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曆者,紀陰陽之通變,極往數以知來,可以迎日授時,先天成務者也。然則懸象著明,莫大於二曜,氣序環復,無信於四時。日月相推而明生矣,寒暑迭進而歲成焉,遂能成天地之文,極乾坤之變。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乘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一百四十有四,凡三百六十,以當期之日也。至乃陰陽迭用,剛柔相摩,四象旣陳,八卦成列,此乃造文之元始,創曆之厥初者歟?洎乎炎帝分八節,軒轅建五部,少昊以鳳鳥司曆,顓頊以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和、仲,夏后乃備陳鴻範,湯、武革命,咸率舊章。然文質旣殊,正朔斯革,故天子置日官,諸侯有日御,以和萬國,以協三辰。至于寒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啟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不淫,遂得該浹生靈,堪輿天地,開物成務,致遠鉤深。周德旣衰,史官廢職,疇人分散,禨祥莫理。秦兼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以十月為正。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猶行秦曆。至于孝武,改用夏正。時有古曆六家,學者疑其紕繆,劉向父子,咸加討論,班固因之,採以為志。光武中興,未能詳考。逮于永平之末,乃復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方備。其後復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曆,司馬彪用之以續《班史》。當塗受命,亦有史官,韓翊創之於前,楊偉繼之於後,咸遵劉洪之術,未及洪之深妙。中、左兩晉,迭有增損。至於西涼,亦為蔀法,事迹糾紛,未能詳記。宋氏元嘉,何承天造曆,迄于齊末,相仍用之。梁武初興,因循齊舊,天監中年,方改行宋祖沖之《甲子元曆》。陳武受禪,亦無創改。後齊文宣,用《宋景業曆》。西魏入關,行李業興曆。逮於周武帝,乃有甄鸞造《甲寅元曆》,遂參用推步焉。大象之初,太史上士馬顯,又上《丙寅元曆》,便即行用。迄于開皇四年,乃改用張賔曆,十七年,復行張冑玄曆,至于義寧。今采梁天監以來五代損益之要,以著于篇云。
梁初因齊,用宋《元嘉曆》。天監三年下詔定曆,員外散騎侍郎祖暅奏曰:「臣先在晉已來,世居此職。仰尋黃帝至今十二代,曆元不同,周天、斗分,疏密亦異,當代用之,各垂一法。宋大明中,臣先人考古法,以為正曆,垂之于後,事皆符驗,不可改張。」八年,暅又上疏論之。詔使太史令將匠道秀等,候新舊二曆氣朔、交會及七曜行度,起八年十一月,訖九年七月,新曆密,舊曆疏。暅乃奏稱:「史官今所用何承天曆,稍與天乖,緯緒參差,不可承案。被詔付靈臺,與新曆對課疏密,前期百日,并又再申。始自去冬,終于今朔,得失之効,並已月別啟聞。夫七曜運行,理數深妙,一失其源,則歲積彌爽。所上脫可施用,宜在來正。」至九年正月,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曆》頒朔。至大同十年,制詔更造新曆,以甲子為元,六百一十九為章歲,一千五百三十六為日法,一百八十三年冬至差一度,月朔以遲疾定其小餘,有三大二小。未及施用而遭侯景亂,遂寢。
後齊文宣受禪,命散騎侍郎宋景業協圖讖,造《天保曆》。景業奏:「依《握誠圖》及《元命包》,言齊受錄之期,當魏終之紀,得乘三十五以為蔀,應六百七十六以為章。」文宣大悅,乃施用之。期曆統曰:「上元甲子,至天保元年庚午,積十一萬五百二十六筭外,章歲六百七十六,度法二萬三千六百六十,斗分五千七百八十七,曆餘十六萬二千二百六十一。」至後主武平七年,董峻、鄭元偉立議非之曰「宋景業移閏於天正,退命於冬至交會之際,承二大之後,三月之交,妄減平分。臣案,景業學非探賾,識殊深解,有心改作,多依舊章,唯寫子換母,頗有變革,妄誕穿鑿,不會真理。乃使日之所在,差至八度,節氣後天,閏先一月。朔望虧食,旣未能知其表裏,遲疾之曆步,又不可以傍通。妄設平分,虛退冬至,虛退則日數減於周年,平分妄設,故加時差於異日。五星見伏,有違二旬,遲疾逆留,或乖兩宿。軌𥮥之術,妄刻水旱。今上《甲寅元曆》,並以六百五十七為章,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八為蔀,五千四百六十一為斗分,甲寅歲甲子日為元紀。」又有廣平人劉孝孫、張孟賔二人,同知曆事。孟賔受業於張子信,並棄舊事,更制新法。又有趙道嚴,準晷影之長短,定日行之進退,更造盈縮,以求虧食之期。劉孝孫以六百一十九為章,八千四十七為紀,一千九百六十六為歲餘,甲子為上元,命日度起虛中。張孟賔以六百一十九為章,四萬八千九百一為紀,九百四十八為日法,萬一千九百四十五為斗分。元紀共命,法略旨遠。日月五星,並從斗十一起。盈縮轉度,陰陽分至,與漏刻相符,共日影俱合,循轉無窮。上拒春秋,下盡天統,日月虧食及五星所在,以二人新法考之,無有不合。其年,訖干敬禮及曆家豫刻日食疏密。六月戊申朔,太陽虧,劉孝孫言食於卯時,張孟賔言食於甲時,鄭元偉、董峻言食於辰時,宋景業言食於巳時。至日食,乃於卯甲之間,其言皆不能中。爭論未定,遂屬國亡。
西魏入關,尚行李業興《正光曆》法。至周明帝武成元年,始詔有司造周曆。於是露門學士明克讓、麟趾學士庾季才,及諸日者,採祖暅舊議,通簡南北之術。自斯已後,頗睹其謬,故周、齊並時,而曆差一日。克讓儒者,不處日官,以其書下于太史。及武帝時,甄鸞造《天和曆》。上元甲寅至天和元年丙戌,積八十七萬五千七百九十二筭外。章歲三百九十一,蔀法二萬三千四百六十,日法二十九萬一百六十,朔餘十五萬三千九百九十一,斗分五千七百三十一,會餘九萬三千五百一十六,曆餘一十六萬八百三十,冬至斗十五度,參用推步。終於宣政元年。
