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二十年,袁充奏日长影短,高祖因以历事付皇太子,遣更研详著日长之候。太子征天下历筭之士,咸集于东宫。刘焯以太子新立,复增修其书,名曰《皇极历》,驳正胄玄之短。太子颇嘉之,未获考验。焯为太学博士,负其精博,志解胄玄之印,官不满意,又称疾罢归。至仁寿四年,焯言胄玄之误于皇太子。
其二曰,胄玄弦望晦朔,违古且疏,气节闰候,乖天爽命。时不从子半,晨前别为后日。日躔莫悟缓急,月逡妄为两种,月度之转,辄遗盈缩,交会之际,意造气差。七曜之行,不循其道,月星之度,行无出入,应黄反赤,当近更远,亏食乖准,阴阳无法。星端不协,珠璧不同,盈缩失伦,行度愆序。去极晷漏,应有而无,食分先后,弥为烦碎,测今不审,考古莫通,立术之疏,不可纪极。今随事纠驳,凡五百三十六条。
其三曰,胄玄以开皇五年,与李文琮,于张賔历行之后,本州贡举,即赍所造历拟以上应。其历在乡阳流布,散写甚多,今所见行,与焯前历不异。玄前拟献,年将六十,非是匆迫仓卒始为,何故至京未几,即变同焯历,与旧悬殊。焯作于前,玄献于后,舍己从人,异同暗会。且孝孙因焯,胄玄后附孝孙,历术之文,又皆是孝孙所作,则元本偷窃,事甚分明。恐胄玄推讳,故依前历为驳,凡七十五条,并前历本俱上。
其六曰,焯以开皇三年,奉敕修造,顾循记注,自许精微,秦、汉以来,无所与让。寻圣人之迹,悟曩哲之心,测七曜之行,得三光之度,正诸气朔,成一历象,会通今古,符允经传,稽于庶类,信而有征。胄玄所违,焯法皆合,胄玄所阙,今则尽有,隐括始终,谓为总备。
仍上启曰:「自木铎寝声,绪言成烬,群生荡析,诸夏沸腾,曲技云浮,畴官雨绝,历纪废坏,千百年矣。焯以庸鄙,谬荷甄擢,专精艺业,耽玩数象,自力群儒之下,冀睹圣人之意。开皇之初,奉敕修撰,性不谐物,功不克终,犹被胄玄窃为己法,未能尽妙,协时多爽,尸官乱日,实点皇猷。请征胄玄荅,验其长短。」
焯又造历家同异,名曰《稽极》。大业元年,著作郎王劭、诸葛颍二人,因入侍宴,言刘焯善历,推步精审,证引阳明。帝曰:「知之久矣。」仍下其书与胄玄参校。胄玄驳难云:「焯历有岁率、月率,而立定朔,月有三大、三小。案岁率、月率者,平朔之章岁、章月也。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值三小者,犹似减三五为十四;值三大者,增三五为十六也。校其理实,并非十五之正。故张衡及何承天创有此意,为难者执数以校其率,率皆自败,故不克成。今焯为定朔,则须除其平率,然后为可。」互相驳难,是非不决,焯又罢归。
求上下弦、望:加经朔日七、余四百七十五小,即上弦经日及余。又加得望、下弦及后月朔。就径求望者,加日十四、余九百五十半;下弦加日二十二、余百八十四;余九百五十半下弦加五十九。每月加闰衰二十大,即各其月闰衰也。
凡月建子为天正,建丑为地正,建寅为人正。即以人正为正月,统求所起,本于天正。若建岁历从正月始,气、候、月、星,所值节度,虽有前却,并亦随之。其前地正为十二月,天正为十一月,并诸气度皆属往年。其日之初,亦从星起,晨前多少,俱归昨日。若气在夜半之后,量影以后日为正。诸因加者,各以其余减法,残者为全余。若所因之余满全余以上,皆增全一而加之,减其全余;即因余少于全余者,不增全加,皆得所求。分度亦尔。凡日不全为余,积以成余者曰秒;度不全为分,积以成分者曰篾;其有不成秒曰么,不成篾曰ㄠ。其分、余、秒、篾,皆一为小,二为半,三为大,四为全,加满全者从一。其三分者,一为少,二为太。若加者,秒篾成法,分余满法从日度一,日度有所满,则从去之。而日命以日辰者,满旬周则亦除;命有连分、余、秒、篾者,亦随全而从去。其日度虽满,而分秒不满者,未可从去,仍依本数。若减者,秒篾不足,减分余一,加法而减之;分余不足减者,加所从去或前日度乃减之。即其名有总,而日度全及分余共者,须相加除,当皆连全及分余共加除之。若须相乘,有分余者,母必通全内子,乘讫报除。或分余相并,母不同者,子乘而并之,母相乘为法,其并,满法从一为全,此即齐同之也。既除为分余而有不成,若例有秒篾,法乘而又法除,得秒篾数。已为秒篾及正有分余,而所不成不复须者,须过半从一,无半弃之。若分余其母不等,须变相通,以彼所法之母乘此分余,而此母除之,得彼所须之子。所有秒篾者,亦法乘,不满此母,又除而得其数。么幺亦然。其所除去而有不尽全,则谓之不尽,亦曰不如。其不成全,全乃为不满分、余、秒、篾,更曰不成。凡以数相减,而有小及半、太须相加减,同于分余法者,皆以其母三四除其气度日法,以半及太、大本率二三乘之,少、小即须因所除之数随其分余而加减焉。秋分后春分前为盈泛,春分后秋分前为亏总,须取其数。泛总为名,指用其时,春分为主,亏日分后,盈日分前。凡所不见,皆放于此。
