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積日 | 積差 |
第一段 | 一十四日八二 | 七千〇五十八分〇二五 |
第二段 | 二十九日六四 | 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六三九二 |
第三段 | 四十四日四六 | 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三七四六二 |
第四段 | 五十九日二八 | 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八七三二八 |
第五段 | 七十四日一〇 | 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九九九七 |
第六段 | 八十八日九二 | 二萬四千〇二十六一八四 |
- | 日平差 | 一差 | 二差 |
第一段 | 四百七十六分二五 | 三十八分四五 | 一分三八 |
第二段 | 四百三十七分八〇 | 三十九分八三 | 一分三八 |
第三段 | 三百九十七分九七 | 四十一分二一 | 一分三八 |
第四段 | 三百五十六分七六 | 四十二分五九 | 一分三八 |
第五段 | 三百一十四分一七 | 四十三分九七 | - |
第六段 | 二百七十〇分二〇 | - | - |
置第一段日平差,四百七十六分二十五秒,為汎平積。以第二段二差一分三十八秒,去減第一段一差三十八分四十五秒,餘三十七分〇七秒,為汎平積差。另置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八秒,折半得六十九秒,為汎立積差。以汎平積差三十七分〇七秒,加入汎平積四百七十六分二十五秒,共得五百一十三分三十二秒,為定差。以汎立積差六十九秒,去減汎平積差三十七分〇七秒,餘三十六分三十八秒為實,以段日一十四日八十二刻為法除之,得二分四十六秒為平差。置汎立積差六十九秒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三十一微,為立差。
- | 積日 | 積差 |
第一段 | 一十五日六二 | 七千〇五十八分九九〇四 |
第二段 | 三十一日二四 | 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六五八 |
第三段 | 四十六日八六 | 一萬七千六百九十六六七九 |
第四段 | 六十二日四八 | 二萬一千一百五十〇七二九六 |
第五段 | 七十八日一〇 | 二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四八六 |
第六段 | 九十三日七二 | 二萬四千〇百一十七六二四四 |
- | 日平差 | 一差 | 二差 |
第一段 | 四百五十一分九二 | 三十六分四七 | 一分三三 |
第二段 | 四百一十五分四五 | 三十七分八〇 | 一分三三 |
第三段 | 三百七十七分六五 | 三十九分一二 | 一分三三 |
第四段 | 三百三十八分五二 | 四十〇分四六 | 一分三三 |
第五段 | 二百九十八分〇六 | 四十一分七九 | - |
第六段 | 二百五十六分二七 | - | - |
置第一段日平差,四百五十一分九十二秒,為汎平積。以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三秒,去減第一段一差三十六分四十七秒,餘三十五分一十四秒,為汎平積差。另置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三秒折半,得六十六秒五十微,為汎立積差。以汎平積差三十五分一十四秒,加入汎平積四百五十一分九十二秒,共四百八十七分〇六秒,為定差。以汎立積差六十六秒五十微,去減汎平差三十五分一十四秒,餘三十四分四十七秒五十微為實,以段日一十五日六二為法除之,得二分二十一秒,為平差。置汎立積差六十六秒五十微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二十七微,為立差。
凡盈曆以八十八日九〇九二二五為限,縮曆以九十三日七一二〇二五為限。在其限已下為初,以上轉減半歲周餘為末。盈初是從冬至後順推,縮末是從冬至前逆溯,其距冬至同,故其盈積同。縮初是從夏至後順推,盈末是從夏至前逆溯,其距夏至同,故其縮積同。