臣案九章、五紀之旨,三統、四分之說,咸以節宣發斂,考詳晷緯,布政授時,以為皇極者也。而乾維難測,斗憲易差,盈縮之期致舛,咎徵之道斯應。寧止蛇或乘龍,水能沴火,因亦玉羊掩曜,金雞喪精。王化關以盛衰,有國由其隆替,曆之時義,於斯為重。
大周受圖膺錄,牢籠萬古,時夏乘殷,斟酌前代,曆變壬子,元用甲寅。高祖武皇帝索隱探頤,盡性窮理,以為此曆雖行,未臻其妙,爰降詔旨,博訪時賢,并敕太史上士馬顯等,更事刊定,務得其宜。然術藝之士,各封異見,凡所上曆,合有八家,精粗踳駁,未能盡善。去年冬,孝宣皇帝乃詔臣等,監考疏密,更令同造。謹案史曹舊簿及諸家法數,棄短取長,共定今術。開元發統,肇自丙寅,至於兩曜虧食,五星伏見,參校積時,最為精密。庶鐵炭輕重,無失寒燠之宜,灰箭飛浮,不爽陰陽之度。上元丙寅至大象元年己亥,積四萬一千五百五十四筭上。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亦名蔀會法。章歲四百四十八,斗分三千一百六十七,蔀法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二。章中為章會法。日法五萬三千五百六十三,曆餘二萬九千六百九十三,會日百七十三,會餘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九,冬至日在斗十二度。小周餘、盈縮積,其曆術別推入蔀會,分用陽率四百九十九,陰率九。每十二月下各有日月蝕轉分,推步加減之,乃為定蝕大小餘,而求加時之正。
時高祖作輔,方行禪代之事,欲以符命曜于天下。道士張賔,揣知上意,自云玄相,洞曉星曆,因盛言有代謝之徵,又稱上儀表非人臣相。由是大被知遇,恒在幕府。及受禪之初,擢賔為華州刺史,使與儀同劉暉、驃騎將軍董琳、索盧縣公劉祐、前太史上士馬顯、太學博士鄭元偉、前保章上士任悅、開府掾張徹、前盪邊將軍張膺之、校書郎衡洪建、太史監候粟相、太史司曆郭翟、劉宜、兼筭學博士張乾叙、門下參人王君瑞、荀隆伯等,議造新曆,仍令太常卿盧賁監之。賔等依何承天法,微加增損。四年二月撰成奏上。高祖下詔曰:「張賔等存心筭數,通洽古今,每有陳聞,多所啟沃。畢功表奏,具已披覽。使後月復育,不出前晦之宵,前月之餘,罕留後朔之旦。減朓就朒,懸殊舊準。月行表裏,厥途乃異,日交弗食,由循陽道。驗時轉筭不越纖毫,逖聽前修,斯祕未啟。有一於此,實為精密,宜頒天下,依法施用。」
張賔所創之曆旣行,劉孝孫與冀州秀才劉焯,並稱其失,言學無師法,刻食不中,所駁凡有六條:其一云,何承天不知分閏之有失,而用十九年之七閏。其二云,賔等不解宿度之差改,而冬至之日守常度。其三云,連珠合璧,七曜須同,乃以五星別元。其四云,賔等唯知日氣餘分恰盡而為立元之法,不知日月不合,不成朔旦冬至。其五云,賔等但守立元定法,不須明有進退。其六云,賔等唯識轉加大餘二十九以為朔,不解取日月合會準以為定。此六事微妙,曆數大綱,聖賢之通術,而暉未曉此,實管窺之謂也。若乃驗影定氣,何氏所優,賔等推測,去之彌遠。合朔順天,何氏所劣,賔等依據,循彼迷蹤。蓋是失其菁華,得其糠秕者也。又云,魏明帝時,有尚書郎楊偉,修《景初曆》,乃上表立義,駁難前非,云:「加時後天,食不在朔。」然觀楊偉之意,故以食朔為真,未能詳之而制其法。至宋元嘉中,何承天著曆,其上表云:「月行不定,或有遲疾,合朔月食,不在朔望,亦非曆之意也。」然承天本意,欲立合朔之術,遭皮延宗飾非致難,故事不得行。至後魏獻帝時,有龍宜弟,復修延興之曆,又上表云:「日食不在朔,而習之不廢,據《春秋》書食,乃天之驗朔也。」此三人者,前代善曆,皆有其意,未正其書。但曆數所重,唯在朔氣。朔為朝會之首,氣為生長之端,朔有告餼之文,氣有郊迎之典,故孔子命曆而定朔旦冬至,以為將來之範。今孝孫曆法,並按明文,以月行遲疾定其合朔,欲令食必在朔,不在晦、二之日也。縱使頻月一小、三大,得天之統。大抵其法有三,今列之云。
引詩云:「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筭,符合不差。《春秋經》書日食三十五。二十七日食,經書有朔,推與《甲子元曆》不差。八食,經書並無朔字。《左氏傳》云:「不書朔,官失之也。」《公羊傳》云:「不言朔者,食二日也。」穀梁傳云:「不言朔者,食晦也。」今以《甲子元曆》推筭,俱是朔日。丘明受經夫子,於理尤詳,公羊、穀梁皆臆說也。
尚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即是唐堯之時,冬至之日,日在危宿,合昏之時,昴正午。案《竹書紀年》,堯元年丙子。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筭得合堯時冬至之日,合昏之時,昴星正午。《漢書》武帝太初元年丁丑歲,落下閎等考定《太初曆》冬至之日,日在牽牛初。今以《甲子元曆》術筭,即得斗末牛初矣。晉時有姜岌,又以月食驗於日度,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七度。宋文帝元嘉十年癸酉歲,何承天考驗乾度,亦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七度。雖言冬至後上三日,前後通融,只合在斗十七度。但堯年漢日,所在旣殊,唯晉及宋,所在未改,故知其度,理有變差。至今大隋甲辰之歲,考定曆數象,以稽天道,知冬至之日日在斗十三度。
春秋緯《命曆序》云:「魯僖公五年正月壬子朔旦冬至。」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筭,得合不差。《宋書》元嘉十年,何承天以土圭測影,知冬至已差三日。詔使付外考驗,起元嘉十三年為始,畢元嘉二十年,八年之中,冬至之日恒與影長之日差校三日。今以《甲子元曆》術推筭,但是冬至之日恒與影長之符合不差。詳之如左:
