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閏餘;以減天正冬至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其大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每日盈縮分:置入二至後全日,各在初限已下為初限;已上,用減二至限,餘為末限。列初、末限日及分於上,倍初、末限日及約分於下,相減相乘。求盈縮分者,在盈初、縮末,以三千二百九十四除之;在盈末、縮初,以三千六百五十九除之,皆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求朏朒積者,各進二位,在盈初縮末,以三百六十六而一;在盈末縮初,以四百七而一,各得所求。以盈縮相減,餘為升降分;盈初縮末為升,縮初盈末為降。以朏朒積相減,餘為損益率。在初為益,在末為損。
求夏至赤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以二至限及餘加之,滿赤道宿次去之,即得夏至加時赤道日度及餘秒。因求後昏後夜半赤道日度者,以二至小餘減統法,餘以加二至赤道日度之餘,即二至初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以每日累加一度,去命如前,各得所求。
求二十八宿黃道度:各置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一萬二千而一為度,命曰黃赤道差;至後以減、分後以加赤道宿積度,為黃道積度;以前宿黃道積度減之,餘為二十八宿黃道度及分。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若二至之宿不足減者,即加二至限,然後減之,餘依術算。
求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及約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一萬二千而一為度,命曰黃赤道差;用減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及分,即為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夏至日度,準此求之。
轉日 | 轉定分 | 增減差 | 遲疾度 | 損益率 | 朏朒積 |
一日 | 一千二百六 | 增一百三十一 | 遲空度 | 益一千一百八十七 | 朒空 |
二日 | 一千二百一十五 | 增一百二十二 | 遲一度 三十一 | 益一千八十九 | 朒一千一百八十七 |
三日 | 一千二百三十二 | 增一百四 | 遲二度 五十三 | 益九百四十五 | 朒二千二百七十六 |
四日 | 一千二百五十一 | 增八十六 | 遲三度 五十七 | 益七百六十五 | 朒三千二百二十一 |
五日 | 一千二百七十五 | 增六十二 | 遲四度 四十三 | 益五百六十 | 朒三千九百八十六 |
六日 | 一千三百一 | 增三十六 | 遲五度 五 | 益三百二十二 | 朒四千五百四十六 |
七日 | 一千三百二十七 | 初增一十 末減 | 遲五度 四十一 | 初益九十九 末損九 | 朒四千八百六十九 |
八日 | 一千三百五十四 | 減一十七 | 遲五度 五十一 | 損一百五十四 | 朒四千九百五十九 |
九日 | 一千三百七十八 | 減四十一 | 遲五度 三十四 | 損三百六十九 | 朒四千八百五 |
十日 | 一千四百三 | 減六十一 | 遲四度 九十三 | 損五百九十四 | 朒四千四百三十六 |
十一日 | 一千四百二十七 | 減九十 | 遲四度 二十七 | 損八百一十 | 朒三千八百四十二 |
十二日 | 一千四百四十六 | 減一百九 | 遲三度 三十七 | 損九百七十九 | 朒三千三十二 |
十三日 | 一千四百五十七 | 減一百二十二 | 遲二度 二十八 | 損一千九十九 | 朒二千五十三 |
十四日 | 一千四百七十三 | 初減一百六 末增三十 | 遲一度 六 | 初損九百五十四 末益二百七十 | 朒九百五十四 |
十五日 | 一千四百六十六 | 增一百二十九 | 疾空度 三十 | 益一千一百六十一 | 朏二百七十 |
十六日 | 一千四百五十四 | 增一百一十七 | 疾一度 五十九 | 益一千五十二 | 朏一千四百三十一 |
十七日 | 一千四百三十七 | 增一百 | 疾二度 七十六 | 益九百 | 朏二千四百八十三 |
十八日 | 一千四百一十六 | 增七十九 | 疾三度 七十六 | 益七百一十一 | 朏三千三百八十三 |
十九日 | 一千三百九十四 | 增五十七 | 疾四度 五十五 | 益五百一十二 | 朏四千九十四 |
二十日 | 一千三百六十八 | 增三十一 | 疾五度 一十二 | 益二百七十九 | 朏四千六百六 |
二十一日 | 一千三百四十一 | 初增九 末減五 | 疾五度 四十三 | 初益八十二 末損四十五 | 朏四千八百八十五 |
二十二日 | 一千三百一十五 | 減二十二 | 疾五度 四十七 | 損一百九十八 | 朏四千九百二十二 |
二十三日 | 一千二百九十 | 減四十七 | 疾五度 二十五 | 損四百二十三 | 朏四千七百二十四 |
二十四日 | 一千二百六十五 | 減七十三 | 疾四度 七十八 | 損六百五十七 | 朏四千三百一 |
二十五日 | 一千二百四十三 | 減九十四 | 疾四度 五 | 損八百四十六 | 朏三千六百四十四 |
二十六日 | 一千二百三十五 | 減一百一十二 | 疾三度 一十一 | 損一千八 | 朏二千七百九十八 |
二十七日 | 一千二百一十三 | 減一百二十四 | 疾一度 九十九 | 損一千一百一十六 | 朏一千一百一十六 |
二十八日 | 一千二百六 | 初減七十五 | 疾空度 七十五 | 損六百七十四 | 朏六百七十四 |
求朔弦望入轉朏朒定數:置入轉餘,乘其日算外損益率,如統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朒朏積為定數。其在四七日下餘如初數已下,初率乘之,初數而一,以損益其下朏朒積為定數。若初數已上者,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用減初率,餘加其日下朏朒積為定數。其十四日下餘若在初數已上者,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便為朏定數。
求朔弦望定日:各以入限、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經朔、弦、望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大餘,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日及餘。若定朔干名與後朔干名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其月內無中氣者為閏月。凡注曆,觀定朔小餘,秋分後在統法四分之三已上者,進一日;若春分後定朔晨昏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約之,用減四分之三;定朔小餘在此數已上者,亦進一日;或當交虧初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進。弦、望定小餘不滿日出分者,退一日;望若有交,虧初在日出分已前者,其定望小餘雖滿日出分,亦退一日。又有月行九道遲疾,曆有三大二小者;依盈縮累增損之,則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三大二小。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初交,冬入陰曆,夏入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出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出黃道東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冬入陽曆,夏入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出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出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春入陽曆,秋入陰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出黃道南;立夏、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出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春入陰曆,秋入陽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出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出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有九道。各視月行所入正交積度,滿交象去之,入交積度及交象度,並在交會術中。若在半交象已下為初限;已上,覆減交象,餘為末限。置初、末限度及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二萬四十而一為度,命曰月道與黃道差數。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加;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減。此加減出入黃道六度,單與黃道相校之數,若校赤道,則隨氣遷變不常。仍計去冬、夏二至已來度數,乘差數,如九十而一,為月道與赤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其在同名者,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者,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二差皆增益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為其宿九道度及分秒。其分就近約之為太、半、少。