推气术:半闰衰乘朔实,又度准乘朔余,加之,如约率而一,所得满气日法为去经朔日,不满为气余。以去经朔日,即天正月冬至恒日定余,乃加夜数之半者,减日一,满者因前,皆为定日。命日甲子筭外,即定冬至日。其余如半气辰千九百四十三半以下者,为气加子半后也;过以上,先加此数,乃气辰而一,命以辰筭外,即气所在辰。十二辰外,为子初以后余也。
其又不成法者,半以上为进,以下为退。退以配前为强,进以配后为弱。即初不成一而有退者,谓之沾辰;初成十一而有进者,谓之穷辰。未旦其名有重者,则于间可以加之,命辰通用其余,辨日分辰而判诸日。因别亦皆准此。因冬至有减日者,还加之。每加日十五、余万一百九十二、秒三十七,即各次气恒日及余。诸月齐其闰衰,如求冬至法,亦即其月中气恒日去经朔数。其求后月节气恒日,如次之求前节者减之。
月 | 气 | 躔衰 | 衰总 | 陟降率 | 迟速数 |
十一月 | 大雪 | - | - | - | - |
冬至中 | 增二十八 | 先端 | 陟五十 | 速本 | |
十二月 | 小寒节 | 增二十四 | 先二十八 | 陟四十三 | 速五十 |
大寒中 | 增二十 | 先五十二 | 陟三十六 | 速九十三 | |
正月 | 立春节 | 增二十 | 先七十二 | 陟三十六 | 速一百二十九 |
雨水中 | 增二十四 | 先九十二 | 陟四十三 | 速一百六十五 | |
二月 | 惊蛰节 | 增二十八 | 先一百一十六 | 陟五十 | 速二百八 |
春分中 | 损二十八 | 先一百四十四 | 降五十 | 速二百五十八 | |
三月 | 清明节 | 损二十四 | 先一百一十六 | 降四十三 | 速二百八 |
谷雨中 | 损二十 | 先九十二 | 降三十六 | 速一百六十五 | |
四月 | 立夏节 | 损二十 | 先七十二 | 降三十六 | 速一百二十九 |
小满中 | 损二十四 | 先五十二 | 降四十三 | 速九十三 | |
五月 | 芒种节 | 损二十八 | 先二十八 | 降五十 | 速五十 |
夏至中 | 增二十八 | 后端 | 陟五十 | 迟本 | |
六月 | 小暑节 | 增二十四 | 后二十八 | 陟四十三 | 迟五十 |
大暑中 | 增二十 | 后五十二 | 陟三十六 | 迟九十三 | |
七月 | 立秋节 | 增二十 | 后七十二 | 陟三十六 | 迟一百二十九 |
处暑中 | 增二十四 | 后九十二 | 陟四十三 | 迟一百六十五 | |
八月 | 白露节 | 增二十八 | 后一百一十六 | 陟五十 | 迟二百八 |
秋分中 | 损二十八 | 后一百四十四 | 降五十 | 迟二百五十八 | |
九月 | 寒露节 | 损二十四 | 后一百一十六 | 降四十三 | 迟二百八 |
霜降中 | 损二十 | 后九十二 | 降三十六 | 迟一百六十五 | |
十月 | 立冬节 | 损二十 | 后七十二 | 降三十六 | 迟一百二十九 |
小雪中 | 损二十四 | 后五十二 | 降四十三 | 迟九十三 | |
十一月 | 大雪节 | 损二十八 | 后二十八 | 降五十 | 迟五十 |
冬至 | 损二十八 | 后二十八 | 降五十 | 迟五十 |
见求所在气陟降率,并后气率半之,以日限乘而泛总除,得气末率。又日限乘二率相减之残,泛总除,为总差。其总差亦日限乘而泛总除,为别差。率前少者,以总差减末率,为初率乃别差加之;前多者,即以总差加末率,皆为气初日陟降数。以别差前多者日减,前少者日加初数,得每日数。所历推定气日随筭其数,陟加、降减其迟速,为各迟速数。其后气无同率及有数同者,皆因前末,以末数为初率,加总差为末率,及差渐加初率,为每日数,通计其秒,调而御之。
求月朔弦望应平会日所入迟速:各置其经余为辰,以入气辰减之,乃日限乘日,日内辰为入限,以乘其气前多之末率,前少之初率,日限而一,为总率。其前多者,入限减泛总之残,乘总差,泛总而一,为入差,并于总差,入限乘,倍日限除,加以总率;前少者,入限自乘再乘别差,日限自乘,倍而除,亦加总率,皆为总数。乃以陟加、降减其气迟速数,为定,即速加、迟减其经余,各其月平会日所入迟速定日及余。
求定气:其每日所入先后数即为气余,其所历日皆以先加之,以后减之,随筭其日,通准其余,满一恒气,即为二至后一气之数。以加二气,如法用别其日而命之。又筭其次,每相加命,各得其定气日及余也。亦以其先后已通者,先减、后加其恒气,即次气定日及余。亦因别其日,命以甲子,各得所求。