于時新曆初頒,賔有寵於高祖,劉暉附會之,被升為太史令。二人協議,共短孝孫,言其非毀天曆,率意迂怪,焯又妄相扶證,惑亂時人。孝孫、焯等,竟以他事斥罷。後賔死,孝孫為掖縣丞,委官入京,又上,前後為劉暉所詰,事寢不行。仍留孝孫直太史,累年不調,寓宿觀臺。乃抱其書,弟子輿櫬,來詣闕下,伏而慟哭。執法拘以奏之。高祖異焉,以問國子祭酒何妥。妥言其善,即日擢授大都督,遣與賔曆比校短長。先是信都人張冑玄,以筭術直太史,久未知名。至是與孝孫共短賔曆,異論鋒起,久之不定。
至十四年七月,上令參問日食事。楊素等奏:「太史凡奏日食二十有五,唯一晦三朔,依剋而食,尚不得其時,又不知所起,他皆無驗。冑玄所剋,前後妙衷,時起分數,合如符契。孝孫所剋,驗亦過半。」於是高祖引孝孫、冑玄等,親自勞徠。孝孫因請先斬劉暉,乃可定曆。高祖不懌,又罷之。俄而孝孫卒,楊素、牛弘等傷惜之,又薦冑玄。上召見之,冑玄因言日長影短之事,高祖大悅,賞賜甚厚,令與參定新術。劉焯聞冑玄進用,又增損孝孫曆法,更名《七曜新術》,以奏之。與冑玄之法,頗相乖爽,袁充與冑玄害之,焯又罷。至十七年,冑玄曆成,奏之。上付楊素等校其短長。劉暉與國子助教王頍等執舊曆術,迭相駁難,與司曆劉宜,援據古史影等,駁冑玄云:
《命曆序》僖公五年天正壬子朔旦日至,《左氏傳》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張賔曆,天正壬子朔冬至,合《命曆序》,差傳一日。張冑玄曆,天正壬子朔,合《命曆序》,差《傳》一日;三日甲寅冬至,差《命曆序》二日,差《傳》三日。成公十二年,《命曆序》天正辛卯朔旦日至。張賔曆,天正辛卯朔冬至,合《命曆序》。張冑玄曆,天正辛卯朔,合《命曆序》;二日壬辰冬至,差《命曆序》一日。昭公二十年,《春秋左氏傳》二月己丑朔日南至,準《命曆序》庚寅朔旦日至。張賔曆,天正庚寅朔冬至,並合《命曆序》,差傳一日。張冑玄曆,天正庚寅朔,合《命曆序》,差《傳》一日;二日辛卯冬至,差《命曆序》一日,差《傳》二日。宜案《命曆序》及《春秋左氏傳》,並閏餘盡之歲,皆須朔旦冬至。若依《命曆序》勘《春秋》三十七食,合處至多;若依《左傳》,合者至少,是以知《傳》為錯。今張冑玄信情置閏,《命曆序》及《傳》氣朔並差。
又宋元嘉冬至影有七,張賔曆合者五,差者二,亦在前一日。張冑玄曆合者三,差者四,在後一日。元嘉十二年十一月甲寅朔,十五日戊辰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戊辰冬至,張冑玄曆己巳冬至,差後一日。十三年十一月己酉朔,二十六日甲戌冬至,日影長。張賔曆癸酉冬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曆合甲戌冬至。十五年十一月丁卯朔,十八日甲申冬至,日影長。二曆並合甲申冬至。十六年十一月辛酉朔,二十九日己丑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己丑冬至,張冑玄曆庚寅冬至,差後一日。十七年十一月乙酉朔,十日甲午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甲午冬至,張冑玄曆乙未冬至,差後一日。十八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一日己亥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己亥冬至,張冑玄曆庚子冬至,差後一日。十九年十一月癸卯朔,三日乙巳冬至,影長。張賔曆甲辰冬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曆合乙巳冬至。
又周從天和元年丙戌至開皇十五年乙卯,合得冬夏至日影一十四。張賔曆合得者十,差者四,三差前一日,一差後一日。張冑玄曆合者五,差者九,八差後一日,一差前一日。天和二年十一月戊戌朔,三日庚子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庚子冬至,張冑玄曆辛丑冬至,差後一日。三年十一月壬辰朔,十四日乙巳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乙巳冬至,張冑玄曆丙午冬至,差後一日。建德元年十一月己亥朔,二十九日丁卯冬至,日影長。張賔曆丙寅冬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曆合丁卯冬至。二年五月丙寅朔,三日戊辰夏至,日影短。張賔曆己巳夏至,差後一日,張冑玄曆庚午夏至,差後二日。三年十一月戊午朔,二十日丁丑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丁丑冬至,張冑玄曆戊寅冬至,差後一日。六年十一月庚午朔,二十三日壬辰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壬辰冬至,張冑玄曆癸巳冬至,差後一日。宣政元年十一月甲午朔,五日戊戌冬至,日影長。兩曆並合戊戌冬至。開皇四年十一月己未朔,十一日己巳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己巳冬至,張冑玄曆庚午冬至,差後一日。五年十一月甲寅朔,二十二日乙亥冬至,日影長。張賔曆甲戌冬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曆合庚辰冬至。七年五月乙亥朔,九日癸未夏至,日影短。張賔曆壬午夏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曆合癸未夏至。十一月壬申朔,十四日乙酉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乙酉冬至,張冑玄曆丙戌冬至,差後一日。十一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八日丙午冬至,日影長。張賔曆合丙午冬至,張冑玄曆丁未冬至,差後一日。十四年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張賔曆合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張冑玄曆十一月辛酉朔,二日壬戌冬至,差後一日。