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數去朔積分;不盡,以秒法乘之,盈交數又去之;餘如秒法而一,為入交分。滿通法為日,命日筭外,得天正經朔加時入交汎日及餘。因加朔差,得次朔。以望數加朔,得望。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各得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加之滿交終,去之。各以其日入氣朓朒定數,朓減、朒加交汎,為入交常日及餘。又以交率乘其日入轉朓朒定數,如交數而一,以朓減、朒加入交常,為入交定日及餘。各如中日已下者,為月入陽曆;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入陰曆。
爻目加減率 | 陰陽積 | 月去黃道度 |
---|---|---|
少陽 初 加百八十七 少陰 | 陽 初 陰 | 空 |
少陽 二 加百七十一 少陰 | 陽 百八十七 陰 | 一度六十七分 |
少陽 三 加百四十七 少陰 | 陽 三百五十八 陰 | 二度百一十八分 |
少陽 四 加百一十五 少陰 | 陽 五百五 陰 | 四度二十五分 |
少陽 五 加七十五 少陰 | 陽 六百二十 陰 | 五度二十分 |
少陽 上 加二十七 少陰 | 陽 六百九十五 陰 | 五度九十五分 |
老陽 初 減二十七 老陰 | 陽 七百二十二 陰 | 六度二分 |
老陽 二 減七十五 老陰 | 陽 六百九十五 陰 | 五度九十五分 |
老陽 三 減百一十五 老陰 | 陽 六百二十 陰 | 五度二十分 |
老陽 四 減百四十七 老陰 | 陽 五百五 陰 | 四度二十五分 |
老陽 五 減百七十一 老陰 | 陽 三百五十八 陰 | 二度百一十八分 |
老陽 上 減百八十七 老陰 | 陽 百八十七 陰 | 一度六十七分 |
以其爻加減率與後爻加減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率與次後爻率相減,為後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在爻并後爻加減率,半中差以加而半之,十五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後爻初率。每以本爻初、末率相減,為爻差。十五而一,為度差。半之,以加減初率,少象減之,老象加之。為定初率。每以度差累加減之,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各得每度加減定分。迺循積其分,滿百二十為度,各為月去黃道數及分。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倍本爻加減率,十五而一。所得,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夜半入轉,以夜半入交定日及餘減之,不足減,加轉終。餘為定交初日夜半入轉。乃以定交初日與其日夜半入餘,各乘其日轉定分,如通法而一,為分。滿轉法,為度。各以加其日轉積度分,乃相減,所餘為其日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轉求次日,以轉定分加之。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若以少象除之,則兼除差度一、度分百六、大分十三、小分十四。訖,然後以次象除之。所得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起少陽筭外,得所入象度數及分。先以三十乘陰陽度分,十九而一,為度分。不盡,以十五乘、十九除,為大分。不盡者,又乘,又除,為小分。然後以象度及分除之。乃以一爻之度十五除之,得所入爻度數及分。其月行入少象初爻之內及老象上爻之中,皆沾黃道。當朔望,則有虧蝕。
凡入交定如望差已下,交限已上,為入蝕限。望入蝕限,則月蝕。朔入蝕限,月在陰曆,則日蝕。如望差已下,為交後。交限已上,以減交中,餘為交前。置交前後定日及餘,通之,為去交前後定分。十一乘之,二千六百四十三除,為去交度數。不盡,以通法乘之,復除為餘。大抵去交十三度已上,雖入蝕限,為涉交數微,光景相接,或不見蝕。望去交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皆旣。已上者,以定交分減望差,餘以百八十三約之,命以十五為限,得月蝕之大分。
定氣 | 增損差 | 差積 |
---|---|---|
冬至 | 增十 | 積初 |
小寒 | 增十五 | 積十 |
大寒 | 增二十 | 積二十五 |
立春 | 增二十五 | 積四十五 |
雨水 | 增三十 | 積七十 |
驚蟄 | 增三十五 | 積百 |
春分 | 增四十 | 積百三十五 |
清明 | 增四十五 | 積百七十五 |
穀雨 | 增五十 | 積二百二十 |
立夏 | 增五十五 | 積二百七十 |
小滿 | 增六十 | 積三百二十五 |
芒種 | 增六十五 | 積三百八十五 |
夏至 | 損六十五 | 積四百五十 |
小暑 | 損六十 | 積三百八十五 |
大暑 | 損五十五 | 積三百二十五 |
立秋 | 損五十 | 積二百七十 |
處暑 | 損四十五 | 積二百二十 |
白露 | 損四十 | 積百七十五 |
秋分 | 損三十五 | 積百三十五 |
寒露 | 損三十 | 積百 |
霜降 | 損二十五 | 積七十 |
立冬 | 損二十 | 積四十五 |
小雪 | 損十五 | 積二十五 |
大雪 | 損十 | 積十 |
以所入氣并後氣增損差,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之,為氣末率。又列二氣增損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少減多,餘為氣差。加減末率,冬至後以差減,夏至後以差加。為初率。倍氣差,綜兩氣辰數除,為日差。半之,加減初、末,為定率。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冬至後以差加,夏至後以差減。為每日增損差。及循積之,隨所入氣日增損氣下差積,各其日定數。其二至之前一氣,皆後無同差,不可相并,各因前末為初率。以氣差冬至前減、夏至前加,為末率。
