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清明、小暑、寒露、小寒大寒小余,各加大余十二、小余二百四十四、小分八。互乘气小分通之,加八。若满三十,去,从小余一。凡分余相并不同者,互乘而并之。母相乘为法。其并满法一为全,此即齐同之术。小余满总法,从命如前,即各其气从土王日。
以九十乘有没气小余,十五乘小分,从之,以减没分,余,法得一,为日。不尽,余,以日数加其气大余。去命如前,即其气内没日也。小气余一千四十已上,其气有没者,勿推也。没余皆尽者为减。求次没:因前没加日六十九,余一千一百四,余满从没日一,因而命之,以气别日。
列期总,以恒朔实除之为积月,不满为闰余。满总法为闰日,不满为闰辰。以闰日减冬至大余,辰减小余,即所求年天正月恒朔大小余。命大余以甲子算外,即其日也。天正者,日南至之月也。恒朔者,不朒不盈之常数也。凡减者,小余不足减,退大余一,如总法而减之。大余不足减者,加旬周,乃减之。其须减分奇者,退分余一,如其法而减,以其在宿度游实不足减者,加在宿过周连余及奇,乃减之。以天正恒朔小余加闰余,以减期总,余为总实。
因天正恒朔大小余,加大余十,小余五百一十二太,凡四分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满法者,去命如前,即天正上弦恒日及大小余。以次转加,得望下弦及来月朔。以次转加,去命如前,合得所求。他皆放此。因朔径求望,加大余十四,小余一百二十五分半。因朔径求下弦,加大余二十二,小余一百九十八少。因朔径次朔,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十一。半总:六百七十。辰率:三百三十五。
中气 | 律名 | 日中影 | 陟降率 | 初候 | 次候 | 末候 |
---|---|---|---|---|---|---|
冬至 | 黄钟 | 一丈二尺七寸五分 | 陟四寸一分 | 虎始交 | 芒始生 | 荔挺出 |
小寒 | - | 一丈二尺二寸八分 | 陟三尺一寸三分 | 蚯蚓结 | 麋角解 | 水泉动 |
大寒 | 大吕 | 一丈一尺一寸五分 | 陟一尺五寸二分 | 鴈北乡 | 鹊始巢 | 雉始雊 |
立春 | - | 九尺六寸二分 | 陟一尺五寸五分 | 鸡始乳 | 东风解冻 | 蛰虫始振 |
启蛰 | 太簇 | 八尺七寸 | 陟一尺五寸三分 | 鱼上冰 | 獭祭鱼 | 鸿鴈来 |
雨水 | - | 六尺五寸四分 | 陟二尺二寸一分 | 始雨水 | 桃始花 | 仓庚鸣 |
春分 | 夹钟 | 五尺三寸三分 | 陟一尺九分 | 鹰化为鸠 | 玄鸟至 | 雷始发声 |
清明 | - | 四尺三寸四分 | 陟九寸四分 | 始雷 | 蛰虫咸动 | - |
谷雨 | 姑洗 | 三尺三寸 | 陟八寸一分 | 桐始华 | 田鼠化为𫛪 | 虹始见 |
立夏 | - | 三尺四寸九分 | 陟五寸一分 | 萍始生 | 戴胜降于桑 | 蝼蝈鸣 |
小满 | 中吕 | 一尺九寸八分 | 陟三寸四分 | 蚯蚓出 | 王瓜生 | 苦菜秀 |
芒种 | - | 一尺六寸四分 | 陟一寸五分 | 靡草死 | 小暑至 | 螳螂生 |
夏至 | 蕤賔 | 一尺四寸九分 | 降一寸五分 | 鵙始鸣 | 反舌无声 | 鹿角解 |
小暑 | - | 一尺六寸四分 | 降三寸四分 | 蝉始鸣 | 半夏生 | 木槿荣 |
大暑 | 林钟 | 一尺九寸八分 | 降五寸一分 | 温风至 | 蟋蟀居壁 | 鹰乃学习 |
立秋 | - | 二尺四寸九分 | 降八寸一分 | 腐草为萤 | 土润溽暑 | 凉风至 |
处暑 | 夷则 | 三尺三分 | 降九寸四分 | 白露降 | 寒蝉鸣 | 鹰祭鸟 |
白露 | - | 四尺三寸四分 | 降一尺九分 | 天地始肃 | 暴风至 | 鸿鴈来 |
秋分 | 南吕 | 五尺三寸三分 | 降一尺二寸一分 | 玄鸟归 | 群鸟养羞 | 雷始收声 |
寒露 | - | 六尺五寸四分 | 降一尺五寸三分 | 蛰虫坏户 | 阴气方盛 | 阳气始衰 |
霜降 | 无射 | 八尺七分 | 降一尺五寸五分 | 水始涸 | 鸿鴈来賔 | 雀入水为蛤 |
立冬 | - | 九尺六寸二分 | 降一尺五寸三分 | 菊有黄花 | 豺祭兽 | 水始冰 |
小雪 | 应钟 | 一丈一尺一寸五分 | 降一尺一寸三分 | 地始冻 | 野鸡入水为蜃 | 虹藏不见 |
大雪 | - | 一丈二寸八分 | 降四寸七分 | 冰益壮 | 地始坼 | 鹖鸟不鸣 |
见所求气陟降率,并后气率,半之,十五而一,为泛末率。又二率相减,余,十五而一,为总差。前少,以总差减泛末率;前多,以总差加泛末率。加减泛末率讫,即为泛初率。其后气无同率,因前末率即为泛初率。以总差减初率,余为泛末率。
十二律各以其月恒中气日加时,应列其气小余,六乘之,辰率而一,为半总之数,不尽,为辰余。命时起子算半,为加时所在辰。六乘辰余,如法得一为初,二为少弱,三为少,四为少强,五为半弱。若在辰半后者,得一为半强,二为太弱,三为太,四为太强,五为辰末。
气月中节 | 躔差率 | 消息总 | 先后率 | 盈朒积 |
---|---|---|---|---|
冬至:子月中 | 益七百二十二 | 息初 | 先五十四 | 盈初 |
小寒:丑月节 | 益六百七十六 | 息七百二十二 | 先四十六 | 盈五十四 |
大寒:丑月中 | 益五百一十四 | 息一千三百四十 | 先三十八 | 盈一百 |
立春:寅月节 | 益五百一十四度七十分一十四 | 息一千八百五十四 | 先三十八 | 盈一百三十八 |
启蛰:寅月中 | 益六百一十八 | 息二千二百六十八 | 先四十六 | 盈一百七十六 |
雨水:卯月节 | 益七百二十二 | 息二千九百八十六 | 先五十四 | 盈二百二十二 |