气 | 初候 | 次候 | 末候 | 夜半漏 | 昏去中星 |
冬至夜五十九刻八十六分 | 武始交 | 芸始生 | 荔挺出 | 二十七刻分四十三 | 八十二度转分四十七 |
小寒 | 蚯蚓结 | 麋角解 | 水泉动 | 二十七刻二十六 | 八十三度十六 |
大寒 | 鴈北向 | 鹊始巢 | 雉始雊 | 二十六刻七十六 | 八十五度六 |
立春 | 鸡始乳 | 东风解冻 | 蛰虫始振 | 二十五刻九十八半 | 八十七度四十九 |
雨水 | 鱼上冰 | 獭祭鱼 | 鸿鴈来 | 二十四刻九十六半 | 九十一度三十六 |
惊蛰 | 始雨水 | 桃始华 | 仓庚鸣 | 二十三刻七十七半 | 九十六度三 |
春分 | 鹰化为鸠 | 玄鸟至 | 雷始发声 | 二十二刻五十 | 一百度三十七半 |
清明 | 电始见 | 蛰虫咸动 | 蛰虫启户 | 二十一刻二十二半 | 百五度二十一 |
谷雨 | 桐始华 | 田鼠为𫛪 | 虹始见 | 二十刻三半 | 百九度三十九 |
立夏 | 萍始生 | 戴胜降桑 | 蝼蝈鸣 | 十九刻一半 | 百一十三度二十五 |
小满 | 蚯蚓出 | 王瓜生 | 苦菜秀 | 十八刻二十三 | 百十六度十九 |
芒种 | 蘼草死 | 小暑至 | 螳蜋生 | 十七刻六十九 | 百一十八度十八 |
夏至夜四十刻十四分 | 鵙始鸣 | 反舌无声 | 鹿角解 | 十七刻五十七 | 百一十八度四十 |
小暑 | 蝉始鸣 | 半夏生 | 木堇荣 | 十七刻六十九 | 百一十八度十八 |
大暑 | 温风至 | 蟋蟀居壁 | 鹰乃学习 | 十八刻二十三 | 百一十六度十九 |
立秋 | 腐草为萤 | 土润溽暑 | 凉风至 | 十九刻一半 | 百一十三度二十五 |
处暑 | 白露降 | 寒蝉鸣 | 鹰祭鸟 | 二十刻三半 | 百九度三十九 |
白露 | 天地始肃 | 暴风至 | 鸿鴈来 | 二十一刻二十二半 | 百五度二十一 |
秋分 | 玄鸟归 | 群鸟养羞 | 雷始收声 | 二十二刻五十 | 百度三十七半 |
寒露 | 蛰虫附户 | 杀气盛 | 阳气始衰 | 二十三刻七十七半 | 九十六度三 |
霜降 | 水始涸 | 鸿鴈来賔 | 雀入水为蛤 | 二十四刻九十六半 | 九十一度三十六 |
立冬 | 菊有黄华 | 豺祭兽 | 水始冰 | 二十五刻九十八半 | 八十七度四十九 |
小雪 | 地始冻 | 雉入水为蜃 | 虹藏不见 | 二十六刻七十六 | 八十五度六 |
大雪 | 冰益壮 | 地始坼 | 曷旦鸣 | 二十七刻二十六 | 八十三度十六 |
求每日刻差:每气准为十五日,全刻二百二十五为法。其二至各前后于二分,而数因相加减,间皆六气;各尽于四立,为三气。至与前日为一,乃每日增太;又各二气,每日增少;其末之气,每日增少之小,而末六日,不加而裁焉。二至前后一气之末日,终于十少;二气初日,稍增为十二半,终于二十太,三气初日,二十一,终于三十少;四立初日,三十一,终于三十五太;五气亦少增,初日三十六太,终四十一少;末气初日,四十一少,终于四十二。每气前后累筭其数,又百八十乘为实,各泛总乘法而除,得其刻差。随而加减夜刻而半之,各得入气夜半定刻。其分后十五日外,累筭尽日,乃副置之,百八十乘,亏总除,为其所因数。以减上位,不尽为所加也。不全日者,随辰率之。
求每日度差:准日因增加裁,累筭所得,百四十三之,四百而一,亦百八十乘,泛总除,为度差数。满转法为度,随日加减,各得所求。分后气间,亦求准外与前求刻,至前加减,皆因日数逆筭求之。亦可因至向背其刻,冬减夏加;而度冬加夏减。若至前,以入气减气间,不尽者,因后气而反之,以不尽日累筭乘除所定,从后气而逆以加减,皆得其数。此但略校其总,若精存于稽极云。
求经辰所入朔弦望:经余变从转,不成为秒,加其夜半所入,皆其辰入日及余。因朔辰所入,每加日七、余八百六十五、秒千一百六十大,秒满日法成余,亦得上弦。望、下弦、次朔经辰所入径求者,加望日十四、余千七百三十一、秒千七十九半,下弦日二十二、余三百三十四、秒九百九十八小,次朔日一、余二千二百八、秒九百一十七。亦朔望各增日一,减其全余,望五百三十一、秒百六十二半,朔五十四、秒三百二十五。
转日 | 速分 | 速差 | 加减 | 朓朒积 |
一日 | 七百六十四 | 消七 | 加六十八 | 朓初 |
二日 | 七百五十七 | 消八 | 加六十一 | 朓百二十三 |
三日 | 七百四十九 | 消十一 | 加五十三 | 朓二百三十四 |
