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数去朔积分;不尽,以秒法乘之,盈交数又去之;余如秒法而一,为入交分。满通法为日,命日筭外,得天正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因加朔差,得次朔。以望数加朔,得望。若以经朔望小余减之,各得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加之满交终,去之。各以其日入气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交泛,为入交常日及余。又以交率乘其日入转朓朒定数,如交数而一,以朓减、朒加入交常,为入交定日及余。各如中日已下者,为月入阳历;已上者,去之,余为月入阴历。
爻目加减率 | 阴阳积 | 月去黄道度 |
---|---|---|
少阳 初 加百八十七 少阴 | 阳 初 阴 | 空 |
少阳 二 加百七十一 少阴 | 阳 百八十七 阴 | 一度六十七分 |
少阳 三 加百四十七 少阴 | 阳 三百五十八 阴 | 二度百一十八分 |
少阳 四 加百一十五 少阴 | 阳 五百五 阴 | 四度二十五分 |
少阳 五 加七十五 少阴 | 阳 六百二十 阴 | 五度二十分 |
少阳 上 加二十七 少阴 | 阳 六百九十五 阴 | 五度九十五分 |
老阳 初 减二十七 老阴 | 阳 七百二十二 阴 | 六度二分 |
老阳 二 减七十五 老阴 | 阳 六百九十五 阴 | 五度九十五分 |
老阳 三 减百一十五 老阴 | 阳 六百二十 阴 | 五度二十分 |
老阳 四 减百四十七 老阴 | 阳 五百五 阴 | 四度二十五分 |
老阳 五 减百七十一 老阴 | 阳 三百五十八 阴 | 二度百一十八分 |
老阳 上 减百八十七 老阴 | 阳 百八十七 阴 | 一度六十七分 |
以其爻加减率与后爻加减率相减,为前差。又以后爻率与次后爻率相减,为后差。二差相减,为中差。置所在爻并后爻加减率,半中差以加而半之,十五而一,为爻末率,因为后爻初率。每以本爻初、末率相减,为爻差。十五而一,为度差。半之,以加减初率,少象减之,老象加之。为定初率。每以度差累加减之,少象以差减,老象以差加。各得每度加减定分。迺循积其分,满百二十为度,各为月去黄道数及分。其四象初爻无初率,上爻无末率,皆倍本爻加减率,十五而一。所得,各以初、末率减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夜半入转,以夜半入交定日及余减之,不足减,加转终。余为定交初日夜半入转。乃以定交初日与其日夜半入余,各乘其日转定分,如通法而一,为分。满转法,为度。各以加其日转积度分,乃相减,所余为其日夜半月行入阴阳度数。转求次日,以转定分加之。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若以少象除之,则兼除差度一、度分百六、大分十三、小分十四。讫,然后以次象除之。所得以少阳、老阳、少阴、老阴为次,起少阳筭外,得所入象度数及分。先以三十乘阴阳度分,十九而一,为度分。不尽,以十五乘、十九除,为大分。不尽者,又乘,又除,为小分。然后以象度及分除之。乃以一爻之度十五除之,得所入爻度数及分。其月行入少象初爻之内及老象上爻之中,皆沾黄道。当朔望,则有亏蚀。
凡入交定如望差已下,交限已上,为入蚀限。望入蚀限,则月蚀。朔入蚀限,月在阴历,则日蚀。如望差已下,为交后。交限已上,以减交中,余为交前。置交前后定日及余,通之,为去交前后定分。十一乘之,二千六百四十三除,为去交度数。不尽,以通法乘之,复除为余。大抵去交十三度已上,虽入蚀限,为涉交数微,光景相接,或不见蚀。望去交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皆既。已上者,以定交分减望差,余以百八十三约之,命以十五为限,得月蚀之大分。
定气 | 增损差 | 差积 |
---|---|---|
冬至 | 增十 | 积初 |
小寒 | 增十五 | 积十 |
大寒 | 增二十 | 积二十五 |
立春 | 增二十五 | 积四十五 |
雨水 | 增三十 | 积七十 |
惊蛰 | 增三十五 | 积百 |
春分 | 增四十 | 积百三十五 |
清明 | 增四十五 | 积百七十五 |
谷雨 | 增五十 | 积二百二十 |
立夏 | 增五十五 | 积二百七十 |
小满 | 增六十 | 积三百二十五 |
芒种 | 增六十五 | 积三百八十五 |
夏至 | 损六十五 | 积四百五十 |
小暑 | 损六十 | 积三百八十五 |
大暑 | 损五十五 | 积三百二十五 |
立秋 | 损五十 | 积二百七十 |
处暑 | 损四十五 | 积二百二十 |
白露 | 损四十 | 积百七十五 |
秋分 | 损三十五 | 积百三十五 |
寒露 | 损三十 | 积百 |
霜降 | 损二十五 | 积七十 |
立冬 | 损二十 | 积四十五 |
小雪 | 损十五 | 积二十五 |
大雪 | 损十 | 积十 |
以所入气并后气增损差,倍六爻乘之,综两气辰数除之,为气末率。又列二气增损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数而一;少减多,余为气差。加减末率,冬至后以差减,夏至后以差加。为初率。倍气差,综两气辰数除,为日差。半之,加减初、末,为定率。以差累加减气初定率,冬至后以差加,夏至后以差减。为每日增损差。及循积之,随所入气日增损气下差积,各其日定数。其二至之前一气,皆后无同差,不可相并,各因前末为初率。以气差冬至前减、夏至前加,为末率。