建德四年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張賔曆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張冑玄曆四月小、乙酉朔,五月大,甲寅朔,月晨見東方。宜案影極長為冬至,影極短為夏至,二至自古史分可勘者二十四,其二十一有影,三有至日無影。見行曆合一十八,差者六。旅騎尉張冑玄曆合者八,差者一十六,二差後二日,一十四差後一日。又開皇四年,在洛州測冬至影,與京師二處,進退絲毫不差。周天和已來案驗並在後。更檢得建德四年,晦朔東見;張冑玄曆,五月朔日,月晨見東方。今十七年,張賔曆閏七月,張冑玄曆閏五月。又審至以定閏,冑玄曆至旣不當,故知置閏必乖。見行曆四月、五月頻大,張冑玄曆九月、十月頻大,為冑玄朔弱,頻大在後晨,故朔日殘月晨見東方。
宜又案開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癸卯,依曆月行在鬼三度,時加酉,月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虧起西北。今伺候,一更一籌起食東北角,十五分之十,至四籌還生,至二更一籌復滿。五年六月三十日,依曆太陽虧,日在七星六度,加時在午少強上,食十五分之一半強,虧起西南角。今伺候,日乃在午後六刻上始食,虧起西北角,十五分之六,至未後一刻還生,至五刻復滿。六年六月十五日,依曆太陰虧,加時酉,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弱,虧起西南。當其時陰雲不見月。至辰巳,雲裏見月,已食三分之二,虧從東北,即還雲合。至巳午間稍生,至午後,雲裏暫見,已復滿。十月三十日丁丑,依曆太陽虧,日在斗九度,時加在辰少弱上,食十五分之九強,虧起東北角。今候所見,日出山一丈,辰二刻始食,虧起正西,食三分之二,辰後二刻始生,入巳時三刻上復滿。十年三月十六日癸卯,依曆月行在氐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半上,食十五分之七半強,虧起東北。今候,月初出卯南,帶半食,出至辰初三分,可食二分許,漸生,辰未已復滿。見行曆九月十六日庚子,月行在胃四度,時加丑,月在未半強上,食十分之三半強,虧起正東。今伺候,月以午後二刻,食起正東,須臾如南,至未正上,食南畔五分之四,漸生,入申一刻半復滿。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己未,依曆月行在室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強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西北。今伺候,一更三籌起西北上,食准三分之二強,與曆注同。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依曆月在申半強上,食十五分之半弱,虧起西南。十五日夜,從四更候月,五更一籌起東北上,食半強,入雲不見。十四年七月一日,依曆時加巳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強。至未後三刻,日乃食,虧起西北,食半許,入雲不見,食頃暫見,猶未復生,因即雲鄣。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亥,月在巳半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強,虧西北。其夜一更四籌後,月在辰上起食,虧東南,至二更三籌,月在巳上,食三分之二許,漸生,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復滿。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丑,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丑,月在未太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東南。十五日夜伺候,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雲裏見,巳食十五分之三許,虧起正東,至丁上,食旣,後從東南生,至四更三籌,月在未末,復滿。而冑玄不能盡中。迭相駁難,高祖惑焉,踰時不決。
會通事舍人顏慜楚上書云:「漢落下閎改《顓頊曆》作《太初曆》,云後八百歲,此曆差一日。」語在冑玄傳。高祖欲神其事,遂下詔曰「朕應運受圖,君臨萬宇思欲興復聖教,恢弘令典,上順天道,下授人時,搜揚海內,廣延術士。旅騎尉張冑玄,理思沉敏,術藝宏深,懷道白首,來上曆法。令與太史舊曆,並加勘審。仰觀玄象,參驗璿璣,冑玄曆數與七曜符合,太史所行,乃多疏舛,群官博議,咸以冑玄為密。太史令劉暉,司曆郭翟、劉宜,驍騎尉任悅,往經修造,致此乖謬。通直散騎常侍、領太史令庾季才,太史丞邢雋,司曆郭遠,曆博士蘇粲,曆助教傅雋、成珍等,旣是職司,須審疏密。遂虛行此曆,無所發明。論暉等情狀,已合科罪,方共飾非護短,不從正法。季才等,附下罔上,義實難容。」於是暉等四人,元造詐者,並除名;季才等六人,容隱奸慝,俱解見任。冑玄所造曆法,付有司施行。擢拜冑玄為員外散騎侍郎,領太史令。冑玄進袁充,互相引重,各擅一能,更為延譽。冑玄言充曆,妙極前賢,充言冑玄曆術,冠於今古。冑玄學祖沖之,兼傳其師法。自茲厥後,剋食頗中。其開皇十七年所行曆術,命冬至起虛五度。後稍覺其疏,至大業四年劉焯卒後,乃敢改法,命起虛七度,諸法率更有增損,朔終義寧。今錄戊辰年所定曆術著之于此云。