陰曆蝕差千二百七十五,蝕限三千五百二十四,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陽曆蝕限百三十五,或限九百七十四。以蝕朔所入氣日下差積,陰曆減之,陽曆加之,各為朔定差及定限。朔在陰曆,去交定分滿蝕定差已上者,為陰曆蝕。不滿者,雖在陰曆,皆類同陽曆蝕。其去交定分滿定限已下者,的蝕。或限已下者,或蝕。
陰曆蝕者,置去交定分,以蝕定差減之,餘百四已下者,皆蝕旣。已上者,以百四減之。餘以百四十三約之。其入或限者,以百五十二約之。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以減十五,餘為日蝕之大分。其同陽曆蝕者,其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六十已下者,皆蝕旣。已上者,以陽曆蝕定限加去交分,以九十約之。其陽曆蝕者,置去交定分,亦以九十約之。入或限者,以百四十三約之。皆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命之,以十五為限,得日蝕之大分。
各置汎用刻率,副之。以乘其日入轉損益率,如通法而一。所得,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朓者,損加、益減其副:為定用刻數。半之,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以加蝕甚辰刻,為復末。其月蝕,置定用刻數,以其日每更差刻除,為更數。不盡,以每籌差刻除,為籌數。綜之為定用更籌。乃累計日入後至蝕甚辰刻,置之,以昏刻加日入辰刻減之,餘以更籌差刻除之。所得命以初更籌筭外,得蝕甚更籌。半定用更籌減之,為虧初;加之為復末。按天竺俱摩羅所傳斷日蝕法,日躔鬱車宮者,的蝕。其餘據日所在宮,火星在前三及後五之宮,并伏在日下,則不蝕。若五星皆見,又水在陰曆及三星已上同聚一宿,則亦不蝕。凡星與日別宮或別宿則易斷,若同宿則難。天竺所云十二宮,即中國之十二次。鬱車宮者,降婁之次也。
以夏至差減春分差,以春分差減冬至,各為率。并二率,半之,六而一,為夏率。二率相減,六而一,為總差。置總差,六而一,為氣差。半氣差,以加夏率,又以總差減之,為冬率。冬率即冬至率。每以氣差加之,各為每氣定率。乃循積其率,以減冬至蝕差,各得每氣初日蝕差。求每日,如陽城法求之。若戴日之南,當計所在地,皆反用之。
各以其星變差乘積筭,滿乾實去之;餘滿通法,為日。以減平合日筭,得入曆筭數。皆四約其餘,同於辰法。乃以一象之筭除之,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起少陽筭外。餘以一爻之筭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筭外,得所入爻筭數。
歲星 | 少陽 初 少陰 | 益七百七十三 | 進 積空 退 |
---|---|---|---|
- | 少陽 二 少陰 | 益七百二十一 | 進 七百七十三 退 |
- | 少陽 三 少陰 | 益六百三十 | 進 千四百九十四 退 |
- | 少陽 四 少陰 | 益五百 | 進 二千一百二十四 退 |
- | 少陽 五 少陰 | 益三百三十一 | 進 二千六百二十四 退 |
- | 少陽 上 少陰 | 益百二十三 | 進 二千九百五十五 退 |
- | 老陽 初 老陰 | 損百二十三 | 進 三千七十八 退 |
- | 老陽 二 老陰 | 損三百三十一 | 進 二千九百五十五 退 |
- | 老陽 三 老陰 | 損五百 | 進 二千六百二十四 退 |
- | 老陽 四 老陰 | 損六百三十 | 進 二千一百二十四 退 |
- | 老陽 五 老陰 | 損七百二十一 | 進 千四百九十四 退 |
- | 老陽 上 老陰 | 損七百七十三 | 進 七百七十三 退 |
熒惑 | 少陽 初 少陰 | 益千二百三十七 | 進 積空 退 |
- | 少陽 二 少陰 | 益千一百四十三 | 進 千二百三十七 退 |
- | 少陽 三 少陰 | 益九百九十一 | 進 二千三百八十 退 |
- | 少陽 四 少陰 | 益七百八十一 | 進 三千三百七十一 退 |
- | 少陽 五 少陰 | 益五百一十三 | 進 四千一百五十二 退 |
- | 少陽 上 少陰 | 益百八十七 | 進 四千六百六十五 退 |
- | 老陽 初 老陰 | 損百八十七 | 進 四千八百五十二 退 |
- | 老陽 二 老陰 | 損五百一十三 | 進 四千六百六十五 退 |
- | 老陽 三 老陰 | 損七百八十一 | 進 四千一百五十二 退 |
- | 老陽 四 老陰 | 損九百九十一 | 進 三千三百七十一 退 |
- | 老陽 五 老陰 | 損千一百四十三 | 進 二千三百八十 退 |
- | 老陽 上 老陰 | 損千二百三十七 | 進 千二百三十七 退 |
鎮星 | 少陽 初 少陰 | 益千六百八十四 | 進 積空 退 |
- | 少陽 二 少陰 | 益千五百四十四 | 進 千六百八十四 退 |
- | 少陽 三 少陰 | 益千三百三十 | 進 三千二百二十八 退 |
- | 少陽 四 少陰 | 益千四十二 | 進 四千五百五十八 退 |
- | 少陽 五 少陰 | 益六百八十 | 進 五千六百 退 |
- | 少陽 上 少陰 | 益二百四十四 | 進 六千二百八十 退 |
- | 老陽 初 老陰 | 損二百四十四 | 進 六千五百二十四 退 |
- | 老陽 二 老陰 | 損六百八十 | 進 六千二百八十 退 |
- | 老陽 三 老陰 | 損千四十二 | 進 五千六百 退 |
- | 老陽 四 老陰 | 損千三百三十 | 進 四千五百五十八 退 |
- | 老陽 五 老陰 | 損千五百四十四 | 進 三千二百二十八 退 |
- | 老陽 上 老陰 | 損千六百八十四 | 進 千六百八十四 退 |
太白 | 少陽 初 少陰 | 益二百五十五 | 進 積空 退 |
- | 少陽 二 少陰 | 益二百三十一 | 進 二百五十五 退 |
