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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目錄

本篇关键词 词云图

纪年建炎 2開寶三年[970] 1淳化二年[991] 1至道二年[996] 1咸平元年[998] 1天聖四年[1026] 1景祐二年[1035] 1康定元年[1040] 1慶曆元年[1041] 1皇祐元年[1049] 1至和元年[1054] 1嘉祐四年[1059] 1熙寧元年[1068] 1元豐元年[1078] 1元祐元年[1086] 1紹聖三年[1096] 1元符元年[1098] 1崇寧 1崇寧三年[1104] 1大觀二年[1108] 1崇寧五年[1106] 1政和二年[1112] 1宣和元年[1119] 1靖康 1紹興 1紹興五年[1135] 1紹興三年[1133] 1紹興四年[1134] 1隆興元年[1163] 1淳熙九年[1182] 1開慶元年[1259] 1咸淳九年[1279] 1

地点陝西 8河東 4鄜延路 4熙寧 4淮南 2防城 2秦鳳路 2陝西路 2河東路 2河陽 2馬蝗 2鎮江 2相國寺 1洺州 1寧化軍 1延州 1鎮戎軍 1秦州 1江南 1并州 1陽曲 1環慶 1涇原 1澧州 1荊南 1江西 1定州 1河東等路 1福建路 1吉州 1永興軍 1涇原路 1渭州 1熙河路 1環慶路 1六路 1端州 1熙河 1湖南 1太原 1建諸州 1江東 1衢州 1平原 1崇山 1金州 1荊襄 1壽春府 1

人物彥圭 6安石 4呂惠卿 2王韶 2鄧之綱 2祖宗 2永錫 1石普 1楊偕 1楊拯 1鐵連 1程式 1宋守信 1郭諮 1夏安期 1妻子 1張若水 1李評 1李宏 1蔡挺 1沈起 1王雱 1羽之 1陳述 1周士隆 1文彥博 1士隆 1郝質 1李稷 1沈括 1李察言 1葉康直 1劉昌祚 1閻守勤 1高遵惠 1蕭刓 1乞住 1邢恕 1蔡碩 1蔡京 1姚麟 1姚古 1陛下 1宇文粹中 1致靖 1張旂 1宗澤 1李綱 1王大智 1畏也 1朱佺 1韓世忠 1世忠 1李昌圖 1吳挺 1百鈞 1

文官提舉 3南北作坊 2通判 2轉運副使 2備禦 2兵部令史 1御前忠佐 1東西班 1軍使 1外殿直 1州團練使 1縣主簿 1供備庫副使 1知州 1都知 1西上閤門使 1權三司度支副使 1監官 1匠師 1同判 1主簿 1管當公事 1司令 1經略使 1司提舉 1太僕少卿 1司言 1都大提舉 1軍器少監 1路提點刑獄公事 1東西作坊 1提點官 1御史 1守臣 1淮東總領 1工部侍郎 1江上諸軍 1

武官轉運使 3技擊 1副兵馬使 1隊長 1總管 1鈐轄 1兵馬鈐轄 1總制 1軍校 1帥臣 1將軍 1督軍 1軍匠 1弩手 1都統制 1州兵馬鈐轄 1

其他軍器監 16神臂弓 8武庫 7工部 6作院 5弩箭 5都作院 5弓弩院 3作坊 3三司 3拒馬 3兵車 3御前軍器所 3軍器所 3床子弩 2申明 2龍虎八陣圖 2流星 2內庫 2歲課 2製造軍器所 2兜鍪 2都統司 2兵幕 1軍行 1束帛 1蒺藜 1傳信牌 1筆墨 1仁宗 1兵律 1紙甲 1弓手 1驍騎 1義勇 1都總管司 1弩軍 1賊盜 1漢宣帝 1錢監 1太祖 1內外軍 1內弓箭南庫 1騎兵 1交阯 1判監 1管軍 1樞密院 1南庫 1皮甲 1桐木 1槍手 1都轉運司 1水戰 1大監 1鹵簿圖志 1工料 1馬經 1御前軍 1孝宗 1戰車法 1戰士 1安撫司 1克敵弓 1西蜀 1突火槍 1回回炮 1火炮 1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器甲之制

