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制,文武選皆吏部統之。自從九品至從七品職事官,部擬。正七品以上,呈省以聽制授。凡進士則授文散官,謂之文資官。自餘皆武散官,謂之右職,又謂之右選。文資則進士為優,右職則軍功為優,皆循資,有陞降定式而不可越。
凡銓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陳行績資歷之要為銓頭,以定其能否。其有犯公私罪贓污者,謂之犯選格,則雖遇恩而不得與。舊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復仕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則殿一年,凡罷職會赦當敘者,及降殿當除者,皆具罪以聞,而後仕之。凡增課陞至六品者,任回復降。旣廉陞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
自進士、舉人、勞效、廕襲、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時不一。若牌印、護衛、令史之出職,則皇統時所定者也。檢法、知法、國史院書寫,則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將軍、宮中諸局承應人、宰相書表、太子護衛、妃護衛、王府祗候郎君、內侍、及宰相之子、並譯史、通事、省祗候郎君、親軍驍騎諸格,則定於世宗之時,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檢討、內侍寄祿官,皆仕進之門戶也。
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書省令史、覆實、架閣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長副、檢法、知法、院務監當差使、及諸令史、譯史、掌書、書史、書吏、譯書、譯人、通事、並諸局分承應有出身者皆為流外職。凡此之屬,或以尚書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補,其出職或正班、雜班,則莫不有當歷之名職。旣仕則必循陞降之定式,雖或前後略有損益之殊,而定制則莫能渝焉。
凡門廕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廕之人。貞元二年,定廕敘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數,而削八品用廕之制。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詔:「皇家袒免以上親,就廕者依格引試,中選者勿令當儤使。」五年十月,制:「亡宋官當廕子孫者,並同亡遼官用廕。」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內職者,與文武同用廕。自餘有勤勞者,賞賜而已。昔正隆時常使教坊輩典城牧民,朕甚不取。」又更定冒廕及取廕官罪賞格。
明昌元年,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廕,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廕,不限所廕之人。貞元中,七品用廕,方限以數。當是時,文始於將仕,武始於進義,以上至七品儒林、忠顯,各七階,許廕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計九階,許廕二人。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從下各增二階,其七品視舊為九階,亦廕一名,至五品凡十七階,方廕二人,其五品至三品並無間越,唯六品不用廕。乞依舊格,五品以上增廕一名,六品廕子孫弟兄二人,七品仍舊為格。」時又以舊格雖有己子許廕兄弟姪,蓋所以崇孝悌也,而新格禁之,遂聽讓廕。
舊制,司天、太醫、內侍、長行雖至四品,如非特恩換授文武官資者,不許用廕,以本人見充承應,難使係班故也。泰和二年,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與患疾及身故者,雖至止官,擬令係班,除存習本業者聽廕一名,止一子者則不須習即廕。
凡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廕子孫至曾孫及弟兄姪孫六人,因門廕則五人。二品則子孫至曾孫及弟兄姪五人,因門廕則四人。三品子孫兄弟姪四人,因門廕則三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門廕則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孫兄弟一人,因門廕則六品、七品子孫兄弟一人。舊格,門廕惟七品一人,餘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
凡進士所歷之階,及所循注之職。貞元元年,制南選,初除軍判、丞、簿,次除防判、錄事,三除下令,四中令、推官、節察判,五六皆上令。北選,初軍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後並上令,通注節察判、推官。
二十三年格,進士,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試中策者,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初中簿,二錄事、防判,三中令。又詔今後狀元授應奉,一年後所撰文字無過人者與外除。
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為令者減一資歷。二十六年格,三降兩降免一降,文資右職外官減最後,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錄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試進士,初錄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經義進士。皇統八年,就燕京擬注。六年,與詞賦第一人皆擬縣令,第二人當除察判,以無闕遂擬軍判。第二、第三甲隨各人住貫擬為軍判、丞、簿。舊制,五經及第未及十年與關內差使,已十年者與關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則除縣令。大定二十八年始復設是科,每舉專主一經。
女直進士。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則除中簿,下甲則除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遷四重,餘各遷兩重。第二第三甲授隨路教授,三十月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錄事、軍防判,第五任下令。尋復令第四任注縣令。二十六年,減一資歷注縣令。二十八年,添試論。後皆依漢人格。