四日 | 七百三十八 | 消十二 | 加四十二 | 朓三百三十一 |
五日 | 七百二十六 | 消十三 | 加三十一 | 朓四百八 |
六日 | 七百一十三 | 消十三 | 加十八 | 朓四百六十四 |
七日 | 七百 | 消十二 | 加五 八 加 减秒太 一减 | 朓四百九十六 |
八日 | 六百八十八 | 消十四 | 减七 | 朓五百五 |
九日 | 六百七十四 | 消十四 | 减二十一 | 朓四百九十二 |
十日 | 六百六十 | 消十二 | 减三十四 | 朓四百五十四 |
十一日 | 六百四十八 | 消九 | 减四十六 | 朓三百九十一 |
十二日 | 六百三十九 | 消七 | 减五十五 | 朓三百七 |
十三日 | 六百三十二 | 消六 | 减六十二 | 朓二百七 |
十四日 | 六百二十六 | 息二 | 减五十六 七减 加十六 二加 | 朓九十四 |
十五日 | 六百二十八 | 息七 | 加六十六 | 朒二十八 |
十六日 | 六百三十五 | 息九 | 加五十九 | 朒百四十八 |
十七日 | 六百四十四 | 息十一 | 加五十 | 朒二百五十六 |
十八日 | 六百五十五 | 息十一 | 加三十九 | 朒三百四十七 |
十九日 | 六百六十六 | 息十三 | 加二十九 | 朒四百一十九 |
二十日 | 六百七十九 | 息十四 | 加十六 | 朒四百七十一 |
二十一日 | 六百九十三 | 息十二 | 加三 六加 减大 三减 | 朒五百 |
二十二日 | 七百五 | 息十四 | 减十 | 朒五百五当日自减,减见为五百四。 |
二十三日 | 七百一十九 | 息十三 | 减二十三 | 朒四百八十七 |
二十四日 | 七百三十二 | 息十二 | 减三十六 | 朒四百四十六 |
二十五日 | 七百四十四 | 息十 | 减四十八 | 朒三百八十一 |
二十六日 | 七百五十四 | 息七 | 减五十八 | 朒二百九十三 |
二十七日 | 七百六十一 | 息五篾四 | 减六十五 | 朒百八十八 |
二十八日 | 七百六十六篾四 | 平五息四消 | 减七十三十八少终余 ↓三十一太全余 | 朒七十 |
推朔弦望定日术:各以月平会所入之日加减限,限并后限而半之,为通率;又二限相减,为限衰。前多者,以入余减终法,残乘限衰,终法而一,并于限衰而半之;前少者,半入余乘限衰,亦终法而一,减限衰。皆加通率,入余乘之,日法而一,所得为平会加减限数。其限数又别从转余为变余,朓减、朒加本入余。限前多者,朓以减与未减,朒以加与未加,皆减终法,并而半之,以乘限衰;前少者,亦朓朒各并二入余,半之,以乘限衰;皆终法而一,加于通率,变余乘之,日法而一。所得以朓减、朒加限数,加减朓朒积而定朓朒。乃朓减、朒加其平会日所入余,满若不足进退之,即朔弦望定日及余。不满晨前数者,借减日筭,命甲子筭外,各其日也。不减与减,朔日立筭与后月同。若俱无立筭者,月大,其定朔筭后加所借减筭。闰衰限满闰限,定朔无中气者为闰,满之前后,在分前若近春分后、秋分前,而或月有二中者,皆量置其朔,不必依定。其后无同限者,亦因前多以通率数为半衰而减之,前少,即为通率。其加减变余进退日者,分为一日,随余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减限数。凡分余秒篾,事非因旧,文不著母者,皆十为法。若法当求数,用相加减,而更不过通远,率少数微者,则不须筭。其入七日余二千一十一,十四日余千七百五十九,二十一日余千五百七,二十八日始终余以下为初数,各减终法以上为末数。其初末数皆加减相返,其要各为九分,初则七日八分,十四日七分,二十一日六分,二十八日五分;末则七日一分,十四日二分,二十一日三分,二十八日四分。虽初稍弱而末微强,余差止一,理势兼举,皆今有转差,各随其数。若恒筭所求,七日与二十一日得初衰数,而末初加隐而不显,且数与平行正等。亦初末有数而恒筭所无,其十四日、二十八日既初末数存,而虚衰亦显,其数当去,恒法不见。
斗二十六 | 牛八 | 女十二 | 虚十 | 危十七 | 室十六 | 壁九 | 北方玄武七宿,九十八度。 |
奎十六 | 娄十二 | 胃十四 | 昴十一 | 毕十六 | 觜二 | 参九 | 西方白虎七宿,八十度。 |
井三十三 | 鬼四 | 柳十五 | 星七 | 张十八 | 翼十八 | 轸十七 | 南方朱雀七宿,百一十二度。 |
角十二 | 亢九 | 氐十五 | 房五 | 心五 | 尾十八 | 箕十一 | 东方苍龙七宿,七十五度。 |