春分:卯月中 | 损七百二十二 | 息三千七百八 | 先五十四 | 盈二百七十六 |
清明:辰月节 | 损六百一十八 | 息二千九百八十六 | 后四十八 | 盈二百三十二 |
谷雨:辰月中 | 损五百七十四 | 息二千三百六十八 | 后三十八 | 盈一百七十六 |
立夏:巳月节 | 损五百一十四 | 息一千八百五十四 | 后三十八 | 盈一百三十六 |
小满:巳月中 | 损六百一十八 | 息一千三百三十 | 后四十六 | 盈一百 |
芒种:午月节 | 损七百七十分二十二秒 | 息七百二十二 | 后五十四 | 盈五十四 |
夏至:午月中 | 益七百二十二 | 消初 | 先五十四 | 朒本 |
小暑:未月节 | 益六百一十八 | 消七百二十二 | 先四十六 | 朒五十四 |
立秋:申月节 | 益五百一十四 | 消一千八百五十四 | 先三十八 | 朒一百三十八 |
处暑:申月中 | 益六百一十八 | 消一千三百六十八 | 先四十六 | 朒一百七十六 |
白露:酉月节 | 益七百二十二 | 消二千九百八十六 | 先五十四 | 朒二百二十三 |
秋分:酉月中 | 损七百二十二 | 消三千七百八 | 后五十四 | 朒二百一十六 |
寒露:戌月节 | 损六百一十八 | 消二千九百八十六 | 后四十六 | 朒二百二十二 |
霜降:戌月中 | 损五百一十四 | 消二千三百六十八 | 后三十八 | 朒一百七十六 |
立冬:亥月节 | 损五百一十四 | 消一千八百五十四 | 后三十八 | 朒一百三十八 |
小雪:亥月中 | 损六百一十八 | 消一千三百四十 | 后四十六 | 朒一百 |
大雪:子月节 | 损七百二十二 | 消七百二十二 | 后五十四 | 朒五十四 |
见所在气躔差率,并后气率,半之,总辰乘之,纲纪而一,得气末率。各以泛差通其纲纪,以同差辰也。又二率相减,余以总辰乘而纪除之,为总差。辰之纲纪除之,为别差率。前少者,以总差减末率;前多者,以总差加末率。加减讫,皆为其气初日损益率。前多者,以别差率减;前少者,以别差率加。加减气初日损益率讫,即次日损益率。亦名每日躔差率。以次加减,得每日所求。各累所损益,随历定气损益消息总,各为其日消息数。其后气无同率,及有数同者,皆因前少,以前末率为初率,加总差为末率,别差渐加初率,为每日率。前多者,总差减初率为末率,别差渐减为日率。其有气初末计会及纲纪所校多少不恊者,随其增损调而御之,使际会相准。
冬夏二至,即以恒气为定。自外,各以气下消息数,息减消加其恒气小余,满若不足,进退其日。即其气朒日辰。亦因别其日,命以甲子,得所求。加之为盈气,减之为朒气,定其盈朒所在,故日定。凡推日月度及推发敛,皆依定气推之。若注历,依恒气日。
各以总辰乘其所入定气日,算朒朔弦望夜半后辰数,乃以所入定气夜半后辰数减之,余为辰总。其恒朔弦望与定气同日而辰多者,其朔弦望即在前气气末,而辰总时有多于进纲纪通数者,疑入后气之初也。以乘其气前多之末率、前少之初率,总辰而一,为总率。凡须相乘有分余者,母必通全子乘讫报母,异者齐同也。其前多者,辰总减纪乘总差,纲纪而一,为差。并于总率差,辰总乘之,倍总辰除之,以加总率。前少者,辰总再乘别差,总辰自辰乘,倍而除之,以加总率,皆为总数。乃以先加后减其气盈朒为定积,凡分余不成全而更不复须者,过半更不后夜无气也。以盈朒定积,盈加朒减其日小余,满若不足,进退之,各其入盈朒日及小余。若非朔望有交从者速粗举者,以所入定气日算乘先后率,加十五而一,先加减盈朒为定积。入气日十五算者,加十六而一。
因天正经辰所入日余奇,加日七、余五百一十二、奇九。奇满率成余。余,如总法为日,得上弦经辰所入。以次转加,得望、下弦及来月朔。所入满变日及余奇,则去之。凡相连去者,皆倣于此。径求望者,加朔所入日十四、余一千二十五、奇六。径求次朔,加一日、余一千三百七、奇十一。
变日 | 离程 | 离差 | 增减率 | 迟速积 |
---|---|---|---|---|
一日 | 九百八十五 | 退十一 | 增一百三十四 | 速初 |
二日 | 九百七十四 | 退十二 | 增一百一十七 | 速一百三十四 |
三日 | 九百六十二 | 退十四 | 增九十九 | 速二百五十一 |
四日 | 九百四十八 | 退十五 | 增七十八 | 速三百五十 |
五日 | 九百三十三 | 退十五 | 增五十六 | 速四百二十八 |
六日 | 九百一十八 | 退十六 | 增三十三 | 速四百八十四 |
七日 | 九百二 | 退十六 | 增九初增九末减隐 | 速五百一十七 |
八日 | 八百八十六 | 退十六 | 减十四 | 速五百二十七 |
九日 | 八百七十 | 退十六 | 减三十八 | 速五百一十二 |
十日 | 八百五十四 | 退十五 | 减六十二 | 速四百七十四 |
十一日 | 八百四十九 | 退十二 | 减八十五 | 速四百一十七 |
十二日 | 八百二十六 | 退十一 | 减一百四 | 速三百二十七 |
十三日 | 八百十五 | 退七 | 减一百二十七 | 速二百二十三 |
十四日 | 八百八 | 进二 | 初减一百二末增二十九 | 速百二 |
十五日 | 八百十 | 进九 | 增一百二十八 | 迟二十九 |
十六日 | 八百一十九 | 进十三 | 增一百一十五 | 迟一百五十七 |
十七日 | 八百三十二 | 进十四 | 增九十五 | 迟二百七十二 |
十八日 | 八百四十六 | 进十五 | 增七十四 | 迟三百六十七 |
十九日 | 八百六十一 | 进十六 | 增五十二 | 迟四百四十一 |
二十日 | 八百七十七 | 进十六 | 增二十八 | 迟四百九十三 |
二十一日 | 八百九十三 | 进十六 | 增四初增四末减隐 | 迟五百二十一 |
二十二日 | 九百九 | 进十六 | 增二十 | 迟五百二十五 |
二十三日 | 九百二十五 | 进十六 | 减四十四 | 迟五百二十 |
二十四日 | 九百四十一 | 进十四 | 减六十八 | 迟四百六十一 |