以月法乘積月,如法得一,為積日,餘為小餘。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命以甲子筭外,為所求年天正月朔日。天正月者,建子月也,今為去年十一月。凡朔小餘五百三十七巳上,其月大。加大餘七,小餘四百三十七太;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小餘滿日法去之,從大餘;滿六十去之,命如前,為上弦日。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朔餘滿五百三十七,其月大,減者小。
二十四氣 | 損益率 | 盈縮數 |
冬至十一月中 | 益七十 | 縮初 |
小寒十二月節 | 益三十五 | 縮七十 |
大寒十二月中 | 益三十五 | 縮百五 |
立春正月節 | 益二十 | 縮百四十 |
雨水正月中 | 益三十 | 縮百六十 |
啟蟄二月節 | 益三十五 | 縮百九十 |
春分二月中 | 損五十五 | 縮二百二十五 |
清明三月節 | 損四十五 | 縮百七十 |
穀雨三月中 | 損四十 | 縮百二十五 |
立夏四月節 | 損三十 | 縮八十五 |
小滿四月中 | 損五十五 | 縮五十五 |
芒種五月節 | 益六十五 | 盈初 |
夏至五月中 | 益五十五 | 盈六十五 |
小暑六月節 | 益四十 | 盈百二十 |
大暑六月中 | 益二十五 | 盈百六十 |
立秋七 節 | 益五 | 盈百八十五 |
處暑七月中 | 益三十 | 盈百九十 |
白露八月節 | 益四十 | 盈二百二十 |
秋分八月中 | 益六十 九 | 盈二百六十 |
寒露九月節 | 損五十五 | 盈二百 |
霜降九月中 | 損五十 | 盈百四十五 |
立冬十月節 | 損四十五 | 盈九十五 |
小雪十月 中 | 損四十 | 盈五十 |
大雪十一月節 | 損十 | 盈十 |
推沒日術:其氣有小分者,以水乘日分,內小分,又以十五乘之,以減沒分;無小分者,以百二十乘日分,以減之;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分,以其氣去朔日加之,去、命如前。求次沒:加日六十九,日分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二;日分滿沒法,從日,去、命如前。
曆日 | 轉分 | 轉法 | 損益率 | 盈縮積分 | 差法 |
一日 | 六百一 | 退六 | 益二百三十八 | 盈初 | 五千六百 |
二日 | 五百九十五 | 退七 | 益二百一十一 | 盈六十萬五千一百五十九 | 五千五百四十 |
三日 | 五百八十八 | 退八 | 益一 百七十九 | 盈一百一十四萬一千六百七十八 | 五千四百七十 |
四日 | 五百八十 | 退九 | 益一百四十三 | 盈一百五十九萬八千一百一十七 | 五千三百九十 |
五日 | 五百七十一 | 退九 | 益一百三 | 盈一百九十六萬三千三十六 | 五千三百 |
六日 | 五百六十二 | 退九 | 益六十二 | 盈二百二十二萬四千九百九十五 | 五千二百一十 |
七日 | 五百五十三 | 退十 | 益二十二 | 盈二百三十八萬三千九百九十四 | 五千一百二十 |
八日 | 五百四十三 | 退十 | 損二十三 | 盈二百四十四萬三十三 | 五千二十 |
九日 | 五百三十三 | 退九 | 損六十八 | 盈二百三十八萬一千六百七十二 | 四千九百二十 |
十日 | 五百二十四 | 退八 | 損一百八 | 盈二百二十萬八千九百一十一 | 四千八百三十 |
十一日 | 五百一十六 | 退七 | 損一百四十四 | 盈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九十 | 四千七百五十 |
十二日 | 五百九 | 退七 | 損一百七十六 | 盈一百五十六萬五千九百四十九 | 四千六百八十 |
十三日 | 五百二 | 退六 | 損二百七 | 盈一百一十一萬八千六百二十八 | 四千六百一十 |
十四日 | 四百九十六 | 進二 | 損二百三十四 | 盈五十九萬一千二百二十七 | 四千五百五十 |
十五日 | 四百九十八 | 進六 | 益二百二十五 | 縮四千八百一十四 | 四千五百七十 |
十六日 | 五百四 | 進七 | 益一百九十八 | 縮五十七萬七千九百七十五 | 四千六百三十 |
十七日 | 五百一十一 | 進八 | 益一百六十七 | 縮一百八萬二千四百九十六 | 四千七百 |
十八日 | 五百一十九 | 進 | 益一百三十一 | 縮一百五十萬六千九百三十七 | 四千七百八十 |
十九日 | 五百二十七 | 進九 | 益九十五 | 縮一百八十三萬九千八百五十八 | 四千八百六十 |
二十日 | 五百三十六 | 進九 | 益五十四 | 縮二百八萬一千二百五十九 | 四千九百五十 |
二十一日 | 五百四十五 | 進十 | 益十四 | 縮二百二十一萬九千七百 | 五千四十 |
二十二日 | 五百五十五 | 進九 | 損三十一 | 縮二百二十五萬五千一百八十一 | 五千一百四十 |
二十三日 | 五百六十四 | 進九 | 損七十一 | 縮二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六十二 | 五千二百三十 |
二十四日 | 五百七十三 | 進八 | 損一百一十二 | 縮一百九十九萬四千三百八十三 | 五千三百二十 |
二十五日 | 五百八十一 | 進八 | 損一百四十八 | 縮一百七十萬九千五百四十四 | 五千四百 |
二十六日 | 五百八十九 | 進六 | 損一百八十四 | 縮一百三十三萬三千一百八十五 | 五千四百八十 |
二十七日 | 五百九十五 | 進五 | 損二百一十一 | 縮八十六萬五千三百六 | 五千五百四十 |
二十八日 | 六百 | 進一 | 損二百三十三 | 縮三十二萬八千七百八十七 | 五千五百九十 |
以入曆日餘乘所入曆日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為定積分。乃與入氣定盈縮,皆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不足減者,加日法乃減之,加時在往日;加之,滿日法者去之,則在來日;餘為定小餘。無食者不須氣盈縮。