- | 少陽 三 少陰 | 益百九十八 | 進 四百八十六 退 |
- | 少陽 四 少陰 | 益百五十六 | 進 六百八十四 退 |
- | 少陽 五 少陰 | 益百五 | 進 八百四十 退 |
- | 少陽 上 少陰 | 益四十五 | 進 九百四十五 退 |
- | 老陽 初 老陰 | 損四十五 | 進 九百九十 退 |
- | 老陽 二 老陰 | 損百五 | 進 九百四十五 退 |
- | 老陽 三 老陰 | 損百五十六 | 進 八百四十 退 |
- | 老陽 四 老陰 | 損百九十八 | 進 六百八十四 退 |
- | 老陽 五 老陰 | 損二百三十一 | 進 四百八十六 退 |
- | 老陽 上 老陰 | 損二百五十五 | 進 二百五十五 退 |
辰星 | 少陽 初 少陰 | 益六百四十三 | 進 積空 退 |
- | 少陽 二 少陰 | 益五百八十五 | 進 六百四十三 退 |
- | 少陽 三 少陰 | 益五百一 | 進 千二百二十八 退 |
- | 少陽 四 少陰 | 益三百九十一 | 進 千七百二十九 退 |
- | 少陽 五 少陰 | 益二百五十五 | 進 二千一百二十 退 |
- | 少陽 上 少陰 | 益九十三 | 進 二千三百七十五 退 |
- | 老陽 初 老陰 | 損九十三 | 進 二千四百六十八 退 |
- | 老陽 二 老陰 | 損二百五十五 | 進 二千三百七十五 退 |
- | 老陽 三 老陰 | 損三百九十一 | 進 二千一百二十 退 |
- | 老陽 四 老陰 | 損五百一 | 進 千七百二十九 退 |
- | 老陽 五 老陰 | 損五百八十五 | 進 千二百二十八 退 |
- | 老陽 上 老陰 | 損六百四十三 | 進 六百四十三 退 |
以所入爻與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與次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後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入爻并後爻損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後爻初率。皆因前爻末率,以為後爻初率。初、末之率相減,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筭差。半之,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筭差累加減爻初定率,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為每筭損益率。循累其率,隨所入爻損益其下進退積,各得其筭定數。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置本爻損益率四而九之,二百七十四得一,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
又置定合日筭,以冬至大小餘加之,天正經朔大小餘減之。其至朔小餘,皆先以四約之。若大餘不足減,又以爻數加之,乃減之。餘滿四象之策除,為月數。不盡者,為入朔日筭。命月起天正、日起經朔筭外,得定合月、日。視定朔與經朔有進退者,亦進減、退加一日為定。
置常合及定合應加減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加減其平合入爻筭,滿若不足,進退爻筭,得定合所入。乃以合後諸變曆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得次變初日所入。如平合求進退定數,乃以乘數乘之,除數除之,各為進退變率。五星變行日中率、度中率、差行損益率、曆度乘數、除數。
各置其本進退變率與後變率。同名者,相消為差。在進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為加;在進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為減。異名者,相從為并。前退後進,各以并為加;前進後退,各以并為減。逆行度率,則反之。皆以差及并,加減日度中率,各為日度變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并加、減度中率,為變率。其日直因中率為變率,勿加減也。
以定合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以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并。皆四而一。所得滿辰法,各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縮減其合後伏度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變率,亦以後日度盈減、縮加其後疾日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變率。金水夕合,反其加減。留退亦然。其二留日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之變率。謂以所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之數減之。已下加減準此。退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數,各加、減本疾度之變率。其木、土二星,旣無遲、疾,即加、減前、後順行度之變率。其水星疾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即侵減遲日變率。若多於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數為日,以加留日變率。各加、減變率訖,皆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後輩之。輩,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滿全為日。有餘轉配其諸變率。不加減者,皆依變率為定率。