二十五日 | 九百五十五 | 进十三 | 减八百九 | 迟三百九十三 |
二十六日 | 九百六十八 | 进十一 | 减一百八 | 迟三百四 |
二十七日 | 九百七十九 | 进六 | 减一百二十五 | 迟一百九十六 |
二十八日 | 九百八十五 | 平进五退五 | 减一百四十四初减七十一末增入微 | 迟七十七 |
各列其所入日增减率,并后率而半之,为通率。又二率相减,余为率差。增者,以入余减总法,余乘率差,总法而一,并率差而半之。减者,半入余乘率差,亦总法而一,并以加于通率,入余乘之,总法而一,所得为经辰变转半经辰变。速减迟加盈朒经辰所入余,为转余。应增者,减法。应减者,因余。皆以乘率差,总法而一,加于通率。变率乘之,总法而一,以速减迟加变率为定率。乃以定率增减迟速积为定。此法微密至当,以示算理通途。若非朔望有交及欲考校速要者,但以入余乘增减率,总法而一,增减速为要耳。其后无同率者,亦因前率,应增者以通率为初数,半率差而减之;应减入余进退日者分为二日,随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减变率为定。
其入前件日余,如初数已下者为初,已上者以初数减总法,余为末之数。增减相反,约以九分为限。初虽少弱,而末微强,余差不多,理况兼举,皆今有杂差,各随其数。若恒算所求,七日与二十一日得初率,而末之所减,隐而不显。且数与平行正算,亦初末有数,而恒算所无。其十四日、二十八日既初末数存,而虚差亦减其数,数当去恒法不见。
各以其所入变历速定数速减迟加其盈朒小余。满若不足,进退其日。命以甲子算外,各其盈朒日反余。加其恒日,余者为盈;减其恒日,余者为朒。其日不动者,依恒朔日而定其小余,推拟日月行度。其定小余二十四已下,一千三百一十六已上者,其入气盈朒、入历迟速,皆须复依本术推算,不得从粗举速要之限。乃前朔后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课,据实为准。损不侵朒,益不过盈。
凡朔盈朒日名,即为定朔日名。其定朔日名,十干与来月同者大,不同者小。其月无中气者为闰月。其正月朔有定加时正月者,消息前后各一两月,以定月之大小。合亏在晦二者,弦望亦随事消息。凡置月朔,盈朒之极,不过频三。其或过者,观定小余近夜半者量之。
斗:二十六及 | 牛:八 | 女:十二 | 虚:十 | 危:十七 | 室:十六 | 壁:九北方九分十八度 |
奎:十六 | 娄:十二 | 胃:十四 | 昴:十一 | 毕:十八 | 觜:一 | 参:九西方八十度 |
井:三十 | 鬼:三 | 柳:十四 | 星:七 | 张:十八 | 翼:十八 | 轸:十七南方一百一十二度 |
角:十三 | 亢:九 | 氐:十六 | 房:五 | 心:五 | 尾:十八 | 箕:十一东方七十五度 |
斗:二十四度 | 牛:七度 | 女:十一度 | 虚:十二度 | 危:十六度 | 室:十八度 | 壁:十一度北方九十六度 宿分三百二十八 |
奎:十七度 | 娄:十三度 | 胃:十四度 | 昴:十一度 | 毕:十六度 | 觜:一度西方八十三度 | 参:九度 |
井:三十度 | 鬼:三度 | 柳:十四度 | 星:七度 | 张:十六度 | 翼:十九度 | 轸:十八度南方一百九度 |
角:十三度 | 亢:九度 | 氐:十六度 | 房:五度 | 心:五度 | 尾:十八度 | 箕:十度东方七十九度 |
各以其日定小余,乘所入变日离定程,总法而一,为夜半后分。满程法为度,余为度分。以减其日加辰所在度及分,命以黄道宿度,即其所求。次日夜半,各以离定程加朔弦望夜半所在分,满程法从度,去命以黄道宿度算外,则次日夜半月度。求晨昏度,以其日离定程乘其日夜刻,二百而一,为昏分,满程法为度。望前以昏,后以晨,加夜半度,得所求。其弦望以五乘定小余,程法一,为刻,即各其辰所入刻数。皆减其晨前刻,不尽为晨后刻。不满晨前刻者,从前日注历,伺候推。
定气 | 晨前刻 | 昏去中度 | 定气日度及分 | 黄道去极度 | 屈伸率 | 发敛差 | 朒 |
---|---|---|---|---|---|---|---|
冬至 | 三十刻 | 八十二度二分 | 斗十二度 | 一百一十五度三分 | 伸一三分 | 益十六 | 朒 |
小寒 | 二十九刻五十四分 | 八十三度 | 牛二度一千三百四十分 | 一百一十三度一分 | 伸三七分 | 益十六 | 朒 |
大寒 | 二十九刻十八分 | 八十四度八分 | 女十一度二百五十七分四 | 一百一十度七分 | 伸六一分 | 益二十二 | 朒 |
立春 | 二十八刻三十三分 | 八十七度七分 | 危五度五百五十三分 | 一百七度九分 | 伸九四分 | 益九 | 朒 |
启蛰 | 二十七刻三十分 | 九十一度六分 | 室四度八百四十三分二 | 一百二度九分 | 伸十七分半 | 益七 | 朒 |
雨水 | 二十六刻十八分 | 九十五度九分 | 壁一度一千一百四十六分一 | 九十七度三分 | 伸十一八分 | 益三 | 朒 |
春分 | 二十五刻四分 | 一百度四分 | 奎七度八十分 | 九十一度三分 | 伸十二二分半 | 损三 | 朒 |
清明 | 二十三刻五十四分 | 一百四度九分 | 娄五度三百八十一分五 | 八十五度三分 | 伸十一八分 | 损七 | 朒 |
谷雨 | 二十二刻四十二分 | 一百九度二分 | 胃七度六百七十四分四 | 七十九度七分 | 伸十七分半 | 损九 | 朒 |
立夏 | 二十一刻三十九分 | 一百一十三度一分 | 昴七度九百六十九分二 | 七十四度七分 | 伸九四分 | 损二十三 | 朒 |
小满 | 二十刻五十四分 | 一百一十六度 | 毕十一度一千二百六十分三 | 七十度九分 | 伸六一分 | 损十六 | 朒 |
芒种 | 二十刻十八分 | 一百一十七度八分 | 参八度二百一十三分一 | 六十八度五分 | 伸三七分 | 损十六 | 朒 |