角十二度 | 亢九度 | 氐十五度 | 房五度 | 心五度 | 尾十八度 | 箕十一度 |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 |
斗二十六度 | 牛八度 | 女十二度 | 虛十度 | 危十七度 | 室十六度 | 壁九度 |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 |
奎十六度 | 婁十二度 | 胃十四度 | 昴十一度 | 畢十六度 | 觜二度 | 參九度 | 西方七宿八十度 |
井三十三度 | 鬼四度 | 柳十五度 | 星七度 | 張十八度 | 翼十八度 | 軫十七度 | 南方七宿百一十二度 |
推日度術:置入元至所求年,以歲分乘之,為通實,滿周天分去之,餘如度法而一,為積度,不盡為度分。命度以虛七度宿次去之,經斗去其分,度不滿宿,筭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所在度及分。以冬至去朔日以減分度數,分不足減者,減度一,加度法,乃減之,命如前,即天正朔前夜半日所在度及分。須求朔共度者,用去定用日數減之,俟後所須。
木:平見在春分前者,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加平見分,滿法去之,以為定見日及分。立秋後者,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加之,滿同前。春分至清明均加四日,後至立夏五日,以後至芒種加六日,均至立秋。小雪前者,以七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數,以減平見日分;冬至後者,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後十日數,以減之;小雪至冬至均減八日,為定見日數。初見伏去日各十四度。
火:平見在雨水前,以二萬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在立夏後,以萬三千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雨水至立夏,均加二十九日。小雪前,以萬一千五百八十乘去處暑日數;冬至後,以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小雪至冬至,均減二十五日。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土:平見在處暑前,以萬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數;白露後,以八千三百四十乘去霜降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去如前;處暑至白露均加九日。小寒前,以四千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數,小寒至立春均減九日,立春後減八日,啟蟄後去七,氣別去一,至穀雨去三,夏至後十日去一,至大暑去盡。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金:晨平見,在立春前者,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滿後,以乘去夏至日數,以加見日分,滿均加三日。立秋前,以乘去冬至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立秋至小雪均減三日。夕平見,在啟蟄前,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小雪日數。清明後,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芒種日數,滿去如前,以減之,啟蟄至清明均減九日。處暑前,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夏至日數;寒露,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大雪日數;以加之,處暑至寒露均加九日。初見伏去日各十一度。
水:晨平見,在雨水後、立夏前者,應見不見。啟蟄至雨水,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內,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無者不見。立夏至小滿,去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見;無者亦不見。從霜降至小雪加一日,冬至至小寒減四日,立春至雨水減三日。冬至前,一去三,二去二,三去一。夕平見,在處暑後、霜降前者,應見不見。立秋至處暑,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見;無者亦不見。霜降至立冬,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見;無者亦不見。從穀雨至夏至,減二日。初見伏去日各十七度。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有小分者,各日數為母,小分滿其母去從分,分滿度法從度。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遲損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則減之,伏不注度,順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訖,皆以千四十約分,為大分,以四十一為母。
