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者聖人擬宸極以運璿璣,揆天行而序景曜,分辰野,辨躔曆,敬農時,興物利,皆以繫順兩儀,紀綱萬物者也。然則觀象設卦,扐閏成爻,曆數之原,存乎此也。逮乎炎帝,分八節以始農功,軒轅紀三綱而闡書契,乃使羲和占日,常儀占月,臾區占星氣,伶倫造律呂,大撓造甲子,隸首作算數。容成綜斯六術,考定氣象,建五行,察發斂,起消息,正閏餘,述而著焉,謂之調曆。洎于少昊則鳳鳥司曆,顓頊則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羲和,虞舜則因循堯法。及夏殷承運,周氏應期,正朔既殊,創法斯異。傳曰:「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是故天子置日官,諸侯有日御,以和萬國,以協三辰。至乎寒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啟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無淫流,故能該浹生靈,堪輿天地。周德既衰,史官失職,疇人分散,禨祥不理。秦并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用十月為正。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襲秦正朔。爰及武帝,始詔司馬遷等議造漢曆,乃行夏正。其後劉歆更造三統,以說左傳,辯而非實,班固惑之,采以為志。逮光武中興,太僕朱浮數言曆有乖謬,于時天下初定,未能詳考。至永平之末,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乃備。及光和中,乃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曆,其後司馬彪因之,以繼班史。今采魏文黃初已後言曆數行事者,以續司馬彪云。
漢靈帝時,會稽東部尉劉洪,考史官自古迄今曆注,原其進退之行,察其出入之驗,視其往來,度其終始,始悟四分於天疏闊,皆斗分太多故也。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斗分,作乾象法,冬至日日在斗二十二度,以術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則合於古,引而下則應於今。其為之也,依易立數,遁行相號,潛處相求,名為乾象曆。又創制日行遲速,兼考月行,陰陽交錯於黃道表,日行黃道,於赤道宿度復有進退。方於前法,轉為精密矣。獻帝建安元年,鄭玄受其法,以為窮幽極微,又加注釋焉。
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改曆明時,韓翊首建,猶恐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歷三年,更相是非,無時而決。案三公議皆綜盡典理,殊塗同歸,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奏可。
徐岳議:「劉洪以曆後天,潛精內思二十餘載,參校漢家太初、三統、四分曆術,課弦望於兩儀郭間。而月行九歲一終,謂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歲,九道小終;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終,進退牛前四度五分。學者務追合四分,但減一道六十三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闊,皆由斗分多故也。課弦望當以昏明度月所在,則知加時先後之意,不宜用兩儀郭間。洪加太初元十二紀,減十斗下分,元起己丑,又為月行遲疾交會及黃道去極度、五星術,理實粹密,信可長行。今韓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斗下分,所錯無幾。翊所增減,致亦留思,然十術新立,猶未就悉,至於日蝕,有不盡效。效曆之要,要在日蝕。熹平之際,時洪為郎,欲改四分,先上驗日蝕:日蝕在晏,加時在辰,蝕從下上,三分侵二。事御之後如洪言,海內識真,莫不聞見,劉歆以來,未有洪比。夫以黃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加時未日蝕,乾象術加時申半強,於消息就加未,黃初以為加辛強,乾象後天一辰半強為近,黃初二辰半為遠,消息與天近。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時申北日蝕,黃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黃初後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於消息先天一辰強,為遠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時西南維日蝕,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黃初加未強,乾象先天一辰遠,黃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蝕,乾象月加申,消息加未,黃初月加子強,入甲申日,乾象後天二辰,消息後一辰為近,黃初後天六辰遠。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月加未蝕,乾象月加巳半,於消息加午,黃初以丙午月加酉強,乾象先天二辰近,黃初後天二辰強為遠,於消息於乾象先一辰。凡課日月蝕五事,乾象四遠,黃初一近。」
董巴議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畫,以象二十四氣。黃帝因之,初作調曆。歷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曆。顓頊以今之孟春正月為元,其時正月朔旦立春,五星會于天廟,營室也,冰凍始泮,蟄蟲始發,雞始三號,天曰作時,地曰作昌,人曰作樂,鳥獸萬物莫不應和,故顓頊聖人為曆宗也。湯作殷曆,弗復以正月朔旦立春為節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為元首,下至周魯及漢,皆從其節,據正四時。夏為得天,以承堯舜,從顓頊故也。禮記大戴曰『虞夏之曆,建正於孟春』,此之謂也。」