夏至 | 二十刻 | 一百一十八度七分 | 井十五度五百六分 | 六十七度三分 | 屈一三分 | 益十六 | 盈 |
小暑 | 二十刻十八分 | 一百一十九度八分 | 井三十度七百九十八分五 | 六十八度五分 | 屈七 | 益十六 | 盈 |
大暑 | 二十刻五十四分 | 一百一十六度 | 柳十一度一千九十一分四 | 七十度九分 | 屈六一分 | 益二十二 | 盈 |
立秋 | 二十一刻三十九分 | 一百一十三度一分 | 张六度三十四分三 | 七十四度一分 | 屈九二分 | 益九 | 盈 |
处暑 | 二十一刻四十二分 | 一百九度三分 | 翼四度三百三十七分二 | 七十七度七分 | 屈十七分半 | 益七 | 盈 |
白露 | 二十三刻五十四分 | 一百四度九分 | 翼十九度六百四十分一 | 八十五度三分 | 屈十一八分 | 益三 | 盈 |
秋分 | 二十五刻 | 一百度四分 | 轸十五度九百二十三 | 九十一度三分 | 屈十二二分半 | 损三 | 盈 |
寒露 | 二十六刻十八分 | 九十五度九分 | 角十三度一千二百一十五分五 | 九十七度三分 | 屈十一八分 | 损九 | 盈 |
霜降 | 二十七刻三十分 | 九十一度六分 | 氐五度一百六十八分四 | 一百二度九分 | 屈十十分半 | 损九 | 盈 |
立冬 | 二十八刻三十三分 | 八十七度七分 | 房四度四百六十一分三 | 一百七度 | 屈九四分 | 损二十三 | 盈 |
小雪 | 二十九刻十六分 | 八十四度八分 | 尾九度七百五十四分二 | 一百一十一度十分 | 屈六一分 | 损十六 | 盈 |
大雪 | 二十九刻五十四分 | 八十三度 | 箕六度一千三十七分一 | 一百一十四度二分 | 屈三七分 | 损十六 | 盈 |
倍其气晨前刻及分,满法从刻,为日不见漏。以减百刻,余为日见漏。五刻昼漏刻。以昼漏刻减百刻,余为夜漏刻。以四刻十二分加晨前漏刻,命起子初刻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日见漏加日出刻辰,以次如前,即日没所在辰刻。以二十五除从夜漏,得每更一筹之数。以二刻三十六分加日没辰刻,即甲辰刻,又以更筹数加之,得甲夜一筹数。以次累加,满辰去命之,即五更夜筹所以当辰刻及也,以配二十一箭漏之法也。
每气准为一十五日,各置其气屈申率。每以发敛差损益之,差满十从分,分满十从率一,即各每日屈申率。各累计屈申率为刻分,乃以一百八十乘刻分,泛差十一乘纲纪而除之,得为刻差,满法为刻。随气所在,以申减屈加不见漏而半之,为晨前定刻。每求次日,各如前法。时加其如始,随加辰日晚,以率课之。
置总实,以终率去之。不足去者,奇率乘之。满终率,又去之。不满者,奇率约之,为天正恒朔夜半入交分。不尽,为奇。以总法约入交分,为日。不尽,为余。命日算外,即天正恒朔夜半入交日算及余、奇。天正定朔有进退日者,依所进退一日,为朔所入。日不满中日及余、奇者,为月在外;满,去之,余皆一为月在内。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一千五十五、奇一百八十七。求次日,加一日,满中日者,皆去之,余为入次。一表一里,迭互入之。
交日 | 去交差 | 差积 |
---|---|---|
一日 | 进十四 | 积元 |
二日 余二百一十四已下者,入蚀限。 | 进十三 | 十四 |
三日 | 进十一半 | 二十七 |
四日 | 进十一半 | 三十八半 |
五日 | 进七 | 四十八 |
六日 | 进四 | 五十五 |
七日 | 进二退二 五分四进强 | 五十七一退弱 |
八日 | 退二 | 六十六十又一分,一分当日退。 |
九日 | 退五 | 五十八 |
十日 | 退八 | 五十三 |
十一日 | 退十半 | 四十五 |
十二日 | 退十二半 | 三十四半 |
十三日 余五百九十九已上,入蚀限。 | 退十三半 | 二十二 |
十四日 | 退十四少三退强三退弱 | 八半 |
置所入日差,并后差半之,为通率。进,以入日余减总法,以乘差,总法而一,并差以半之。退者,半入余,以乘差,总法而一。皆加通率,为交定率。乃以入余乘定总法。乃进退差积,满十为度,不满为分,即各其日月去日道度数。每求日道宿度去极数,其入七日,余一千七十六、奇二十八少已下者,进,已上,尽全;余二百六十三、奇二百七十一大者,退入十四日,如交余奇已下者,退;其入已上,尽全;余五百二十七、奇二百四十二半者,进。而终其要为五分。初则七日四分,十四日三分;末则七日后一分,十四日后二分。虽初强末弱,差率有检,月道一度半强已下者,为沾黄道。当朔望,则有亏。遇五星在黄道者,则相侵掩。
求夜半入交日十三算者及余,以减中日及余,不尽者,以乘其日离定程,总法而一,为离分,满程为度,以加其日夜半月所在宿度算及分,求次交准此,各得其定交所在度。置前后定交所宿度算及分,半之,即各表里极所在宿度及分。
以六十乘定迟速,以七百七十七降除之,所得为限数。速减迟加如常。其数朔入交月在日道里者,以所入限数减定迟速,余以速减迟加其定交分。而出日道表者,为变交分。加减不出日道表,即依定交分求蚀分。其变交分出日道表三时半内者,检其前后月望入交分数多少,依月亏初复末定蚀术,注消息,以定蚀不。
其入交定分,如交中已下者,为月在外道;交中已上者,以交中减之,余为月在内。其分如后准已下、前准已上者,为入蚀限。望则月蚀,朔入限,月在里者,日蚀。入限如后准已下者,为交后分;前准已上者,反减交中,余为交前分。以一百一十二约之,为交时。
置望日不见刻,六十七乘之,十而一,所得,若蚀望定小余与之等已下,又以此得减总法余与之等已为蚀正见数定小余。如求律气应加时法,得加时所在辰月在冲辰蚀,若非正见者,于日出后日没前十二刻半内,求其初末以候之。又以半总减蚀定小余,不足减者半总加减讫,以六乘之,如辰率而一,命起子半算外,即月蚀所在辰。
