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天正閏餘;用減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六十四卦:各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辟卦用事日;又加之,得諸侯內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之,得十有二節之初諸侯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復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常氣 | 中積日 | 盈縮分 | 先後數 | 損益率 | 朒朏積 |
冬至 | 空 | 盈七千六十 | 先初 | 益三百八十五 | 朒積空 |
小寒 | 一十五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二十一 八十四 | 盈五千九百二十 | 先七千六十 | 益三百二十三 | 朒三百八十五 |
大寒 | 三十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四十三 六十九 | 盈四千七百一十七 | 先一萬二千九百八十 | 益二百五十七 | 朒七百八 |
立春 | 四十五四千七百七十八少 六十五 五十四 | 盈三千四百五十一 | 先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七 | 益一百八十七 | 朒九百六十五 |
雨水 | 六十六千三百七十一 八十七 三十九 | 盈二千一百二十二 | 先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八 | 益一百一十六 | 朒一千一百五十三 |
驚蟄 | 七十六六百七十三太 九 二十四 | 盈七百三十 | 先二萬三千二百七十 | 益四十 | 朒一千二百六十九 |
春分 | 九十一二千二百六十六半 三十一 九 | 縮七百三十 | 先二萬四千 | 損四十 | 朒一千三百九 |
清明 | 一百六三千八百五十九少 五十二 九十三 | 縮二千一百二十二 | 先二萬三千二百七十 | 損一百一十六 | 朒一千三百六十九 |
穀雨 | 一百二十一五千四百五十二 七十四 七十八 | 縮三千四百五十一 | 先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八 | 損一百八十八 | 朒一千一百五十三 |
立夏 | 一百三十六七千四十四太 九十六 六十三 | 縮四千七百一十七 | 先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七 | 損二百五十七 | 朒九百六十五 |
小滿 | 一百五十二一千三百四十七半 一十八 四十八 | 縮五千九百二十 | 先一萬二千九百八十 | 損三百二十三 | 朒七百八 |
芒種 | 一百六十七二千九百四十少 四十 三十三 | 縮七千六十 | 先七千六十 | 損三百八十五 | 朒三百八十五 |
夏至 | 一百八十二四千五百三十三 六十二 一十八 | 縮七千六十 | 後初 | 益三百八十五 | 朏空 |
小暑 | 一百九十七六千一百二十五太 八十四 三 | 縮五千九百二十 | 後七千六十 | 益三百二十三 | 朏三百八十五 |
大暑 | 二百一十三四百二十八半 五 八十七 | 縮四千七百一十七 | 後一萬二千九百八十 | 益二百五十七 | 朏七百八 |
立秋 | 二百二十八二千二十少 二十七 七十二 | 縮三千四百五十一 | 後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七 | 益一百八十八 | 朏九百六十五 |
處暑 | 二百四十三三千一百六十四 四十九 五十七 | 縮二千一百二十二 | 後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八 | 益一百一十六 | 朏一千一百五十三 |
白露 | 二百五十八五千二百六太 七十一 四十二 | 縮七百三十 | 後二萬三千二百七十 | 益四十 | 朏一千二百六十九 |
秋分 | 二百七十三六千七百九十九半 九十三 二十七 | 盈七百三十 | 後二萬四千 | 損四十 | 朏一千三百九 |
寒露 | 二百八十九一千一百二少 一十五 一十二 | 盈二千一百二十二 | 後二萬三千二百七十 | 損一百一十六 | 朏一千二百六十九 |
霜降 | 三百四二千六百九十五 三十六 九十六 | 盈三千四百五十一 | 後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八 | 損一百八十八 | 朏一千一百五十三 |
立冬 | 三百一十九四千二百八十七太 五十八 八十一 | 盈四千七百一十七 | 後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七 | 損二百五十七 | 朏九百六十五 |
小雪 | 三百二十四五千八百八十半 八十 六十六 | 盈五千九百二十 | 後一萬二千九百八十 | 損三百二十三 | 朏七百八 |
大雪 | 三百五十一百八十三少 二 五十一 | 盈七千六十 | 後七千六十 | 損三百八十五 | 朏三百八十 |
求每日盈縮分先後數:置所求盈縮分,以乘法乘之,如除法而一,為其氣中平率;與後氣中平率相減,為合差;半合差,加減其氣中平率,為初、末汎率。至後加為初、減為末,分後減為初、加為末。又以乘法乘合差,如除法而一,為日差;半日差,加減初、末汎率,為初、末定率。至後減初加末,分後加初減末。以日差累加減其氣初定率,為每日盈縮分;至後減,分後加。各以每日盈縮分加減氣下先後數。冬至後,積盈為先,在縮減之;夏至後,積縮為後,在盈減之。其分、至前一氣,無後氣相減,皆因前氣合差為其氣合差。餘依前術,求朏朒倣此。