置其星定合餘,以減辰法;餘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時度,得定合後夜半星度及餘。自此各依其星計日行度,所至皆從夜半為始。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順加、退減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滿其法從行分。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則依減。順行出虛,去六虛之差。退行入虛,先加此差。六虛之差,亦四而一,乃用加減。訖,皆以轉法約行分,為度分,得每日所至。日度定率,或加或減,益疾益遲,每日漸差,不可預定。今且略據日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旣有盈縮,即差數合隨而增損,當先檢括諸變定率與中率相較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為主。自餘諸變,因此消息,加、減其差,各求初、末行分。循環比較,使際會參合,衰殺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為主,前後諸變,準此求之。其合前伏,雖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與後筭不協者,皆從後筭為定。其初見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與星辰相較。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見。各減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順之初,後順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見、伏之初日,注曆消息定之。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以所差日乘定日率,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從其分,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度分。減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加、減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減平行為初日,加平行為末日。益遲者,以差率加平行為初日,減平行為末日。得初、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與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倍所差日,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不盡者,因為小分。然後為差率。置初日行分,益遲者,以每日差累減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所行度分。其每日差及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旣不同,當令同之,乃用加、減。
若先定度數而返求日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有分者,從之。八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積。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減之,益遲者加之,益疾者減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率。令自乘,以積加、減之。益遲者以積減之,益疾者以積加之。開方除之,所得以率加、減之。益遲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減之。乃半之,得所求日數。開方除者,置所開之數為實。借一筭於實之下,名曰下法。步之,超一位。置商於上方,副商於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以除實。畢,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後商於下法之上,名曰隅法。副隅并方。命後商以除實。畢,隅從方法折下,就除如前開之。
五星前變,入陽爻,為黃道北;入陰爻,為黃道南。後變,入陽爻,為黃道南;入陰爻,為黃道北。其金水二星,以夕為前變,晨為後變。各計其變行,起初日入爻之筭,盡老象上爻未筭之數。不滿變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數以變行日定率乘之,如變行度常率而一,為日。其入變日數與此日數已下者,星在道南北依本所入陰陽爻為定。過此日數之外者,南北返之。
九執曆者,出于西域。開元六年,詔太史監瞿曇悉達譯之。斷取近距,以開元二年二月朔為曆首。度法六十。月有二十九日,餘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三。曆首有朔虛分百二十六。周天三百六十度,無餘分。日去沒分九百分度之十三。二月為時,六時為歲。三十度為相,十二相而周天。望前曰白博义;望後曰黑博义。其筭皆以字書,不用籌策。其術繁碎,或幸而中,不可以為法。名數詭異,初莫之辨也。陳玄景等持以惑當時,謂一行寫其術未盡,妄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