楊偉請:「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從法,是校方員棄規矩,考輕重背權衡,課長短廢尺寸,論是非違分理。若不先定校曆之本法,而懸聽棄法之末爭,則孟軻所謂『方寸之基,可使高於岑樓』者也。今韓翊據劉洪術者,知貴其術,珍其法。而棄其論,背其術,廢其言,違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傳來世。若知而違之,是挾故而背師也;若不知而據之,是為挾不知而罔知也。」校議未定,會帝崩而寢。
武帝踐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曆,改名泰始曆。楊偉推五星尤疏闊,故元帝渡江左以後,更以乾象五星法代偉曆。自黃初已後,改作曆術,皆斟酌乾象所減斗分、朔餘、月行陰陽遲疾,以求折衷。洪術為後代推步之師表,故先列之云。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歲而一,所得為定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歲月閏。以通法乘定積月,為假積日,滿日法為定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積日,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加大餘七,小餘五百五十七半,小餘如日法從大餘,餘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其弦望定小餘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滿日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以課所近節氣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月行遲疾,周進有。會數從天地凡數,乘餘率自乘,如會數而一,為過周分。以從周天,月周除之,曆日數也。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以衰減加月行率,為日轉度分。衰左右相加,為損益率。益轉相益,損轉相損,盈縮積也。半小周乘通法,如通數而一,以曆周減焉,為朔行分也。
日轉度分 | 列衰 | 損益率 | 盈縮積 | 月行分 |
---|---|---|---|---|
一日十四度【十分】 | 一退減 | 益二十二 | 盈初 | 二百七十六 |
二日十四度【九分】 | 二退減 | 益二十一 | 盈二十二 | 二百七十五 |
三日十四度【七分】 | 三退減 | 益十九 | 盈四十三 | 二百七十三 |
四日十四度【四分】 | 四退減 | 益十六 | 盈六十二 | 二百七十 |
五日十四度 | 四退減 | 益十二 | 盈七十八 | 二百六十六 |
六日十三度【十五分】 | 四退減 | 益八 | 盈九十 | 二百六十二 |
七日十三度【十一分】 | 四退減 | 益四 | 盈九十八 | 二百五十八 |
八日十三度【七分】 | 四退減 | 損 | 盈百二 | 二百五十四 |
九日十三度【三分】 | 四退加 | 損四 | 盈百二 | 二百五十 |
十日十二度【十八分】 | 三退加 | 損八 | 盈九十八 | 二百四十六 |
十一日十二度【十五分】 | 四退加 | 損十一 | 盈九十 | 二百四十三 |
十二日十二度【十一分】 | 三退加 | 損十五 | 盈七十九 | 二百三十九 |
十三日十二度【八分】 | 二退加 | 損十八 | 盈六十四 | 二百三十六 |
十四日十二度【六分】 | 一退加 | 損二十 | 盈四十六 | 二百三十四 |
十五日十二度【五分】 | 一進減 | 損二十一 | 盈二十六 | 二百三十三 |
十六日十二度【六分】 | 二進減 | 損二十【損不足反減五為益,盈有五謂益而損縮初二十,故不足。】 | 盈五縮初 | 二百三十四 |
十七日十二度【八分】 | 三進減 | 益十八 | 縮十五 | 二百三十六 |
十八日十二度【十一分】 | 四進減 | 益十五 | 縮二十三 | 二百三十九 |
十九日十二度【十五分】 | 三進減 | 益十一 | 縮四十八 | 二百四十三 |
二十日十二度【十八分】 | 四進減 | 益八 | 縮五十九 | 二百四十六 |
二十一日十三度【三分】 | 四進減 | 益四 | 縮六十七 | 二百五十 |
二十二日十三度【七分】 | 四進加 | 損 | 縮七十一 | 二百五十四 |
二十三日十三度【十一分】 | 四進加 | 損四 | 縮七十一 | 二百五十八 |
二十四日十三度【十五分】 | 四進加 | 損八 | 縮六十七 | 二百六十二 |
二十五日十四度 | 四進加 | 損十二 | 縮五十九 | 二百六十六 |
二十六日十四度【四分】 | 三進加 | 損十六 | 縮四十七 | 二百七十 |
二十七日十四度【七分】 | 【三曆初進加三大周日】 | 損十九 | 縮三十一 | 二百七十三 |
周日十四度【九分】 | 少進加 | 損二十一 | 縮十二 | 二百七十五 |
陰陽曆 | 衰 | 損益率 | 兼數 |
---|---|---|---|
一日 | 一減 | 益十七 | 初 |
二百【限餘千二百九十,微分四百五十七。】此為前限 | 一減 | 益十六 | 十七 |
三日 | 三減 | 益十五 | 三十三 |
四日 | 四減 | 益十二 | 四十八 |
五日 | 四減 | 益八 | 六十 |
六日 | 三減 | 益四 | 六十八 |
七日 | 三減【減不足,反損為加,謂益有一,當減三,為不足。】 | 益一 | 七十二 |
八日 | 四加 | 損二【過極損之,謂月行半周,度已過極,則當損之。】 | 七十三 |
九日 | 四加 | 損六 | 七十一 |
十日 | 三加 | 損十 | 六十五 |
十一日 | 二加 | 損十三 | 五十五 |
十二日 | 一加 | 損十五 | 四十二 |
十三日【限餘三千九百一十二,微分一千七百五十二。】此為後限 | 一加【曆初大,分日。】 | 損十六 | 二十七 |
分日【五千二百而三】 | 少加少者 | 損十六大 | 十一 |
置加時若昏明定數,以十二除之為度,其餘三而一為少,不盡一為強,二少弱也,所得為月去黃道度也。其陽曆以加日所在黃道曆去極度,陰曆以減之,則月去極度。強正弱負,強弱相并,同名相從,異名相消。其相減也,同名相消,異名相從,無對互之,二強進少而弱。
五行:木,歲星;火,熒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終日與天度相約,為周率、日率。章歲乘周,為月法。章月乘日,為月分。分如法,為月數。通數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為斗分。【日度法用紀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以法伏日度及餘,加星合日度餘,餘滿日度法得一,從全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及度也。以星行分母乘見度,餘如日度法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當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經斗除分,以行母為率,分有損益,前後相御。凡言如盈約滿,皆求實之除也;去及除之,取盡之除也。
木: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百七十四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七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更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復留,二十五日而順,日行五十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七十四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七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三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星四十三度二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火:晨與日合,伏,順,七十一日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更順,遲,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復留,十一日而順,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復順,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七十一日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與日合。凡一終,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萬三千一十三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土: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百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九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順,日行三十五分之三,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留,不行三十四日。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復三十四日而順,日行三分,八十七日行七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與日合也。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十六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分,行星十二度百七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與日合,伏,逆,五日退四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旋,順,遲,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五,九十一日行一百六度。更順,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四十一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而與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亦如之。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一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四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更順,減疾,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順。遲,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施,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疾,五日退四度,而與日合。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分,行星亦如之。
水:晨與日合,伏,逆,九日退七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更逆,疾,一日退一度。留,不行二日。旋,順,遲,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而順。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後。晨伏東方,順,十六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而與日合。一合,五十七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亦如之。
水:夕與日合,伏,順,十六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順,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順。遲,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行二日。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遲,九日退七度,與日合。凡再合一終,一百一十五日六百一萬二千五百五分,行星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