相課,則遠近應率。臣因此驗,考正章法。今以臣曆推之,刻如前,竊謂至密,永為定式。尋古曆法並同四分,四分之數久則後天,經三百年,朔差一日。是以漢載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來,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誠有效於天也。章歲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術,非見經典。而議云此法自古,數不可移。若古法雖疏,永當循用,謬論誠立,則法興復欲施四分於當今矣,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謂今所革創,違舛失衷者,未聞顯據有以矯奪臣法也。元嘉曆術,減閏餘二,直以襲舊分粗,故進退未合。至於棄盈求正,非為乖理。就如議意,率不可易,則分無增損,承天置法,復為違謬。節氣蚤晚,當循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覺其非,橫謂臣曆為失,知日少之先時,未悟增月之甚惑也。誠未睹天驗,豈測曆數之要,生民之本,諒非率意所斷矣。又法興始云窮識晷變,可以刊舊革今,復謂晷數盈虛,不可為准,互自違伐,罔識所依。若推步不得准,天功絕於心目,未詳歷紀何因而立。案春秋以來千有餘載,以食檢朔,曾無差失,此則日行有恒之明徵也。且臣考影彌年,窮察毫微,課驗以前,合若符契,孟子以為千歲之日至,可坐而知,斯言實矣。日有緩急,未見其證,浮辭虛貶,竊非所懼。
法興議曰:「沖之既云冬至歲差,又謂虛為北中,捨形責影,未足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虛,則黃道彌遠,東北當為黃鍾之宮,室壁應屬玄枵之位,虛宿豈得復為北中乎?曲使分至屢遷,而星次不改,招搖易繩,而律呂仍往,則七政不以璣衡致齊,建時亦非攝提所紀,不知五行何居,六屬安託。」沖之曰:此條所嫌,前牒已詳。次改方移,虛非中位,繁辭廣證,自搆紛惑,皆議者所謬誤,非臣法之違設也。七政致齊,實謂天儀,鄭、王唱述,厥訓明允,雖有異說,蓋非實義。
法興議曰:「夫置元設紀,各有所尚,或據文於圖讖,或取效於當時。沖之云『群氏糾紛,莫審其會』。昔黃帝辛卯,日月不過,顓頊乙卯,四時不忒,景初壬辰,晦無差光,元嘉庚辰,朔無錯景,豈非承天者乎。沖之苟存甲子,可謂為合以求天也。」沖之曰:夫曆存效密,不容殊尚,合讖乖說,訓義非所取,雖驗當時,不能通遠,又臣所未安也。元值始名,體明理正。未詳辛卯之說何依,古術詭謬,事在前牒,溺名喪實,殆非索隱之謂也。若以曆合一時,理無久用,元在所會,非有定歲者,今以效明之。夏、殷以前,載籍淪逸,春秋漢史,咸書日蝕,正朔詳審,顯然可徵。以臣歷檢之,數皆協同,誠無虛設,循密而至,千載無殊,則雖遠可知矣。備閱曩法,疏越實多,或朔差三日,氣移七晨,未聞可以下通於今者也。元在乙丑,前說以為非正,今值甲子,議者復疑其苟合,無名之歲,自昔無之,則推先者,將何從乎?歷紀之作,幾於息矣。夫為合必有不合,願聞顯據,以覈理實。
法興曰:「夫交會之元,則蝕既可求,遲疾之際,非凡夫所測。昔賈逵略見其差,劉洪粗著其術,至於疏密之數,莫究其極。且五緯所居,有時盈縮,即如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術家既追算以會今,則往之與來,斷可知矣。景初所以紀首置差,元嘉兼又各設後元者,其並省功於實用,不虛推以為煩也。沖之既違天於改易,又設法以遂情,愚謂此治曆之大過也。」沖之曰:遲疾之率,非出神怪,有形可檢,有數可推,劉、賈能述,則可累功以求密矣。議又云「五緯所居,有時盈縮」。「歲星在軫,見超七辰」。謂應年移一辰也。案歲星之運,年恒過次,行天七匝,輒超一位。代以求之,曆凡十法,並合一時,此數咸同,史注所記,天驗又符。此則盈次之行,自其定准,非為衍度濫徙,頓過其衝也。若審由盈縮,豈得常疾無遲。夫甄耀測象者,必料分析度,考往驗來,准以實見,據以經史。曲辯碎說,類多浮詭,甘、石之書,互為矛楯。今以一句之經,誣一字之謬,堅執偏論,以罔正理,此愚情之所未厭也。算自近始,眾法可同,但景初之二差,承天之後元,實以奇偶不協,故數無盡同,為遺前設後,以從省易。夫建言倡論,豈尚矯異,蓋令實以文顯,言勢可極也。稽元曩歲,群數咸始,斯誠術體,理不可容譏;而譏者以為過,謬之大者。然則元嘉置元,雖七率舛陳,而猶紀協甲子,氣朔俱終,此又過謬之小者也。必當虛立上元,假稱曆始,歲違名初,日避辰首,閏餘朔分,月緯七率,並不得有盡,乃為允衷之製乎?設法情實,謂意之所安;改易違天,未睹理之譏者也。
法興曰:「日有八行,合成一道,月有一道,離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違,其一終之理,日數宜同。沖之通周與會周相覺九千四十,其陰陽七十九周有奇,遲疾不及一匝,此則當縮反盈,應損更益。」沖之曰:此議雖游漫無據,然言跡可檢。按以日八行譬月九道,此為月行之軌,當循一轍,環匝於天,理無差動也。然則交會之際,當有定所,豈容或斗或牛,同麗一度。去極應等,安得南北無常。若日月非例,則八行之說是衍文邪?左交右疾,語甚未分,為交與疾對?為舍交即疾?若舍交即疾,即交在平率入曆七日及二十一日是也。值交蝕既當在盈縮之極,豈得損益,或多或少。若交與疾對,則在交之衝,當為遲疾之始,豈得入曆或深或淺,倍半相違,新故所同,復摽此句,欲以何明。臣覽曆書,古今略備,至如此說,所未前聞,遠乖舊準,近背天數,求之愚情,竊所深惑。尋遲疾陰陽不相生,故交會加時,進退無常,昔術著之久矣,前儒言之詳矣。而法興云日數同。竊謂議者未曉此意,乖謬自著,無假驟辯。既云盈縮失衷,復不備記其數,或自嫌所執,故汎略其說乎?又以全為率,當互因其分,法興所列二數皆誤,或以八十為七十九,當縮反盈,應損更益,此條之謂矣。總檢其議,豈但臣曆不密,又謂何承天法乖謬彌甚。若臣曆宜棄,則承天術益不可用。法興所見既審,則應革創。至非景極,望非日衝,凡諸新說,必有妙辯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