置有蚀朔定小余副之,以辰率除之,所得以艮、坤、巽、干为次,命退算外。不满法者,半法减之。无可减者,为初;所减之余,为末。初则减法,各为差率。月在内道者,乃以十加去交时数而三除之,以乘差率,十四而一,为差。其朔在二分前后一气内,即以差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气数倍之,又三除去交时数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干以减;近夏至,艮巽以减、坤干以加其差,为定差。艮坤加副,巽干减副。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时数,以乘差率,十四而一,为之差。艮坤以减副,巽干以加副,各加减副讫,为定副小余。如求律气应加时术,即日蚀所在辰及少太。其求入辰刻,以半辰刻乘朔,辰率而一,得刻及分。若蚀近朝夕者,以朔所入气日出没刻校蚀所在,知蚀见不之多少,所在辰为正见日月蚀既,在起复初末,亦或变常退于见前后十二刻半候之。
求月在日道表朔不应蚀准。朔在夏至初日,准去交前后二百四十八分为初准;已下,加时在午正前后七刻内者,食。朔去夏至前后,每一日损初准二分,毕于前后九十四日,各为每日变准。其朔去交如变准已下,加时如前者,蚀。又以末准六十减初准及变准,余以十八约之,为刻准。以并午正前后七刻数为时准。加时准内去交分,如末准已下,并蚀。又置末准,每一刻加十八,为差准。每加时刻,去午前后如差准刻已下,去交分如差已下者,并蚀。自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准已下,加时南方三辰者,亦蚀。凡定交分在辰前后半时外者,虽入蚀准前为蚀。求月在日道里朔应蚀而不蚀准。朔在夏至日,去交一千三百七十三,为初准;已上,加时在午正前后十八刻内者,或不蚀。朔去夏至前后,每一日益初准一分半,毕于前后九十四日,各为每日变准。以初减变,余十而一,为刻准。以刻减午正前后十八刻,余,十而一为时准。其去交在变准已上,加时在准内者,或不蚀。
置去交前后定分,冬交前后,皆去二百二十四。春交后去一百,交前去二百。夏不问前后,去五十。秋交后去二百,交前去一百。不足去者,蚀既。有余者,以减后准,一百四而一。余半已下,为半弱;半已上,为半强。命以十五为限,得月蚀之大分。
月在内道:蚀东方三辰,亏自月下邪南上,月从西而渐北,自东而渐南。蚀南方三辰,亏起左下,甚于正南,复于右下。蚀西方三辰。亏自南而渐东,月从北而渐西,起于月上,邪南而下。月在外道:蚀东方三辰,亏起自月下,邪北而上,亏起东而渐北,月从西渐南。蚀南方三辰,亏起左上,甚于正北,复于右上。蚀西方三辰。亏自北而渐东,月从南而渐西,起于月上,邪北而上。凡蚀十二分已上,皆随黄道所在起复,于正傍逆顺上下每过其分。又道有升降,每各不同,各随时取正。
月在内道者,朔入冬至,毕朒雨水,及盈秋分,毕大雪,皆以五百五十八为蚀差。自入朒春分已后,日损六分,毕于白露。置蚀去交前后定分,皆以蚀差减之。但去交分不足减者,皆反以减蚀差为不蚀余。自入朒小满,毕盈小暑,加时在午正前后七刻外者,皆去不蚀余一时;三刻内,加不蚀余一时。朒大寒毕朒立春,交前五时外,大暑毕盈立冬,交后五时外,皆去不蚀余一时,五时内加一时。诸加时蚀差应减者,交后减之,交前加之。应加者,交后加之,交前减之。但不足减去者,蚀既。加减入不蚀限者,或不蚀。其月在外道者,冬至初日无蚀差。自后日益六分,累计以为蚀差,毕于朒雨水。
日在内道:日蚀东方三辰,亏自日上近北而斜下,月渐西北,日渐东南。日蚀南方三辰,亏起右下,甚正北,复左下。月在南而渐东,日在北而渐西。日蚀西方三辰。月渐东北,日渐西南,亏自日下近西而邪上。日在外道:日蚀东方三辰,亏自日上近南而邪下,月渐东南,日渐西北。日蚀南方三辰,亏起右下,甚正北,复左下。月在南而渐东,日在北而渐西。日蚀西方三辰。月渐西南,日渐东北,亏自日下近南而邪上。凡蚀十二分已上,起于正傍。各据黄道升降,以准其体。随其所处,每各不同。蚀有初末,动涉其时,随便益损,以定亏复所在之方也。
置朔望所蚀大分数为率。四分已上,因增二。五分已上,因增三。九分已上,因增四。十三分已上,因增五。各为泛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入率,副之。以乘所入变增减率,总法而一,应速增损、减加,应迟依其增减副,讫,为蚀定用刻数。乃四乘之,十而一,以减蚀甚辰刻,为亏初。又六乘之,十而一,加蚀甚辰刻,为复末。依其定加时所在辰刻加减命之,各其辰、其月蚀甚初末更筹。因其日月所入辰刻及分,依前定气所遇夜刻更筹术,求其初末及甚时更筹。
迦叶孝威等天竺法,先依日月行迟疾度,以推入交远近日月蚀分加时,日月蚀亦为十五分。去交十五度、十四度、十三度,影亏不蚀法,自此已下,乃依验蚀。十二度十五分,蚀二分少强,以渐差降,自五度半已上,蚀既,十四分强。若五度无余分已下,皆蚀尽。又用前蚀多少,以定后蚀分余。若既,其后蚀度及分,即加七度以为蚀度。若望月蚀既,来月朔日虽入而不注蚀。若蚀半已下,五分取一分;若半已上,三分取一分,以加来月朔蚀度及分。若今岁日余度及分,然后可验蚀度分数多少。又云:六月依节一蚀。是月十五日是月蚀节,黑月尽是月蚀节,亦以吉凶之象,警告王者奉顺正法,苍生福盛,虽时应蚀,由福故也,其蚀即退。更经六月,欲蚀之前,皆有先兆。月欲有蚀,先月形摇振,状若惊惧,月兔及侧月色黄如有忧状。自常晕,月初生时,光不显盛,或极细微。日欲有蚀,先日形摇振,极如惊惧状。或光色微昧,不赫盛,或黎惨。日月蚀先同候,光陨坠,或旦暮际有赤色起,如火烧,金银珠玉诸宝失光。或有阙尽如云入日,或有黑尽入月,鸟声细隐,乌不显亮,云交扰扰,光景浑乱,忽极令诸乳卒竭,月湿如汗状,日形段裂无光,犬嗥猫叫,虹见有声,三辰失阙,月时有缺,水赤色有腻。十四日、十五日,辟鸟圆集者,亦是蚀之先候。此等与中国法数稍殊,自外梗概相似也。
