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者圣人拟宸极以运璇玑,揆天行而序景曜,分辰野,辨躔历,敬农时,兴物利,皆以系顺两仪,纪纲万物者也。然则观象设卦,扐闰成爻,历数之原,存乎此也。逮乎炎帝,分八节以始农功,轩辕纪三纲而阐书契,乃使羲和占日,常仪占月,臾区占星气,伶伦造律吕,大挠造甲子,隶首作算数。容成综斯六术,考定气象,建五行,察发敛,起消息,正闰余,述而著焉,谓之调历。洎于少昊则凤鸟司历,颛顼则南正司天,陶唐则分命羲和,虞舜则因循尧法。及夏殷承运,周氏应期,正朔既殊,创法斯异。传曰:「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是故天子置日官,诸侯有日御,以和万国,以协三辰。至乎寒暑晦明之征,阴阳生杀之数,启闭升降之纪,消息盈虚之节,皆应躔次而无淫流,故能该浃生灵,堪舆天地。周德既衰,史官失职,畴人分散,禨祥不理。秦并天下,颇推五胜,自以获水德之瑞,用十月为正。汉氏初兴,多所未暇,百有余载,袭秦正朔。爰及武帝,始诏司马迁等议造汉历,乃行夏正。其后刘歆更造三统,以说左传,辩而非实,班固惑之,采以为志。逮光武中兴,太仆朱浮数言历有乖谬,于时天下初定,未能详考。至永平之末,改行四分,七十余年,仪式乃备。及光和中,乃命刘洪、蔡邕共修律历,其后司马彪因之,以继班史。今采魏文黄初已后言历数行事者,以续司马彪云。
汉灵帝时,会稽东部尉刘洪,考史官自古迄今历注,原其进退之行,察其出入之验,视其往来,度其终始,始悟四分于天疏阔,皆斗分太多故也。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四十五为斗分,作乾象法,冬至日日在斗二十二度,以术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则合于古,引而下则应于今。其为之也,依易立数,遁行相号,潜处相求,名为乾象历。又创制日行迟速,兼考月行,阴阳交错于黄道表,日行黄道,于赤道宿度复有进退。方于前法,转为精密矣。献帝建安元年,郑玄受其法,以为穷幽极微,又加注释焉。
其后尚书令陈群奏,以为:「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宜改历明时,韩翊首建,犹恐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历三年,更相是非,无时而决。案三公议皆综尽典理,殊涂同归,欲使效之璇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奏可。
徐岳议:「刘洪以历后天,潜精内思二十余载,参校汉家太初、三统、四分历术,课弦望于两仪郭间。而月行九岁一终,谓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岁,九道小终;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终,进退牛前四度五分。学者务追合四分,但减一道六十三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阔,皆由斗分多故也。课弦望当以昏明度月所在,则知加时先后之意,不宜用两仪郭间。洪加太初元十二纪,减十斗下分,元起己丑,又为月行迟疾交会及黄道去极度、五星术,理实粹密,信可长行。今韩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斗下分,所错无几。翊所增减,致亦留思,然十术新立,犹未就悉,至于日蚀,有不尽效。效历之要,要在日蚀。熹平之际,时洪为郎,欲改四分,先上验日蚀:日蚀在晏,加时在辰,蚀从下上,三分侵二。事御之后如洪言,海内识真,莫不闻见,刘歆以来,未有洪比。夫以黄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加时未日蚀,乾象术加时申半强,于消息就加未,黄初以为加辛强,乾象后天一辰半强为近,黄初二辰半为远,消息与天近。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时申北日蚀,黄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黄初后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于消息先天一辰强,为远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时西南维日蚀,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黄初加未强,乾象先天一辰远,黄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蚀,乾象月加申,消息加未,黄初月加子强,入甲申日,乾象后天二辰,消息后一辰为近,黄初后天六辰远。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丑月加未蚀,乾象月加巳半,于消息加午,黄初以丙午月加酉强,乾象先天二辰近,黄初后天二辰强为远,于消息于乾象先一辰。凡课日月蚀五事,乾象四远,黄初一近。」
董巴议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画,以象二十四气。黄帝因之,初作调历。历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历。颛顼以今之孟春正月为元,其时正月朔旦立春,五星会于天庙,营室也,冰冻始泮,蛰虫始发,鸡始三号,天曰作时,地曰作昌,人曰作乐,鸟兽万物莫不应和,故颛顼圣人为历宗也。汤作殷历,弗复以正月朔旦立春为节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为元首,下至周鲁及汉,皆从其节,据正四时。夏为得天,以承尧舜,从颛顼故也。礼记大戴曰『虞夏之历,建正于孟春』,此之谓也。」