盈縮招差,本為一象限之法。今止作九限者,舉此為例也。其空格九行定差本數,為實也。其斜線以上平差立差之數,為法也。斜線以下空格之定差,乃餘實也。假如定差為一萬,平差為一百,立差為單一。今求九限法,以九限乘定差得九萬為實。另置平差,以九限乘二次,得八千一百。置立差,以九限乘三次,得七百二十九。幷兩數得八千八百二十九為法。以法減實,餘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為九限積。又法,以九限乘平差得九百,又以九限乘立差二次得八十一,幷兩數得九百八十一為法,定差一萬為實,以法減實,餘九千零一十九,即九限末位所書之定差也。於是再以九限乘餘實,得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一,為九限積,與前所得同。蓋前法是先乘後減,又法是先減後乘,其理一也。
按授時曆於七政盈縮,並以垛積招差立算,其法巧合天行,與西人用小輪推步之法,殊途同歸。然世所傳九章諸書,不載其術,曆草載其術,而不言其故。宣城梅文鼎為之圖解,於平差、立差之理,垛積之法,皆有以發明其所以然。有專書行於世,不能備錄,謹錄招差圖說,以明立法之大意云。
盈初縮末 置立差三十一微,以六因之,得一秒八十六微,為加分立差。置平差二分四十六秒,倍之,得四分九十二秒,加入加分立差,得四分九十三秒八十六微,為平立合差。置定差五百一十三分三十二秒,內減平差二分四十六秒,再減立差三十一微,餘五百一十〇分八十五秒六十九微,為加分。
縮初盈末 置立差二十七微,以六因之,得一秒六十二微,為加分立差。置平差二分二十一秒,倍之,得四分四十二秒,加入加分立差,得四分四十三秒六十二微,為平立合差。置定差四百八十七分〇六秒,內減平差二分二十一秒,再減立差二十七微,餘四百八十四分八十四秒七十三微,為加分。
太陰轉周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四六,測分四象,象各七段,四象二十八段,每段十二限,每象八十四限,凡三百三十六限,而四象一周。以四象為法,除轉周日,得每象六日八八八六五,分為七段,每段下實測月行遲疾之數,與平行相較,以求積差。
- | 積限 | 積差 |
第一段 | 一十二 | 一度二十八分七一二 |
第二段 | 二十四 | 二度四十五分九六一六 |
第三段 | 三十六 | 三度四十八分三七九二 |
第四段 | 四十八 | 四度三十二分五九五二 |
第五段 | 六十 | 四度九十五分二四 |
第六段 | 七十二 | 五度三十二分九四四 |
第七段 | 八十四 | 五度四十二分三三七六 |
- | 限平差 | 一差 | 二差 |
第一段 | 一十〇分七二六〇 | 四十七秒七六 | 九秒三六 |
第二段 | 一十〇分二四八四 | 五十七秒一二 | 九秒三六 |
第三段 | 九分六七七二 | 六十六秒四八 | 九秒三六 |
第四段 | 九分〇一二四 | 七十五秒八四 | 九秒三六 |
第五段 | 八分二五四〇 | 八十五秒二〇 | 九秒三六 |
第六段 | 七分四〇二〇 | 九十四秒五六 | - |
第七段 | 六分四五六四 | - | - |
置第一段限平差一十〇分七二六為汎平積。置第一段一差四十七秒七六,以第一段二差九秒三六減之,餘三十八秒四十微,為汎平積差。另置第一段二差九秒三十六微折半,得四秒六十八微,為汎立積差。以汎平積差三十八秒四十微,加汎平積一十〇分七二六,得一十一分一十一秒。為定差。置汎平積差三十八秒四十微,以汎立積差四秒六十八微減之,餘三十三秒七十二微為實,以十二限為法除之,得二秒八十一微,為平差。置汎立積差四秒六十八微為實,十二限為法,除二次,得三微二十五纖,為立差。
凡求遲疾,皆以入曆日乘十二限二十分,以在八十四限已下為初,已上轉減一百六十八限餘為末。各以初末限乘立差,得數以加平差,再以初末限乘之,得數以減定差,餘以初末限乘之,為遲疾積。其初限是從最遲最疾處順推至後,末限是從最遲最疾處逆溯至前,其距最遲疾處同,故其積度同。
布立成法 置立差三微二十五纖,以六因之,得一十九微五十纖,為損益立差。置平差二秒八十一微,倍之,得五秒六十二微,再加損益立差一十九微五十纖,共得五秒八十一微,為初限平立合差。自此以損益立差,累加之,即每限平立合差。至八十限下,積至二十一秒四一五,為平立合差之極。八十一限下差一秒七八〇九,八十二限下一秒七八〇八,至八十三限下,平立合差,與益分中分,為益分之終。八十四限下差,亦與損分中分,為損分之始。至八十六限下差,亦二十一秒四一五,自此以損益立差累減之,即每限平立合差,至末限與初限同。置定差一十一分一十一秒,內減平差二秒八十一微,再減立差三微二十五纖,餘一十一分〇八秒一十五微七十五纖,為加分定差,即初限損益分。置損益分,以其限平立合差益減損加之,即為次限損益分。以益分積之,損分減之,便為其下遲疾度。以八百二十分為一限日率,累加八百二十分為每限日率。
- | 積日 | 積差 | |
第一段 | 一十一日五十刻 | 一度二一五二九七一一五 | |
第二段 | 二十三日 | 二度三四〇五二一四 | |
第三段 | 三十四日五十刻 | 三度三五四一三七二六五 | |
第四段 | 四十六日 | 四度二三四六〇九一二 | |
第五段 | 五十七日五十刻 | 四度九六〇四〇一三七五 | |