五星奇率皆百 | 总率 | 奇 | 伏分 | 奇 |
---|---|---|---|---|
岁星木精 | 五十三万四百八十三 | 奇三十五 | 伏分三万四千三十一 | 奇二十二半 |
荧惑火精 | 一百四万五千八十 | 奇六十 | 伏分九万七千九十 | 奇三十 |
镇星土精 | 五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三 | 奇二十九 | 伏分二万四千八百三十一 | 奇六十四半 |
太白金精 | 七十八万四百四十九 | 奇九 | 伏分五万六千二百二十四 | 奇五十四半 |
辰星水精 | 一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八 | 奇六十六 | 伏分一万一千六百九十九 | 奇三十三 |
五星终日 | 余 | 奇 |
---|---|---|
木终日:三百九十八 | 一千一百六十三 | 四十五 |
火终日:七百七十七 | 一千二百二十 | 六十 |
土终日:三百七十八 | 一百三 | 二十九 |
金终日:五百八十三 | 一千二百二十九 | 九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余、奇同终分奇。 |
水终日:一百一十五 | 一千一百七十六 | 六十六夕见伏五十二日,晨见伏六十三日,余、奇同终分奇。 |
各以伏分减总实,余以其星总率去之。不足去者,反减其余总率。余以总法约之,为日,不尽为余奇,即所求年天正恒朔夜半后星晨夕平见日算及余奇。天正定朔进退日者,进减退加一日为定朔夜半后星平见日及余奇。其金水二星,先得夕平见,其满见伏日及余者去之,余为晨平见日及余奇。命见日天正历月大小,以次去之,不满月者为入其月,命日算外,即晨夕平见所在月日及余奇。
岁星初见,去日十四度。见入冬至,毕小寒,均减六日。自入大寒已后,日损六十七分。见入春分初日,依平。自后日加八十九分。入立夏,毕小满,均加六日。自入芒种已后,日损八十九分。入夏至,毕立秋,均加四日。自入处暑已后,日损一百七十八分。入白露,初日依平均,自后日减五十二分。入小雪,毕大雪,均减六日。
荧惑初见,去日十七度。见入冬至,初日减二十七日。自后日损六百三分。入大寒,初日依平。自后日加四百二分。入雨水,毕谷雨,均加二十七日。入自立夏已后,日损一百九十八分。入立秋,依平。自入处暑已后,日减一百九十分。入小雪,毕大寒,均减二十七日。
镇星初见,去日十七度。见入冬至,初日减四日。自后日益八十九分。入大寒,毕春分,均减八日。自入清明已后,日损五十九分。入小暑,初日依平。自后日加八十九分。入白露,初日加八日。自后日损一百七十八分。入秋分,均加四日。自入寒露已后,日损五十九分。入小雪,初日依平。自平后日减八十九分。
太白初见,去日十一度。夕见:入冬至,初日依平。自后日减一百分。入启蛰,毕春分,均减九日。自入清明已后,日损一百分。入芒种,依平。自入夏至已后,日加一百分。入处暑,毕秋分,均加九日。自入寒露已后,日损一百分。入大雪,依平。晨见:入冬至,依平。自入小寒已后,日加六十七分。入立春,毕立夏,均加三日。自入小满已后,日损六十七分。入夏至,依平。自入小暑已后,日减六十七分。入立秋,毕立冬,均减三日。自入小雪已后,日损六十七分。
辰星初见,去日十七度。夕见:入冬至,毕清明,依平。入谷雨,毕芒种,均减二日。入夏至,毕大暑,依平。入立秋,毕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及霜降二气之内,夕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内,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见。入立冬,毕大雪,依平。
晨见:入冬至,均减四日。入小寒,毕大寒,依平。入立春,毕启蛰,均减三日。其在启蛰气内,去日度如前,晨无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不见。入雨水,毕立夏,应见不见。其在立夏气内,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亦见。入小满,毕寒露,依平。入露降,毕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毕大雪,依平。
置其星定见余,以减半总,以其星初见行分乘之,半总而一,以顺加逆减星初见定辰所在度分。加之满法,减之不足,进退一度。依前命之算外,即星见后夜半所在宿度及分。自此已后,每依其星计日行度,所至日度及益疾,皆从夜半为始。辰有少,随所近也。
各以其星一日所行度及分,顺逆加减之。其行有小分者,以日率为母。小分满母,去之,从行分一。行分满半总,去之,从度一。其行有益疾益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迟损疾加之,留者因前,逆则依减。顺行出斗去其分,逆行入斗先加分。讫,皆以程法约行分为度分,各得每日所至。其五星后顺留退所终日度,各依伏度,求其去日远近,消息日度之所在,以定伏日所在。若注历,其日度及金水等星,皆弃其分也。
置定度率,以半总乘之,以有分者从之,以日率除之,所得,为一日行分。不尽小分满其行分。满半总为度。即是一日所行度及行分、小分。置定日率,减一日,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为差率。益疾者以差率减平行分,益迟者以差率加平行分,即是初日所行度及分。