求經朔弦望入氣:置天正閏日及餘,如氣策以下者,以減氣策,為入大雪氣;以上者去之,餘以減氣策,為入小雪氣: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入氣日及餘。求弦、望及後朔入氣,以弦策累加之,滿氣策去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入氣日及餘。
求冬至赤道日度:以歲差乘所求積年,滿周天分去之,不滿,覆減周天分,餘如五千八百三十二而一為分,不盡,退除為秒。其分,滿百為度,命起赤道虛宿七度外去之,至不滿宿,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日躔赤道宿度及分秒。
求二十八宿黃道度:以四正後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減一百一度,餘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進位,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至後以減、分後以加赤道宿積度,為其宿黃道積度;以前宿黃道積度減之,其四正之宿,先加象限,然後以前宿減之。為其宿黃道度分。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
求二十四氣加時黃道日度:置所求年冬至日躔黃赤道差,以次年黃赤道差減之,餘以所求氣數乘之,二十四而一,所得,以加其氣中積及約分,又以其氣初日先後數先加後減之,用加冬至加時黃道日度,依宿次命之,即各得其氣加時黃道日躔宿度及分秒。如其年冬至加時赤道宿度空,分秒在歲差已下者,即加前宿全度。然求黃赤道差,餘依術算。
求二十四氣晨前夜半黃道日度:置日法,以其氣小餘減之,餘副置之;以其氣初日盈縮分乘之,如萬約之,所得,盈加縮減其副,滿日法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以加其氣加時黃道日度,即各得其氣一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及分秒;每日加一度,以百約每日盈縮分為分秒,盈加縮減之,滿黃道宿次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度及分秒。其二十四氣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係屬前氣,自前氣攤算,即各得所求。
求每日午中黃道入初末限:視二至後黃道積度,在四十三度一十二分、秒八十七以下為初限;以上,用減象限,餘為入末限。其積度滿象限去之,為二分後黃道積度,在四十八度一十八分、秒二十二以下為初限;以上,用減象限,餘為入末限。
求每日午中赤道日度:以所求日午中黃道積度,入至後初限、分後末限度及分秒,進三位,加二十萬二千五十少,開平方除之,所得,減去四百四十九半,餘在初限者,直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減象限,餘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以所求日午中黃道積度,入至後末限、分後初限度及分秒,進三位,用減三十萬三千五十少,開平方除之,所得,以減五百五十半,餘在初限者,直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減象限,餘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求太陽入宮日時刻及分:各置入宮宿度及分秒,以其日晨前夜半日度減之,餘以二十四乘,為時實;以其日太陽行度及分秒為法實,如法而一,為半時數;不滿,進二位,為刻實;以二十四乘,前法除之為刻,不滿,退除為分。其半時命起子正,算外,即得太陽入宮初正時、刻及分。其逐刻日、時及分,舊曆均其日數,從其簡略,未盡其詳。今但依入宮正術求之,即允協天道。
求岳臺晷影午中定數: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以百通日,內分,自相乘為實,置之;以七百二十五除之,所得,加一十萬六百一十七,併入限分,折半為法,實如法而一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其分滿十為寸,寸滿十為尺,用減冬至岳臺晷影常數,即得所求午中晷影定數。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以百通日,內分,自相乘,為實,乃置入限分,九因,再折,加一十九萬八千七十五為法,其夏至前後,日如在半限以上者,減去半限,餘置於上,列半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進二位,七十七除之,所得加法為定法,然後除之。實如法而一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其分滿十為寸,寸滿十為尺,以加夏至岳臺晷影常數,即得所求日午中晷影定數。