木:初見,順,日行萬六百一十八分,日益遲六十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萬三千八百三十二分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六千一百一分,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八百四分。又留二十五日、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二分、小分四,乃順。初日行三千八百三十七分,日益疾六十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萬三千七百一十八分而伏。
土:初見,順,日行三千八百一十四分,八十三日行七度、萬八千八十二分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二千五百六十三分,百日退六度、四百六十分。又留三十七日、三千八百四十七分乃順,日三千八百一十三分,八十三日行七度萬七千九百九十九分如初乃伏。
損益日度各一 | 冬至初 | 二百四十一日 | 行百六十三度 |
二日損一 | 盡百二十八日 | 百七十七日 | 行九十九度盡百六十一日同。 |
三日損一 | 盡百八十二日 | 百七十日 | 行九十二度盡百八十八日同。 |
三日益一 | 盡二百二十七日 | 百八十三日 | 行一百五度 |
二日益一 | 盡二百四十九日 | 百九十四日 | 行百一十六度 |
一日益一 | 盡三百一十日 | 二百五十五日 | 行百七十七度。盡三百三十七日同。 |
二日損一 | 盡三百六十五日 | 復二百四十一日 | 行百六十三度 |
見在雨水前,以見去小寒日數,小滿後,以去大暑日數;三約之,所得減日為定日;雨水至小滿,均去二十日為定日。已前皆前疾日數及度數。各計冬至後日數,依損益之,為定日數及度數。以度法乘定度,如定日得一,即平行一日分,不盡為小分。大寒至立秋差行,餘平行。處暑至白露,皆去定皆度六日。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餘日及餘度續同前。置日數減一,以三十乘之,加平行一日分,為初日分。差行者,日益遲六十分,各盡其日度而遲。初日行二萬六百分,日益遲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三萬五千六百四十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遲初日加四千二百六十四分,六十日行三十度,分同。而留。十三日前去日者,分、日於二留,奇從後留。乃退,日萬二千八十二分,六十日退十七度、四十分。又留,十二日三萬九千四百六十六分。又順,遲,初日行萬四千七百分,日益疾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分同前,此遲在立秋至秋分加一日,行分四千二百六十四,六十日行四十度,分同前。而後疾。
損益 | 冬至初 | 二百一十四日 | 行百三十六度 |
一日損一 | 盡三十七日 | 百七十七日 | 行九十九度 |
二日損一 | 盡五十七日 | 一百六十七日 | 行八十九度盡七十九日同。 |
三日益一 | 盡百三十日 | 百八十四日 | 行百六度 |
一日益一 | 盡百九十日 | 二百三十七日 | 行百五十九度 |
一日益二 | 盡二百日 | 二百五十七日 | 行百七十九度 |
一日益一 | 盡二百一十三日 | 二百六十七日 | 行百八十九度盡二百五十九日同。 |
二日損一 | 盡三百六十五日 | 復二百一十四日 | 行百三十六度 |
金:晨初見,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順,遲,差行,先遲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小暑前以去芒種日數,十日減一度;立冬後以去大雪日數,十日減一度;小暑至立冬,均減三度為定度。大雪至芒種不加減。求初日,以三十乘度法,四十得一為平分。又以三十九乘二百五十,以減平分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小寒後十日,益日度各一,至雨水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均至春分後十日減一,至小滿,復十五日行十五度。其後六日減一,至處暑,日及度皆盡。至霜降後,四日益一,至復十五日行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順遲減度者,計減數益此度為定度。求一日行度分者,以百七十日日一度以減定度,餘乘度法,如百七十得一,為一日平行度分。晨伏東方。夕初見,順,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夏至前,以見去小滿日數,六日加一度;小暑後,以去立秋日數,六日加一度,夏至至小暑均加五度,為定度。白露至清明,差行,先疾日益遲百分。清明至白露,平行,求一日平行同,晨疾求差行,以五十乘百六十九,加之,為初日行度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冬至後十日減日度各一,至啟蟄九日行九度。均至夏至後五日益一,至大暑復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立秋後六日益一,至寒露二十五日行五度。後六日減一,至大雪復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冬至。順,遲,差行,先疾,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數減之,求初日行分。如晨遲,唯減者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水:晨初見,留六日。