推黄道术:准冬至所在为赤道度,后于赤道四度为限。初数九十七,每限增一,以终百七。其三度少弱,平。乃初限百九,亦每限增一,终百一十九,春分所在。因百一十九每限损一,又终百九。亦三度少弱,平。乃初限百七,每限损一,终九十七,夏至所在。又加冬至后法,得秋分、冬至所在数。各以数乘其限度,百八而一,累而总之,即皆黄道度也。度有分者,前后辈之,宿有前却,度亦依体,数逐差迁,道不常定,准令为度,见步天行,岁久差多,随术而变。
斗二十四 | 牛七 | 女十一半 | 虚十 | 危十七 | 室十七 | 壁十 | 北方九十六度半。 |
奎十七 | 娄十三 | 胃十五 | 昴十一 | 毕十五半 | 觜二 | 参九 | 西方八十二度半。 |
井三十 | 鬼四 | 柳十四半 | 星七 | 张十七 | 翼十九 | 轸十八 | 南方一百九度半。 |
角十三 | 亢十 | 氐十六 | 房五 | 心五 | 尾十七 | 箕十半 | 东方七十六度半。 |
推月道所行度术:准交定前后所在度半之,亦于赤道四度为限,初十一,每限损一,以终于一。其三度强,平。乃初限数一,每限增一,亦终十一,为交所在。即因十一,每限损一,以终于一。亦三度强,平。又初限数一,每限增一,终于十一,复至交半,返前表里。仍因十一增损,如道得后交及交半数。各积其数,百八十而一,即道所行每与黄道差数。其月在表,半后交前,损减增加;交后半前,损加增减于黄道。其月在里,各返之,即得月道所行度。其限未尽四度,以所直行数乘入度,四而一。若月在黄道度,增损于黄道之表里,不正当于其极,可每日准去黄道度,增损于黄道,而计去赤道之远近,准上黄道之率以求之,遁伏相消,朓朒互补,则可知也。积交差多,随交为正。其五星先候,在月表里出入之渐,又格以黄仪,准求其限。若不可推明者,依黄道命度。
求年天正定朔度:以定朔日至冬至每日所入先后余为分,日为度,加分以减冬至度,即天正定朔夜半日在所度分。亦去朔日乘衰总已通者,以至前定气除之,又如上求差加以并去朔日乃减度,亦即天正定朔日所在度。皆日为度,余为分。其所入先后及衰总用增损者,皆分前增、分后损其平日之度。
推月而与日同度术:各以朔平会加减限数加减朓朒,为平会朓朒。以加减定朔,度准乘,约率除,以加减定朔辰所加日度,即平会辰日所在。又平会余乘度准,约率除,减其辰所在,为平会夜半日所在。乃以四百六十四半乘平会余,亦以周差乘,朔实除,从之,以减夜半日所在,即月平会夜半所在。三十七半乘平会余,增其所减,以加减半,得月平会辰平行度。五百二乘朓朒,亦以周差乘,朔实除而从之,朓减、朒加其平行,即月定朔辰所在度,而与日同。若即以平会朓朒所得分加减平会辰所在,亦得同度。
求次日:各以逡定分加转分,满转法从度,皆其夜半。因日转若各加定日,皆得朔、弦望夜半月所在定度。其就辰加以求夜半,各以逡分,消者,定余乘差,终法除,并差而半之;息者,半定余以乘差,终法而一。皆加所减,乃以定余乘之,日法而一,各减辰所加度,亦得其夜半度。因夜半亦如此求逡分,以加之,亦得辰所加度。诸转可初以逡分及差为篾,而求其次,皆讫,乃除为转分。因经朔夜半求定辰度者,以定辰去经朔夜半减,而求其增损数,乃以数求逡定分,加减其夜半,亦各定辰度。
入交日 | 去交衰 | 衰积 |
一日 | 进十四 | 衰始 |
二日余百九十八以下食限 | 进十三 | 十四 |
三日 | 进十一半 | 二十七 |
四日 | 进九半 | 三十八半 |
五日 | 进七 | 四十八 |
六日 | 进四 | 五十五 |
七日 | 进二退一五分 四进强一退 弱 | 五十九 |
八日 | 退二 | 六十六十又一分一分当日 退 |
九日 | 退五 | 五十八 |
十日 | 退八 | 五十三 |
十一日 | 退十半 | 四十五 |
十二日 | 退十二半 | 三十四半 |
十三日余五百五十五以上食限 | 退十三半 | 二十二 |
十四日 | 退十四小三退强 ↓二进 弱 | 八半 |
求入会常日:以交数乘月入气朔望所平会日迟速定数,交率而一,以速加、迟减其入平会日余,即所入常日余。亦以定朓朒,而朓减、朒加其常日余,即日定朔望所入会日及余。皆满会日去之,其朔望去会,如望以下、会限以上者,亦月食;月在日道里则日食。
求次月:加定朔,大月二日,小月一日,皆余九百七十八,秒二千四百八十八。各以一月迟速数,分前增、分后损其所加,为定。其入七日,余九百九十七,秒二千三百三十九半以下者,进;其入此以上,尽全余二百四十四,秒三千五百八十三半者,退。其入十四日,如交余及秒以下者,退;其入此以上,尽全余四百八十九,秒千二百四十四者,进而复也。其要为五分,初则七日四分,十四日三分;末则七日后一分,十四日后二分,虽初强末弱,衰率有检。