阴历蚀差千二百七十五,蚀限三千五百二十四,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阳历蚀限百三十五,或限九百七十四。以蚀朔所入气日下差积,阴历减之,阳历加之,各为朔定差及定限。朔在阴历,去交定分满蚀定差已上者,为阴历蚀。不满者,虽在阴历,皆类同阳历蚀。其去交定分满定限已下者,的蚀。或限已下者,或蚀。
阴历蚀者,置去交定分,以蚀定差减之,余百四已下者,皆蚀既。已上者,以百四减之。余以百四十三约之。其入或限者,以百五十二约之。半已下,为半弱。半已上,为半强。以减十五,余为日蚀之大分。其同阳历蚀者,其去交定分少于蚀定差六十已下者,皆蚀既。已上者,以阳历蚀定限加去交分,以九十约之。其阳历蚀者,置去交定分,亦以九十约之。入或限者,以百四十三约之。皆半已下,为半弱。半已上,为半强。命之,以十五为限,得日蚀之大分。
各置泛用刻率,副之。以乘其日入转损益率,如通法而一。所得,应朒者,依其损益;应朓者,损加、益减其副:为定用刻数。半之,以减蚀甚辰刻,为亏初;以加蚀甚辰刻,为复末。其月蚀,置定用刻数,以其日每更差刻除,为更数。不尽,以每筹差刻除,为筹数。综之为定用更筹。乃累计日入后至蚀甚辰刻,置之,以昏刻加日入辰刻减之,余以更筹差刻除之。所得命以初更筹筭外,得蚀甚更筹。半定用更筹减之,为亏初;加之为复末。按天竺俱摩罗所传断日蚀法,日躔郁车宫者,的蚀。其余据日所在宫,火星在前三及后五之宫,并伏在日下,则不蚀。若五星皆见,又水在阴历及三星已上同聚一宿,则亦不蚀。凡星与日别宫或别宿则易断,若同宿则难。天竺所云十二宫,即中国之十二次。郁车宫者,降娄之次也。
以夏至差减春分差,以春分差减冬至,各为率。并二率,半之,六而一,为夏率。二率相减,六而一,为总差。置总差,六而一,为气差。半气差,以加夏率,又以总差减之,为冬率。冬率即冬至率。每以气差加之,各为每气定率。乃循积其率,以减冬至蚀差,各得每气初日蚀差。求每日,如阳城法求之。若戴日之南,当计所在地,皆反用之。
各以其星变差乘积筭,满干实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以减平合日筭,得入历筭数。皆四约其余,同于辰法。乃以一象之筭除之,以少阳、老阳、少阴、老阴为次,起少阳筭外。余以一爻之筭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筭外,得所入爻筭数。
岁星 | 少阳 初 少阴 | 益七百七十三 | 进 积空 退 |
---|---|---|---|
- | 少阳 二 少阴 | 益七百二十一 | 进 七百七十三 退 |
- | 少阳 三 少阴 | 益六百三十 | 进 千四百九十四 退 |
- | 少阳 四 少阴 | 益五百 | 进 二千一百二十四 退 |
- | 少阳 五 少阴 | 益三百三十一 | 进 二千六百二十四 退 |
- | 少阳 上 少阴 | 益百二十三 | 进 二千九百五十五 退 |
- | 老阳 初 老阴 | 损百二十三 | 进 三千七十八 退 |
- | 老阳 二 老阴 | 损三百三十一 | 进 二千九百五十五 退 |
- | 老阳 三 老阴 | 损五百 | 进 二千六百二十四 退 |
- | 老阳 四 老阴 | 损六百三十 | 进 二千一百二十四 退 |
- | 老阳 五 老阴 | 损七百二十一 | 进 千四百九十四 退 |
- | 老阳 上 老阴 | 损七百七十三 | 进 七百七十三 退 |
荧惑 | 少阳 初 少阴 | 益千二百三十七 | 进 积空 退 |
- | 少阳 二 少阴 | 益千一百四十三 | 进 千二百三十七 退 |
- | 少阳 三 少阴 | 益九百九十一 | 进 二千三百八十 退 |
- | 少阳 四 少阴 | 益七百八十一 | 进 三千三百七十一 退 |
- | 少阳 五 少阴 | 益五百一十三 | 进 四千一百五十二 退 |
- | 少阳 上 少阴 | 益百八十七 | 进 四千六百六十五 退 |
- | 老阳 初 老阴 | 损百八十七 | 进 四千八百五十二 退 |
- | 老阳 二 老阴 | 损五百一十三 | 进 四千六百六十五 退 |
- | 老阳 三 老阴 | 损七百八十一 | 进 四千一百五十二 退 |
- | 老阳 四 老阴 | 损九百九十一 | 进 三千三百七十一 退 |
- | 老阳 五 老阴 | 损千一百四十三 | 进 二千三百八十 退 |
- | 老阳 上 老阴 | 损千二百三十七 | 进 千二百三十七 退 |
镇星 | 少阳 初 少阴 | 益千六百八十四 | 进 积空 退 |
- | 少阳 二 少阴 | 益千五百四十四 | 进 千六百八十四 退 |
- | 少阳 三 少阴 | 益千三百三十 | 进 三千二百二十八 退 |
- | 少阳 四 少阴 | 益千四十二 | 进 四千五百五十八 退 |
- | 少阳 五 少阴 | 益六百八十 | 进 五千六百 退 |
- | 少阳 上 少阴 | 益二百四十四 | 进 六千二百八十 退 |
- | 老阳 初 老阴 | 损二百四十四 | 进 六千五百二十四 退 |
- | 老阳 二 老阴 | 损六百八十 | 进 六千二百八十 退 |
- | 老阳 三 老阴 | 损千四十二 | 进 五千六百 退 |
- | 老阳 四 老阴 | 损千三百三十 | 进 四千五百五十八 退 |
- | 老阳 五 老阴 | 损千五百四十四 | 进 三千二百二十八 退 |
- | 老阳 上 老阴 | 损千六百八十四 | 进 千六百八十四 退 |
太白 | 少阳 初 少阴 | 益二百五十五 | 进 积空 退 |
- | 少阳 二 少阴 | 益二百三十一 | 进 二百五十五 退 |
- | 少阳 三 少阴 | 益百九十八 | 进 四百八十六 退 |