求月行九道平交入氣:各以其月閏日及餘,加經朔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盈交終日及餘秒去之,乃減交終日及餘秒,即各得平交入其月中氣日及餘秒;若滿氣策即去之,餘為平交入後月節氣日及餘秒。若求朏朒定數,如求朔、望朏朒術入之,即得所求。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置正交度加時黃道日及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二萬四千而一,命曰月道與黃道差數;以加黃道宿度,仍計去冬、夏二至已來度數,以乘差數,如九十而一,為月道與赤道差數;同名以加,異名以減,二差皆增損正交度,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離黃道宿度:置定朔、弦、望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及分,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度;各以弦、望度加其所當日度,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各得定朔、弦、望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離九道宿度:置定朔、弦、望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加前宿正交後黃道積度,如前求九道術入之,以前定宿正交後九道積度減之,餘為定朔、弦、望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秒。凡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即日在黃道、月在九道所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故曰加時九道。
求晨昏月度:以晨分乘其日算外轉定分,如統法而一,為晨轉分;用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乃以朔、弦、望小餘乘其日算外轉定分,如統法而一,為加時分;以減晨昏轉分,餘為前;不足減者,覆減之,餘為後;以前加後減定朔、弦、望月度,即晨、昏月所在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置天正經朔小餘,以平行月度分秒乘之,如統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以減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平行月積度,即天正十一月經朔晨前夜半平行月。其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平行度,否則因經為定,即天正十一月定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定朔晨前夜半入轉:置其月經朔晨前夜半入轉日及餘秒,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轉日,否則因經為定,其餘如統法退除為分秒,即得其月定朔晨前夜半入轉日及分秒。因求次日,累加一日,滿轉周二十七日五十五分、秒四十六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入轉。
求定朔弦望晨前夜半定月:置定朔、弦、望晨前夜半入轉分,乘其日算外增減差,百約為分,分滿百為度,增減其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遲減疾加定朔、弦、望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各得定朔、弦、望晨前夜半月離宿度及分秒。如求每日晨、昏月,依前術入之,即得所求。
求岳臺午中晷影定數:置入二至後日及分,如初限已下者為初;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為末。其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以入限日及分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汎差;仍以入限日及分乘其日盈縮積,其盈縮積者,以入盈縮限日及分與二百相減相乘,為盈縮積也。五因百約,用減汎差,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及分自相乘,以定差乘之,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分,以減冬至岳臺晷影常數,餘為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其在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者,以三約入限日及分,減四百八十五少,為汎差;仍以盈縮差度減去極度,餘者春分後、秋分前,四約,以加汎差,為定差;春分前、秋分後,以去二分日數乘之,六百而一,以減汎差,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及分自相乘,以定差乘之,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分,以加夏至岳臺晷影常數,為其日午中晷影定數。
求每日午中消息定數:置定積日及分,在一象已下自相乘,已上,用減二至限,餘亦自相乘,七因,進二位,以消息法除之,為消息常數;副置之,用減六百一半,餘以乘其副,以二千六百七十除之,以加常數,為消息定數。冬至後為息,夏至後為消。
求更點辰刻:置其日夜半定漏,倍之,二十五而一,為籌差;半之,進位,為更差。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籌差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每更籌所在辰刻及分。若用司辰漏者,倍夜半定漏,減去待旦十刻,餘依術算,即得內中更籌也。
求每日昏曉中星及五更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日昏中星所格宿次,命之曰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乙夜中星;以更差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五更及曉中星。若依司辰星漏,倍距子度,減去待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餘依術求更點差度,即內中昏曉五更及攢點中星也。
求九服晷影:若地在岳臺北冬至前後者,以冬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以餘日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汎差;依前術求之,以加岳臺冬至晷影常數,為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冬至前後日多於距差日者,乃減去距差日,餘依法求之,即得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數。若地在岳臺南夏至前後者,以夏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乃三約之,以減四百八十五少,為汎差;依前術求之,以減岳臺夏至晷影常數,即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如夏至前後日數多於距差日,乃減去距差日,餘依法求之,即得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即晷在表南也。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二至夜刻,乃相減,餘為二至差刻。乃置岳臺其日消息定數,以其處二至差刻乘之,如岳臺二至差刻二十除之,所得,為其地其日消息定數。乃倍消息定數,進位,滿刻法約之為刻,不滿為分,以加減其處二至夜刻,春分後、秋分前,以加夏至夜刻;秋分後、春分前,以減冬至夜刻。為其地其日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求日出入差刻及五更中星,並依岳臺法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