求月入交去日道:皆同其数,以交余为秒积,以后衰并去交衰,半之,为通数。进则秒积减衰法,以乘衰,交法除,而并衰以半之;退者,半秒积以乘衰,交法而一;皆加通数,秒积乘,交法除,所得以进退衰积,十而一为度,不满者求其强弱,则月去日道数。月朔望入交,如限以上,减交日,残为去后交数;如望差以下即为去先交数。有全日同为余,各朔辰而一,得去交辰。其月在日道里,日应食而有不食者;月在日不应食而亦有食者。
推应食不食术:朔先后在夏至十日内,去交十二辰少;二十日内,十二辰半;一月内,十二辰大;闰四月、六月,十三辰以上,加南方三辰。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内,去交十三辰,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闰四月、六月,亦加四辰;谷雨后、处暑前,加三辰;清明后、白露前,加巳半以西、未半以东二辰;春分前,加午一辰。皆去交十三辰半以上者,并或不食。
推不应食而食术:朔在夏至前后一月内,去交二辰;四十六日内,一辰半,以加二辰;又一月内,亦一辰半,加三辰及加四辰,与四十六日内加三辰;谷雨后、处暑前,加巳少后、未太前;清明后、白露前,加二辰;春分后、秋分前,加一辰。皆去交半辰以下者,并得食。
推月食多少术:望在分后,以去夏至气数三之;其分前,又以去分气数倍而加分后者;皆又以十加去交辰倍而并之,减其去交余,为不食定余。乃以减望差,残者九十六而一,不满者求其强弱,亦如气辰法,以十五为限,命之,即各月食多少。
推日食多少术:月在内者,朔在夏至前后二气,加南二辰,增去交余一辰太;加三辰,增一辰少;加四辰,增太。三气内,加二辰,增一辰;加三辰;增太;加四辰,增少。四气内,加二辰,增太;加三辰及五气内,加二辰,增少。自外所加辰,立夏后、立秋前,依本其气内加四辰,五气内加三辰,六气内加二辰。六气内加二辰者,亦依平。自外所加之北诸辰,各依其去立夏、立秋、白露数,随其依平辰,辰北每辰以其数三分减去交余;雨水后、霜降前,又半其去分日数,以加二分去二立之日,乃减去交余;其在冬至前后,更以去霜降、雨水日数三除之,以加霜降雨水当气所得之数,而减去交余,皆为定不食余。以减望差,乃如月食法。月在外者,其去交辰数,若日气所系之限,止一而无等次者,加所去辰一,即为食数。若限有等次,加别系同者,随所去交辰数而返其衰,以少为多,以多为少,亦加其一,以为食数。皆以十五为限,乃以命之,即各日之所食多少。
凡日食月行黄道,体所映蔽,大较正交如累璧,渐减则有差,在内食分多,在外无损。虽外全而月下,内损而更高,交浅则闲遥;交深则相搏而不淹。因遥而蔽多,所观之地又偏,所食之时亦别。月居外道,此不见亏,月外之人反以为食。交分正等,同在南方,冬损则多,夏亏乃少。假均冬夏,早晚又殊。处南辰体则高,居东西傍而下视有邪正。理不可一,由准率若实而违。古史所详,事有纷互,今故推其梗概,求者知其指归。苟地非于阳城,皆随所而渐异。然月食以月行虚道,暗气所冲,日有暗气,天有虚道,正黄道常与日对,如镜居下,魄耀见阴,名曰暗虚,奄月则食,故称「当月月食,当星星亡」。虽夜半之辰,子午相对,正隔于地,虚道即亏。既月兆日光,当午更耀,时亦隔地,无废禀明。谅以天光神妙,应感玄通,正当夜半,何害亏禀。月由虚道,表里俱食。日之与月,体同势等,校其食分,月尽为多,容或形差,微增亏数,疏而不漏,纲要克举。
推日食所在辰术:置定余,倍日限,克减之,月在里,三乘朔辰为法,除之,所得以艮巽坤干为次。命艮筭外,不满法者半法减之,无可减者为前,所减之残为后,前则因余,后者减法,各为其率。乃以十加去交辰,三除之,以乘率,十四而一,为差。其朔所在气二分前后一气内,即为定差。近冬至,以去寒露、惊蛰,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气数,倍而三除去交辰,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干以减;近夏至,艮巽以减,坤干以加其差为定差。乃艮以坤加,巽以干减定余。月在外,直三除去交辰,以乘率,十四而一,亦为定差。艮坤以减,巽干以加定余,皆为食余。如气求入辰法,即日食所在辰及大小。其求辰刻,以辰克乘辰余,朔辰而一,得刻及分。若食近朝夕者,以朔所入气日之出入刻,校食所在,知食见否之少多所在辰,为正见。