其工署則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課。南北作院歲造塗金脊鐵甲等凡三萬二千,弓弩院歲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餘萬,諸州歲造黃樺、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餘萬。又南北作坊及諸州別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備軍行之用。京師所造,十日一進,謂之「旬課」。上親閱視,置五庫以貯之。嘗令試床子弩於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別造步弩以試。戎具精緻犀利,近代未有。

開寶三年[970]五月,詔:「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軍士素能自備技擊之器者,寄掌本軍之司;俟出征,則陳牒以請。品官準法聽得置隨身器械。」時兵部令史馮繼昇等進火箭法,命試驗,且賜衣物、束帛

淳化二年[991]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至道二年[996]二月,詔:先造光明細鋼甲以給士卒者,初無襯裡,宜以紬裡之,俾擐者不磨傷肌體。

咸平元年[998]六月御前忠佐石歸宋獻木羽弩箭,箭裁尺餘,而所激甚遠,中鎧甲則竿去而鏃存,牢不可拔。詔增歸宋月奉,且補其子為東西班侍。

三年四月,神騎副兵馬使焦偓獻盤鐵槊,重十五斤,令偓試之,馬上往復如飛,命遷本軍使八月,神衞水軍隊長唐福獻所製火箭、火毬、火蒺藜,造船務匠項綰等獻海戰船式,各賜緡錢。先是,相國寺僧法山,本洺州人,彊姓,其族百口,悉為戎人所掠。至是,願還俗隸軍伍以效死力,且獻鐵輪撥,渾重三十三斤,首尾有刃,為馬上格戰具。詔補外殿直

五年,知寧化軍永錫製手炮以獻,詔沿邊造之以充用。

六年十月,給軍中傳信牌。其制,漆木為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上施紙劄。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繫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覆命。因冀州團練使石普之請也。

仁宗時,天下久不用兵。天聖四年[1026],詔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是歲,詔作坊造鐵槍一萬五千,給秦、渭、環、慶、延州鎮戎軍

六年,詔:外器甲久不繕,先遣使分詣諸路閱視修治之。

景祐二年[1035],罷秦州造輸京師弓弩三年。詔:「廣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并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先是,嶺南為盜者多持博刀,杖罪輕,不能禁,轉運使以為言,故著是令。

四年,詔作坊製栓子槍、觚槍各五萬。

康定元年[1040]四月,詔江南淮南州軍造紙甲三萬,給陝西防城弓手。又詔河東彊壯習弩者聽自置,戶四等以下官給之。八月,詔陝西製柳木旁牌。

慶曆元年[1041],知并州楊偕陽曲縣主簿楊拯龍虎八陣圖及所製神盾、劈陣刀、手刀、鐵連槌、鐵簡,且言龍虎八陣圖有奇有正,有進有止,遠則射,近則擊以刀盾。彼蕃騎雖衆,見神盾之異,必遽奔潰,然後以驍騎夾擊,無不勝者。歷代用兵,未有經慮及此。帝閱於崇政殿,降詔獎諭。其後,言者以為其器重大,緩急難用雲。

二年,詔鄜延、環慶涇原秦鳳路各置都作院,賜河北義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萬。四年,賜鄜延路總管風羽子弩箭三十萬。五年,詔諸路所儲兵械悉報三司三司歲具須知以聞,仍約為程式預頒之。八年,詔:「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許者,限一月送官。敢匿,聽人告捕。」

皇祐元年[1049],御崇政殿,閱知澧州供備庫副使宋守信所獻衝無敵流星弩、拒馬皮竹牌、火鎌石火綱三刃、黑漆順水山字鐵甲、野戰拒馬刀弩、砦腳車、衝陣劍輪無敵車、大風翎弩箭八種。

四年,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司言,郭諮所造獨轅衝陣無敵流星弩,可以備軍陣之用。詔弓弩院如樣製之。除諮為鄜延路鈐轄,許置弩五百,募土民教之。既成,經略夏安期言其便,詔立獨轅弩軍