求每日赤道內外度:置所求日午中日行積度及分,如不滿二至限,在象限已下為冬至後度;象限已上,用減二至限,為夏至前度。如滿二至限去之,餘在象限以下為夏至後度;象限以上,用減二至限,為冬至前度。並置之於上,列象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冬至前後五百一十七而一,夏至前後四百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以加二至前後度,所得,用減象限,餘置於上,列二至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其度分秒皆以百通,然後乘之。退一位,如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五十六而一為秒,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即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冬至前後為外,夏至前後為內。
求每日日出入分晨昏分半晝分: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三百六十三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所得,以加減一千八百二十二半,赤道內以減,赤道外以加。為所求日日出分;用減日法,為日入分。以昏明分減日出分,為晨分;加日入分,為昏分;以日出分減半法,為半晝分。
求每日晝夜刻日出入辰刻:置日出分,倍之,進一位,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分,即所求日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半夜刻,滿辰刻為辰數;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半辰刻加之,即命起時初。以晝刻加之,滿辰刻為辰數;命日出,算外,即日入辰刻及分。
求每日距中度及每更差度: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四千四百三十五乘之,如五千八百一十二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以內加外減一百度七十二分、秒七為距中度;用減一百六十四度八十一分、秒五十七,餘四因,退一位,為每更差度。
求昏曉五更及攢點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命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二更中星;以每更差度累加之,滿赤道宿度去之,即逐更及攢點中星;加三十六度六十二分、秒五十七,滿赤道宿度去之,即曉中星。
求九服晷景:各於所在測冬夏二至晷數,乃相減之,餘為二至差數。如地在岳臺南測夏至晷景在表南者,併冬夏二至晷數為二至差數。其所求日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置岳臺冬至晷景常數,以所求日岳臺午中晷景定數減之,餘以其處二至差數乘之,如岳臺二至差數一丈一尺二寸七分而一,所得,以減其處冬至晷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數。所求日在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者,置所求日岳臺午中晷景定數,以岳臺夏至晷景常數減之,餘以其處二至差數乘之,如岳臺二至差數而一,所得,以加其處夏至晷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數。如其處夏至景在表南者,以所得之數減其處夏至晷數,餘為其地其日中晷定數,亦在表南也。其所得之數多於其處夏至晷數,即減去夏至晷數,餘為其地其日中晷定數,在表北也。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處冬夏二至夜刻,但得一至可矣,不必須要冬夏二至。乃與五十刻相減,餘為至差刻。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為刻,不盡,以刻法乘之,復八而一為分,內減外加五十刻,即所求日夜刻;減百刻,餘為晝刻。其日日出入辰刻及更點差刻、每更點辰刻,並依岳臺術求之。
求天正十一月經朔入轉: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以轉周分及秒去之,不盡,滿日法除之為日,不滿為餘秒,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若以朔差日及餘秒加之,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次朔加時入轉日。
轉日 | 進退衰 | 轉定分 | 加減差 | 遲疾度 | 損益率 | 朏朒積 |
一日 | 退一十 | 一千四百六十八 | 加一百三十一 | 疾初 | 益七百一十四 | 朏初 |
二日 | 退十五 | 一千四百五十七 | 加一百二十 | 疾一度三十一 | 益六百五十四 | 朏七百一十四 |
三日 | 退二十 | 一千四百四十二 | 加一百五 | 疾二度五十一 | 益五百七十三 | 朏一千三百六十八 |
四日 | 退二十三 | 一千四百二十二 | 加八十五 | 疾三度五十六 | 益四百六十四 | 朏一千九百四十一 |
五日 | 退二十六 | 一千三百九十九 | 加六十二 | 疾四度四十一 | 益三百三十八 | 朏二千四百五 |
六日 | 退二十六 | 一千三百七十三 | 加三十六 | 疾五度三 | 益一百九十六 | 朏二千七百四十三 |
七日 | 退二十六 | 一千三百四十七 | 初加一十一 末減一 | 疾五度三十九 | 初益六十 末損五 | 朏二千九百三十九 |