第六段 | 六十九日 | 五度五〇九九七八四四 | |
第七段 | 八十〇日五十刻 | 五度八六一八〇四七二五 | |
第八段 | 九十二日 | 五度九九四三四四六四 | |
- | 汎平差 | 汎平較 | 汎立較 |
第一段 | 一十分五六七八〇一 | 三十九秒一六二一 | 六秒二四二二 |
第二段 | 一十分一七六一八 | 四十五秒四〇四三 | 六秒二四二二 |
第三段 | 九分七二二一三七 | 五十一秒六四六五 | 六秒二四二二 |
第四段 | 九分二〇五六七二 | 五十七秒八八八七 | 六秒二四二二 |
第五段 | 八分六二六七八五 | 六十四秒一三〇九 | 六秒二四二二 |
第六段 | 七分九八五四七六 | 七十〇秒三七二一 | 六秒二四二二 |
第七段 | 七分二八一七四五 | 七十六秒六一五三 | - |
第八段 | 六分五一五五九二 | - | - |
各置其段所測積差度分為實,以段日為法除之,為汎平差。各以汎平差與次段汎平差相較,為汎平較。又以汎平較與次段汎平較相較,為汎立較。置第一段汎平較三十九秒一六二一,減其下汎立較六秒二四二二,餘三十二秒九一九九,為初段平立較。加初段汎平差一十分五六七八〇一,共得一十〇分八十九秒七十〇微,為定差。 置初段平立較差三十二秒九一九九,內減汎立較之半,三秒一二一一,餘二十九秒七九八八,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除之,得二秒五十九微一十二纖,為平差。置汎立差之半,三秒一二一一,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二微三十六纖,為立差。
- | 積日 |
第一段 | 七日六十二刻五十分 |
第二段 | 一十五日二十五刻 |
第三段 | 二十二日八十七刻五十分 |
第四段 | 三十〇日五十〇刻 |
第五段 | 三十八日一十二刻五十分 |
第六段 | 四十五日七十五刻 |
第七段 | 五十三日三十七刻五十分 |
第八段 | 六十一日 |
- | 積差 |
第一段 | 六度二六八二五一二二八一八五五九三七五 |
第二段 | 一十一度六〇〇一七五七四三五九三七五 |
第三段 | 一十六度〇二五九六三七九二五一九五三一二五 |
第四段 | 一十九度六六九〇一三六二一二五 |
第五段 | 二十二度二七九八九一四七六〇七四二一八七五 |
第六段 | 二十四度一六八二二八六〇三二八一二五 |
第七段 | 二十五度三三一五五六二四九二六〇一五六二五 |
第八段 | 二十五度六一九五一五六六 |
- | 汎平差 |
第一段 | 八十二分〇六五七三四八四三七五 |
第二段 | 七十六分〇六六七二六一六七五 |
第三段 | 七十〇分〇五八八五八一〇九三七五 |
第四段 | 六十四分一八二九六九二五 |
第五段 | 五十八分四三九〇五九六〇九三七五 |
第六段 | 五十二分八二七一二九一八七五 |
第七段 | 四十七分三四七一七七九八四三七五 |
第八段 | 四十一分九九九二〇六 |
- | 汎平較 |
第一段 | 六分一三九八四七二九六八七五 |
第二段 | 六分〇〇七八六八〇七八一二五 |
第三段 | 五分八七五八八八八五九三七五 |
第四段 | 五分七四三九〇九六四〇六二五 |
第五段 | 五分六一一九三〇四二一八七五 |
第六段 | 五分四七九九五一二〇三一二五 |
第七段 | 五分三四七九七一九八四三七五 |
- | 汎立較 |
第一段 |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
第二段 |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
第三段 |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
第四段 |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
第五段 |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
第六段 |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 |
汎平較前多後少,應加汎立較。置初段下汎平較六分一三九八四七二九六八七五,加汎立較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得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為初日下平立較。置初段汎平差八十二分二十〇秒六五七三四八四三七五,加初日下平立較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得八十八分四十七秒八十四微,為定差。置初日下平立較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加汎立較之半,六秒五九八九六〇九三七五,得六分三三七八一六一二五為實,以段日而一,得八十三秒一十一微八十九纖,為平差。置汎立較之半,六秒五九八九六〇九三七五,以段日七日六十二刻五十分為法除二次,得一十一微三十五纖為立差。