岁星:初顺,差行一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迟一分先疾,日益十四日。前留,二十六日。旋退西行,差行三十日,退六度十二分。先迟,日益疾二分。又退西行,差行四十二日,退六度十二分。先疾,日益迟二分。后留,二十五日。后顺,差行一百一十四日,行十八度五百九。先进迟,日益疾分日尽而夕伏十四日。
荧惑:初顺,入冬至初日,率二百四十三日行一百六十五度。自后三日损日及度各三。小寒初日,二百三十五日行一百五十四度。自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三。谷雨四日,平,毕小满九日。一百七十八日行一百度。自入小满九日已后,二日益日及度各一。夏至初日,平,毕六日。一百七十一日行九十三度。自入夏至六日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立秋初日,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六度。自后一日益日及度各一。白露初日,二百一十四日行一百三十六度。自后五日益日及度各一。秋分初日,二百三十二日行一百五十四度。自后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寒露初日,二百四十七日行一百六十九度。自后五日益日及度各二。霜降五日,平,毕立冬十三日。二百五十九日行一百八十一度。自入立冬十三日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复冬至初日,二百四十二日行一百六十五度。各依所入恒气,平者依率,自余计日损益,名为前疾日度定率。其前迟及留退入气有损益日度者,计日损益,皆同此疾之法,以为迟留旋退定日度之率也。
求变日率术:此疾,入大寒六日,损日率一,毕雨水。入春分,毕立夏,减日率十。入小满初,减日率十。后三日损所减一。毕芒种,依平。若入立秋,三日益日率一,毕处暑。入白露,毕秋分,均加率十。入寒露初,加率十。后一日半损所加一。毕气尽,依平。
求变度率术:此疾,若入大寒,毕于启蛰,立夏至大暑气尽,霜降毕小雪,皆加度率四。清明毕谷雨,加率度十二。初行入处暑,减日率六十,度率三十。别为初迟半度之行,行尽此日度,及来所减之余日度之率续为疾。入白露,毕秋分,四十四日行二十二度。皆为初迟半度之率。初行入大寒,毕大暑,差行,先疾,日益迟一分。各如上法,求其行分。其前迟后日率,既有增损,而益迟益疾若分,皆检括前疾末日行分,为前迟初日行分。以前迟平行分减之,余为前迟总差。后疾日分,为后迟末日行分。为后迟日行分减之,余为后总差。减为后别日差分。其不满者,皆调为小分。迟疾之际,行分衰杀不论。所差多者,依此推算。若所差不多者,各依本法。
前迟:顺,差行,入冬至,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自入小寒已后,二迟二分,日损日及度各一。大寒初日,五十五日行二十度。自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立春初日平。毕清明,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谷雨气别减一气。立夏初日平。毕小满,六十日行二十二度。自入芒种,别益一度。夏至初日平。毕处暑,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入白露已后,三日损一度。秋分初日,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后一日益一,日半益一度。寒露初日,六十日行二十五度。自后二日损一度。立冬一日平。毕气,六十日行十七度。自大雪已后,五日益一度。大雪初日,六十日行二十度。自后三日益一度。
前留:十三日。前疾减日率一度,以其数分益此留及后迟日率。前疾加日率者,以其数分迟日率。旋退,西行。入冬至安装日,六十三日退二十一度。自自后四日益一度。小寒一日,六十三日退二十六度。自入小寒已后,三日半损一度。立春三日平。毕启蛰,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自入雨水已后,二日益日及度各一。雨水八日平。毕气尽,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春分已后,一日损日及度各一。春分四日平。毕芒种,六十三日退七十度。自入夏至已后,六日损日及度各一。大暑初日平。毕气尽,五十八日退十二度。立秋初日平。毕气尽,五十七日退十一度。自入白露已后,二日益日及度各一。白露十二日平。毕秋分,六十三日退七十度。自入寒露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寒露九日平。毕气尽,六十六日退二十度。自入霜降已后,三日损日及度各一。霜降六日平。毕气尽,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立冬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立冬十一日平。毕气尽,六十七日退二十一度。自入小雪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小雪八日平。毕气尽,六十三日退十七度。自入大雪已后,三日益一度。
后留:冬至留十三日。自后二日半益一日。大寒初平,毕气尽,留二十五日。自入立春已后,二日半日损一。雨水初,留十三日。自后三日益一日。清明初,留二十三日。自后一日损一日。清明十日平,毕气尽,留十五日。自入白露已后,二日损一日益一日。秋分十一日,无留。自入秋分十一日已后,一日益一日。霜降初日,留十九日。自后三日损一日。立冬三日平,毕大雪,留十三日。