凡特賜同進士者,謂進粟、出使回、歿於王事之類,皆同雜班,補廕亦以雜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縣丞,四軍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尋復更初注下等軍判、丞、簿、尉,次注中等軍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軍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經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將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並一除一差,十年外則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諸縣丞,八次赤丞,九赤縣丞,十下縣令,十一中縣令,五任上縣令,呈省。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與關內差使,七年外者與關外差。諸經及第人未十年者關內差,已十年關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經童及第人視餘人復展十年,然後理算月日。
大定十四年,以從下新增官階,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將仕佐郎。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遠,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贓罪者授下令。十七年,勑諸科人仕至下令者免差。二十年,省擬,無贓罪及廉察無惡者減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經童亦同此。二十六年,省擬,以相次當為縣令者減一資歷選注。勑命諸科人累任之餘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勑,舊格六任縣令呈省,遂減為五任。二十八年,減赤縣丞一任。
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六年,減諸縣丞、赤縣丞兩任後吏格,十年內擬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歷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則免差須遍歷而後呈省。所歷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選格者又歷上簿兩任,八、九則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皇統八年格,凡帶官一命昭信校尉 正七品 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諸司使,三下令,四中令,五上令,或通注鎮軍都指揮使 正七品 及正將。其官不至昭信及無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遷至鎮國者取旨升除後,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女直一命遷至昭信校尉、餘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宣武將軍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凡勞效,大定五年,制河南、陝西統軍司,千戶四十年以上擬從七品,三十年千戶、四十年以上之謀克從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戶、三十年以上謀克從九品,二十年以上謀克與正班、與差使,十年以上賞銀絹,皆以所歷千戶、謀克、蒲輦月日通算。
二十年,制以先曾充軍管押千戶、謀克、蒲輦二十年以上、六十五歲放罷者,視其強健者與差除、令係班,不則量加遷賞。後更定吏格,若一命遷宣武將軍以上,當授從七品職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錄事,二赤劇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文資者,舊惟聽左司官舉用,至熈宗皇統八年,省臣謂,若止循舊例舉勾,久則善惡不分而多僥倖。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從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資自承直郎 至奉德大夫從、無公私過者,一闕勾二人試驗,可則收補,若皆可即籍名令還職待補。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者除正七品以上、從六品以下職事,兩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奉直大夫 以上,一考者除從六品以上、從五品以下,兩考者除從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節運同。
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旣貪墨,委之外路幹事又不知大體,徒多擾動,至二年,罷吏人而復皇統選進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運判、節察判、軍刺同知。兩考者從六品,除京運判、緫府判、防禦同知。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從六品,除同前。兩考從五品,除節運副、京緫管府留守司判官。
貞祐五年,進士未歷任者,亦得充補,一考者除上縣令,再任上縣令升正七品,如已歷一任丞簿者,舊制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降從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歷兩任丞簿者,一考舊除六品,乃更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復免正七一任,即升六品。曾歷令一任者,依舊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還升從五品。
女直進士令史,二十七年格,一考注正七品,兩考注正六品。二十八年,勑樞密院等處轉省者,並用進士。明昌元年,勑至三考者與漢人兩考者同除。明昌三年,罷契丹令史,其闕內增女直令史五人。五年,以與進士令史辛苦旣同,資考難異,遂定與漢進士一考與從六品,兩考與從五品。
宰執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制凡承廕者,呈省引見,除特恩任用外,並內奉班收,仍於國史院署書寫、太常署檢討、祕書監置校勘、尚書省准備差使,每三十月遷一重,百五十月出職。如承應一考以上,許試補省令譯史,則以百二十月出職,其已歷月日皆不紐折,如係終場舉人,即聽尚書省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