- | 積日 | |
第一段 | 一十五日二十五刻 | |
第二段 | 三十〇日五十刻 | |
第三段 | 四十五日七十五刻 | |
第四段 | 六十一日 | |
第五段 | 七十六日二十五刻 | |
第六段 | 九十一日五十刻 | |
第七段 | 一百〇六日七十五刻 | |
第八段 | 一百二十二日 | |
- | 積差 | |
第一段 | 四度五三一二五一八五七九六八七五 | |
第二段 | 九度一〇二九六一四五一二五 | |
第三段 | 一十三度五三一六七〇九〇一七七三七五 | |
第四段 | 一十七度四七八九七九〇四 | |
第五段 | 二十〇度八四三六六三〇六六四〇六二五 | |
第六段 | 二十三度四三一三三六二四一二五 | |
第七段 | 二十五度〇九二四三五二八三四六八七五 | |
第八段 | 二十五度六一八三七四七二 | |
- | 汎平差 | |
第一段 | 二十九分七一三一二六九三七五 | |
第二段 | 二十九分八四五七七五二五 | |
第三段 | 二十九分五七八三五五〇六二五 | |
第四段 | 二十八分六五四〇六四 | |
第五段 | 二十七分三三三九五一五六二五 | |
第六段 | 二十五分六一八〇一七七五 | |
第七段 | 二十三分五〇六二六二五六二五 | |
第八段 | 二十〇分九九八六八六 | |
- | 汎平較 | 汎立較 |
第一段 | 一十三秒二六四八三一二五 | 一十三秒五七六九七七五 |
第二段 | 二十六秒八四一八〇八七五 | 六十五秒五八七二九七五 |
第三段 | 九十二秒四二九一〇六二五 |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 |
第四段 | 一分三二〇一一二四三七五 | 二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 |
第五段 | 一分七一五九三三八一二五 |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 |
第六段 | 二分一一一七五五一八七五 |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 |
第七段 | 二分五〇七五七六五六二五 | - |
取汎立較均停者,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以較一段下汎平較一十三秒二六四八三一二五,餘二十六秒三一七三〇六二五為較較,以加一段下汎平差二十九分七一三一二六九三七五,得二十九分九十七秒六十三微,為定差。置較較二十六秒三一七三〇六二五,以段日一十五日二十五刻而一,得一秒七二五七二五。再置汎立較之半一十九秒七九一〇六八七五,以段日而一,得一秒二九七七七五。兩數並得三秒〇二微三十五纖,為平差。置汎立較之半一十九秒七九一〇六八七五,以段日一十五日二五為法除二次,得八微五十一纖,為立差。
- | 積日 | 積差 | |
第一段 | 一十一日五十刻 | 一度六八三二四五八二八七五 | |
第二段 | 二十三日 | 三度二三二一六四〇一 | |
第三段 | 三十四日五十刻 | 四度六二〇九三〇〇八六二五 | |
第四段 | 四十六日 | 五度八二三七一九六 | |
第五段 | 五十七日五十刻 | 六度八一四七〇八六六八七五 | |
第六段 | 六十九日 | 七度五六八〇七一一一 | |
第七段 | 八十〇日五十刻 | 八度〇五七九八四一九一二五 | |
第八段 | 九十二日 | 八度二五八六二二八八 | |
- | 汎平差 | 汎平較 | 汎立較 |
第一段 | 一十四分六三六九二〇二五 | 五十八秒四〇三三二五 | 七秒四八五三五 |
第二段 | 一十四分〇五二八八七 | 六十五秒八八八六七五 | 七秒四八五三五 |
第三段 | 一十三分三九四〇〇〇二五 | 七十三秒三七四〇二五 | 七秒四八五三五 |
第四段 | 一十二分六六〇二六 | 八十〇秒八五九三七五 | 七秒四八五三五 |
第五段 | 一十一分八五一六六六二五 | 八十八秒三四四七二五 | 七秒四八五三五 |
第六段 | 一十一分九六八二一九 | 九十五秒八三〇〇七五 | 七秒四八五三五 |
第七段 | 一十〇分〇〇九九一八二五 | 一分〇三秒三一五四二五 | - |
第八段 | 八分九七六七六四 | - | - |