五年荊南兵馬鈐轄王遂上臨陣柺槍。

至和元年[1054],詔河北、河東陝西路每歲夏曝器甲,有損斷者,悉令完備。如復閱視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并主兵官並貶秩。

嘉祐四年[1059],詔京師所製軍器,多不鋒利,其選朝臣、使臣各一員揀試之。七年,詔江西制置賊盜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並籍姓名,若再犯者,並妻子淮南

熙寧元年[1068],始命入內副都知張若水西上閤門使李評料簡弓弩而增修之。若水進所造神臂弓,實李宏所獻,蓋弩類也。以檿為身,檀為弰,鐵為○子槍頭,銅為馬面牙發,麻繩札絲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長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長數寸,射三百四十餘步,入榆木半笴。帝閱而善之。於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軍凡戎器分三等以聞,又詔內庫凡器甲擇其良若干條上。四年,詔諸路遣官詣州,分庫藏甲兵器為三等如沿邊三路,而川峽不與。

五年,帝匣斬馬刀以示蔡挺,挺謂製作精而操擊便,乃命中人領工造數萬口賜邊臣,鐔長尺餘,刃三尺餘,首為大環。是歲,詔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詳定軍器制度。起以為一己之見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監官、工匠審度法度所宜,庶可傳久。詔從之。

時,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王雱上疏曰:「漢宣帝號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於元、成之時。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繫朝廷之政。方今外御邊患,內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冑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內修,未見其可也。儻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莫若更製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聞今武庫太祖時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見法禁之張弛矣。」大抵雱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舊制也。

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屬有丞,有主簿,有管當公事。先是,軍器領於三司,至是罷之,一總於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衆。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軍器監奏以利器頒諸路作院為式。是年冬,以騎兵據大鞍不便野戰,始製小鞍,皮○木○,長於迴旋,馬射得以馳驟,且選邊人習騎者分隸諸軍。

周士隆上書論廣西、交阯事,請為車以御象陣,文彥博非之。安石以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數以象勝中國,士隆策宜可用,因論自古車戰法甚辨,請以車騎相當試,以觀其孰利。帝亦謂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乃詔試車法,令沿河採車材三千兩,軍器監定法式,造戰車以進。

七年判監呂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馬、步三司令定奪去取。而逐司不過取責軍校文狀以聞,非獨持其舊說不肯更張,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臣於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議。」帝乃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曰「便」。時軍器監製器不一,材用滋耗。於是詔不以常制選官馳往州縣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數羨,次第加獎。是歲,始造箭曰狼牙,曰鴨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鑿子,凡四種推行之。

八年,詔:「河北拒馬,或多以竹為之,不足當敵。令軍器監造三萬具赴北京、澶定州。」又令計河北所少兵器製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費材力。又詔民戶馬死,舊不以報官者並報,輸皮筋以充用。

帝慮置監未有實效,而虛用材役,詔中書、樞密院覈實其事,令條畫以聞。軍器監奏,置監以來,增造兵器若干,為工若干,視前器增而工省。帝復詰之,且令與御前工作所較工孰省,驗器孰良。王韶謂:「如此,恐內外相傾成俗。且往年軍器監檢察內臣折剝弓弩,隙由此生。今令內臣較按軍器監,又如曩日相傾無已。」帝曰:「比纍纍說軍器監事,若不較見事實,即中外便以為聽小臣譖訴。今令得實行法,所以明曲直也。」安石曰:「誠當如此。若每事分別曲直,明其信誕,使功罪不蔽,則天下之治久矣。」王韶曰:「軍器監事不須比較。」帝曰:「事不比較,無由見枉直。」安石曰:「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其後,安石卒以辯口解帝之疑,而軍器監獲免欺冒之罪。冬十月軍器監欲下河東等路采市曲木為鞍橋,帝以勞民費財,不許。是時,河東陝西、廣南帥臣邀功不已,請增給兵器,帝各令給與之。至是,有乞以耕牛博買器甲者。

元豐元年[1078]冬,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給新樣刀,軍器監欲下江、浙、福建路製造,帝不許,給以內南庫短刃刀五萬五千口。