八日 | 退二十六 | 一千三百二十一 | 減一十六 | 疾五度四十九 | 損八十八 | 朏二千九百九十四 |
九日 | 退二十四 | 一千二百九十五 | 減四十二 | 疾五度三十三 | 損二百二十九 | 朏二千九百六 |
十日 | 退二十四 | 一千二百七十一 | 減六十六 | 疾四度九十一 | 損三百六十 | 朏二千六百七十七 |
十一日 | 退十九 | 一千二百四十七 | 減九十 | 疾四度二十五 | 損四百九十 | 朏二千三百十七 |
十二日 | 退十四 | 一千二百二十八 | 減一百九 | 疾三度三十五 | 損五百九十五 | 朏一千八百二十七 |
十三日 | 退十 | 一千二百一十四 | 減一百二十二 | 疾二度二十六 | 損六百七十 | 朏一千二百三十二 |
十四日 | 進四 | 一千二百四 | 初減一百三 末加三十 | 疾一度三 | 初損五百六十二 末益一百六十四 | 朏五百六十二 |
十五日 | 進十一 | 一千二百八 | 加一百二十九 | 遲空度三十 | 益七百三 | 朒一百六十四 |
十六日 | 進十七 | 一千二百一十九 | 加一百一十八 | 遲一度五十九 | 益六百四十三 | 朒八百六十七 |
十七日 | 進二十二 | 一千二百三十六 | 加一百一 | 遲二度七十七 | 益五百五十一 | 朒一千五百一十 |
十八日 | 進二十三 | 一千二百五十八 | 加七十九 | 遲三度七十八 | 益四百三十一 | 朒二千六十一 |
十九日 | 進二十六 | 一千二百八十一 | 加五十六 | 遲四度五十七 | 益三百五 | 朒二千四百九十 |
二十日 | 進二十六 | 一千三百七 | 加三十 | 遲五度一十三 | 益一百六十四 | 朒二千七百九十七 |
二十一日 | 進二十六 | 一千三百三十三 | 初加七 末減三 | 遲五度四十三 | 初益三十八 末損一十六 | 朒二千九百六十一 |
二十二日 | 進二十五 | 一千三百五十九 | 減二十二 | 遲五度四十七 | 損一百二十 | 朒二千九百八十三 |
二十三日 | 進二十四 | 一千三百八十四 | 減四十七 | 遲五度二十五 | 損二百五十六 | 朒二千八百六十三 |
二十四日 | 進二十三 | 一千四百八 | 減七十一 | 遲四度七十八 | 損三百八十八 | 朒二千六百七 |
二十五日 | 進十八 | 一千四百三十一 | 減九十四 | 遲四度七 | 損五百一十二 | 朒二千二百一十九 |
二十六日 | 進十四 | 一千四百四十九 | 減一百一十二 | 遲三度一十三 | 損六百一十一 | 朒一千七百七 |
二十七日 | 進九 | 一千四百六十三 | 減一百二十六 | 遲二度一 | 損六百八十七 | 朒一千九十六 |
二十八日 | 退四 | 一千四百七十二 | 初減七十五 | 遲空度七十五 | 初損四百九 | 朒四百九 |
求朔弦望入轉朏朒定數:置入轉餘,以其日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朏朒積為定數。其四七日下餘如初數已下者,初率乘之,初數而一,以損益朏朒為定數。如初數已上者,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用減初率,餘加朏朒為定數。其十四日下餘如初數已上者,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為朏朒定數。
求朔弦望定日:各置經朔、弦、望小餘,以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滿與不足,進退大餘,命己卯,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餘。定朔幹名與後朔幹名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其月內無中氣者為閏月。凡注曆,觀定朔小餘,秋分後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進一日;春分後定朔日出分差如春秋之日者,三約之,用減四分之三;定朔小餘及此數已上者,亦進一日;或當交虧初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進。弦、望定小餘不滿日出分者,退一日;望若有食虧初在日出已前者,定望小餘進滿日出分,亦退一日。又月行九道遲疾,有三大二小;日行盈縮累增損之,則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三大二小。
求平交日辰:置交終日及餘秒,以其月經朔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減之,餘為平交入其月經朔加時後日算及餘秒,以加減其月經朔大、小餘,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平交日辰及餘秒。求次交者,以交終日及餘秒加之,大餘滿紀法去之,命如前,即次平交日辰及餘秒。
求正交加時黃道月度:置平交入經朔加時後日算及約餘秒,以日法通日,內餘,進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以加其月經朔加時中積,然後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月正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如求次交者,以交終度及分秒加而命之,即得所求。