推月食所在辰术:三日阻减望定余半。置望之所入气日,不见刻,朔日法乘之,百而一,所得若食余与之等、以下,又以此所得减朔日法,其残食余与之等、以上,为食正见数。其食余亦朔辰而一,如求加辰所在。又如前求刻校之,月在冲辰食,日月食既有起讫晚早,亦或变常进退,皆于正见前后十二刻半候之。
推日月食起讫辰术:准其食分十五分为率,全以下各为衰。十四分以上,以一为衰,以尽于五分。每因前衰每降一分,积衰增二,以加于前,以至三分。每积增四。二分每增四,二分增六,一分增十九,皆累筭为各衰。三百为率,各衰减之,各以其残乘朔日法,皆率而一,所得为食衰数。其率全,即以朔日法为衰数,以衰数加减食余,其减者为起,加者为讫,数亦如气。求入辰法及求刻:以加减食所刻等,得起讫晚早之辰,与校正见多少之数。史书亏复起讫不同,今以其全一辰为率。
推日月食所起术:月在内者,其正南,则起右上,亏左上。若正东,月自日上邪北而下。其在东南维前,东向望之、初不正,横月高日下;乃月稍西北,日渐东南,过于维后,南向望之,月更北,日差西南;以至于午之后,亦南望之,月欹西北,日复东南。西南维后,西向而望,月为东北,日则西南。正西,自日北下邪亏,而亦后不正,横月高日下。若食十二分以上,起右亏左。其正东,起上近亏下而北,午前则渐自上邪下。维西,起西北,亏东南。维北,起西南,亏东北;午后则稍从下傍下。维东,起西南,亏东北。维北,亏东南。在东则以上为东,在西则以下为西。
月在外者,其正南,起右下,亏左上。在正东,月自日南邪下而映。维北,则月微东南,日返西。维西南,日稍移东北,以至于午,月南日北,过午之后,月稍东南,日更西北。维北,月有西南,日复东北。正西,月自日下邪南而上。皆准此体以定起亏,随其所处,每用不同。其月之所食,皆依日亏起,每随类反之,皆与日食限同表里,而与日返其逆顺,上下过其分。
见,初日行万一千八百一十八分,日益迟七十分,百一十日行十八度、分四万七百三十八而留。二十八日乃逆,日退六千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日退十二度、分二百四。又留二十八日。初日行四千一百八十八分,日益疾七十分,百一十日亦行十八度、分四万七百三十八而伏。
平见,在雨水前,以十九乘去大寒日;清明前,又十八乘去雨水日,增雨水所乘者;夏至后,以十六乘去处暑日;小满后,又十五日;寒露前,以十八乘去白露日;小雪前,又十七乘去寒露所乘者;大雪后,二十九乘去大寒日,为减,小雪至大雪减二十五日。
见,初在冬至,则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以后日度随其日数增损各一:尽三十日,一日半损一;又八十六日,二日损一;复三十八日,同;又十五日,三日损一;复十二日,同;又三十九日,三日增一;又二十四日,二日增一;又五十八日,一日增一;复三十三日,同;又三十日,二日损一,还终至冬至,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其立春尽春分,夏至尽立夏,八日减一日;春分至立夏,减六日;立秋至秋分,减五度,各其初行日及度数。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以其残日及度,计充前数,皆差行,日益迟二十分,各尽其日度乃迟,初日行分二万二千六百六十九,日益迟一百一十分,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分万五千四百九。初减度五者,于此初日加分三千八百二十三、篾十七;以迟日为母,尽其迟日行三十度,分同,而留十三日。
前减日分于二留,乃逆,日退分万二千五百二十六,六十三日退十六度、分四万二千八百三十四。又留十三日而行,初日万六千六十九,日益疾百一十分,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分万五千四百九。立秋尽秋分,增行度五,加初日分同前,更疾。在冬至则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尽三十六日,一日损一;又二十日,二日损一;复二十四日,同;又五十四日,三日日增一;又十二日,二日增一;又四十二日,一日增一;又十四日,一日增一半;又十二日,增一;复四十五日,同;又一百六日,二日损一,亦终冬至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