二年,御批有曰:「河東路見運物材於緣邊造軍器,顯為迂費張皇,可令軍器監速罷之。」

三年吉州奏:「奉詔市箭笴三十萬,非土地所產,且民間不素蓄,乞豫給緡錢,期以一年和市。」從之。

時西邊用兵久不解。四年春陝西轉運使李稷奏:「本道九軍,什物之外,一皆無之,乞於永興軍庫以余財立法營辦。」七月涇原路奏修渭州城畢,而防城戰具寡少,乞給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槍三劍箭,各欲依法式製造。詔圖樣給之。

五年七月鄜延路計議邊事所奏乞緡錢百萬、工匠千人、鐵生熟五萬斤、牛馬皮萬張造軍器,並給之。八月,詔令沈括以劈陣大斧五千選給西邊諸將。十一月陝西轉運使李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監司提舉。」從之。

六年二月,詔:熙河路守具有闕,給氈三千領、牛皮萬張,運送之。八月,從環慶路趙离之請,以神臂弓一千、箭十萬給之。未幾,賜蘭會路藥箭二十五萬。

七年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秦鳳路軍器見闕名物計四百三十餘萬,使一一為之,非十餘年可就,乞自京給賜。」詔量給之。

帝性儉約。有司造將官皮甲,欲以生絲染紅,代犛牛尾為瀝水,帝惜之,代以他毛。於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無不盡心焉。弓曰闊閃促張弓,罷長弰舊法。矢曰減指箭。牌以欒竹穿皮為之,以易桐木牌。改素鐵甲為編挨甲。其法精密,乃劉昌祚、尹抃、閻守勤等所定制度云。

八年十月,詔內外所造軍器,以見餘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罷遣之。

元祐元年[1086],詔:三路既罷保甲團教,其器甲各送官收貯,勿得以破損拘民整治。八月,詔太僕少卿高遵惠,會工部軍器監內外作坊及諸州都作院工器之數,以要切軍器立為歲課,務得中道,他非要切,並權住勿造。於是數年之間,督責少弛。紹聖三年[1096],有司言:「州郡兵備,全為虛文,恐緩急不足備禦。請稍推行熙寧之詔,常令封樁、排垛,依雜隊法。」從之。

元符元年[1098],詔江、湖、淮、浙六路合造神臂弓三千、箭三十萬。

二年,臣僚奏乞增造神臂弓,於是軍器監所造歲益千餘弓。是歲,詔河北沿邊州城壁、樓櫓、器械、各務修治,有不治者罪之。

先是,二廣路土丁令依熙寧指揮修置器械。三年,知端州蕭刓上疏,極言傷財害民,其弊非一,乞住槍手器械。疏奏不報。

崇寧初,臣僚爭言元祐以來因循弛廢,兵不犀利。詔復令諸路都作院創造修治,官吏攷察一如熙寧時矣。時有詔造五十將器械,從工部請,令內外共造,由是都大提舉內外製造軍器所之名立焉。

初,從邢恕之議,下令創造兵車數十乘,買牛以駕。已而蔡碩又請河北置五十將兵器,且為兵車萬乘。蔡京主其說,姦吏旁緣而因為民害者深矣。

崇寧三年[1104],河北、陝西都轉運司言:「兵車之式,若用許彥圭所定,則車大而費倍。若依往年二十將舊式,則輕小易用,且可省費。」詔卒以許彥圭式行之。時熙河轉運副使李復先奏曰:「今之用兵,與古不同。古者征戰有禮,不為詭遇,多由正途,故車可行而敵不敢輕犯。今之用兵,盡在極邊,下砦駐軍,各以保險為利,車不能上。又戰陣之交,一進一退,車不能及,一被追襲,遂非己有。臣屢觀戎馬之間,雖糧糗、衣服、器械不能為用,況於車乎?臣聞此車之造,許彥圭姚麟以進其說。朝廷以麟熟於邊事,而不知彥圭輕妄、麟立私恩以誤國計。其車比於常法闊六七寸,運不合轍,東來兵夫牽輓不行,以致典賣衣物,自賃牛具,終日而進六七里,棄車而逃者往往而是。夫未造則有配買物材、顧差夫匠之擾;既成,又難運致,則為諸路之患有不可勝言者矣。彥圭但圖一官之得,不知有誤於國,此而不誅,何以懲後!今乞便行罷造,已造者不復運來,以寬民力。」其後,彥圭卒得罪。