置第一段下汎平較,內減其下汎立較,餘五十〇秒九一七九七五,為平立較。以平立較,加本段汎平差,得一十五分一十四秒六十一微,為定差。置平立較,內減汎立較之半,三秒七四二六七五,餘四十七秒一七五三,以段日十一日五十刻而一,得四秒一十〇微二十二纖,為平差。置汎立較之半,以段日除二次,得二微八十三纖,為立差。
- | 積日 | 積差 | |
第一段 | 一十一日五十刻 | 一度二四一九七四二六八七五 | |
第二段 | 二十三日 | 二度四一三七三五六九 | |
第三段 | 三十四日五十刻 | 三度四八五〇七九六八六二五 | |
第四段 | 四十六日 | 四度四二五八〇一六八 | |
第五段 | 五十七日五十刻 | 五度二〇五六九七〇九三七五 | |
第六段 | 六十九日 | 五度七九四五六一三五 | |
第七段 | 八十〇日五十刻 | 六度一六二四一一〇〇四七五 | |
第八段 | 九十二日 | 六度二七八三七八〇八 | |
- | 汎平差 | 汎平較 | 汎立較 |
第一段 | 一十分七九九七七六二五 | 三十〇秒五二七三二五 | 八秒七五四九五 |
第二段 | 一十分四九四五〇三 | 三十九秒二八二二七五 | 八秒七五四九五 |
第三段 | 一十分一〇一六八〇二五 | 四十八秒〇三七二二五 | 八秒七五四九五 |
第四段 | 九分六二一三〇八 | 五十六秒七九二一七五 | 八秒七五四九五 |
第五段 | 九分〇五三三八六二五 | 六十五秒五四七一二五 | 八秒七五四九五 |
第六段 | 八分三九七九一五 | 七十四秒三〇三〇七五 | 八秒七五四九五 |
第七段 | 七分六五四八九四二五 | 八十三秒〇五七〇七五 | - |
第八段 | 六分八二四三二四 | - | - |
置一段汎平較,內減其下汎立較,餘二十一秒七七二三七五,為平立較。以平立較加入本段汎平差,得一十一分〇一秒七十五微,為定差。置平立較,內減汎立較之半,四秒三七七四七五,餘一十七秒三九四九,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為法除之,得一秒五十一微二十六纖,為平差。置汎立較之半,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三微三十一纖,為立差。
- | 積日 | 積差 | |
第一段 | 一十一日五十刻 | 空度四〇二一三四〇九八七五 | |
第二段 | 二十三日 | 空度七九一三九三六六 | |
第三段 | 三十四日五十刻 | 一度一五四九一二〇八一二五 | |
第四段 | 四十六日 | 一度七四九八二二七六 | |
第五段 | 五十七日五十刻 | 一度七五三二五九〇九三七五 | |
第六段 | 六十九日 | 一度九六二三五四四八 | |
第七段 | 八十〇日五十刻 | 二度〇九四二四二三一六二五 | |
第八段 | 九十二日 | 二度一三六〇五六 | |
- | 汎平差 | 汎平較 | 汎立較 |
第一段 | 三分四九六八一八二五 | 五秒五九七六二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二段 | 三分四四〇八四二〇〇 | 九秒三二七〇七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三段 | 三分三四七五七一二五 | 一十三秒〇六五五二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四段 | 三分二一七〇〇六 | 一十六秒七八五九七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五段 | 三分〇四九一四六二五 | 二十〇秒五一五四二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六段 | 二分八四三九九二 | 二十四秒二四四八七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七段 | 二分六〇一五四三二五 | 二十七秒九七四三二五 | - |
第八段 | 二分三二一八 | - | - |
置一段下汎平較,與其汎立較相減,餘一秒八六八一七五為平立較,以加汎平差,得三分五十一秒五十五微,為定差。置平立較,與汎立較之半,一秒八六四七二五相減,餘三十四纖,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為法除之,得三纖,為平差。置汎立較之半,以段日為法除二次,得一微四十一纖,為立差。
- | 積日 | 積差 | |
第一段 | 一十一日五十刻 | 空度四四〇八四七三五三七五 | |
第二段 | 二十三日 | 空度八六三一〇一六八 | |
第三段 | 三十四日五十刻 | 一度二五三八九六三七六二五 | |
第四段 | 四十六日 | 一度六〇〇三六四八四 | |