順,遲,日行萬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大寒至雨水不須此遲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寒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盡二十日,日及度俱盡。疾,日行一度三萬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前無遲行者,減此分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晨伏東方。夕初見,順,疾,日行一度三萬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小暑至白露減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暑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盡二十日,日及度俱盡。遲,日行萬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疾減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者,不須此遲。又留六日,夕伏西方。
推交道內外及先後去交術:其朔望在啟蟄前,以一千三百八十乘去小寒日數;在穀雨後,以乘去芒種日數,為氣差以加之,啟蟄至穀雨均加六萬三千六百;滿會通去之,餘為定餘。其小寒至春分,立夏至芒種,朔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而加之;二時已上,皆不加。朔入交餘如望差、望數已下,中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朔望在白露前者,以九百乘去小暑日數;在立冬後者,以千七百七十乘去大雪日數,以減之;白露至立冬均減五萬五千,不足減者,加會通乃減之,餘為定餘。朔入交餘如外限、內限已上,單數次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氣差。定餘不滿單數者,為在外;滿去之,餘在內。其餘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望則月食;在內者,朔則日食。其餘如望差已下者,即為去先交餘;如外限已上者,以減單數,餘為去後交餘。如時法得一,然為去交時數。
推月食加時術:置食定日小餘,三之,如辰法得一辰,命以子筭外,即所在辰。不盡為時餘,四之,如法,無所得為辰初,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不盡者,三之,如法,得一為強,以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強者為少弱,并少為半弱,并半為太弱,并太為辰末。此加時謂食時月在衝也。
推日食加時術:置食定日小餘,秋三月,內道,去交八時已上,加二十四,十二時以加四十八;春三月,內道,去交七時已上,加二十四。乃以三乘之,如辰法得一辰,以命子筭外,即所在辰。不盡為時餘。副置時餘,仲辰不滿半辰,減半辰,已上去半辰;季辰者直加半辰;孟辰者減辰法,餘加半辰為差率。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以乘差率,如十四得一為時差。子半至卯半、午半至酉半,以加時餘;卯半至午半、酉半至子半,以減時餘。加之,滿辰法去之,進一辰,餘為定時餘。乃如月食法,子午卯酉為仲,辰戌丑未為季,寅申巳亥為孟。日出前入後各二時外,不注日食。三乘氣時法得一,命子筭外為時。
求外道日食法:去交一時內者,食。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三辰者,食。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食。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內,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食。先交二時內,值盈二時外,及後交二時內,值縮二時外,亦食。諸去交三時內,星伏如前者,食。
推日食分術:在秋分前者,以去夏至日數乘二千,以減去交餘,餘為不食餘;不足減者,反減十八萬四千,餘為不食餘。亦減望差為定法。其後交值縮,並不減望差,直以望差為定法。在啟蟄後者,以去夏至日數乘千五百以減之;秋分至啟蟄,均減十八萬四千,不足減者,如前;大寒至小滿,去後交五時外,皆去不食餘一時。時差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不足減者食旣;值加,先交減之,不足減者食。求所起:內道西北,虧東北;外道西南,虧東南。十三分以上,正左起。虧皆據甚時,月則行上起。
氣 | 日出 | 日入 |
冬至 | 辰六十分刻之五十 | 申七刻分刻之三十 |
小寒 大雪 | 辰三十二分 | 申七刻四十八分 |
大寒 小雪 | 卯八刻四十九分 | 酉一分 |
立春 立冬 | 卯七刻二十八分 | 酉五十二分 |
啟蟄 霜降 | 卯六刻二十五分 | 酉一刻五十五分 |
雨水 寒露 | 卯五刻十三分 | 酉三刻七分 |
春分 秋分 | 卯三刻五十五分 | 酉四刻二十五分 |
清明 白露 | 卯二刻三十七分 | 酉五刻四十三分 |
穀雨 處暑 | 卯一刻二十八分 | 酉六刻五十二分 |
立夏 立秋 | 卯二十八分 | 酉七刻五十二分 |
小滿 大暑 | 寅八刻三分 | 戌十七分 |
芒種 小暑 | 寅七刻三十六分 | 戌四十四分 |
夏至 | 寅七刻三十分 | 戌五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