后疾:冬至初日,率二百一一日行一百三十一度。自后一日损日及度各一。大寒八日,一百七十二日行九十四度。自入大寒八日已后,一日损日及度各一。启蛰,平。毕气尽,一百六十一日行八十三度。自入雨水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谷雨三日,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自入谷雨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芒种十四日平。毕夏至,二百三十三日行一百五十度。自入夏至已后,十日益日及度各一。小暑日,二百五十三日行一百七十五度。自入小暑已后,五日益日及度各一。大暑初日平,毕处暑,二百六十三日行一百八十五度。自入白露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秋分一日,二百五十五日行一百七十七度。自入秋分一日已后,一日半复日及度各一。大雪初日,二百五十日行一百二十度。自入秋分,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冬至初日,复二百一十日行一百二十七度。其入恒气日度之率有损益者,计日损益,并同前疾之法,以为后疾定度之率。
求变度率术:其前迟定度朒二十五,退行定度盈十七,后迟入秋分至冬至减度者,皆以所盈朒度数,加此疾定度率。前迟定度盈二十五,及退行定度朒十七者,皆以所盈朒度数,减此疾定度率。加减讫,即变度率。初行,入春分,毕谷雨,差行。先迟,日益疾一分。初行,入立夏,毕夏至,日行半度。六十六日行二十二度。小暑,五十日行二十五度。立秋毕气尽,二十日十度,减率续行,并同前疾初迟法。损益依前,求其行分。各尽度而夕伏。镇星:初顺,差行,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九十分。先疾,日益迟半分。前留,三十七日。旋退,西行,差行,五十一日退三十分。先迟,日益疾少半。
太白:夕见,顺,入冬至毕立夏,入立秋毕大雪。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自入小满后,十日益一度,为定疾。初入白露,毕春分,差行。疾,日益迟二分。自余平行。夏至毕小暑,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九度。自入大暑已后,五日损一度,毕气尽。平行:入冬至初日及大暑,各毕气尽。一十三日行一十三度。自入冬至后,十日损一,毕已后立春,入立秋,日益一,毕秋分。启蛰毕芒种,七日行七度。自入夏至后,五日益一,毕于小雪。寒露初日,三十三日行二十二度。自后六日损一,毕于小雪。顺迟:差行,三十二日行三十度。先疾,日益迟八分。前疾加度过二百六度者,准数损此度。夕留,七日。夕退,西行,一十日退五度。日尽而夕伏。晨初退,西行,十日退五度。日退半度。晨留,七日。顺迟,差行,冬至毕立夏,大雪毕气尽。三十二日,先迟,日益疾八分。自入小满已后,率十日损一度,毕芒种。平行,冬至毕气尽,立夏毕气尽。一十三日行一十三度。日行一度。自入小寒已后,六日益日及度各一,毕于启蛰。入小满后,七日损日度各一,毕立秋。雨水初日,二十三日行二十三度。自后六日损日及度各一,毕于谷雨。处暑毕寒露,无此平行。自入霜降后,五日益日及度各一,毕大雪。前迟行损度不满三十度者,此疾依数益之。疾行,一百七十二日行二百六度。处暑毕寒露,差行,先迟,日益疾一分。余平行,行日尽而晨伏。
辰星:夕见,顺疾,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大暑毕处暑,一十二日行一十七度二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平行,七日行七度。自入大暑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入立秋,无此平行。顺迟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前疾行十一度者,无此迟行。日尽而夕伏。夕留,五日。晨见,留五日。顺迟行,六日行二度四分。日行二百二十四分。自入大寒,毕于启蛰,无此迟行。平行,七日行七度。日行一度。大寒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入立春,无此平行。顺疾行,一十二日行二十一度六分。日行一度五百三分。前无迟行者,一十三日行十七度十分。日行一度二百八十分。各日尽而晨伏。
武太后称制,诏曰:「顷者所司造历,以腊月为闰。稽考史籍,便紊旧章,遂令去岁之中,晦仍月见。重更寻讨,果差一日。履端举正,属在于兹。宜改历于惟新,革前非于既往。可以今月为闰十月,来月为正月。」是岁得甲子合朔冬至。于是改元圣历,以建子月为正,建丑为腊,建寅为一月。命太史瞿昙罗造新历。至三年,复用夏时,光宅历亦不行用。中宗反正,太史丞南宫说奏:「麟德历加时浸疏。又上元甲子之首,五星有入气加时,非合璧连珠之正也。」乃诏说与司历徐保乂、南宫季友,更治乙巳元历。至景龙中,历成,诏令施用。俄而睿宗即位,景龙历寝废不行。麟德历经,今略载其法大端。
太极上元,岁次乙巳,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之日,黄钟之始,夜半之时,斗衡之末建于子中,日月如合璧,五星若连珠,俱起于星纪牵牛之初踪。今大唐神龙元年,复岁次于乙巳,积四十一万四千三百六十算外。上验往古,年减一算。下求将来,年加一算。乙巳元历法积数,大约如此。其算经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