第五段 | 五十七日五十刻 | 一度八八九六三一〇四三七五 | |
第六段 | 六十九日 | 二度一〇八八五六六六 | |
第七段 | 八十〇日五十刻 | 二度二四五二九二一一三七五 | |
第八段 | 九十二日 | 二度二八五六四四三二 | |
- | 汎平差 | 汎平較 | 汎立較 |
第一段 | 三分八三三四五五二五 | 八秒〇八三九二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二段 | 三分七五二六一六 | 一十一秒八一三三七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三段 | 三分六三四四八二二五 | 一十五秒五四二八二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四段 | 三分四七九〇五四 | 一十九秒二七二二七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五段 | 三分二八六三三一二五 | 二十三秒〇〇一七二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六段 | 三分〇五六三一四 | 二十六秒七三二一七五 | 三秒七二九四五 |
第七段 | 二分七八九〇〇二二五 | 三十〇秒四六〇六二五 | - |
第八段 | 二分四八四三九六 | - | - |
求二至差股及出入差。術曰:置所測北極出地四十度九十五分為半弧背,以前割圓弧矢法,推得出地半弧弦三十九度二十六分,為大三斜中股。置測到二至黃赤道內外度二十三度九十分為半弧背,以前法推得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 置內外半弧弦自之為句冪,半徑自之為弦冪,二冪相減,開方得股,以股轉減半徑,餘四度八十一分為二至出入矢,即黃赤道內外矢。夏至日,南至地平七十四度二十六分半為半弧背,求得日下至地半弧弦五十八度四十五分。半徑六十〇度八十七分半,為大三斜中弦。置大三斜中股三十九度二十六分,以二至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乘之為實,以半徑六十〇度八十七分半為法除之,得一十五度二十九分,為小三斜中股。 置小三斜中股一十五度二十九分,去減日下至地半弧弦五十八度四十五分,餘四十三度一十六分,為大股。以出入矢四度八十一分,去減半徑六十〇度八十七分半,餘五十六度〇六分半,為大股弦。置大股弦,以小股一十五度二九乘之為實,大股四十三度一六為法除之,得一十九度八十七分為小弦,即為二至出入差半弧弦。置二至出入差半弧弦,依法求到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一十九度九十六分一十四秒。置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一十九度九六一四,以二至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除之,得八十四分一十九秒,為度差分。
求黃道每度晝夜刻。術曰:置所求每度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以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乘之為實,二至黃赤道內外半弧弦為法除之,為每度出入差半弧背。 置半徑內減黃赤道內外矢,餘數倍之,又三因之,得數加一度,為日行百刻度。 置每度出入半弧背,以百刻乘之為實,日行百刻度為法除之,得數為出入差刻。置二十五刻,以出入差刻視黃道,在赤道內加之,在赤道外減之,得數為半晝刻,倍之為晝刻,以減百刻,為夜刻。
如求冬至後四十四度晝夜刻。術曰:置冬至後四十四度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一十七度二十五分六十九秒,以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一十九度九十六分一十四秒乘之為實,以二至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為法除之,得一十四度五十二分八十五秒,為出入半弧背。 置半徑六十〇度八七五,以四十四度黃赤道內外矢二度五十一分八十一秒減之,餘五十八度三十五分六十九秒,倍之,得一百一十六度七十一分三十八秒,三因之,加一度,得三百五十一度一十四分一十四秒,為日行百刻度。置出入半弧背一十四度五十二分八十五秒,以百刻乘之為實,以日行百刻度三百五十一度一十四分一十四秒為法除之,得四刻一十三分七十五秒,為出入差刻。置二十五刻,以出入差刻四刻一十三分七十五秒減之,餘二十〇刻八十六分二十五秒,為半晝刻。倍之得四十一刻七十二分半,為晝刻。以晝刻減百刻,餘五十八刻二十七分半,為夜刻。