见,日行分四千三百六十四,八十日行七度、分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二而留三十九日乃逆,日退分二千八百二十,百三日退六度、分万五百九十六。又留三十九日,亦行分日四千三百六十四,八十日行七度、分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二而伏。
夕平见,在立秋前,以六乘去芒种日;秋分后,以五乘去小雪日;小雪后,又四乘去大雪日,增小雪所乘者,为加,立秋至秋分加七日。立春前,以五乘去大雪日;雨水前,又四乘去立春日,增立春所乘者;清明后,以六乘去芒种日,为减,雨水至清明减七日。
晨平见,在小寒前,以六乘去冬至日;立春前,又五乘去小寒日,增小寒所乘者;芒种前,以六乘去夏至日;立夏前,又五乘去芒种日,增芒种所乘者,为加,立春至立夏加五日。小暑前,以六乘去夏至日;立秋前,又五乘去小暑日;增小暑所乘者;大雪后,以六乘去冬至日;立冬后,又五乘去大雪日,增大雪所乘者,为减,立秋至立冬减五日。
夕见,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其谷雨至小满、寒露,皆十日加一度;小满至白露,加三度。乃十二日行十二度。冬至后,十二日减日度各一,雨水尽夏至,日度七;夏至后六日增一。大暑至立秋,还日度十二;至寒露,日度二十二,后六日减一。自大雪尽冬至,又日度十二而迟。日益疾五百二十分,初日行分二万三千七百九十一、篾三十五,行日为母,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
前加度者,此依减之。留九日乃逆,日退太半度,九日退六度,而夕伏晨见。日退太半度,九日退六度。复留,九日而行,日益迟五百二十分,初日行分四万五千六百三十一、篾三十五,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芒种至小暑,大雪至立冬,十五日减一度;小暑至立冬,减二度。又十二日行十二度。冬至后,十五日增日度各一。惊蛰至春分,日度十七,后十五日减一,尽夏至,还日度十二。后六日减一,至白露,日度皆尽。霜降后,五日增一,尽冬至,又日度十二。乃疾,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前减者,此亦加之,而晨伏。
夕见,日行一度太,十二日行二十度。小暑至白露,行度半,十二日行十八度,乃八日行八度。大暑后,二日去度一,讫十六日,而日度俱尽。而迟,日行半度,四日行二度。益迟,日行少半度,三日行一度。前行度半者,去此益迟。乃留四日而夕伏晨见,留四日,为日行少半度,三日行一度。大寒至惊蛰,无此行,更疾,日行半度;四日行二度;又八日行八度。亦大寒后,二日去度一;讫十六日;亦日度俱尽。益疾,日行一度太,十二日行二十度。初无迟者,此行度半,十二日行十八度而晨伏。
求平见月日:以冬至去定朔日、余,加其后日及余,满复日又去,起天正月,依定大小朔除之,不尽筭外日,即星见所在。求后平见,因前见去其岁一、再,皆以残日加之,亦可。其复日,金水准以晨夕见伏日,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其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增、迟损,乃加之。有篾者,满法从分,其母有不等,齐而进退之。留即因前,逆则依减,入虚去分,逆出先加。皆以篾法除,为转分;其不尽者,仍谓之篾,各得每日所在知去日度。增以日所入先后分,定之。诸行星度求水其外内,准月行增损黄道而步之;不明者,依黄道而求所去日度。先后分亦分明前加后减。其金、火诸日度,计数增损定之者。其日少度多,以日减度之残者,与日多度少之度,皆度法乘之,日数而一,所得为分。不满篾,以日数为母。日少者以分并减之一度,日多者直为度分,即皆一日平行分。其差行者,皆减所行日数一,乃半其益疾、益迟分而乘之,益疾以减、益迟以加一日平行分,皆初日所行分。有计日加减,而日数不满,未得成度者,以气日法若度法乘,见已所行日即日数除之,所得以增损其气日疾法,为日及度。其不成者,亦即为蔑。其木、火、土,晨有见而夕有伏;金、水即夕见,还夕伏,晨见即晨伏。然火之初行及后疾,距冬至日计日增损日度者,皆当先置从冬至日余数,累加于位上,以知其去冬至远近,乃以初见与后疾初日去冬至日数而增损定之,而后依其所直日度数行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