- | 少阳 四 少阴 | 益百五十六 | 进 六百八十四 退 |
- | 少阳 五 少阴 | 益百五 | 进 八百四十 退 |
- | 少阳 上 少阴 | 益四十五 | 进 九百四十五 退 |
- | 老阳 初 老阴 | 损四十五 | 进 九百九十 退 |
- | 老阳 二 老阴 | 损百五 | 进 九百四十五 退 |
- | 老阳 三 老阴 | 损百五十六 | 进 八百四十 退 |
- | 老阳 四 老阴 | 损百九十八 | 进 六百八十四 退 |
- | 老阳 五 老阴 | 损二百三十一 | 进 四百八十六 退 |
- | 老阳 上 老阴 | 损二百五十五 | 进 二百五十五 退 |
辰星 | 少阳 初 少阴 | 益六百四十三 | 进 积空 退 |
- | 少阳 二 少阴 | 益五百八十五 | 进 六百四十三 退 |
- | 少阳 三 少阴 | 益五百一 | 进 千二百二十八 退 |
- | 少阳 四 少阴 | 益三百九十一 | 进 千七百二十九 退 |
- | 少阳 五 少阴 | 益二百五十五 | 进 二千一百二十 退 |
- | 少阳 上 少阴 | 益九十三 | 进 二千三百七十五 退 |
- | 老阳 初 老阴 | 损九十三 | 进 二千四百六十八 退 |
- | 老阳 二 老阴 | 损二百五十五 | 进 二千三百七十五 退 |
- | 老阳 三 老阴 | 损三百九十一 | 进 二千一百二十 退 |
- | 老阳 四 老阴 | 损五百一 | 进 千七百二十九 退 |
- | 老阳 五 老阴 | 损五百八十五 | 进 千二百二十八 退 |
- | 老阳 上 老阴 | 损六百四十三 | 进 六百四十三 退 |
以所入爻与后爻损益率相减,为前差。又以后爻与次后爻损益率相减,为后差。二差相减,为中差。置所入爻并后爻损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为爻末率,因为后爻初率。皆因前爻末率,以为后爻初率。初、末之率相减,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为筭差。半之,加减初、末,各为定率。以筭差累加减爻初定率,少象以差减,老象以差加。为每筭损益率。循累其率,随所入爻损益其下进退积,各得其筭定数。其四象初爻无初率,上爻无末率,皆置本爻损益率四而九之,二百七十四得一,各以初、末率减之,皆互得其率。
又置定合日筭,以冬至大小余加之,天正经朔大小余减之。其至朔小余,皆先以四约之。若大余不足减,又以爻数加之,乃减之。余满四象之策除,为月数。不尽者,为入朔日筭。命月起天正、日起经朔筭外,得定合月、日。视定朔与经朔有进退者,亦进减、退加一日为定。
置常合及定合应加减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乃以加减其平合入爻筭,满若不足,进退爻筭,得定合所入。乃以合后诸变历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得次变初日所入。如平合求进退定数,乃以乘数乘之,除数除之,各为进退变率。五星变行日中率、度中率、差行损益率、历度乘数、除数。
各置其本进退变率与后变率。同名者,相消为差。在进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为加;在进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为减。异名者,相从为并。前退后进,各以并为加;前进后退,各以并为减。逆行度率,则反之。皆以差及并,加减日度中率,各为日度变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并加、减度中率,为变率。其日直因中率为变率,勿加减也。
以定合日与前疾初日、后疾初日与合前伏初日先后定数,各以同名者相消为差,异名者相从为并。皆四而一。所得满辰法,各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缩减其合后伏度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变率,亦以后日度盈减、缩加其后疾日之变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变率。金水夕合,反其加减。留退亦然。其二留日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数为度,各加、减本迟度之变率。谓以所多于中率之数加之,少于中率之数减之。已下加减准此。退行度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数,各加、减本疾度之变率。其木、土二星,既无迟、疾,即加、减前、后顺行度之变率。其水星疾行度之变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数为日,各加、减留日变率。其留日变率若少不足减者,即侵减迟日变率。若多于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数为日,以加留日变率。各加、减变率讫,皆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后辈之。辈,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满全为日。有余转配其诸变率。不加减者,皆依变率为定率。