元豐之時,河北、河東路軍器,每季終委逐路職司更互考察。元祐罷之。四年,因工部之請,復行之。

大觀二年[1108],手詔曰:「前東南備禦指揮,深慮監郡縣吏急切者倚法害民,廢職者慢令失事,如築城壁、造軍器、收戰馬、習水戰之類,並可量度工力,計以歲月,漸次興作,毋得急遽科斂及差雇百姓,使急不擾民,緩不廢事,然後為稱。」尋詔限十年一切畢工。四月,罷黎、雅等州市犛牛尾,慮為民害。八月提舉御前軍器所奏,乞如崇寧五年[1106]指揮,下諸路買牛角四十萬隻、筋十萬斤。從之。

政和二年[1112]二月,詔諸路州郡造軍器有不用熙寧法式者,有司議罰,具為令。六月,又詔並用御前軍器所降法式,前二月指揮勿行。

三年,詔:「馬甲曩用黑髹漆,今易以朱。」是歲,姚古奏更定軍器,曩時甲二副,今拆造三副;曩時手刀太重,今皆令輕便易用;曩時神臂弓硾二石三斗,今硾一石四斗。從之,悉下諸路改造。

六年軍器少監鄧之綱奏:「國家諸路為將一百三十有一,訓練士卒,各給軍器,以備不虞。惟河北諸將軍器乃熙、豐時造,精利牢密,冠於諸路。臣恐歲久因循,多致損弊。乞自河北、陝西路為首,令諸路一新戎器,仰稱陛下追述先志,儲戎器、壯國威之意。」從之。

七年,之綱三上奏,一言修武庫,二言整軍器,大省國用。詔升之綱為大監,又遷一官。時宇文粹中賜對崇政殿,奏武庫事,因奏:「武庫祖宗所御軍器十餘色,乞編入鹵簿圖志,遇郊兵重禮,陳於儀物之首,以識武功,且示不忘創業艱難意。」是年,御筆以武庫當修軍器近一億萬,其中箭鏃五千餘萬,用平時工料,須七十年餘然後可畢。於是令鄧之綱分給沿流作院,限三年修之,而權住三年上供軍器。

八年,以之綱奏,諸路歲起上供料買分數,特免三年綱發。然自時厥後,申明郡縣牛皮角筋之禁,紛然為害者,之綱之請也。

宣和元年[1119],權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公事鄭濟奏:「本路惟潭、邵二州,各有年額製造軍器。今年製造已足,躬親試驗,並依法式,不誤施用。」詔加旌賞,以為諸路之勸。然自是歲督軍器率用御筆處分,工造不已而較數嘗闕,繕修無虛歲而每稱弊壞。大抵中外相應,一以虛文,上下相蒙,而馴致靖康之禍矣。

靖康初,兵仗皆闕,詔書屢下,嚴立賞刑,而卒亦無補。時通判河陽、權州事張旂奏曰:「河陽自今春以來,累有軍馬經過,軍士舉隨身軍器若馬甲、神臂弓、箭槍牌之類,於市肆博易熟食,名為寄頓,其實棄遣,避逃征役。拘收三日間,得器械四千二百餘物。此乃太原援師,尚且棄捐器甲,則他路軍馬事勢可知。宜諭民首納,免貽他患。」帝善旂奏,賞以一官。

初,御前軍器監、軍器所萬全軍匠以三千七百為額,東西作坊工匠以五千為額。紹興初,役兵纔千人,久之,增至五千六百餘,又於諸道增二千九百餘,本券外復增給日錢百七十、月米七斗半。於是內庫累歲兵械山積,而諸軍悉除戎器。二十六年,詔:「工匠宜減免,江、浙、福建諸州物料悉蠲之。」有司奏物料減三之一,工匠二千、雜役兵五百為額。

舊,軍器所得專達。建炎中,嘗以閹官董愨提舉,尋罷之。紹興五年[1135],隸工部,後復以中人典領。三十年工部言非祖宗建官意,詔依條檢察。孝宗受禪,增提點官一員,御史力論其不可,復隸工部焉。