求月行九道宿度:凡月行所交,冬入陰曆,夏入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冬入陽曆,夏入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春入陽曆,秋入陰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春入陰曆,秋入陽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有九道。各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減一百一度,餘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半而退位為分,分滿百為度,命為月道與黃道汎差。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正交,入夏至後宿度內為同名,入冬至後宿度內為異名。其在同名者,置月行與黃道汎差,九因八約之,為定差;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減,正交後、半交前以差加。此加減出入六度,正如黃、赤道相交同名之差。若較之漸異,則隨交所在,遷變不常。仍以正交度距秋分度數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為月道與赤道定差,前加者為減,減者為加。其在異名者,置月行與黃道汎差,七因八約之,為定差;半交後、正交前以差加,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減。此加減出入六度,異如黃赤道相交異名之差,若較之漸同,則隨交所在,遷變不常。仍以正交度距春分度數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為月行與赤道定差,前加者為減,減者為加;皆加減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為其宿九道度及分。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論春、夏、秋、冬,以四時日所在宿度為正。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交加時黃道日度及分減一百一度,餘以正交度及分乘之,半而退位為分,分滿百為度,命為月道與黃道汎差。其在同名者,置月行與黃道汎差,九因八約之,為定差,以加;仍以正交度距秋分度數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為月道與赤道定差,以減。其在異名者,置月行與黃道汎差,七因八約之,為定差,以減;仍以正交度距春分度數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為月道與赤道定差,以加。置正交加時黃道月度及分,以二差加減之,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所在度:置定朔加時日躔黃道宿次,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離宿次;各以弦、望度及分秒加其所當弦、望加時日躔黃道宿度,滿宿次去之,命如前,各得定朔、弦、望加時月所在黃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時九道月度:各以定朔、弦、望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加前宿正交後黃道積度,為定朔、弦、望加時正交後黃道積度。如前求九道積度,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餘為定朔、弦、望加時九道月離宿度及分秒。其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所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兩極,若應繩準,故云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
求晨昏月度:置其日晨分,乘其日算外轉定分,日法而一,為晨轉分;用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又以朔、弦、望定小餘乘轉定分,日法而一,為加時分;以減晨昏轉分,為前;不足,覆減之,餘為後;乃前加後減加時月度,即晨、昏月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所求日加時平行月:置所求日大餘及加時小餘,以其月經朔大、小餘減之,餘為入經朔加時後日數及餘;以其日乘月平行度及分秒,列於上位,又以其餘乘月平行度及分秒,滿日法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併上位,用加經朔加時平行月,滿周天度及分秒去之,即得所求日加時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所求日加時定月:置所求日加時入轉分,以其日算外加減差乘之,百約為分,分滿百為度,加減其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乃以遲減疾加所求日加時平行月,為定月;各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日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其入轉若在四、七日者,如求朏朒術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