置其星定合余,以减辰法;余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时度,得定合后夜半星度及余。自此各依其星计日行度,所至皆从夜半为始。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顺加、退减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满其法从行分。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则依减。顺行出虚,去六虚之差。退行入虚,先加此差。六虚之差,亦四而一,乃用加减。讫,皆以转法约行分,为度分,得每日所至。日度定率,或加或减,益疾益迟,每日渐差,不可预定。今且略据日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缩,即差数合随而增损,当先检括诸变定率与中率相较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为主。自余诸变,因此消息,加、减其差,各求初、末行分。循环比较,使际会参合,衰杀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为主,前后诸变,准此求之。其合前伏,虽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与后筭不协者,皆从后筭为定。其初见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与星辰相较。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见。各减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顺之初,后顺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见、伏之初日,注历消息定之。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减一,以所差分乘之,为实。以所差日乘定日率,为法。实如法而一,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从其分,如日定率而一,为平行度分。减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为差率。以加、减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减平行为初日,加平行为末日。益迟者,以差率加平行为初日,减平行为末日。得初、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与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减一,以所差分乘之,为实。倍所差日,为法。实如法而一,为行分。不尽者,因为小分。然后为差率。置初日行分,益迟者,以每日差累减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所行度分。其每日差及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既不同,当令同之,乃用加、减。
若先定度数而返求日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有分者,从之。八之,如每日差而一,为积。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减之,益迟者加之,益疾者减之。如每日差而一,为率。令自乘,以积加、减之。益迟者以积减之,益疾者以积加之。开方除之,所得以率加、减之。益迟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减之。乃半之,得所求日数。开方除者,置所开之数为实。借一筭于实之下,名曰下法。步之,超一位。置商于上方,副商于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以除实。毕,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后商于下法之上,名曰隅法。副隅并方。命后商以除实。毕,隅从方法折下,就除如前开之。
五星前变,入阳爻,为黄道北;入阴爻,为黄道南。后变,入阳爻,为黄道南;入阴爻,为黄道北。其金水二星,以夕为前变,晨为后变。各计其变行,起初日入爻之筭,尽老象上爻未筭之数。不满变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数以变行日定率乘之,如变行度常率而一,为日。其入变日数与此日数已下者,星在道南北依本所入阴阳爻为定。过此日数之外者,南北返之。
九执历者,出于西域。开元六年,诏太史监瞿昙悉达译之。断取近距,以开元二年二月朔为历首。度法六十。月有二十九日,余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三。历首有朔虚分百二十六。周天三百六十度,无余分。日去没分九百分度之十三。二月为时,六时为岁。三十度为相,十二相而周天。望前曰白博义;望后曰黑博义。其筭皆以字书,不用筹策。其术繁碎,或幸而中,不可以为法。名数诡异,初莫之辨也。陈玄景等持以惑当时,谓一行写其术未尽,妄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