黃道積度 | 出入半弧背 | 日行百刻度 | 出入差刻分 | 冬至前後晝 夏至前後夜 | 冬至前後夜 夏至前後晝 |
十度十分 | 十度十分十秒 | 百十度十分十秒 | 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十刻十分十秒 |
初 | 一九九六一四 | 三三七一六〇八 | 五九二〇四 | 三八一五九二 | 六一八四〇八 |
一 | 九五八七 | 一六八六 | 九一九五 | 一六一〇 | 八三九〇 |
二 | 九五〇六 | 一九三八 | 九一六六 | 一六六八 | 八三三二 |
三 | 九三七二 | 二三四六 | 九一一九 | 一七六二 | 八二三八 |
四 | 九一八三 | 二九二二 | 九〇五三 | 一八九四 | 八一〇六 |
五 | 八九四〇 | 三六六〇 | 八九六八 | 二〇六四 | 七九三六 |
六 | 八六四二 | 四五五四 | 八八六四 | 二二七二 | 七七二八 |
七 | 八二九一 | 五六一六 | 八七四二 | 二五一六 | 七四八四 |
八 | 七八八四 | 六八四〇 | 八六〇〇 | 二八〇〇 | 七二〇〇 |
九 | 七四二二 | 八二二六 | 八四三九 | 三一二二 | 六八七八 |
一〇 | 六九〇六 | 九七八〇 | 八二六〇 | 三四八〇 | 六五二〇 |
一一 | 六三三三 | 三三八一四九〇 | 八〇六一 | 三八七八 | 六一二二 |
一二 | 五七〇五 | 三三五六 | 七八四三 | 四三一四 | 五六八六 |
一三 | 五〇二一 | 五三七八 | 七六〇六 | 四七八八 | 五二一二 |
一四 | 四二八〇 | 七五六八 | 七三五〇 | 五三〇〇 | 四七〇〇 |
一五 | 三四八三 | 九九二〇 | 七〇七六 | 五八四八 | 四一五二 |
一六 | 二六二八 | 三三九二四〇〇 | 六七八二 | 六四三六 | 三五六四 |
一七 | 一七一八 | 五〇六八 | 六四六八 | 七〇六四 | 二九三六 |
一八 | 〇七四九 | 七八六四 | 六一三八 | 七七二四 | 二二七六 |
一九 | 一八九七二三 | 三四〇〇八一〇 | 五七八七 | 八四二六 | 一五七四 |
二〇 | 八六三八 | 三九一二 | 五四一八 | 九一六四 | 〇八三六 |
二一 | 七四九六 | 七一五二 | 五〇三〇 | 九九四〇 | 〇〇六〇 |
二二 | 六二九四 | 三四一〇五三六 | 四六二三 | 三九〇七五四 | 六〇九二四六 |
二三 | 五〇三四 | 四〇五二 | 四一九七 | 一六〇六 | 八三九四 |
二四 | 三七一六 | 七七一二 | 三七五四 | 二四九二 | 七五〇八 |
二五 | 二三三九 | 三四二一四九二 | 三二九二 | 三四一六 | 六五八四 |
二六 | 〇九〇三 | 五四〇四 | 二八一二 | 四三七六 | 五六二四 |
二七 | 一七九四〇八 | 九四三六 | 二三一四 | 五三七二 | 四六二八 |
二八 | 七八五四 | 三四三三五九四 | 一七九八 | 六四〇四 | 三五九六 |
二九 | 六二四二 | 七九八〇 | 一二六三 | 七四七四 | 二五二六 |
三〇 | 四五七二 | 三四四二二三四 | 〇七一四 | 八五七二 | 一四二八 |
三一 | 二八四二 | 六七一六 | 〇一七四 | 九七〇六 | 〇二九四 |
三二 | 一〇五五 | 三四五一二九四 | 四九五六二 | 四〇〇八七六 | 五九九一二四 |
三三 | 一六九二一〇 | 五九五六 | 八九六一 | 二〇七八 | 七九二二 |
三四 | 七三〇九 | 三四六〇七〇八 | 八三四五 | 三三一〇 | 六六九〇 |
三五 | 五三五〇 | 五五三八 | 七七一二 | 四五七六 | 五四二四 |
三六 | 三三三五 | 三四七〇四四〇 | 七〇六四 | 五八七二 | 四一二八 |
三七 | 二二六四 | 五四一四 | 六四〇一 | 七一九八 | 二八〇二 |
三八 | 一五九一三九 | 三四八〇四四二 | 五七二三 | 八五五四 | 一四四六 |
三九 | 六九五九 | 五五一八 | 五〇三一 | 九九三八 | 〇〇六二 |
四〇 | 四七二六 | 三四九〇六四二 | 四三二六 | 四一一三四八 | 五八八六五二 |
四一 | 二四四二 | 五八〇二 | 三六〇七 | 二七八六 | 七二一四 |
四二 | 〇一〇七 | 三五〇〇九八六 | 二八七五 | 四二五〇 | 五七五〇 |
四三 | 一四七七二〇 | 六一九四 | 二一三一 | 五七三八 | 四二六二 |
四四 | 五二八五 | 三五一一四一四 | 一三七五 | 七二五〇 | 二七五〇 |
四五 | 二八〇三 | 六六四〇 | 〇六〇七 | 八七八六 | 一二一四 |