杨伟请:「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从法,是校方员弃规矩,考轻重背权衡,课长短废尺寸,论是非违分理。若不先定校历之本法,而悬听弃法之末争,则孟轲所谓『方寸之基,可使高于岑楼』者也。今韩翊据刘洪术者,知贵其术,珍其法。而弃其论,背其术,废其言,违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传来世。若知而违之,是挟故而背师也;若不知而据之,是为挟不知而罔知也。」校议未定,会帝崩而寝。
武帝践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历,改名泰始历。杨伟推五星尤疏阔,故元帝渡江左以后,更以乾象五星法代伟历。自黄初已后,改作历术,皆斟酌乾象所减斗分、朔余、月行阴阳迟疾,以求折衷。洪术为后代推步之师表,故先列之云。
置入纪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岁而一,所得为定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十二以上,岁月闰。以通法乘定积月,为假积日,满日法为定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积日,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加大余七,小余五百五十七半,小余如日法从大余,余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其弦望定小余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满日法得一刻,不尽什之,求分,以课所近节气夜漏未尽,以算上为日。
月行迟疾,周进有。会数从天地凡数,乘余率自乘,如会数而一,为过周分。以从周天,月周除之,历日数也。迟疾有衰,其变者势也。以衰减加月行率,为日转度分。衰左右相加,为损益率。益转相益,损转相损,盈缩积也。半小周乘通法,如通数而一,以历周减焉,为朔行分也。
日转度分 | 列衰 | 损益率 | 盈缩积 | 月行分 |
---|---|---|---|---|
一日十四度【十分】 | 一退减 | 益二十二 | 盈初 | 二百七十六 |
二日十四度【九分】 | 二退减 | 益二十一 | 盈二十二 | 二百七十五 |
三日十四度【七分】 | 三退减 | 益十九 | 盈四十三 | 二百七十三 |
四日十四度【四分】 | 四退减 | 益十六 | 盈六十二 | 二百七十 |
五日十四度 | 四退减 | 益十二 | 盈七十八 | 二百六十六 |
六日十三度【十五分】 | 四退减 | 益八 | 盈九十 | 二百六十二 |
七日十三度【十一分】 | 四退减 | 益四 | 盈九十八 | 二百五十八 |
八日十三度【七分】 | 四退减 | 损 | 盈百二 | 二百五十四 |
九日十三度【三分】 | 四退加 | 损四 | 盈百二 | 二百五十 |
十日十二度【十八分】 | 三退加 | 损八 | 盈九十八 | 二百四十六 |
十一日十二度【十五分】 | 四退加 | 损十一 | 盈九十 | 二百四十三 |
十二日十二度【十一分】 | 三退加 | 损十五 | 盈七十九 | 二百三十九 |
十三日十二度【八分】 | 二退加 | 损十八 | 盈六十四 | 二百三十六 |
十四日十二度【六分】 | 一退加 | 损二十 | 盈四十六 | 二百三十四 |
十五日十二度【五分】 | 一进减 | 损二十一 | 盈二十六 | 二百三十三 |
十六日十二度【六分】 | 二进减 | 损二十【损不足反减五为益,盈有五谓益而损缩初二十,故不足。】 | 盈五缩初 | 二百三十四 |
十七日十二度【八分】 | 三进减 | 益十八 | 缩十五 | 二百三十六 |
十八日十二度【十一分】 | 四进减 | 益十五 | 缩二十三 | 二百三十九 |
十九日十二度【十五分】 | 三进减 | 益十一 | 缩四十八 | 二百四十三 |
二十日十二度【十八分】 | 四进减 | 益八 | 缩五十九 | 二百四十六 |
二十一日十三度【三分】 | 四进减 | 益四 | 缩六十七 | 二百五十 |
二十二日十三度【七分】 | 四进加 | 损 | 缩七十一 | 二百五十四 |
二十三日十三度【十一分】 | 四进加 | 损四 | 缩七十一 | 二百五十八 |
二十四日十三度【十五分】 | 四进加 | 损八 | 缩六十七 | 二百六十二 |
二十五日十四度 | 四进加 | 损十二 | 缩五十九 | 二百六十六 |
二十六日十四度【四分】 | 三进加 | 损十六 | 缩四十七 | 二百七十 |
二十七日十四度【七分】 | 【三历初进加三大周日】 | 损十九 | 缩三十一 | 二百七十三 |
周日十四度【九分】 | 少进加 | 损二十一 | 缩十二 | 二百七十五 |
阴阳历 | 衰 | 损益率 | 兼数 |
---|---|---|---|
一日 | 一减 | 益十七 | 初 |
二百【限余千二百九十,微分四百五十七。】此为前限 | 一减 | 益十六 | 十七 |
三日 | 三减 | 益十五 | 三十三 |
四日 | 四减 | 益十二 | 四十八 |
五日 | 四减 | 益八 | 六十 |
六日 | 三减 | 益四 | 六十八 |
七日 | 三减【减不足,反损为加,谓益有一,当减三,为不足。】 | 益一 | 七十二 |
八日 | 四加 | 损二【过极损之,谓月行半周,度已过极,则当损之。】 | 七十三 |
九日 | 四加 | 损六 | 七十一 |
十日 | 三加 | 损十 | 六十五 |
十一日 | 二加 | 损十三 | 五十五 |
十二日 | 一加 | 损十五 | 四十二 |
十三日【限余三千九百一十二,微分一千七百五十二。】此为后限 | 一加【历初大,分日。】 | 损十六 | 二十七 |
分日【五千二百而三】 | 少加少者 | 损十六大 | 十一 |
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一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也。其阳历以加日所在黄道历去极度,阴历以减之,则月去极度。强正弱负,强弱相并,同名相从,异名相消。其相减也,同名相消,异名相从,无对互之,二强进少而弱。
五行:木,岁星;火,荧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终日与天度相约,为周率、日率。章岁乘周,为月法。章月乘日,为月分。分如法,为月数。通数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为斗分。【日度法用纪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以法伏日度及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日及度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余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经斗除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前后相御。凡言如盈约满,皆求实之除也;去及除之,取尽之除也。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更顺,迟,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复留,二十五日而顺,日行五十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星四十三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火:晨与日合,伏,顺,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复留,十一日而顺,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复顺,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土: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九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三十五分之三,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留,不行三十四日。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复三十四日而顺,日行三分,八十七日行七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与日合也。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行星十二度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与日合,伏,逆,五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旋,顺,迟,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五,九十一日行一百六度。更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四十一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亦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一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万九千九百五十四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更顺,减疾,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顺。迟,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施,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疾,五日退四度,而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行星亦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逆,九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更逆,疾,一日退一度。留,不行二日。旋,顺,迟,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而顺。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六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而与日合。一合,五十七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亦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顺,十六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顺。迟,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行二日。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迟,九日退七度,与日合。凡再合一终,一百一十五日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行星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