造車之制。渡江後,東南地多沮洳險隘,不以車為主。宗澤李綱戰車法王大智獻車式,皆不復用,而屬意甲冑、弧矢之利矣。建炎初,上諭宰執曰:「方今戰士無慮三十萬,若皆被堅執銳,加以弧矢之利,雖彊敵,無足畏也。造弓必用良工善價。」紹興三年[1133]提舉製造軍器所言:「以七十工造全裝甲一。又長齊頭甲每一甲用工百四十一,短齊頭甲用工七十四。乞以本所全裝甲為定式。」席益言:「諸州造馬蝗弩,不若令造弓。」詔並改造弓弩,內馬蝗弩改手射弓。

紹興四年[1134]軍器所言:「得旨,依御降式造甲。緣甲之式有四等,甲葉千八百二十五,表裡磨珵。內披膊葉五百四,每葉重二錢六分;又甲身葉三百三十二,每葉重四錢七分;又腿裙鶻尾葉六百七十九,每葉重四錢五分;又兜鍪簾葉三百一十,每葉重二錢五分。并兜鍪一,盃子、眉子共一斤一兩,皮線結頭等重五斤十二兩五錢有奇。每一甲重四十有九斤十二兩。若甲葉一一依元領分兩,如重輕差殊,即棄不用,虛費工材。乞以新式甲葉分兩輕重通融,全裝共四十五斤至五十斤止。」詔勿過五十斤。三十二年,詔江東安撫司造木弩五千、箭五十萬。

隆興元年[1163],御降木羽弩箭式,每路依式製箭百萬。淳熙九年[1182]衢州守臣製到木鶴觜弩二千、箭十萬。又湖北、京西造納無羽箭。上曰:「箭不用羽,可謂精巧,其屋藏之。」淮東總領朱佺言:「鎮江一軍,乃韓世忠部曲。世忠克敵弓,以當敵騎衝突,其發可至百步,其勁可穿重甲,最為利器。往歲調發,弓不免損失,存者歲久亦漸弛壞。今考諸軍見弩手八千八百四十二人,人合用兩弓,一弓一日上教,一弓備出戰,合用弓萬七千六百八十有四,僅存六千五百七十有四,餘皆不堪施教,乞下鎮江都統司足其額。」

十五年工部侍郎李昌圖言:「弓矢之利,貴於便疾。神臂弓鬥力及遠,屢獲其用。後又又造神勁弓,及遠雖在神臂弓上,軍中多言其發遲,每神臂三矢而神勁方能一發,若臨敵之際,便疾反出神臂下。」上曰:「平原曠野宜用神勁弓,西蜀崇山峻嶺,未知孰利。」詔金州都統司詳議以聞。既而都統制吳挺奏:「神勁弓并彈子頭箭,諸軍用之誠便疾,神臂不及也。」詔從其便。楚州兵馬鈐轄言:「弩之力,勁者三十石,次者十五石,矢之鏃狀若鍬,所發何啻數百步,洞穿數人。江上諸軍有弩式,皆廢不修。」詔兩淮、荊襄沿邊城守,各製二十枝,御前軍器所亦如之。紹熙而後,日造器械,數目山積。

開慶元年[1259]壽春府造贛筒木弩,與常弩明牙發不同,箭置筒內甚穩,尤便夜中施發。又造突火槍,以鉅竹為筒,內安子窠,如燒放,焰絕然後子窠發出,如炮聲,遠聞百五十餘步。

咸淳九年[1279],沿邊州郡,因降式製回回炮,有觸類巧思,別置炮遠出其上。且為破炮之策尤奇。其法,用稻穰草成堅索,條圍四寸,長三十四尺,每二十條為束,別以麻索繫一頭於樓後柱,搭過樓,下垂至地,樑梁垂四層或五層,周庇樓屋,沃以泥漿,火箭火炮不能侵,炮石雖百鈞無所施矣。且輕便不費財,立名曰「護陴籬索。」是時兵紀不振,獨器甲視舊制益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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