四六 | 〇二七四 | 三五二一八六六 | 三九八二九 | 四二〇三四二 | 五七九六五八 |
四七 | 一三七七〇〇 | 七〇八〇 | 九〇四〇 | 一九二〇 | 八〇八〇 |
四八 | 五〇八二 | 三五三二二七〇 | 八二四〇 | 三五一六 | 六四八四 |
四九 | 二四二一 | 七四四二 | 七四三四 | 五一三二 | 四八六八 |
五〇 | 一二九七二〇 | 三五四二五七八 | 六六一七 | 六七六六 | 三二三四 |
五一 | 六九七七 | 七六七二 | 五七九一 | 八四一八 | 一五八二 |
五二 | 四一九九 | 三五五二七一八 | 四九五九 | 四三〇〇八二 | 五六九九一八 |
五三 | 一三八八 | 七七一〇 | 四一一九 | 一七六二 | 八二三八 |
五四 | 一一八五三九 | 三五六二六三六 | 三二七三 | 三四五四 | 六五四六 |
五五 | 五六五七 | 七五〇二 | 二四一九 | 五一六二 | 四八三八 |
五六 | 二七四三 | 三五七二二八四 | 一五六〇 | 六八八〇 | 三一二〇 |
五七 | 一〇九八〇〇 | 六九九四 | 〇六九六 | 八六〇八 | 一三九二 |
五八 | 六八二八 | 三五八一六〇二 | 二九八二七 | 四四〇三四六 | 五五九六五四 |
五九 | 三八二九 | 六一三二 | 八九五二 | 二〇九六 | 七九〇四 |
六〇 | 〇八〇五 | 三五九〇五六〇 | 八〇七四 | 三八五二 | 六一四八 |
六一 | 九七七五八 | 四八八六 | 七一九三 | 五六一四 | 四三八六 |
六二 | 四六八九 | 九一〇四 | 六三〇九 | 七三八二 | 二六一八 |
六三 | 一五九七 | 三六〇三二〇八 | 五四二〇 | 九一六〇 | 〇八四〇 |
六四 | 八八四八七 | 七一九二 | 四五三〇 | 四五〇九四〇 | 五四九〇六〇 |
六五 | 五三六〇 | 三六一一〇〇八 | 三六三八 | 二七二四 | 七二七六 |
六六 | 二二一五 | 四八一二 | 二七四四 | 四五一二 | 五四八八 |
六七 | 七九〇五四 | 八四二四 | 一八四七 | 六三〇六 | 三六九四 |
六八 | 五八八二 | 三六二一九〇四 | 〇九五〇 | 八一〇〇 | 一九〇〇 |
六九 | 二六九五 | 五二六四 | 〇〇五二 | 九八九六 | 〇一〇四 |
七〇 | 六九四九四 | 八四八六 | 一九一五一 | 四六一六九六 | 五三八三〇四 |
七一 | 六二八五 | 三六三一五七〇 | 八二五二 | 三四九六 | 六五〇四 |
七二 | 三〇六五 | 四五一六 | 七三五一 | 五二九八 | 四七〇二 |
七三 | 五九八三七 | 七三一八 | 六四五〇 | 七一〇〇 | 二九〇〇 |
七四 | 六六〇〇 | 九九八二 | 五五四九 | 八九〇二 | 一〇九八 |
七五 | 三三五七 | 三六四二四九六 | 四六四八 | 四七〇七〇四 | 五二九二九六 |
七六 | 〇一〇八 | 四八七〇 | 三七四七 | 二五〇六 | 七四九四 |
七七 | 四六八五四 | 七〇八六 | 八四六 | 四三〇八 | 五六九二 |
七八 | 三五九四 | 九一五六 | 一九四六 | 六一〇八 | 三八九二 |
七九 | 〇三三一 | 三六五一〇八二 | 一〇四六 | 七九〇八 | 二〇九二 |
八〇 | 三七〇六四 | 二八六四 | 一四六 | 九七〇八 | 〇二九二 |
八一 | 三七九四 | 四四九〇 | 〇九二四六 | 四八一五〇八 | 五一八四九二 |
八二 | 〇五七八 | 五九六六 | 八三四六 | 三三〇八 | 六六九二 |
八三 | 二七二四九 | 七二九二 | 四四九 | 五一〇二 | 四八九八 |
八四 | 三九七三 | 八四七四 | 六五五二 | 六八九六 | 三一〇四 |
八五 | 〇六九六 | 九五〇〇 | 五六五五 | 八六九〇 | 一三一〇 |
八六 | 一七六一八 | 三六六〇三七〇 | 四七五八 | 四九〇四八四 | 五〇九五一六 |
八七 | 四一四〇 | 一一〇八 | 三八六二 | 二二七六 | 七七二四 |
八八 | 〇八六二 | 一六七八 | 二九六六 | 四〇六八 | 五九三二 |
八九 | 〇七五八二 | 二〇九八 | 二〇七〇 | 五八六〇 | 四一四〇 |
九〇 | 四三〇三 | 二三七四 | 一一七四 | 七六五二 | 二三四八 |
九一 | 一〇二四 | 二四九四 | 〇二七九 | 九四四二 | 〇五五八 |
九一三一 | 〇〇〇〇 | 三六六二五〇〇 | 〇〇〇〇 | 五〇〇〇〇〇 | 五〇〇〇〇〇 |
右曆草所載晝夜刻分,乃大都即燕京晷漏也。夏晝、冬夜極長,六十一刻八十四分,冬晝、夏夜極短,三十八刻一十六分。明既遷都於燕,不知遵用。惟正統己巳奏准頒曆用六十一刻,而羣然非之。景泰初仍復用南京晷刻,終明之世未能改正也。